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中国家提出改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综合计划
发展中国家提出改革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综合计划
许国平
2005年4月11日,日内瓦
发展之友集团中的14个发展中国家,已经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提出了一个四点建议,要求制定一个“发展议程”,并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进行改革。
巴西作为这些国家的代表,提交了一份详尽的长达30页的报告,内容包括许多有关知识产权的重要概念,发展问题,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运作问题,还提出了具体的改革建议。在4月11日至13日将要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关发展议程的政府间会议上,上述问题有望成为讨论的主要内容。
?发展之友集团包括阿根廷、玻利维亚、巴西、古巴、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伊朗、肯尼亚、秘鲁、塞拉利昂、南非、坦桑尼亚和委内瑞拉。在去年9月27日至10月5日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成员国大会上,发展之友集团共同提出了制定一个“发展议程”的建议。新的报告是对当初建议的细化。
?在对这些建议进行讨论以后,世界知识产权成员国大会决定,召开一次政府间会议以讨论这一问题(并向大会作汇报),并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一次有关知识产权和发展问题的公共讨论会。
?发展之友集团的新报告包括四个要点:审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管理;推动有利于发展的规范制定;确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援助工作及其评估的原则和指导方针;为未来有关技术转让以及相关的竞争政策工作确立指导方针。
发展之友集团在介绍中说,他们最为关注的问题,是要确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活动是以发展为导向的。“发展议程”的基本建议是,在任何涉及知识产权体系的谈判中,发展问题都应该是中心内容。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向来注重知识产权政策标准化途径的传播,而这些知识产权政策想当然地假设,只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发展会自动跟上来。当前,全世界质疑这一方法适当性的声浪此起彼伏,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却没有对此作出反应。更有甚者,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部的讨论,忽视了不断增强的、标准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科学、技术以及相关的知识传播和使用的影响。
发展之友集团认为,“发展议程”促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日益增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展开批判性的检查,而不是从私人的权力持有者单方面的角度,处理这个存在高度争议的问题,忽视更广泛的公众利益。
“发展议程”承认知识产权与缔造科技能力相关,但同时也强调,为了制定以发展为导向的政策,由知识产权体系规定的公共利益弹性极其重要。
?知识产权本身并不是结果,它只是推动公共利益、创新和科学运用的方法。因此,正如联合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达成的协议已经预见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有义务将促进发展作为其主要目标中的一个。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在公共利益和知识产权持有人之间,在科学界的利益和以技术与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工业界的利益之间,寻求某种平衡。知识产权协定应该关注各成员国不同水平的发展问题,关注各成员国的社会需要和工业挑战,以及他们参预并从知识产权体系中受益的能力。
在关于审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管理的建议中,发展之友集团提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联合国大家庭中的一员,应该以联合国的发展目标为导向,应该将发展问题充分地融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计划和行动中。
发展之友集团提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消除各种障碍,贯彻联合国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以成员国为基础的管理结构。
?1967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定明确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但在1974年,联合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规定,后者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其职责包括促进创造性的知识活动,推动与工业用知识产权有关的技术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以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顾各个国家的发展水平不同?,以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作为其追求的目标,导致所有国家都执行更严格的保护标准,这是很成问题的。理所当然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必须审查并关注现有知识产权的方方面面,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给所有发展中国家的知识和技术消费者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只有当知识产权保护对促进创新和技术转让是明显必要并适当,而且收益超过支出的时候,我们才应该采用更高的保护标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如果不适当考虑发展中国家、消费者和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潜在支出,企图继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就违背了联合国的要求。
在所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技术援助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点就是要以发展为导向。发展之友集团提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各成员国考虑修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协定(1967年),使之与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要求相一致。
我们应该制定各种规则和指导方针,以管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运作。它应该作为一个以成员国为主导的机构进行运作,其秘书处的作用应该限于推动成员国的工作,执行成员国的决定和指令。
我们应该成立一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评估和研究室,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之外独立工作。我们应该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民间团体和公共利益团体更广泛地参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讨论和活动。
在关于有利于发展的规范制定方面,发展之友集团认为,国际知识产权标准已经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知识产权制度以满足自身需要的能力设置了空前的限制。
发展中国家在“强化”有利于知识产权持有者的更高的最低国际保护标准时面临的挑战,必须通过有效运用和发扬知识产权体系中的弹性加以平衡,比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第1.1条和第41.5条。这些条款明确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发展中国家保留决定其适当的职责履行方式的自由。
在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的设计和扩展过程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基本不考虑这些标准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实际支出和收益。知识产权国际规范的制定由这样一个群体控制,他们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是唯一有益的促进创造性知识活动的手段。因此,不断增加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标准,常常成为国际谈判的目标。
发展之友集团认为,在确保知识产权规则促进发展方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承担着重要使命,它还对克服当前国际规范制定方面的局限负有特殊职责。
迄今为止,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部的规范制定,总是注重鼓励那些仅仅为了促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议。它企图提出诸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利议程的建议就是例证,它还积极支持目前正处于谈判中的协议,而那些协议没有对发展问题做出响应。为了纠正这一形势,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以更为平衡、更为全面的方法进行规范制定,突出有利于发展的规则和标准。
发展之友集团提出了适用于所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规范制定活动的原则和指导方针,内容包括:
-- 以成员国为主导的透明的工作计划
发展之友集团认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常常在规范制定过程中起重要作用,过程没有充分的辩论,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受忽视,在没有真正共识的情况下启动谈判。建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不要通过认可或支持某些提议,在规范制定过程中起实质作用。成员国应该承担起权力和义务,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不同机构的工作计划提出建议和重点。?
