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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律师的看法

火烧 2013-08-2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本文从律师角度分析薄案,讨论刑事定罪标准、夫妻证词特权、王立军杀人共犯问题及司法公正,指出公诉方证据不足与法律漏洞,强调法律程序与事实真相的重要性。

  闲话薄案

  劉按:薄案为公共事件,自然是可受公评之事。作为一个律师,也作为一个学者,鄙人从专业和常识的角度对该案说上几句闲话。既无造谣生事之居心,也无危害社会之能力。忙于搜捕网络谣言传播者的警察探员们,您忙您的,我这儿您就不用来了,也没茶水可招待您。鄙人不是薄的支持者,也不是其反对者。就事论事而已。

  1. 就criminal conviction (犯罪指控之判定)而言,证据论证力之标准 (定罪之标准) 是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不让人产生合理之怀疑)。覌薄案之审判,公诉方真是浪费公币,对不起纳税人为其支付的工资。公诉人完全没有提供达到 beyond reasonable doubt 标准的证据。当然,天国不须遵循资本主义的法律标准,天国有天国自己的标准。天国的公币天国想怎么用就怎么用。

  2. 薄、谷为夫妻。按法律的基本精神,在 criminal case (犯罪案例)中,薄有权利拒绝谷就薄、谷之间的对话和通信 (communication)作证 (testimony)。此即所谓 spousal privilege (夫妻关系必要之保护)。如果法庭允许薄行使该拒绝权,则谷的所有证词均不可为法庭釆用。在薄案中,没有谷之证词,公诉人之陈述立刻变得象不入流的侦探小说。怎么给薄定罪?话又说回来,这里是天国。天国有天国的规矩,没开化的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天国怎能采纳?

  3. 王立军驾车送谷去杀人,事后又与谷合谋隐瞒杀人之实。王应为谷杀人之共犯嫌疑人。王居然没有被以杀人共犯审判。这是为什么呢?鄙人看不懂,想不通。看来鄙人应被送回法学院重新读过。或者国外的法学院水平太差,培养的学生不能看懂天国的司法实践,也未可知。

  4. 对公诉方最有杀伤力的的证据是王、谷之恋情(或王对谷之暗恋)。这么重要的事实,公诉方为什么不知道?王跪在谷面前自扇八个耳光,白扇了?公诉方真对不起王的手和脸。嘴巴不能白抽,对不对?暗恋和抽嘴巴,给理解王的证词以及王叛逃前后之行为提供了一套全新的法律注释,甚至对谷、王共谋杀人之可能性也提供理解角度。公诉人居然忽視了这样重要的事实,是故意的嗎?单凭公诉方这一致命错误,法庭应当庭驳回、dismiss 公诉方对薄的指控。因为这种致命的错误让整个让据链的可信度蕩然無存。

  5. 作为被告的薄在法庭表现大体不错。冷静却不失敏捷之才思,不怒而生让人敬畏之威严。没有气急败坏如江青,更无封嘴自闭如張春桥。以鄙人之見,薄言谈举止甚为得体。更让人吃惊者,薄不是律师,但深具律师之直感,发言、质询、陈述与训练有素之律师多有契合,辅以政客之素营,该场审判实在只是薄之表現舞台。公诉人则显得愚蠢不堪,平庸而无法律素养,照本宣科,比木偶好不了多少。

  6. 作为一个失势、失事前高官,薄的表現也令人佩服。部属不但反叛,而且对自己的妻子有非分之心;妻子不但是杀人犯,居然作证陷丈夫于危险;政治前程让部属和妻子毁于一旦;各种势力见猎心喜,弱肉竟遭强食;数百日的身心折磨;如此等等,居然没有消磨其斗志和尊严,非常人所能做到也。

  7. 王立军,圣人所谓小人也。近之则不逊,远之则怨,最为难养。对下施淫威,对上装奴才。哗众以取宠,摇尾而乞怜。不知忠诚信义为何物。试想,对栽培提拔自己的長官之妻能动淫心的人,对自己的祖国为什么不能背叛?薄应自责用人之不察也。

  8. 薄妻是个精神、神经都很奇特的人。以律师之身,竟起杀人之念,匪夷所思。 行为举止全不检点。为公诉方作不利于自己丈夫的证言时,侃侃而谈,有一个瞬间高兴得象中了乐透彩,笑得狗窦大开。此人心智均不与常人同。薄知人不明,竟然让此人对自己的同僚和部属上下其手,好端端一个前程断送了。薄无论如何难辞其咎。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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