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兼批中国年青报的一篇法盲文章
“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兼批中国年青报的一篇法盲文章
作者:高一飞 提交日期:2005-9-9 07:18:00
今日中国青年报,有一篇叫做《舆论同情杀人犯王斌余是危险信号》的文章,称“连杀四人、重伤一人,按照现有的法律标准,农民王斌余难逃一死”,“绝大多数同情王斌余的人”“是借“王斌余”之酒,浇自己心中块垒。”表面上客观,实则是一篇非常可笑、对法律一知半解的文章。在学术上一值一驳。所谓“回到法律上来。任何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总意图就是公正原则,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这只是现代刑罚的根据的一半,因为刑罚的根据在100多年前就已经从“报应主义”走向了“报应与预防结合的二元主义”,这是常识,也是我国刑法的基础,甚至于在我国长期以来,预防价值观还要在二者中占主要的地位。
在立法上,死刑作为刑罚存在公正与人道的矛盾,要求“恶有恶报”的杀人偿命固然是公正的,但是我们也会发现,并不是所有的情况下故意杀人都要偿命,其原因很多,但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人们的人道观念和由此产生的同情心,即公正之外人道和同情是立法和司法的当然的根据之一。这公正与人道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哪一种应当优先考虑呢?也即是以宽容为怀还是要“杀人偿命”(或者其他情况下处以死刑)呢?这只能通过民意进行判断。这也是为什么文明程度相差不大的国家,对死刑的态度相去甚远的原因,欧洲国家都废除了死刑,而文明程度并不低于欧洲国家的美国则保留了死刑。这主要原因还是在于民族心理对于公正(或公平)与人道发生冲突时的取舍不同。
在司法上,具体的个案中,对那些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案件”(也可以不处死刑),如何体现死刑的人道和同情呢?由于“人道与同情”不好衡量,从理想的角度来讲,应当是全民公决,但是这又不符合司法效率的要求。于是,在美国的陪审制度中,则通过作为“社区缩影”的陪审团来决定,其本质就是一种缩小了的“公决”:即在一般情况下陪审团只进行事实裁决,不参与量刑;但是对于是否可以处死刑的问题上,必须由陪审团在确定事实之后再进行一致裁决,12个陪审员全部同意处死刑的才可以作死刑判决。可见,在已经确定构成何罪的情况下,被告人是否应当处以死刑的问题交给民众去判断,就是民众对个案在正义感和同情心(人道)之间作出平衡。
在我国,立法考虑了同情和人道这一因素:对审理期间是孕妇的(包括在此期间怀过孕又因任何原因流产的)、对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应死刑,除了有刑事政策因素的考虑以外,当然也包括了“为人不打三春鸟”式的同情与人道的因素在内。这与我国清代可矜(指案情属实,但有可同情之处,可免于死刑,一般减为徒、流刑罚。)、留养承嗣(指案情属实、定罪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申请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在根据和价值观上是相同的,因为这些犯罪完全可能是手段极其残忍、后果非常严重的,罪犯却不会处以死刑。
我们再来看看司法中的王斌余案件:王斌余长时间遭受包工头凌辱,这是一个正常人都无法忍受的;到案发前,其所受的心理折磨和生活困境都到了人的极限;被杀者将他的心理和生理感受都逼上了绝境。还是可以用“天地难容、情何以堪”来形容,即使是作出死刑裁判的法官,也会于心不忍,但也许又会发出“法不容情”的感慨,如果真是这样,我要告诉这些法官:所谓“法不容情”指的是不容私情;作为社会之公器的立法和司法,恰恰包含了对社会普遍道德和民众感情的反映;我们反对民众的情绪化的一时之激情,但是作为将永久存在的人类普遍情感,古今中外从来都是立法和司法的依据。
罪刑法定原则固然不可违反,但是该原则是相对的,以杀人罪为例,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在“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232条)之间由法官自由裁量,不处死刑(立即执行)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最近上海市高级民人法院副院长刘华博士指出,“法官应该理性对待民愤,正确的态度是法官既要服从法律的指引,又要考虑民意的呼唤。”( 上海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刘华:刑事审判应考虑民愤http://www.daynews.com.cn/mag6/20050906/ca399293.htm,2005-09-06,来源:《新京报》)
“民愤”、“民情”当然是在不与法律规定相矛盾的情况下,司法裁判考虑的因素。以王斌余案而言,考虑民众对其普遍同情的感受,既符合法律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与法律并没有“发生冲突”,也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因此,请此案的二审和死刑复核的法官“考虑民意的呼唤”,尊重自己“同情”的法定权利,改判王斌余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如果王斌余处死带来了法官自己和民众心中巨大的不安、不平,这样的司法才是令人遗憾的、不公正的司法。
相关链接:
高一飞:有必要判王斌余死刑吗?http://www.thebeijingnews.com/news/2005/0907/[email protected]•2005年9月7日0:33,新京报。
肖余恨:舆论同情杀人犯王斌余是危险信号,http://zqb.cyol.com/gb/zqb/2005-09/09/content_61681.htm,2005年09月09日,中国青年报。
作者:石皮 回复日期:2005-9-10 13:35:15
楼上似乎看重了死刑的威慑力.就好比海绵组织充满了血,还会怕性病吗?另一方面说,西方国家取消死刑,岂不是要天下大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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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的文明程度是我们能比的吗?他们有我们农民工这样尴尬的
处境吗?对农民工的威慑更是对他们的保护,取消死刑是中国刑法的
必然方向,但我想至少还要五十年!
作者:石皮 回复日期:2005-9-10 13:46:41
楼上似乎看重了死刑的威慑力.就好比海绵组织充满了血,还会怕性病吗?另一方面说,西方国家取消死刑,岂不是要天下大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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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家的文明程度是我们可以比的吗?美国为什么不学人家欧洲
取消死刑,我想与美国拥有庞大的亚文明人群有很大的关系,不管是
美国还是中国只要死刑一取消,恶性犯罪指数马上飙升。
作者:哈德门烤鸭 回复日期:2005-9-10 13:53:05
楼主的“中国年青报”不知在哪里有售?望告!
作者:吃混堂的 回复日期:2005-9-10 14:06:02
作者:石皮 回复日期:2005-9-10 13:14:14
难道说要使富裕人群没有安全感才是捍卫农民工权益的最佳途径吗?
农民工利益的保护要靠司法与制度的完善,虽然任重而道远。
确实农民工从事的是高危工作,但那只是死亡概率相对较大,而从
事恶性犯罪的死亡概率是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我相信大多数人都是
害怕死亡的,包括你我。
====我靠,对农民的威摄是对农民的保护,对富人的威胁就是讲人权了,猪脑壳一个。
作者:齐柏林飞艇 回复日期:2005-9-10 14:08:44
共a和:
兄弟 把我上面引的霍姆斯法官的《法律的道路》看一遍再说,可能有些难懂,多看几遍就明白了
作者:石皮 回复日期:2005-9-10 14:21:19
对农民工的威慑首先是维系社会的相对稳定,其次才是预防犯罪,
还有我这里所说的“对农民工的威慑”是具体话语语境中的说话,
换个语境同意适用于富裕人群,点明这点,负责象你这样富有道德
激情会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TO吃混堂的
作者:石皮 回复日期:2005-9-10 14:22:10
激情后面少拉的家伙三个字
作者:欲海漱石生 回复日期:2005-9-10 15:35:24
对农民工犯罪一定要严打
严打是俺们党的第四个法宝。
俺们甭提那刑法了。一提俺就脸红。
俺们好像是到79年才弄出个刑法。
那还比不上大清律呢。
究问式审讯加同态复仇为最主要的侦查和处罚形式。
草菅人命太厉害了。
这样的形法也叫法。
老天也为这种法脸红。
作者:张辉-南京 回复日期:2005-9-10 15:40:13
中国青年报内部的人事变动,使得它们发一些这样的加官分的文章都属于正常,高老师何必和喉舌们辩论呢?
作者:不完美的战士 回复日期:2005-9-10 15:42:54
同意高老师的观点。本案放在美国,肯定不判死刑。同时还应看到,“刘涌”一案,也是中国法制进程中的悲哀。对于是否一定判处死刑,就是要考虑是否有不杀的理由,这个理由,不必都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应相信群众基本的价值判断。
作者:沙漠清风 回复日期:2005-9-10 15:46:12
虽然我不是法律工作者,也不是社会学者,
但即使王斌余有罪,可罪不至死.
在此支持高一飞老师的提法!
作者:666777888 回复日期:2005-9-10 16:17:59
高老师讲的好!
作者:桃园流浪人 回复日期:2005-9-10 16:24:42
“法不容情”指的是不容私情——说的好!
常听到“不杀不平以民愤”,从未有“可免死以慰民情”。
作者:桃园流浪人 回复日期:2005-9-10 16:29:18
更正:
常听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从未有“斟酌免死以慰民情”。
作者:老孔佛灵童 回复日期:2005-9-10 16:48:27
非垃圾无从发表文章也!!!!!!
士可杀不可辱,斌余生的伟大死得光荣!
马克思主义:资本用于购买劳动力工资及生产资料,今日工资近乎0,农民无价之"宝",世界罪恶工厂,资产阶级淫乐园,政府招商引店实即献媚资产阶级为荣!
