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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三权分立”到“三权分利”

火烧 2008-04-01 00:00:00 思潮碰撞 1038
文章探讨西方三权分立制度在东方的演变,指出其逐渐转向三权分利,以印度为例说明制度如何服务于少数人利益。强调德与法的辩证关系,以及法律与道德在社会中的重要性。

从“三权分立”到“三权分利”


作者:安庆仁


上个世纪70年代,有日本学者如池田大作注意到,跟橘子不服水土的现象非常相似,西方的“三权分立”移植到东方后就会变味,就失去了它原有的价值和效能,先是由权力制衡变成争权夺利,后经漫长的调适,最终演变成“三权分利”的体制格局并定型。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印度社会,所谓的“三权分立”体制完全为了照顾少部分人的利益而设计的,以形式的完美掩盖内容的丑恶,所有的非正义和不人道行为都合法的从事。

无论印度学者和印度中产阶层怎样夸耀自己的体制完美无缺,都改变不了这样一个事实:印度劳工阶层特别是广大的农民,正在遭受目前看还没有尽头的来自富人阶层的非人道式的剥削,这种盘剥不但使劳动者得不到合理的报偿,还使劳动者及其家人无法体面和尊严的存活。但可怕和可悲的还不仅仅在于这种剥削方式,更在于这种连美国人看了都不认同的剥削方式,在印度社会里,无论是立法机构、监督机构还是行政机构,都丝毫不怀疑其存在的合法性。直白的说,这种剥削得到了国家机器以法律形式的认可。

事实上,日本学者这个发现并不是什么新发现,早在19世纪,睿智的黑格尔就一眼看出了其中的问题。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说,“那些崇尚主观性的人们不会理解,权力的划分实际上也包含了主观性的环节在内。”然后黑格尔解释说:“抽象的理智对各个环节的理解是错误的,他们要么把权力看作是彼此独立的孤立环节,要么把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看作是相互限制,每一种权力都与其它权力相互敌视,并且相互制衡,其结果是形成一种均势,而并不是一个统一的有机体。”

不过黑格尔更多是从哲学的角度上分析国家权力的配置,其原理是不错的,但操作起来就不容易了。相对于用哲学观点指导一切的黑格尔,孟德斯鸠的理论不但通俗易懂,而且是既易于操作,又能很容易的被大家所接受。孟德斯鸠认为,民主制是以德为基础的,德是一种情操(中文翻译成情绪,这是很不严肃的,也不准确,情操才对),当社会中人都被这种情操所感染的时候,“三权分立”的民主制就会名实相符。孟德斯鸠其实是想说,德与法是辩证统一的,德是内因,法是外因,只有德的存在,法才会发生作用。反之,如果社会大众普遍的缺乏德的观念,法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依据,甚至走向法的反面,从而使权力成为一些野心家随意操弄的玩物。

孟德斯鸠的观点实际上是围绕着自律和他律二者之间的关系而讲的。辩证的分析就是说,法律只是保障民主制能够贯彻的一个方面,但只有法律是不够的,这是因为,法律所以能够得到认真贯彻,乃是缘自人们对法律的自觉以及自觉的尊重。而人们对法律的自觉以及自觉的尊重,乃是缘自法律在人们心中神圣不可侵犯。居于法律的这个特性,如果违反了法律,首先被认为是可耻的也就是追究道德责任,其次才是负担违法这件事情本身的责任。这意味着,违背道德也就是说人格破产的后果,比负担法律责任更严重。孟德斯鸠这个观点正与康德“道德律令,在我心中”的观点是相互吻合的。

分析西方社会“三权分立”得以实现并良好贯彻的原因,“道德律令,在我心中”是个最基本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作保障,法律就不会被普遍尊重,那么“三权分立”也就成了形式上的完美体制。东方人不同与西方人,东方人心中没有自律观念,或者说,东方人的法律不是来自个体的主观世界,而是来自外部世界,是外物在人脑思维中的植入。正缘于此,从古到今东方人都是被动式的适应管制说接受管制更准确。如果不懂这个道理,就照猫画虎的引入“三权分立”,其最终结果只能导致印度式的“三权分利”。

我们知道,东西方文化对法律的理解是完全不同的,西方文化认为,法律是用来保护自己的圣物,不容侵犯,更不容玷污,所以西方人莫不怀着虔诚的心态敬仰和崇拜法律。在西方人的世界观里,可能已经把法律视做个体生命、权利、名誉和尊严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卫法律,就等于保卫自己。东方人和西方人的观点恰好相反,东方人对法律的理解是残忍、狠毒、无情,完全是用来惩罚自己的东西,所以东方人要么躲避法律,要么就破坏法律,总之,绝对不能让法律触碰到自己。

东西方人对法律的不同理解,可能是因为东西方文化对自律和他律的解读不同,西方文化认为,人的自律能力是先验的,它是不需要依靠创造,只需要依靠理性的启发就能足以实现的能力。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成功,就是西方的自律先验论在东方所做的有机尝试。这个大胆的尝试说明,几千年来东方人所以必须依赖外物束缚,不是东方人没有自律精神,而是潜在的自律精神一直都没有被激活。特别是当来自外物的束缚变得越来越紧后,这种自律的潜能就逐渐的退化了,直到有一天,包括东方人自己都不相信他们有自律的潜能。但事实上,这种潜能是人类普遍具有的能力,不但西方人有,东方人同样有拥有。

让我们把时钟拨回45年前的1963年,教育部长杨秀峰到上海主持一次名校座谈会并考察工作,会议结束时,市委分管教育的杨西光宴请了他,菜肴很平常,没花多少钱。但杨西光身上没带钱,遂让教育局处长吕型伟先垫付,回头再到教育局报销。但吕型伟却在教育局财务处碰了钉子,会计张琪说谁请客谁花钱,吕型伟说是杨西光派他来的,张琪说谁让你来都没用。就为此事教育局长还出了面,但依然无果而终,最后吕型伟只好一家一家的跑,把饭钱逐个要了回来。这个事实证明东方人是有自律的能力,同时还说明,当这种自律精神被马克思主义激活以后,东方人的自律精神丝毫不比西方逊色。

让我们继续以这顿饭为例,假如这顿饭发生在今天,那将会出现哪些情形呢?第一种情形——会计张琪同意,其结果是,张琪陪吃陪喝,受到从上到下的一致表扬,年年评先进、不断得到提拔重要,直至最后出任某大学校长。第二种假设——会计张琪不同意,其结果是:张琪被撤职或调离,然后教育部下发文件,规定指出,允许基层单位有适当比例的招待费;同时纪委、监察部门也下发文件,机关招待费不纳入违纪违法监督范畴;随之,新上任的会计将饭费条子入账报销,从此,饭费报销大开绿灯。

实际上,当自律精神消失以后,从“三权分立”到“三权分利”就是这么一个很简单的流程而已。这个流程意味着,在一个以法为基础而不是以德为基础的社会,换言之,在一个普遍不知自律为何物的社会,每个人的心底里,都涌动着一种破坏法律的原始欲望。受这种欲望的驱动,任何好的制度都将因强势群体的利益需要而发生扭曲、变形,直至最后被彻底的颠覆,演变成强势群体欺凌弱势群体的工具,而印度社会“三权分利”式的政体,就是这种以法为基础而不是以德为基础的社会的必然结果。据说,印度人在东方人中还是比较自律的呢。

原文:http://vip.bokee.com/200803315020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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