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论》是推翻不了的——简评“新矛盾理论”
《矛盾论》是推翻不了的
——简评“新矛盾理论”
沈九涛
笔者孤陋寡闻,读了《光明日报》2005年4月5日第8版“理论周刊”所载的《矛盾理论的创新:辩证思维与和谐思维——兼与张奎良先生商榷》一文,才得知有人创立了“新矛盾理论”。
此文介绍说,“这个有了崭新内容的且将继续充实的理论”,“已经呈现出大致框架”和“主要特点”。我反复研读文中对“大致框架”和“主要特点”的阐述,感到这个理论确实是“崭新”的,“新”得在主要之点或根本之点上几乎完全不同于“老矛盾理论”。比如,“老矛盾理论”——想必是以《矛盾论》为代表的——认为,“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333页。以下凡引自或转引自《矛盾论》的只注页码)这是一个全称判断。也就是说,对立面的同一性与对立面的斗争性是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的根本属性,如同物质之于运动和运动之于物质一样。然而,“新矛盾理论”不但“把斗争性与对立性作为两个范畴区分开”,而且把“斗争性从矛盾的根本属性中析出而置于矛盾的运演关系里”;而“运演关系”只是矛盾的三大关系——“极性关系、运演关系和结局关系”中的第二种关系。在运演关系里,又“细分为斗争性、竞争性、合作性、既有斗争性又有合作性、既有竞争性又有合作性”,而“矛盾的根本属性即极性关系是对立性与同一性,它是中性的”,如此等等。这就是说,在“新矛盾理论”中,对立面的斗争只是矛盾的众多儿孙辈成员中无足轻重的一个。
倘若这些“理论”能成立的话,那么,《矛盾论》就基本上被推翻了。
不过,依笔者之见,推翻《矛盾论》不是那么容易的。
这里的首要问题是弄清楚对立的斗争、或者说对立面的斗争、或者说对立面的斗争性为何物?列宁指出:“对立的统一(一致、同一、合一),是有条件的、一时的、暂存的、相对的。互相排斥的对立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332页)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所谓对立的斗争或对立面的斗争等,都是指对立面的“互相排斥”,简言之,矛盾论意义上的斗争即互相排斥。由此我们还可以看出,矛盾论意义上的“对立”,既包括对立面的统一,又包括对立面的斗争;正是由于对立面之间又统一又斗争,才成其为矛盾,才推动一切事物的变化与发展,才是一切事物变化与发展的根本动力。“新矛盾理论”别出心裁,“把斗争性与对立性作为两个范畴区分开”,真是难为它了!“对立”即“互相排斥”嘛,唯有“互相排斥”才“对立”嘛,“对立”的“互相排斥”即“斗争”嘛,“对立”、“互相排斥”、“斗争”三者是密不可分的嘛,不知有关论者是如何“把斗争性与对立性作为两个范畴区分开”的。“新矛盾理论”还别出心裁,将“对立性与同一性”确立为“矛盾的根本属性即极性关系”,这也有点别扭。如上所述,矛盾论意义上的“对立”,包括了对立的统一和对立的斗争两个方面——既不存在不含同一性的对立,也不存在不含斗争性的对立。因此,作为哲学范畴,只能是“同一性与斗争性”,而不能是“对立性与同一性”。
说矛盾的根本属性即极性关系对立性与同一性“是中性的”,也令人生疑。这是不是说,倘若把“矛盾的根本属性即极性关系”概括成“同一性与斗争性”就不是“中性”的而是“负性”的呢?倘若真是这样认为的,那就有些可笑了。对立性、同一性、斗争性等等,作为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的哲学范畴,无一不是“中性”的,只是由于人们对它们的认识、理解、掌握的不同而体现出不同的“正性”或“负性”的功能作用罢了。我们党如果不坚持对立面之间又统一又斗争的辩证法,就不能领导中国革命取得胜利;同样,在未来的岁月里,我们党如果不坚持对立面之间又统一又斗争的辩证法,也就不能领导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历史上秦桧们之所以投降卖国,从哲学上讲,重要的一条是只讲矛盾的互相依存的同一性而不讲或不敢讲矛盾的互相排斥的斗争性。