作者:共a和 回复日期:2005-9-10 17:18:00
汉唐时都有复仇免死的事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是阶级斗争时代遗留的话,指的是反动地主,资本家,官僚,和他们的帮凶罪大恶极,压迫下层人民,应于处决。王斌余显然不属于此例,如果援用,就是站到他们的对立面,这样一来,温总理的眼泪也就是鳄鱼的眼泪,我们替王斌余想想,替温家宝总理想想,替执政党想想。
作者:审判官 回复日期:2005-9-10 17:26:05
法律必须建立在道德的基础上,违背道德的法律一定是恶法。这应该是法理学的常识。不顾常识说明我们的法律堕落到了何等地步!
作者:武其仁 回复日期:2005-9-10 17:29:10
一直认为,身为法律人,不听审的话,不好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
因为其他消息来源实在是糟糕,特别是按需报道的媒体。
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在王杀人的当天劳动部门已经与雇主达成协议,5天内支付工钱?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被杀者中没有一个是拖欠王工资的人?不知道高先生是否注意到王带刀上门?当夜10点多王砸门的时候被害人已经睡觉,杀人的直接原因是吵架和一个巴掌?
中国青年报树起报应主义是落后的也是懂一定法理的,何谈法盲?根据预防主义,法院的判决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在我国没有陪审团的的审判方式下,民愤民情又如何知晓?社会调查或者全民公决吗?
作者:墨宜 回复日期:2005-9-10 17:33:15
楼主想再弄个“阿云杀夫案”?
作者:逆女 回复日期:2005-9-10 18:43:20
作者:王大火 回复日期:2005-9-9 22:50:17
嘿嘿,据我所知,凡是“情有可原”的人,全部统统被处以极刑的,因为统治者害怕人民以“情有可原”而轻罚,以后的劳动人民的反抗得到鼓励。凡是“罪不可赦”的人,都是被放了一马的,为啥,因为这些人本来就没有什么冤屈,放他一马,期望他能知恩图报,比如说对日本战犯,还有众多贪官,大多判死缓。
所以说,高一飞说得一点都不正确,正是因为“情有可原”,所以才非判死刑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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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的看客就你说了大实话
但记住
天机不可泄露哦~~
作者:老孔佛灵童 回复日期:2005-9-10 20:45:10
工资司法化:资产阶级自由化强奸无产阶级劳动人民!
作者:yourantagexing 回复日期:2005-9-10 21:51:40
支持楼主!
作者:an98 回复日期:2005-9-10 22:43:33
王斌余案是一场阴谋
作者: 谢志东 | 2005年09月10日16时39分 |
甘肃农民工王斌余,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王斌余案通过媒体报道后,王斌余获得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同情。虽然有人在《中国青年报》发了一篇《舆论同情杀人犯王斌余是危险信号》的文章( http://zqb.cyol.com/gb/zqb/2005-09/09/content_61681.htm ),企图“拨乱反正”,但该文已被高一飞先生的《“同情”可以是不判王斌余死刑的理由——兼批中国年青报的一篇法盲文章》批驳得体无完肤( http://www.tianyaclub.com/publicforum/Content/no01/1/179593.shtml )。可见社会舆论的背后,还是有法理基础的。
不过,我这几天一直在思考,究竟是谁迫使王斌余走上极端的?王斌余究竟该为杀人承担多大责任?如果只把目光盯在王斌余杀人的事实上,可能对王斌余是很不公平的。换一个角度,王斌余或许是“为民除害”的英雄。
或许,王斌余案根本就是一场阴谋!
许多年前中国就说要建设法制社会,这些年中国也确实制定了不少的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中国已经进入了法制社会。但只有身处社会底层的人们,才能深刻感受到这些法律处处布满了陷阱。这段时间讨论得比较热火的教育收费问题,就是这样一个陷阱。中国教育在20多年前本来就是免费的(那时候上学每学期只需一两块钱的学费,没有任何杂费),后来制定了一部《义务教育法》,反而让学费翻了几十倍,涨速比飞机火箭还快。原来,制定《义务教育法》的目的,就是掏老百姓的腰包——这不是一个陷阱吗?王斌余所遭遇的陷阱,却是另一部法律——《劳动法》。《劳动法》本来是一部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工人付出劳动获取报酬,条条款款写得很明明白白。可是,《劳动法》实施以后,工人的权益得到保障了吗?不仅没得到保障,拖欠、克扣工人工资的现象反而越来越严重——这分明是法律名义下的又一个陷阱。王斌余从贫穷的山村走进城市,原以为自己付出劳动获得报酬这样天经地义的事情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他却被法律欺骗了。他向劳动部门投诉过,也向法院咨询过,但法律最终无法帮他讨回公道。最后,他只能象《水浒传》中的李逵一样,用暴力方式为自己讨个公道。然而,王斌余在用暴力方式给自己讨公道的同时,他钻进了法律为他以及更多与他有相同遭遇的弱势群体设置的另一个更大的陷阱。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子被处极刑后,可以花钱买通天子脚下的“法律专家”为他脱罪。受尽压迫饱经折磨的王斌余“为民除害”之后,却只能等待绑赴刑场。而此时的“法律专家”们却只热衷于讨论是否对十恶不赦的贪官免除死刑。原来,我们一直信以为真、始终坚信它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不过是少数人用来对付弱势群体的工具。
所以说,王斌余案根本就是一场精心策划的阴谋!而设置陷阱的立法者和执法者,则是这场阴谋的导演!
法律看来是一个有多种歧义的名词,并不是制定了几部法律,社会就进入了法制社会。事实上,历史上任何一个皇朝都会制订许多法律法规,不过那些都是王法(王八蛋法律?),与文明社会的法律根本不是一码事。
法制社会是我们追求的目标,但我们追求的绝对不是目前这样的法制社会。
原文地址
http://column.bokee.com/88555.html
作者:我本一笑 回复日期:2005-9-10 22:54:38
作者:武其仁 回复日期:2005-9-10 17:29:10
一直认为,身为法律人,不听审的话,不好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
因为其他消息来源实在是糟糕,特别是按需报道的媒体。
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在王杀人的当天劳动部门已经与雇主达成协议,5天内支付工钱?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被杀者中没有一个是拖欠王工资的人?不知道高先生是否注意到王带刀上门?当夜10点多王砸门的时候被害人已经睡觉,杀人的直接原因是吵架和一个巴掌?
中国青年报树起报应主义是落后的也是懂一定法理的,何谈法盲?根据预防主义,法院的判决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在我国没有陪审团的的审判方式下,民愤民情又如何知晓?社会调查或者全民公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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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支持!
作者:偏师侧卫 回复日期:2005-9-10 23:30:45
支持楼主高先生的观点。无论如何都不应该判死刑!!!!!!!!!!!!!!!!!!!
作者:吃混堂的 回复日期:2005-9-10 23:54:07
作者:我本一笑 回复日期:2005-9-10 22:54:38
作者:武其仁 回复日期:2005-9-10 17:29:10
一直认为,身为法律人,不听审的话,不好对具体案件发表意见。
因为其他消息来源实在是糟糕,特别是按需报道的媒体。
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在王杀人的当天劳动部门已经与雇主达成协议,5天内支付工钱?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被杀者中没有一个是拖欠王工资的人?不知道高先生是否注意到王带刀上门?当夜10点多王砸门的时候被害人已经睡觉,杀人的直接原因是吵架和一个巴掌?
中国青年报树起报应主义是落后的也是懂一定法理的,何谈法盲?根据预防主义,法院的判决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
在我国没有陪审团的的审判方式下,民愤民情又如何知晓?社会调查或者全民公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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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猪头无语……不知道高先生是否知道在王杀人的当天劳动部门已经与雇主达成协议,5天内支付工钱?(靠,达成协议王斌余居然不知道?暗箱操作啊)……不知道高先生是否注意到王带刀上门?(带刀上门,携带管制刀具,最多就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当夜10点多王砸门的时候被害人已经睡觉,杀人的直接原因是吵架和一个巴掌?(杀人的直接原因?能不能弄点因果关系)……中国青年报树起报应主义是落后的也是懂一定法理的,何谈法盲?根据预防主义,法院的判决也是完全没有问题的。(报应主义是落后的,头一回听到这个新鲜论调,包工头遭报应是落后的,王斌余报应就是先进的?还说法理呢,自个的法理吧。)……民愤民情又如何知晓?社会调查或者全民公决吗?(呵呵,社会调查或者全民公决倒是一个法子,不过CCP嘛,不准你干,拿禁令来否定民意啊)
作者:欲海漱石生 回复日期:2005-9-11 0:26:03
向王余斌同志赠送〈共产党宣言〉
那里有压迫那里就有反抗这是红太阳说的。
王余斌是从马列主义同中国的社会现实相结合的典范。
无产者的出路就是反抗。
这是向井冈山学的。
按无产阶级革命的理论来看。
俺看不出他错在哪里。
作者:xingxingliang 回复日期:2005-9-11 1:45:40
作者:王大火 回复日期:2005-9-9 22:50:17
嘿嘿,据我所知,凡是“情有可原”的人,全部统统被处以极刑的,因为统治者害怕人民以“情有可原”而轻罚,以后的劳动人民的反抗得到鼓励。凡是“罪不可赦”的人,都是被放了一马的,为啥,因为这些人本来就没有什么冤屈,放他一马,期望他能知恩图报,比如说对日本战犯,还有众多贪官,大多判死缓。
所以说,高一飞说得一点都不正确,正是因为“情有可原”,所以才非判死刑不可。
作者:东民13 回复日期:2005-9-11 8:28:30
ding
作者:不解道长 回复日期:2005-9-11 10:05:29
支持
作者:坐溪望云 回复日期:2005-9-11 10:28:46
可否知道,谁向这些处于弱势的群体宣传过若干的法律问题?