--?就可持续发展进行评估和调整
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任何发展、执行或修改,应该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基础。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部,所有规范制定活动,应该基于经验事实和损益分析。与其它非知识产权和非排他性的手段相比,选择知识产权手段的倾向应该基于个案分析。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特别考虑那些能够以较少的知识垄断(例如开放的使用模式),达到相似目标的知识产权体系内外的选择。事实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寻求一些方法,保护并促进公共权利以及依赖于公共权利的创新活动。
-- ?承认各国发展水平不同
在制定规范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认识到各个成员国的发展水平不同,这一点应该在特殊和差别对待条款中得到反映。
--? ?承认不同利益体的权力
发展之友集团认为,在多数情况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只考虑那些寻求新的或者增强的知识产权保护者的利益。在版权委员会中,委员们几乎不考虑表演者、作者、教育者、学生和消费者的权益。同样地,当专利委员会讨论未来工作时,也只注重专利持有者的态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改变这种狭隘的观念,转而考虑一个更广泛的利益体的权益,并促使他们更积极有效地参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
-- 与其它国际机构的协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工作程序和结果,应该与那些追求发展目标的国际机构保持一致,并支持后者的工作。例如,全人类都享有的不能被剥夺的人权,绝对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附属物。知识产权必须支持《千年发展目标》的权利和目的。所谓的《千年发展目标》,是全球峰会有关可持续发展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执行计划。
--?执行有利于发展的原则
发展之友集团提出,对每一个规范制定动议进行“发展影响评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从而获取可持续发展指标,比如创新、公众对知识和产品的使用、创造工作机会、缓和贫困、公平、尊重文化多样性、保护生物多样性、卫生和教育。
在所有规范制定动议中,应该有一些规定,承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存在差异。这些规定应该承认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目标和原则,提供更长的遵守期限,推动技术转让,保护各国对知识产权规则的执行,制止反竞争行为。发展中国家已经在《基本专利法条约》草案中提出这样的建议。
发展之友集团还提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在开始有关规范制定的讨论之前,举行公众听证,使不同的利益群体更多地参预。
报告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技术援助已经受到批评。批评内容涉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援助方案的潜在逻辑、内容和过程,还包括:将知识产权本身看作目标;倾向于由援助提供者而不是受益者设计解决方案;倾向于过分强调知识产权的利益,几乎不考虑其局限和实际成本。
同样地,技术援助计划的内容,主要关注的是履行职责,而不是利用国际协议中针对发展中国家的权力和弹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还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法律模型,却没有就这些法律对贸易和发展的作用提供足够的、或者任何伴随性的建议,也不对有关经济效益的事实进行充分分析。
发展之友集团提出了一些原则和指导方针,以改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技术援助。建议说,技术援助应该考虑各国不同的发展水平,使各国有能力充分利用国际协议中有利于发展的弹性。如果不对效果进行仔细评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停止使用知识产权法律模型,
技术援助计划应该包括使用竞争法律和竞争政策,以针对滥用知识产权。技术援助条款应该中立,应该在实际的、明确的需要之上保持咨询的性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援助职员和顾问应该完全独立,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
发展之友集团还提出,应该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2005年大会提出的原则和指导方针进行技术采纳,建立数据库和专门的网页,分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秘书处的功能,确保咨询人员的独立性,确立评估指标和标准,从而执行有利于发展的技术援助。
发展之友集团还就技术转让和传播以及相关的竞争政策方面的未来工作提出指导方针。他们认为,专利、商业秘密、版板和商标会阻碍技术转让。
?一个动态的技术转让方案应该融入与以下内容有关的政策:保护标准(例如专利);超过合理时间的权力期限,以奖励创新;排他性权力的例外;公共手段的运用(例如泄密和工作要求,强制性特许,公开的软件);与国家环境相应的保护体系;行政和程序问题。
?报告呼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展开行动,使发达国家采取以下措施: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以改善后者获取高科技的能力;对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的公司给予财政优惠;对国内外的科研给予相同的税收优惠。
发展之友集团还提议:出台像《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66.2条款包含的承诺一样的多边提议;通过《专利合作条约》收取专利申请费,用于发展中国家的科研活动;建立一个中间渠道,以减少私人交易中技术购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签署一项多边协议,签约国将主要由公共投资的科研结果向公共领域公开。
发之友集团还提出了推进竞争政策的措施。他们认为,为了应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该出台竞争政策以阻止滥用知识产权。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技术转让工作,可以关注诸如以下各点:就如何执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相关条款提出样板方案;在新的知识产权协定(比如《基本专利法条约》(SPLT))中加入有关条款,以对付反竞争行为或权力持有者对垄断权力的滥用;制定一个国际性框架,以应对与反竞争的特许行为有关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政策在发展中国家的执行,应当与能够有效限制反竞争行为的适当的强制机制相称;如果受影响的国家提出要求,发达国家政府就应该对总部在其国内或者在其国内的公司采取强制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