据笔者观察,时下,我们有些论者之所以讨厌“斗争”、害怕“斗争”、贬低“斗争”,大概与他们对“斗争”的简单化理解有关。一讲到“斗争”,他们就联想到斗嘴打架拳脚相向,联想到唇枪舌剑外交谈判,联想到动刀动枪炮火连天,以至联想到“斗地主”,联想到“大批判”,联想到罢工游行示威,如此等等。基此,他们对“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而对立的互相排除的斗争则是绝对的”(333页)这一矛盾论原理更是讨厌,更是反感。在他们看来,如果继续承认和肯定这个原理,那还不弄得一天到晚“斗争”不断、鸡犬不宁?为此,他们想办法要推翻这一矛盾论原理。早在前几年,某刊载文认为,“从历史上看,中国古代哲学家、古希腊罗马哲学家,到黑格尔、马克思,主流是强调矛盾的联系、统一、转化是绝对的,而对立、差别、斗争是相对的。考茨基、列宁、斯大林、毛泽东则强调矛盾对立、差别、斗争是绝对的,而联系、统一、转化是相对的。”笔者读了这篇大作,当即撰文予以商榷。拙作批评了在对立统一观上将马克思与列宁、毛泽东的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论证了两者是完全统一的。拙作中有这样一段议论和驳论:“不错,‘和’是美好的,也是世世代代善良的人们所追求、所企盼、所致力于维护的。然而,在对立统一规律看来,在辩证法看来,宇宙间的一切‘和’(‘合’、‘和合’、‘和谐’、‘协和’等等),都是有条件的,失去了一定的时空条件,‘和’就变成‘不和’(再过若干亿年,‘地球、月亮、九大行星和太阳的和谐统一’的太阳系也会变成‘不和’以至灭亡!),因而‘和’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以‘男女结合才能组成家庭、生儿育女’为例,没有一定的条件,某男和某女能‘和’成夫妻吗?没有一定的条件,某男和某女‘和’成夫妻后能生儿育女吗?如果‘和’是绝对的即不需要任何条件的,那么,男女世界将成什么样子?——如果‘和’是绝对的,即男女之“和”的家庭是无条件的永恒的,那么,世界上就没有一对离婚夫妻;同样,如果同一性——包括相互依存和相互转化是无条件的普遍的绝对的,那么,世界上既没有一对离婚的夫妻,也没有一对稳定的夫妻。这些,都是那样地不可思议啊!”也许是小人物的文章吧,拙作未被发表,没“商榷”成。
“新矛盾理论”由于“把斗争性与对立性作为两个范畴区分开”,因此,它在提法上与上述那篇文章有所不同,不是直接否定“老矛盾理论”中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斗争性是绝对的”的论断,而是认为矛盾的“对立性是绝对的,同一性是相对的”。这个提法也有点逻辑毛病。如上所述,“对立性”包括了对立面的同一性和对立面的斗争性;讲“对立性是绝对的”是讲对立面的同一性是绝对的呢,还是讲对立面的斗争性是绝对的呢?进而言之,讲“对立性是绝对的”,还谈得上“同一性是相对的”吗?须知,同一性是对立面的同一性呵!
让我们再回到对“斗争”或“斗争性”的理解上来。毫无疑问,上述某些论者“联想到”的这些现象是“斗争”,是家庭的社会的阶级的民族的政治的军事的“斗争”,但不等于矛盾论意义上的“斗争”——如上所述,矛盾论意义上的“斗争”是“互相排斥”或“互相排除”的抽象。“老矛盾理论”之所以认为“对立的互相排除的斗争则是绝对的”,理由是这样的:“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都采取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状态。两种状态的运动都是由事物内部包含的两个矛盾着的因素互相斗争所引起的。当着事物的运动在第一种状态的时候,它只有数量的变化,没有性质的变化,所以显出好似静止的面貌。当着事物的运动在第二种状态的时候,它已由第一状态中的数量的变化达到了某一个最高点,引起了统一物的分解,发生了性质的变化,所以显示出显著地变化的面貌。……事物总是不断地由第一种状态转化为第二种状态,而矛盾的斗争则存在于两种状态中,并经过第二种状态而达到矛盾的解决。所以说,对立的统一是有条件的、暂时的、相对的,而对立的互相排除的斗争则是绝对的。”(332—333页)这就是说,对立面之间互相排除的斗争的绝对性,是就它“存在于”无论什么事物的运动的两种状态——相对地静止的量变状态和显著地变动的质变状态之中而言的,而非一天到晚斗嘴打架拳脚相向。这种“存在于”的最典型的表现是上个世纪国共两党统一战线这一“事物的运动”。在这一“事物的运动”中,不论是统一战线的存续(相对地静止的量变状态)还是统一战线的瓦解(显著地变动的质变状态),都贯穿着“互相排除的斗争”。统一战线的瓦解固然是“互相排除的斗争”的结果,即使在统一战线的存续期间,国共两党“相互排除的斗争”贯穿于政治的经济的军事的文化的外交的一切方面,直至发生震惊中外的皖南事变。