对待他们合理的要求,却是工头们的殴打和棍棒!他们有没有足够的金钱和时间和机会去接受更好的教育了解法律?
对了他们是法盲,可这一切,又是谁造成的?是他们自己吗?
他们只不过希望能够拿到自己一点点微薄的工资而已。
很多养尊处优的人们比他们幸运,难道他们就没有亲人和朋友面对王斌一样的遭遇,那时,这些好事者也会一样的指出法盲不值得同情吗?
同情王斌,不但是在挽救公平,也许,我们还在挽救道德,挽救法律!甚至在挽救我们自己的自尊!
作者:西北野朗 回复日期:2005-9-11 11:35:34
王斌余案究竟在拷问谁
一个为了生存,十七岁就开始依靠打工为生的青年农民王斌余,和所有同龄人一样,起初他们都是满怀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而走出自家的村子,走进城市,开始自己人生蓝图筹划的。然而,艰辛的生活,痛苦的挣扎,屈辱地等待,并没有让他看到改变自己命运的希望。连自己辛辛苦苦挣得的5000元,也只是一个符号,无法讨回,而且还要倍受被侮辱被嘲弄的精神蹂躏。终于,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在义愤的强烈情感裹挟下,王斌余要自己为自己执法,自己为自己讨回公道,自己为自己捍卫尊严。他连杀4人,重伤1人,然后主动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如果王斌余所为仅仅是一个个案,如果王斌余所为没有被中国强势媒体公之于世,也许王斌余会和千千万万个张斌余,李斌余,赵斌余一样,会被司法机关按照现有刑法执行极刑,然后很快被岁月的浊浪淹没。但王斌余的幸运在于,他没有被悄悄地执行,反而被赋予某种特殊的使命,要通过他来向世人传达这样的信息——我希望周围人都要有一颗善良的心,不要瞧不起我们农民工。我希望人和人之间都很友好,都能够互帮互助,我希望社会能够更多地关注我们农民工。
显然,被媒体关注之后的王斌余,已经成为一种象征,一个普遍欲吐为快的话题。在王斌余案的背后,是我们社会普遍地对农民工生存状况的冷漠,对弱势群体生存状况的忽视。而王斌余,或许就是上苍派来,企图唤醒我们麻木灵魂的殉道者。因此,他的名字和所为,注定要成为一把利锥,刺激我们,棒喝我们,警示我们,羞辱我们。他的生与死,都可能背负一种使命,成为我们议论和反思的焦点,成为我们推动和完善现有生存生活秩序的精神动力。
由此,这使我想起了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废奴主义者罗伯特•哈代,想起了罗伯特•哈代万般痛切地忠告:你们如果不体恤黑奴,并采取行动恢复他们被剥夺了的权利,要不了多久,就会出现杀人事件,就会血流成河!哈代是一个人类当之无愧的殉道者,他因为帮助黑奴逃跑而误杀了警察,后被绞杀。不久,便成了人们心目中的英雄和烈士。问题是,在文明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为了捍卫一个群体基本的生存权利,我们是否有必要通过一个弱者抗争的血来完成?
围绕王斌余的“生与死,杀与不杀”所引发的讨论本身,其实就是在考验我们社会的理性与良知,考验我们社会所奉行的基本价值观的优劣,也考验我们每个人的智慧与情怀。杀王斌余,让王斌余死,给社会所传递的信息是这样的:强者不必担心欺压弱者的成本,可以肆无忌惮地继续剥削和欺侮弱者。因为为了反抗,弱者必须以生命做赌注,纵使你有多少个王斌余,都有强大的国家机器等着镇压你,而强者不必担心和忧虑。其结果,可能诱发更血腥更大规模的报复;不杀王斌余,给王斌余一条生路,则给社会传递的是另一种信息:作为一个强者,你必须计较欺压弱者的成本,不要肆无忌惮地剥削和欺侮弱者。过度的欺压与剥削,会引发无数个王斌余的反抗,强大的国家机器不是专门给王斌余们准备的,它是社会的公器,是保护穷人和富人共同体的工具。任何一个法律体系,它的终极目的都在于每一个人利益总量的提高,尽管就本质而言,它是人们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得不选择的侵害自己自由的工具。因此,只有在人们利益发生实质性的冲突难以两全的情况下,它才主张“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标准,不然,就犹如为了所谓8个病人的利益而将一个健康人器官给这8个人移植一样。在平常在更多的时候,我们应该高扬“杀一人而得天下不为也”的终极大旗。就是说,如果一个社会人权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任何人为了基本生存权而做出的一切反抗都是有道义基础的。因此,一切出于义愤而过当的抗争,都有被社会宽饶和赦免的理由。
我们必须清楚,要走出王斌余案件的法律尴尬,必须诉求法律创建的终极目的与精神,超越案件本身的纠葛。王斌余案拷问的是我们社会治理规范体系的终极价值导向系统,不是拷问我们对现有法律条文的运用和具体操作技巧。要改变成千上万个王斌余的命运,根本出路不在于我们撒了多少热泪,也不在于我们写了多少文章发了多少议论跟了多少帖子,而在于我们能否通过王斌余案,关注我们社会治理所遭遇的系统误差,致力于我们社会所有成员总体的生存状况与生存环境的改善。
作者:an98 回复日期:2005-9-11 13:48:12
如果一个社会人权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任何人为了基本生存权而做出的一切反抗都是有道义基础的。因此,一切出于义愤而过当的抗争,都有被社会宽饶和赦免的理由。
——有道理!
作者:武其仁 回复日期:2005-9-11 14:17:34
民愤、民情是一条树枝上的两个果实。
在没有法律的时期,在“严-打”时期,判决书满纸的民愤,让高先生看个够吧。
作者:susna 回复日期:2005-9-11 15:03:58
革命万岁,好样的
作者:革命万岁 回复日期:2005-9-9 11:12:57
不能在共产党的刑场上枪杀农民工王斌余---就王斌余案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公开信(征求意见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近日关于王斌余案,舆论沸沸扬扬,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枪下留人之呼声不绝。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但由于此案的特殊性,我认为宁夏市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不合法、不合理的。
1、王斌余案中,当地相关部门和资方负有相当重的责任,并导致了王斌余忍无可忍杀人,负有相当的过错,是导致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
根据媒体的报到,王斌余曾找过当地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让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给陈某(资方老板)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但却没有对陈某执行任何处罚,而仅让王斌余继续独自己追讨工资。
王斌余仅仅是追索劳动报酬,被陈某纠集一群人毒打,人身安全受到了极大的侵害,并导致了王斌余的反抗。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中央曾三令五申严惩。但当地法院却以受理时间过长扯皮推诿,把皮球踢给劳动部门。王斌余老父修房子被砸断了腿,急需医疗费,以王斌余的经济情况,亦无力承担耗时日久的官司—这意味着生活、住宿和相关的支持将可能大于官司打赢后的所得。而劳动部门仅仅告诉陈某违法,却并未对已构成违法行为的陈某进行任何强制性处罚。
所以,当地相关部门和陈某的过错是导致王斌余忍无可忍杀人的直接原因之一,应依法承担部分责任。
2、适用法律必须公正公平。
王斌余被侮辱、权利被损害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在此期间,王斌余曾寻求过法院的帮助,但法院却以种种理由推给劳动部门,法院说结案要3-6个月,而劳动部门又应付了事。在王斌余权利受侵害的漫长时间里,法律保护过王斌余没有?王斌余从没有享受过应有的权利。而王斌余案发后仅一个月,便草草判决,前后效率差别如此之大,其间的因素,恐怕是陈家有钱有势,而王斌余只是一个贱民而已。
如此法律从未保护过王斌余的合法权益?又凭什么对王斌余实行专政!
3、王斌余的行为属情理之中。
根据媒体的报道和王斌余的自述:在案发前,王斌余及其弟曾被陈某等5人毒打,生命安全受到了极大的威胁,如果不及时中止陈某等人的行为,王斌余极可能被毒打致残或致死。在此之前,王斌余的生存也有极大的危机,因为追讨工资,被污蔑偷窃建材,长期受陈某(包工头)的污蔑,老父重伤在家,亟待他的工资救急,家里还有娇妻幼儿,都依赖王斌余的劳动所得,在此情况下,王斌余的生理和心理承受力都到了极限。换作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采取王斌余的行动。
4、王斌余有自首情节
案发后,王斌余到公安局主动自首。应依法酌情量刑。
5、法律应该考虑民意和舆论
目前,对王斌余案的讨论,网络和民间舆论均呈一边倒倾向,许多人民群众认为对王斌余的判决过重。王斌余的现象,不是个案。王斌余的生存状况,是大多数进城农民工和私营企业、下岗工人的生存状竞。杀了王斌余,兔死狐悲,物伤其类。不但不能对社会秩序起到稳定作用,还会使人民群众心生怨恨,影响安定和团结,影响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使人民对法律失去信赖。
6、不能在共产党的刑场上枪杀一个走投无路奋起反抗的民工,这将使共产党失去自身的执政合法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有那一个基础阶级、领导阶级如此人寒酸?如此悲惨?被逼到铤而走险的地步?
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党,无数革命先烈冒着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派的枪林炮火,搞土改、斗土豪劣绅,共产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带领中国人民,夺取政治,推翻三座大山,依靠的正是无数忠诚而勇敢的王斌余们。共和国的十大元帅之一贺龙元帅更是以“两把菜刀闹革命”闻名世界。判定王斌余有罪,相当于判定中国共产党的无数先烈有罪,中国共产党有何颜面面对九泉之下无数先烈的英灵?这将使中国共产党彻底失去执政的合法性,重则引发革命。
因此,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本着宪法精神,顺应民心舆论,天理道理,对宁夏市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宪、错误判决作出纠正。
此致
敬礼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 黄枷鑫 身份证号:511523198209070616
二OO五年九月八日
此信征求意见修改后将寄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在网络上公开发表。
此文尚未定稿,请高先生提点意见。定稿后再正式发出
作者:地下蘑菇 回复日期:2005-9-11 15:13:25
不可杀
作者:环境们 回复日期:2005-9-11 18:33:17
有没有听听包工头怎么说的?也让包工头讲讲为什么不发人家工资?为什么打人家?谁知道,贴出来啊.
作者:冒名顶替的老幺 回复日期:2005-9-11 19:07:52
革命好年青呀.
作者:肖余恨 回复日期:2005-9-11 19:17:25
我是高先生所批判文章的作者。
我看了高先生的大作,实在不明白高先生想说明什么。
难道我说了应该判王斌余死刑吗?
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所以说我对法律一知半解那是对我的抬举。我只是表达了一个非专业人士对王斌余一案的个人看法:我是同情王斌余的,我也从那么多人同情一个连杀四人的青年农民这一现象中,看到了“危险”,难道这不对吗?
我需要道歉的是,将高一飞的名子误写成了高飞。
作者:肖余恨 回复日期:2005-9-11 19:25:55
需要指出的是,我才注意到我的文章结尾被修改了,这可能正是导致高先生批判的直接原因吧,我将中青的小文贴出来,再将原文(现代快报社评文章)加以比较吧:
舆论同情杀人犯王斌余是危险信号
2005年09月09日
肖余恨
王斌余原本老实本分,是一只被逼急了的咬人的“兔子”。17岁到外面打工,因父亲治病急需用钱,他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讨薪不成反遭侮辱,激愤杀人之后,他从容自首。
连杀四人、重伤一人,按照现有的法律标准,农民王斌余难逃一死,这也正是司法机关迅速判其死刑的原因吧。有人在媒体上撰文指出,鉴于王斌余激愤杀人的背景,很难让人对其产生“死有余辜”的感觉。更有人从法理的角度来分析,王斌余不该被判死刑。从舆论对其所持的广泛同情来说,这种情与法的冲突,大有突破临界点之势。正如孙志刚没有想到自己屈死的生命会换来一部恶法的废除,农民王斌余恐怕也没有想到,自己的一时冲动,会将一个巨大的问题抛给全国公众,导致舆论沸腾。
不同意判他死刑的人中,既有如学者高飞等人从法理角度分析,王斌余虽罪有应得,但罪不当诛;更有相当多数的人出于同情,认为王斌余是被逼无奈,在法律不能保护他的权益、在社会不能公正地对待他的时候,走这条路也是“情有可原”。
王斌余该如何判处,我们尊重法律———尽管法律的解释者也是人,有感情、有理性、有分歧、有不同价值取向的人。但从舆论普遍同情一个连杀四人的农民工并为之辩护来看,这本身就是对法治秩序的敲打!如果我们不是一个刻板僵化的“惟法”者,我们就会发现,舆论为一个连杀四人的杀人犯辩护,这本身就包含着非常危险的信号!
如果说“王斌余事件”(还有此前的“不做砍手党,还是杀了人”的阿星),以一种极端扭曲的方式折射出社会公正方面存在的问题,那么,公众不同寻常的反应,则是反映了我们所处的社会的精神状态。绝大多数同情王斌余的人,不仅仅是出于道德判断那么简单,也不仅仅是一种价值判断那么自觉,而是借“王斌余”之酒,浇自己心中块垒。对此,我们理应深刻反思。这种反思,不是为心理扭曲的杀人犯开脱,恰恰相反,目的是为了摆脱对这极端少数人的过分注意,而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占着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人的心灵:他们之喜、他们之忧、他们之乐、他们之怒。毕竟,与我们日常打交道的,构成和谐社会之主体的,更多的是这些普通人。
同情王斌余,并不表明公众具有所谓的仇富心态,而是对为富不仁无能为力的境况的宣泄。如果说周润发在《喋血双雄》中让人激赏的表演,是唤起了人内心英雄情结的冲动的话,那么,王斌余的暴力举动,则是点中了公众对法律疲软无奈的痛处。“暴力美学”是一个文明社会之耻,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当下社会的无奈。
回到法律上来。任何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总意图就是公正原则,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假如一种法律不能有效代理执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就会受到质疑。而这,可能正是不少人不赞成判处王斌余死刑的又一个不便说出口的原因。
作者:肖余恨 回复日期:2005-9-11 19:27:03
原文的结尾是:
回到法律上来。任何一种具有合法性的法律,其立法的总意图就是公正原则,即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假如一种法律不能有效代理执行“善有善报,恶有恶报”,法律就会受到质疑,以一种刚性的法律来惩处因法律“不刚”而激变出来的罪恶,其说服力和震慑力都会大打折扣。而这,可能正是不少人不赞成判王斌余死刑的又一个不便说出口的原因。
王斌余事件之系列评论之三
□本报评论员肖余恨
作者:虎丘天平 回复日期:2005-9-11 19:33:58
楼上的朋友非常理智。
包工头事实上就是带领农民工进城的先行者。他们将农民工朋友们从土地的束缚中解脱了出来,很多农民工朋友们在包工头的带领下进城务工,增加了收入,开拓了视野。而且很多包工头也是农民工出身,他身边的农民工也都是他老乡。
作者:肖余恨 回复日期:2005-9-11 19:37:38
我估计,中青编辑是出于政治安全的原因作了技术性的处理吧。而这,正是我想表达的观点。
作者:杨涛 回复日期:2005-9-11 20:41:33
王斌余案被害人不该承受社会制度性悲剧
杨 涛
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别人的城市里不断地痛苦挣扎,诚实的劳动没有换来应有的收获,而是备受欺凌。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无疑,王斌余是值得同情的,从他的悲惨遭遇,我们必须要更多对同他一样的农民工生存境遇进行反思。然而,现在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媒体从先前的对社会制度的反思更多地转向对王斌余死刑判决进行质疑,一些学者在报纸上发表文章,用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论证不应该对王斌余判处死刑,并对有不同意见的人斥之为“法盲”;大量的网友策划着对赦免王斌余的死刑进行签名;一些人更是向中央国家机关写公开信要求赦免王斌余。这种舆论一边倒的现象,已经超出了正常学术探讨的范围,必须引起我们的警惕。
因为,对于王斌余案必须在两个层面上探讨问题。首先是对于王斌余案发生的社会根源进行探讨,这是最为重要的,为什么底层的农民工屡屡遭遇到强势集团的欺压?为什么包工头一类的强势集团如此放胆欺压这些农民工?为什么政府有关部门不能为农民工这些弱势提供有效的维权途径?弱势群体应该如何建立自己的维权组织与开辟自身维权渠道?我们应该如何帮助他们畅通维权渠道?
其次,再从另一个层面探讨问题,这就是对王斌余案的个案进行探讨,其应该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应不应该判处死刑?这就必须依据事实与法律进行评判,即使是对王斌余个人的同情和他当时的实际悲惨遭遇也必须至于法律之下进行评判。大多数网友仅仅是从同情其角度,认为他也是社会制度的被害人的角度从而评判其不应该判处死刑,这不足为由。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在《新京报》发表文章,用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为其辩护,认为期待可能性就是指刑法对那些在当时的情境之下,认为那样做有可以理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作为普通人,要他在这种情况下不这么做是一种苛求,是强人所难。在本案中, 作为一个正常人,面临王斌余这样的困境、委屈、侮辱、冷漠、殴打,都会难以忍受,因此,对其杀人行为虽可定罪判刑,但如认为没有任何可以宽宥的地方,不给余地,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
但是,我们必须提醒的,王斌余是杀了四个人、重伤一人,在没有看到法院的判决书的情形下,仅仅依据新华社记者根据王斌余一个的陈述的事实是不足为据的。我们来看《宁夏日报》8月12日的报道,正是苏文才打了王斌余弟弟一个耳光,让王斌余长期压抑在心中的愤怒爆发了,“为什么我们活着总是让人欺负?!” 王斌余的愤怒变成了疯狂。他掏出身上的一把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又见吴某某之妻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处,王斌余持刀又将汤晓琴捅伤,后又看到吴某某,王斌余追了上去。 王斌余没有追上吴某某。此时已由疯狂重新回到理智的王斌余又回到事发现场,对4个被害人再次进行捅刺。尊敬的学者,欺压王斌余难道是这五个被害人都长期以来一贯地欺压了他吗,使他在当时的情形下杀害五个被害人能让人理解吗?当四名被害人都被杀伤,毫无反抗之力时,他必须回来将他们一一杀死,难道这时就不能期待他做出其他举动,非得继续杀人不可, 而且是“不这么做是一种苛求,是强人所难”, 而他这样做居然“有可以理解、有可以同情的原因”。因此,我们姑且不说“期待可能性”并没有引入我国刑法理论,并且学者对其是否应当引入存在争议,退一步说,就是引入了“期待可能性”理论,王斌余在前一阶段被被害人欺压殴打时,他杀伤五名被害人“可以理解”,对于其后面在被害人毫无反抗之力之下,继续杀戮的行为是绝对不可饶恕。
在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的当时境遇与被害人的过错都可以作为量刑从轻、减轻的理由,但是从本案中的王斌余的危害结果以及其当时的杀人的恶性程度看,法院判处其死刑并没有不妥。现代刑罚强调预防与报应的相统一,在对被告人权利保护的同时,也不要忘记对其惩罚,否则被害人的正义谁来伸张。
从舆论一边倒要求对王斌余赦免死刑,我看出几个忧虑。
一是被害人是否应当替全社会承受制度性的悲剧。王斌余愤怒的总爆发,有着长期的被欺压的经历,这个社会一直以来没有为他的权利保护提供有效渠道,这当中,被他杀害的被害人也有欺压他的事实,但也有的被害人并没有欺压他,只是恰好当时在现场帮了腔。因此,王斌余的受欺压,是要社会为其埋单,而不仅仅是被害人用生命来为其埋单。
二是我担心要求对王斌余赦免死刑的诉求会掩盖更重要的东西。也许在这种诉求得到满足后,人们开始放松警惕,从而掩饰了对整个社会制度进一步进行深刻的反思,掩饰了对这一案件以及类似的许许多多案件中被欺压的农民工不尽力为其维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拷问。
三是我也担心“舆论审判”、“媒体审判”以及公众的激情进一步干扰脆弱的司法。司法必须考虑到公众的感情,必须考虑“民情”、“民愤”,但司法机关没有义务在法外屈服于民意的压力。公众有时也是为一时激情所遮蔽,出现非理性的情绪,一些学者也顺从民意推波助澜,为其论证,导致“舆论审判”,这是很危险的。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在“民众审判”中被判处死刑,到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都时刻提醒我们有时大众也会受一时激情所遮蔽理性,特别是会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动,为其所用。
个人博客:浩瀚法网: http://tao1991.fyfz.cn 欢迎光临、链接
作者:dingshan 回复日期:2005-9-11 21:15:58
梁山的好汉们如果生活在今天,一百零八人全是死刑.