那么,在非对抗性的矛盾中,比如在夫妻之间的矛盾运动中, “对立的互相排除的斗争”是不是也是“绝对的”呢?回答是肯定的。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任何一个男人和女人的性格脾气、生活理念、思想观念、言谈举止、行为习惯、阅历涵养、志趣爱好、理想追求、家庭背景、经济基础等等不可能完全相同,或者说各各不同,因此,任何一个男人和女人结成夫妻生活在一起以后,面对家庭的“内政外交”的各个方面,以己见为是、以他见为非的“互相排除的斗争”既不可避免,也不会中止——其形式从商量、“谈判”、质疑,到嘀咕、龃龉、抱怨,到斗嘴、争吵、打架,到赌气、冷漠、分居……如此等等,只是不同的夫妻之间的“斗争”的形式、频率、程度和速度不同而已。只有历经“互相排除的斗争”,俩口子才能逐渐比较深刻地了解对方。这叫“不打不相识”。这叫相反相成。这叫事物生存和发展的辩证逻辑和辩证规律。在逐渐比较深刻地了解对方的过程中,许多夫妻因互相了解而相互适应、因相互适应而和谐融洽。这是夫妻关系的正面的不断的量变质变过程。有些夫妻则因互相了解或者说“互相看透”而相互生厌、相互失望、相互绝望,最后以离婚了事。这是夫妻关系的负面的不断的量变质变过程。许多所谓“从来没红过脸”的“和谐”的夫妻之间,也不是“铁板一块”即不存在“互相排除的斗争”的,只是在“斗争”中一方或双方付诸尊重、倾听、体谅、忍让、顺从、淡化、理解、包容、取长、补短、抚慰等等积极的态度和恰当的以至很有艺术性的方法,以求同存异或除异存同。以这样的矛盾论看待和谐,就把和谐看作是一个通过对立面“互相排除的斗争”不断地求同存异或除异存同的过程,看作是一个需要积极创造条件使对立面的统一体不断稳定巩固的过程;质言之,就把和谐看作是一个生动的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
在“老矛盾理论”看来,将“斗争性从矛盾的根本属性中析出而置于矛盾的运演关系里”,而“运演关系”又“细分为斗争性、竞争性、合作性、既有斗争性又有合作性、既有竞争性又有合作性”之类的“理论”,也是幼稚可笑的。竞争就是互相排除嘛,就是矛盾论意义上的斗争嘛。在世乒赛上、在奥运会上,哪一场哪一项哪一类的竞争、竞技和比赛不是充满着运动员之间的互相排除?所谓一轮轮淘汰赛即是一轮轮互相排除,冠亚军的产生是互相排除到最后的结果。眼下时兴的竞聘、竞标、竞猜之类,无一不充满着互相排除,或者说自始至终贯穿着互相排除。合作也离不开互相排除,或者说合作的过程是互相排除异议歧见的过程,合作的成功是异议歧见互相排除的成功。有些人引以为荣的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成功或者说合作的成功,仅就同美国的异议歧见的互相排除或者说谈判就长达10多年。离开了互相排除即矛盾论意义上的斗争,有什么合作可言?又比如几块木板“合作”成一条凳子,充满着木板与木板之间,木板与锯子、斧头、凿子之间,锯子、斧头、凿子与木匠的脑力体力之间的互相排除,离开了这些互相排除即矛盾论意义上的斗争,木板永远是木板,是合不成凳子的。
总而言之,矛盾论意义上的“斗争”是“互相排斥”或“互相排除”的抽象,而不是简单的斗嘴打架拳脚相向之类的具体;以这样的理解来看待“斗争”,大概会少一点讨厌,少一点害怕的。
总而言之,“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一切事物的矛盾运动”的论断,概括了客观事物矛盾运动本来的辩证法,放之四海而皆准,颠扑不破。
进而言之,一部《矛盾论》,既讲矛盾的普遍性(共性、绝对性),又讲矛盾的特殊性(个性、相对性);既讲矛盾的同一性的相对性,又讲矛盾的斗争性的绝对性;既讲共性绝对性寓于个性相对性之中,又讲个性相对性中包含着共性绝对性。“这一共性个性、绝对相对的道理,是关于事物矛盾的问题的精髓,不懂得它,就等于抛弃了辩证法。”(320)我们党所领导的人民革命事业的全部历史表明,要完全正确地把握和运用这个“精髓”是不可能的,比较正确地把握和运用它也是很不容易的,因为它是“精髓”啊!但是,不论怎样不容易,为了最后“达到革命的目的”,我们必须致力于“精通”它,力求比较正确地准确地把握它运用它。就把握和运用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这个原理而言,历史经验表明,关键是正确区分不同的矛盾性质,讲究政策和策略,在斗争中做到有理、有利、有节。我们的哲学研究,我们对矛盾规律即对立统一规律的研究,应当联系实际致力于此,而不是否定以至推翻它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理。当然,这些原理也有个深化发展和完善的问题,但只是深化、发展和完善,而不是将它推翻
——老实说,作为对客观事物本来的辩证法的哲学概括,《矛盾论》是推翻不了的。
200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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