但这些人是我们这个民族的真正的英雄。
作者:雪衣龙静轩 回复日期:2005-9-11 23:01:14
法律不外乎人情----肖申克的救赎
何太忍哉
作者:陈封1973 回复日期:2005-9-11 23:33:34
文章有时写出来后,别人看了并不是你自己所想表达的意思:)
如果不是原作者自己指出,我想我也会如楼主一样误解的:)
作者:王大火 回复日期:2005-9-11 23:57:18
贯彻落实“科斯定理”,支持王斌余无罪
根据“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科斯定理,做分析归纳如下:
一、王斌余杀人的交易成本问题。交易成本为零。科斯说的是个绝对慨念,因为零是慨念是低于任何交易成本之下。科斯这句话的,也可以这样表述,如果交易成本小于立法和法院判决的成本。王斌余杀人的成本足够低,不过就是买了一把刀,跑了几里路。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王斌余通过司法程序的交易成本就很高了,一是时间上的成本,王斌余讨工资的时间比较长,没有杀人来得方便快捷,二是主管部门调查研究也要耗费一定的成本。因此,符合科斯定理的前提条件。
二、法院判王斌余死刑的交易成本问题。法院判决是需要耗费一定的社会资源的,光是王斌余在看守所的一天的饭钱,恐的就比杀人的成本高。其他的诸如立法,判决,执行的成本,数以千计。
三、无罪与死刑的两种后果。
王斌余杀包工头是对包工头的损害,但是如果不让王斌余杀包工头,会对王斌余的利益造成损害。在王斌余杀人的官司中,王斌余如果胜诉,包工头就会主动找民工谈判,表示:”现在,你有杀我的权利。但是,只要你民工大人放弃杀我的权利,只要你民工大人不要我包工头的性命,我情愿把拖欠的工资还给你。’民工考虑到钱比杀人要划得来,肯定愿意答应包工头的要求并就此与包工头达成协议。”
社会资源达到了有效配置。
在王斌余官司中,王斌余如果败诉的话被判死刑的话。民工就会主动找包工头谈判,表示:‘包工头,现在你已经有了不支付我工资的权利了。但是我没工资,活不下去,虽然我要死,但是我死也要拉一个堑背的。”包工头心想:“我靠,我被吓大的啊”。结果民工怕死,没敢捅他。包工头依旧拖欠工资,社会资源达不到优化配置。
四、两种不同结果的关键在于交易成本
按照科斯定理,只要交易成本为零,无论立法者或法院对权利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王斌余杀人无罪的交易成本显然要低于王斌余杀人有罪的交易成本。在王斌余杀人无罪的的前提下,不管法律规不规定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劳动部门管与不管,王斌余依然会获得他的工资,节省大量的社会资源。在王斌余杀人有罪前提下,就必须要有法律规定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必须规定劳动部门对欠工资者进行处罚,劳动者要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去讨要自已的工资,如果立法的成本、处罚的成本、劳动争议仲裁的成本、与包工头谈判的成本高于交易费用,也就是说,高于王斌余生命的价值,那么王斌余就会选择杀人。
五、结论:在走法律程序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应该判决王斌余无罪。
作者:anew55 回复日期:2005-9-12 1:12:54
我以为,法律的公正不仅体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体现在“权力义务密不可分”。一个法律(包括文本和他的执行状况)在一个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给他以及时公正的保护,那就意味着,这个“法律”已经放弃了要求这个公民遵守它的权力。一个公民没有义务去遵守一个不保护它的“法律”。
我知道法律精英们对我的观点会嗤之以鼻,因为我这个观点将可能成为“革命乱源”,成为搅乱这个社会的罪魁祸首。但是请看一看我们身边“公正的法律”,在多大的程度上已经变成了谋杀公正的“凶手”。
作者:羽戈 回复日期:2005-9-12 08:19:26
顶一下:)
作者:绯衣青锋 回复日期:2005-9-12 08:38:00
作者:dingshan 回复日期:2005-9-11 21:15:58
梁山的好汉们如果生活在今天,一百零八人全是死刑.
但这些人是我们这个民族的真正的英雄。
————————————————————————
收保护费的施恩、抢夺民女的周通、欺负卖艺人的穆家兄弟、杀人做包子的孙二娘、杀妻的杨雄、杀死上司掠走女儿的董平。。。
怎么都成了民族的英雄?
作者:秋水轻舟 回复日期:2005-9-12 10:12:47
青年报上的文章已经说的很清楚了:王是否死刑,恰是法律不能保证民众的权利和公正时,民众的反抗应该如何处置?
法律不能保护民众,这法律还有何权威与意义?不该反击吗?
而“法律”的如何处理,恰是反映这个政权的自我修正能力,若放任对弱势群体的侵害,想想当年的彭大将军的革命历程罢。。
作者:快快快邀请我跳舞 回复日期:2005-9-12 10:28:41
程序正义的前提是起點正义、產權正义
作者:wangdoctor 回复日期:2005-9-12 10:44:08
前几天一个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倒霉人(毕竟是一个意外引起的),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网络上一片杀声。(证据是否充足我不论,就算是,但毕竟是由一个事故引起的)
现在一个为了几千快钱就连杀四人的狂徒枪毙了,却有那么多人瞎嚷嚷,真看不懂了。
网络这个东西,还真没有道理可言。大家还是多通过自己的脑子想想的好。
作者:快快快邀请我跳舞 回复日期:2005-9-12 11:27:47
死囚农民工袒露内心世界
日期:2005-09-05 作者:孟昭丽;刘佳婧;刘晓莉 来源:新华社
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带着改变贫穷生活的美好憧憬,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
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
8月19日和26日,记者先后两次到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与王斌余对话了10个多小时。在取得信任的基础上,王斌余向记者袒露他的内心世界。
1
憧憬
我出生在甘肃省一个小山村,常年干旱家里收成不好。我6岁时妈妈就去世了,家里生活困难,一家3口人挤在一个大炕上。这几年用打工的钱,才在土房边盖了几间砖房,可是因为钱不够,新房的门窗到现在还没装上。
小时候因为家里穷,我边上学还边干农活,在家里要做饭、照顾弟弟,小学四年级时我就辍学在家。
我一直想让弟弟上学,可我爸说他自己不识字不也活得好好的,更何况家里没有钱。弟弟二年级也辍学了。
在家里,我觉得自己就像被关在笼子里的猫一样,总想逃出去看看。出来打工是为了挣钱,改变命运,为自己争口气。
旁白:28日下午,在看守所,记者见到了王斌余60多岁的老父亲王立定。老人一瘸一拐地走了进来,肩上用木棒挑着一个沾满尘土的红布袋,布袋里给儿子装了几件秋衣和几个青苹果。老人是奔波了上千公里路来看儿子的。他告诉记者,儿子很不容易,从小生活不如别人,在家又做饭又洗衣,大了又到外面打工。村里人不出去打工就没法生存!儿子一时糊涂犯了事,我不识字,可我知道应该按国法处理。
2
挣扎
“经村里熟人介绍,我17岁就开始到甘肃天水市打工。随后几年又到了甘肃兰州、宁夏中卫、银川、石嘴山、中宁等地,在建筑行业打工,也曾蹬过三轮车。
刚开始在天水市干建筑活,一天工资11.5元,扣除4元伙食费,最后可以拿7.5元。随后,我14岁的弟弟也到这里来干活了,他一天拿5元。我们吃的是土豆、白菜加面,啥菜便宜就买啥,住在用木板支起来的大通铺上,几十个人挤一间。
有一年春天,我在2米多高的地方打钢筋,掉到了下面7米多深的井里,都是稀泥巴,差点淹死。后来大家把我拉上去了,我总算逃过一死,却大病一场。老板不给我看病,只给了几片感冒药。
2003年8月起,我一直跟着包工头陈某干活,他揽的都是又脏又累又危险的活。在石嘴山一家电厂做保温工时,一天27元。保温用的玻璃纤维扎得人浑身起红疙瘩,我们忍受不了,老板就骂我偷懒。
吴华是工地的负责人。他经常平白无故地拿我们出气。他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干,他就打我,骂我。我们平常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7点,有时候到晚上八九点才下班,只要天亮着就干活。
我们工资一般都是年底结算,平时我们用钱只能找他借。可即使结算清了工钱,仍要扣300元的滞保金。今年老板给我们说晚上加班就给多加8块1毛钱,但最后发工资的时候他们能赖掉就赖掉了。
去年我们签了劳动合同,合同上写了交医疗保险。结果有病根本拿不到,我胃病花了1000多元还是自己掏的。出了工伤他们根本不负责任,工地上一个小伙子腿被砸了还干活呢,后来干不下去只好回家了。
旁白:宁夏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农民工问题专家李禄胜说:农民工是弱势群体,他们的合法权利经常受到侵犯。究其原因,农民工有80%是自发打工,他们没有技能,没有文化,只能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和体力活,没有竞争力。同时,他们缺乏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城市劳动常识,也没有任何的法律援助。
3
反抗
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
我气不过,就去找劳动部门,他们建议我到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我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陈某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陈某却诬赖我看工地时偷了铝皮,不给我工钱,可我并没有偷。
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身上没钱,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块钱,我们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旁白:石嘴山市第一看守所第二管教中队中队长王佐宏:当时听到王斌余的案件时,以为他是一个凶神恶煞的人,后来通过跟踪观察,发现他很淳朴、善良。由于从小生活的环境没有多少温暖,在社会上遭到种种白眼、欺侮,多次讨要不到工钱,产生了报复心理。
4
反思
下午见到了我爸,他已经瘦成那样了,见到父亲后我觉得很后悔,当时也是一时冲动。我做了傻事,法律要追究责任。我评价自己是不忠不孝。
说起来我也是坏人,不应该把别人弄死了,我也不想发生这样的事情。这件事情,对于双方的父母都是伤害。
我也没有多少时间了。我爸说了,很支持记者的采访。你们采访我,文章发出来,可以让更多的人关注我们农民工。领导到下面来,只看表面大楼好着呢,我们在墙上施工,一不小心就摔死了,你知道修大楼多少民工死了?我知道有保护我们农民工的政策,但下面人不执行,我们的权利还是得不到保障。
我的愿望很简单,让我父亲、爷爷、奶奶过得好一点,他们苦了一辈子。我希望周围人都要有一颗善良的心,不要瞧不起我们农民工。我希望人和人之间都很友好,都能够互帮互助。我希望社会能够更多地关注我们农民工。
旁白: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博铭:近年来,国家越来越关注农民和农村问题,农民工也要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但同时,国家要进一步采取措施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各项权利。农民工是城市的建设者,只有切实保护他们的权益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不要让他们流汗后再流泪!
(新华社银川9月4日电)
http://www.news365.com.cn/jj/t20050905_638731.htm
作者:307killer 回复日期:2005-9-12 11:34:24
法是什么?不过是维护统治的工具而已.
作者:我不是伟哥 回复日期:2005-9-12 11:58:36
我们在关注什么?弱势群体的权利?生命权?司法问题?或者是其他
作者:风歌笑 回复日期:2005-9-12 12:01:59
吐唾帮无尽意佛,你这种垃圾,被杀的都是凶手,死有余辜!
哪里轮得上你这种人来这里假同情!
作者:zx_bj 回复日期:2005-9-12 12:03:25
王斌余的命运,让我们认清楚自己生活在一个什么时代。
雨果的死囚末日记有中译本否?
作者:陈封1973 回复日期:2005-9-12 12:37:20
欠5000千块钱这样的事在不同的人群身上是等值的么(从法律上来说)?
法律不考虑对低收入人来说欠5000是一件事关生存的这一事实?对此类违法行为,有无加重处罚的规定或者操作的可能?
疑惑中,求教楼主。
作者:竹子东 回复日期:2005-9-12 23:33:29
支持无罪
作者:王大火 回复日期:2005-9-12 下午 11:50:24
作者:wangdoctor 回复日期:2005-9-12 10:44:08
前几天一个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倒霉人(毕竟是一个意外引起的),被认为是故意杀人,网络上一片杀声。(证据是否充足我不论,就算是,但毕竟是由一个事故引起的)
-----笨蛋,能开车的人,肯定是富人,为富不仁。
现在一个为了几千快钱就连杀四人的狂徒枪毙了,却有那么多人瞎嚷嚷,真看不懂了。
-----这个是穷人,知道不,大家都同情穷人。
网络这个东西,还真没有道理可言。大家还是多通过自己的脑子想想的好。
-----你也许会阿Q的说:“老子被一群不讲道理的人革了命”,不过也已经晚了。
作者:用过去收买未来 回复日期:2005-9-12 23:53:16
罪刑法定原则固然不可违反,但是该原则是相对的
——————————————————————————————
罪刑法定原则是绝对的,。
说人家是法盲,我看楼主连门都还没进。
作者:竹子东 回复日期:2005-9-13 00:26:09
作者:用过去收买未来 回复日期:2005-9-12 23:53:16
罪刑法定原则固然不可违反,但是该原则是相对的
——————————————————————————————
罪刑法定原则是绝对的,。
说人家是法盲,我看楼主连门都还没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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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人肯定是白痴!绝对什么?连自然科学都没有绝对的东西,居然说刑法是绝对的!看过已成熟的西方法庭判案吗?知道什么叫“证据不足”“此人有精神病”吗?
作者:越走越远z 回复日期:2005-9-13 8:34:50
常听到“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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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个开宝马撞死人的女人应该符合这条。
还常听到“杀人偿命,天经地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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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家宝马女人不是照样活的好好的嘛。
作者:BJ两棵树 回复日期:2005-9-13 8:48:45
中国青年报好杀人
青年报,本来应该是进步文明法治的代表,却成了封建的堡垒.记得去年,中国青年报有一篇社论,坚决要求判处某个贪污犯死刑.在全球化反对死刑的声音中,这篇文章,让人感觉很另类,也让人毛骨悚然.
看来中国青年报好喜欢杀人的游戏
作者:不是不是2 回复日期:2005-9-13 08:59:47
请诸位网友在把同情给予王斌余之时,也想一想该案中死去的老人和妇女。他和她在当时现场对王构成了生命威胁?以至于王必须防卫而非杀了他和她?!
在我看来,王斌余如果只杀吴新国一人,尚情有可愿。虽属故意杀人,轻判也无不可。但连杀其余三人,再重伤一人,那就罪大恶极了。如此罪行,只要有法有死刑的地方,就得判死刑!
作者:小楼居 回复日期:2005-9-13 9:54:06
楼上的请注意一个人在忍无可忍杀人时的精神状态.
一个该杀的杀人犯应该是出于某种动机主动攻击他人的人.
王是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的一种反抗. 走投无路,这不仅仅是一个轻松词组.
死刑重要的不是惩罚.而是预防.杀了王.俺们民工就不反抗了.这类事就没有了?
是不是说被人强奸了,无处伸冤.俺们就享受当成顺奸?实在没法了.就跳楼了事?不要告诉我这不是事实.我就一民工,绝对是.我能理解王的行为.我本人也常常处于冲动的边缘.你又要说了.象我们这种没理智的人.说话等于放屁.是不?那你们说吧,你们判我死刑吧.没事.不用害怕.俺其实没有办法.一点都没有.
屁股决定立场子.靠
作者:小楼居 回复日期:2005-9-13 10:05:37
请同志们不要怀疑我的民工身份.我曾经开印刷机被打断手,没有一分钱的陪偿.还失去工作.我曾经在上海街头流窜一个多月,找不到工作.寄宿在高行乡下某个同事家里.他家有精神病的母亲常常在半夜出现.一脸诡异的痴呆的笑.惊醒我的噩梦.我曾经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老板说要实习一个月.结果白干一个月,从第二个月开始算工资.
不要告诉我说我不会维护自己的权利.我只问你.人都是平等的吗?滚他妈的政府.靠.
另外再说一件事.在我现在所在的小城,一个有七十多年历史本地最好的高中.省级重点.被一个上海来的女人买下.原来只要成绩好,能考上.就可以读的学校.现在必须交一万多块钱的入读费.学校还是那个学校.老师还是那些老师.学生却全他娘的成了有钱人家了弟.
作者:绯衣青锋 回复日期:2005-9-13 10:06:38
王斌余杀的,有民工,有老人,有妇女,忍无可忍,就可以杀害无辜?
看这样几则报道:
“我们家吴华对他们兄弟俩还是不错的”,吴华的父亲吴文熙说,他也是同一块工地上的农民工。“今年春节,王斌余留在工地上看材料,就住在我们家,平时大家也一起打麻将,去年吴华结婚,他还来参加婚礼,给了200元礼金”。吴文熙还说道,有天夜晚王斌余上厕所,腿被玻璃扎伤,吴华接连几天都用摩托车载他去医院换药,有时还借钱给他用。
在被害人中,25岁的苏志刚结婚才1年零3个月,吴华和苏香兰夫妇留下一个只有3个月的孩子,当时还差7天满百日,却早早地失去了父母。在法庭上,王斌余表示:“我就是这样已经没有办法了,我对不起他们,只希望法院能判陈继伟、吴新国把工资发还,再赔偿被害人家属,把吴华和苏香兰的孩子好好带大。”
其实,王斌余与四个被害人平日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吴华和苏香兰,逢年过节的都会叫王斌余去他们家吃饭,在事发当场苏香兰还骂王斌余:“你真没良心,枉我们对你那么好!”而且,吴华、苏香兰及苏志刚同样是被吴新国拖欠了工钱的农民工,和王斌余是同工地上的工友。
作者:小楼居 回复日期:2005-9-13 10:41:13
楼上的请不要偷换概念.我说过忍无可忍,就可以杀害无辜了吗?
我是说请注意忍无可忍的人在杀人时的精神状态.那时他已经处于一种疯狂状态.
对于你转载的资料老实说我不信.也没细看.我受过很多压迫.吃过很多亏.但我还是苟且偷生的活在这个世界上.我相信没有一个人或无缘无故的去杀人.除非他确信自己可以凌驾法律之上.也确实有这种人.这种事.但请你相信.我们民工绝对不至于如此自大.
作者:Pisces-Leo 回复日期:2005-9-13 11:47:22
作者:小楼居 回复日期:2005-9-13 10:41:13
楼上的请不要偷换概念.我说过忍无可忍,就可以杀害无辜了吗?
我是说请注意忍无可忍的人在杀人时的精神状态.那时他已经处于一种疯狂状态.
对于你转载的资料老实说我不信.也没细看.我受过很多压迫.吃过很多亏.但我还是苟且偷生的活在这个世界上.我相信没有一个人或无缘无故的去杀人.除非他确信自己可以凌驾法律之上.也确实有这种人.这种事.但请你相信.我们民工绝对不至于如此自大.
我支持你,虽然我不是民工,但我理解你们的处境,每次看到你们恶劣的工作环境,简单的饭食,记得有一次和一位民工一块吃饭,因为那天他正好没有找到活干,于是晚饭只能简单吃点,要了二元钱的饭,我知道他吃不饱,和他聊了几句,最后替他付了饭钱,他很感激,可是我心里很痛,想哭。。。民工真的很惨,有些人不要站者说话,去体验一下民工的非人生活,你就明白不是他自己想要毁灭,每个人在那种境遇下,都会疯狂的,如果爱自己,首先想到别人是不是和你过得一样好。
作者:咖--啡 回复日期:2005-9-13 11:58:26
革命万岁在关天的帖子被删了,这是意料之中的事
谁让王斌余不是一个大学生呢
谁让王斌余只是一个农民工呢
虽然他杀的只是二包工,不是大包工头,还在急红眼的情况下杀了其亲属,难道这能改变他反抗压迫的事件本质吗?
关天的柿油派看到了这是个“风险活”,因为这件事已经触及到了人吃人的阶级压迫,于是乎所有的“自由媒体”们噤若寒蝉,和当年的孙志刚案的“振臂高呼”判若两人,也难怪,喊两嗓子,不痛不痒,还能名利双收,这样的好事当然是“柿油”们的拿手好戏!
为王斌余呐喊能得到什么好处呢?难道反对我们的衣食父母?------大大小小的私营企业的“包工头”,那怎么行,这是中国未来的希望啊,是社会发展的明灯啊,没有了他们。中国的私有化怎么进行下去啊?我们怎么分点汤喝呢?
“所有的问题都是制度的问题,反正你不按我们说的办,就是你的制度问题”
不管你们说什么,反正我的良心就是让狗吃了
对,我的良心让狗给吃了!!!
作者:不是不是2 回复日期:2005-9-13 14:19:56
小楼居网友说:“我是说请注意忍无可忍的人在杀人时的精神状态.那时他已经处于一种疯狂状态.”
一个人杀人杀到疯狂状态,以至于连杀四人,就可以免死,这是哪门子法律?
问题的症结在于,王所杀的人是不是在现场构成了对他生命的直接威胁,如果没有,那么他的最终结局只能是死刑!
作者:约克公爵 回复日期:2005-9-13 15:00:33
生非容易死非甘
作者:小楼居 回复日期:2005-9-13 15:00:51
一个人杀人杀到疯狂状态,以至于连杀四人,就可以免死,这是哪门子法律?
==========================请回到具体情态中.王为什么会去杀人?他当时的精神状态如何?是什么让他感到绝望走上绝路?是什么让他变得疯狂?是谁先侵犯了谁?王不是杀人狂.
真正问题的症结在于,你是不是认为此事王负有全部的过错?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
作者:舞小刀的兄弟 回复日期:2005-9-13 15:33:22
5000块杀四个人/挺值啊/先搞清楚被杀的人是谁吧/带刀是蓄意谋杀/既然干了/还推脱什么呢/
不给工资被人灭了活该/杀人者,也应当死/各自的选择/只有各自承担后果/竟还有这么多人在争辩/呵呵,大多都是听到风声就是雷雨/搞笑
作者:重重山 回复日期:2005-9-13 16:17:49
好文章
作者:盼盼星程 回复日期:2005-9-13 16:36:32
楼主好文
看到相关报道
偶也一直心血澎湃
然俗世杂多
终未能将心中所想写下
看楼主此文,心中极为舒畅!
作者:柳之坪 回复日期:2005-9-13 17:09:14
作者:杨涛 回复日期:2005-9-11 20:41:33
从舆论一边倒要求对王斌余赦免死刑,我看出几个忧虑。
一是被害人是否应当替全社会承受制度性的悲剧。王斌余愤怒的总爆发,有着长期的被欺压的经历,这个社会一直以来没有为他的权利保护提供有效渠道,这当中,被他杀害的被害人也有欺压他的事实,但也有的被害人并没有欺压他,只是恰好当时在现场帮了腔。因此,王斌余的受欺压,是要社会为其埋单,而不仅仅是被害人用生命来为其埋单。
二是我担心要求对王斌余赦免死刑的诉求会掩盖更重要的东西。也许在这种诉求得到满足后,人们开始放松警惕,从而掩饰了对整个社会制度进一步进行深刻的反思,掩饰了对这一案件以及类似的许许多多案件中被欺压的农民工不尽力为其维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拷问。
三是我也担心“舆论审判”、“媒体审判”以及公众的激情进一步干扰脆弱的司法。司法必须考虑到公众的感情,必须考虑“民情”、“民愤”,但司法机关没有义务在法外屈服于民意的压力。公众有时也是为一时激情所遮蔽,出现非理性的情绪,一些学者也顺从民意推波助澜,为其论证,导致“舆论审判”,这是很危险的。从古希腊苏格拉底的在“民众审判”中被判处死刑,到托克维尔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都时刻提醒我们有时大众也会受一时激情所遮蔽理性,特别是会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蛊动,为其所用。
===========================================================
如果杨先生能让时间倒流,那么你可以忧虑第一条-----王斌余的受欺压,是要社会为其埋单,而不仅仅是被害人用生命来为其埋单。可惜你没那能耐。现在人也杀了,不能复活,干吗还要杀同样是受害人的王斌余呢?法律的预防机制是这样体现的吗?杀了王斌余,社会以后就会为其他的王斌余埋单吗?
你担心要求对王斌余赦免死刑的诉求会掩盖更重要的东西---掩饰了对整个社会制度进一步进行深刻的反思,掩饰了对这一案件以及类似的许许多多案件中被欺压的农民工不尽力为其维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拷问。我看是会让人们对整个社会制度进一步进行深刻的反思,会使为民工维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一步进行深刻的反思:如果再对民工的权益漠然置之,恐怕有一天刀子会插进自己的胸口。
司法机关有没有义务在法外屈服于民意的压力,要看这法是不是过分偏离了民意。什么是法呢?笼统点说:习惯是法。多数人的暴政不会长久,真正“给”人民以自由,决不可能出现多数人的暴政。
作者:杨涛 回复日期:2005-9-13 17:35:57
看看王斌余都杀了什么人再来讨论好不好
王斌余被判死刑续:判决合理性受质疑
法制早报 2005-09-12 14:17:53.0 赵矗 江嫣
一、备受关注的农民工讨薪事件,对农民工的关注与漠视问题已经被提升到和谐社会建立要素的高度。
二、王斌余杀人是受尽屈辱后的反抗还是迁怒他人的泄愤?
三、一审对王斌余死刑的判决合理性被广泛质疑。
出场律师 宁正律师事务所 张律师 曹律师
新华网三位记者在宁夏银川9月4日联名所写的《对话农民工王斌余:一个死囚的内心独白》一经发出就引起轩然大波,迅速被各大媒体、网站转载,各大论坛内群情激奋,为王斌余判死刑抱不平者居多,短短的几天内新浪、网易的网友评论已过万条。
痛哭VS争吵讨薪无果
据律师介绍,27岁,只有小学文化的甘肃农民王斌余,自17岁开始进城做农民工。2005年他在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河滨街西部聚氯乙烯公司工地打工期间,因被工程负责人拖欠工资几千元,而面临生存困境。为了讨回自己的劳动所得,王斌余与其弟弟王斌银找到了惠农区劳动局寻求帮助,惠农区劳动局遂要求工地工程承包人陈继伟支付王氏兄弟工资。陈继伟委派当时工地的负责人吴新国去劳动局交涉。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王氏兄弟算清工资。
然而,吴新国从劳动局回来后,不但没有支付王氏兄弟工资,反而勒令王斌余兄弟立即离开工地,王斌余兄弟面临无处容身的困境,平时负责给农民工们做饭的白阿姨也对他们说:“宿舍钥匙已经被吴新国要走了。”
当晚22时40分左右,走投无路的王斌余兄弟蹲在工地前痛哭一场之后,携刀具前往工地负责人吴新国住处索要生活费。吴新国以已经休息为由,没有给王氏兄弟开门,还隔着玻璃门与他们发生了争吵。
劝说VS耳光四条人命
后吴新国给住在附近、工地上的另一农民工吴华打电话,让吴华过来劝王斌余兄弟离开。吴华接到电话后,将此事告之其岳父苏文才,妻兄苏志刚,妻子苏香兰等人。
苏志刚听后率先赶到吴新国的门前,劝王氏兄弟离开,王斌银就向苏志刚解释下午在劳动部门调解的情况以及来找吴新国的目的。正说话间,苏文才也到了吴家门前。王斌余,王斌银与苏文才父子又因劝其回去争吵起来,这时吴华、苏香兰、吴新国的妻子汤晓琴也到了。
在争执中,平时以王斌余长辈自居的苏文才看王氏兄弟不听自己管教,倚老卖老打了王斌余一个耳光,王斌余开始还手,双方即厮打起来。厮打过程中,王斌余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将苏志刚、苏文才、吴华、苏香兰相继捅倒在地。在看见汤晓琴扶着被捅伤的苏志刚蹲在墙根后,王斌余赶过来将汤晓琴捅伤。受伤的汤晓琴起身逃跑,王斌余在追汤晓琴的过程中,又将汤晓琴多处捅伤。
随后,王斌余发现吴新国从家里出来了,便放弃了汤晓琴,持刀追赶吴新国,但没有追上。王斌余就返回了案发地,对苏文才、苏志刚、吴华、苏香兰四人再次进行捅刺,然后逃离现场,并将匕首投入石嘴山黄河大桥北侧的河道内(该凶器至今尚未找到)。
23时27分,王斌余到惠农区北街派出所投案自首。
死刑VS“冤屈”难兄难弟
2005年6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王斌余死刑。
庭审中王斌余承认了自己用刀杀人的事实,但辩称:是苏文才等人先对我兄弟二人进行打骂,我才掏刀捅人的。
在被害人中,25岁的苏志刚结婚才1年零3个月,吴华和苏香兰夫妇留下一个只有3个月的孩子,当时还差7天满百日,却早早地失去了父母。在法庭上,王斌余一度向法官表示自己有话要说,但遭到法官拒绝。后经律师代为请求,获得允许。王斌余表示:“我就是这样已经没有办法了,我对不起他们,只希望法院能判陈继伟、吴新国把工资发还,再赔偿被害人家属,把吴华和苏香兰的孩子好好带大。”
其实,王斌余与四个被害人平日关系还不错,特别是吴华和苏香兰,逢年过节的都会叫王斌余去他们家吃饭,在事发当场苏香兰还骂王斌余:“你真没良心,枉我们对你那么好!”而且,吴华、苏香兰及苏志刚同样是被吴新国拖欠了工钱的农民工,,和王斌余是同工地上的工友。
法官VS记者判得对错?
9月6日,此案经媒体披露,绝大多数网友在表达关注农民工生存现状的同时,对王斌余一审的死刑判决感到不解。
如果说网友们的说法显得不那么成熟,高一飞在其博客中发表《有必要判王斌余死刑吗?》一文,从法理角度对本案进行了分析,并认为“对其处以极刑,就违背了人性,让人遗憾。”知名学者、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的头衔加重了文章的分量。文章被网易转载后,网友们一片附和之声。
对王斌余的判决是否得体?记者带着疑问,联系到了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的一审法官。在表明了身份和采访意图后,这位明显已经被媒体和网络舆论压得透不过气来而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试探性地问记者:“那你们怎么看这个案子?你们认为对还是错?”之后又自问自答道“王斌余杀了四个人,重伤一人,并没有包工头,全是无辜者,法律是要讲公正的。”而当问及案件具体细节时,这位法官以此案已由宁夏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为由拒绝透露。
“王斌余是值得同情,可是难道吴华,苏香兰等就不值得同情了吗?”四位被害人的代理人张律师说。当记者向他转述了部分网友质疑此案,并呼吁法律人性化等见解时,张律师认为:“法律是全国人大通过的,应该受到尊敬和敬畏。王斌余杀人不是愚蠢,是过激,是长期自尊受伤害爆发后的行为,但是正如一审判决书中所说‘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凭我十多年的律师从业经验,王斌余的死刑应该是没有改判的理由。”
事发后一直躲着的吴新国在庭上也懊悔地说:“唉,当时我就是给他50元,也不会发生这种事,如果早几分钟出去,至少也能救下几条人命啊。”
张律师最后希望,通过这个案子,农民工的问题能够得到社会的充分关注,确实保障好农民工的基本利益。他相信只要有决心,农民工问题是能得到解决的。
目前,该案的刑事二审由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的刑庭审理,负责此案的刘庭长以审理期间不得接触媒体为由拒绝了采访。
-控辩焦点-
控方:公诉方认为被告人王斌余无视国法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生命权利不受侵害,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依法判处。
辩方:其一、王斌余在工地经常受到工程承包人、工头以及苏志刚、吴华等欺辱,加之工钱被拖欠,王斌余寻求法律保护无果,在产生厌世的情绪下,才激愤杀的人;其二、王斌余有投案自首情节;其三、王斌余认罪服法。根据以上三点希望法庭从轻判决。
作者:快快快邀请我跳舞 回复日期:2005-9-13 18:33:44
畢竟殺了人這么多人,判決結果也許不重要了,關鍵是要清楚原因啊......
作者:柳之坪 回复日期:2005-9-13 19:07:51
作者:杨涛 回复日期:2005-9-13 17:35:57
看看王斌余都杀了什么人再来讨论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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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早就看过了,你怎么不看我的回帖呢?
人已经死了,死了的人不会再活过来,不管是老人、青年、妇女、孩子,都盖莫能免。现在的关键是谁应该为被杀死的人埋单。应该是王斌余吗?显然不是。应该是政府。政府怎么埋单呢?我的看法是:或者找一个能代表政府的人,拉出来枪毙掉;或者政府出足够多的钱给死者的家属作赔偿。
当然我的处理方法是过激的。我只是想用这来表明一点:足寒伤心,民怨伤国。为什么那么多人对待此案的态度如此激烈,是因为有民怨。人民有怨气,总会找到突破口发泄出来。在此案,如果杀了王斌余,就是给老百姓伤口上撒盐,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迟早会出事。
作者:杰一杰 回复日期:2005-9-13 20:21:49
作者:柳之坪 回复日期:2005-9-13 19:07:51
作者:杨涛 回复日期:2005-9-13 17:35:57
看看王斌余都杀了什么人再来讨论好不好.
==========================================================
我老早就看过了,你怎么不看我的回帖呢?
人已经死了,死了的人不会再活过来,不管是老人、青年、妇女、孩子,都盖莫能免。现在的关键是谁应该为被杀死的人埋单。应该是王斌余吗?显然不是。应该是政府。政府怎么埋单呢?我的看法是:或者找一个能代表政府的人,拉出来枪毙掉;或者政府出足够多的钱给死者的家属作赔偿。
当然我的处理方法是过激的。我只是想用这来表明一点:足寒伤心,民怨伤国。为什么那么多人对待此案的态度如此激烈,是因为有民怨。人民有怨气,总会找到突破口发泄出来。在此案,如果杀了王斌余,就是给老百姓伤口上撒盐,防民之口,甚于防川,迟早会出事。
…………………………………………………………
在这个案子上,从来没有听到一个有识之士拷问过自己,都是无一例外地指责别人、指责政府。
是的,这样的悲剧总要有人埋单,但在确定最终埋单人之前,每个人是不是也扪着良心想一想,自己是否也有着责任?
王案不单纯是一个政策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对金钱的艳羡、对权利的纵容、对贫困的蔑视、对弱者的冷漠、对弱势群体人格的践踏形成了我们这个社会心理的主流,在这个社会生活的每一个人对此都应当负有责任。
有这种社会心理,不论实行何种制度,最终都会形成为对弱者掠夺的制度,而最终受到惩罚的可能会是每一个人,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
作者:柳之坪 回复日期:2005-9-13 20:56:28
多数人都拷问过自己。你不一定会听到。
单就这案子来说,我觉得只能尽这么大的力了。在网上呼吁,给高法写信。因为上访很难,代价是我不能承受的,我不是完人。
什么是政策问题?什么是社会问题?还望您讲清楚。“对金钱的艳羡、对权利的纵容、对贫困的蔑视、对弱者的冷漠、对弱势群体人格的践踏”是我们种族的劣根性吗?南橘北枳,环境使然。
作者:王大火 回复日期:2005-9-13 21:18:09
在这个案子上,从来没有听到一个有识之士拷问过自己,都是无一例外地指责别人、指责政府。
是的,这样的悲剧总要有人埋单,但在确定最终埋单人之前,每个人是不是也扪着良心想一想,自己是否也有着责任?
王案不单纯是一个政策问题,更多的是一个社会问题,对金钱的艳羡、对权利的纵容、对贫困的蔑视、对弱者的冷漠、对弱势群体人格的践踏形成了我们这个社会心理的主流,在这个社会生活的每一个人对此都应当负有责任。
有这种社会心理,不论实行何种制度,最终都会形成为对弱者掠夺的制度,而最终受到惩罚的可能会是每一个人,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
-----这个牛人先拷问自已一下行不?
作者:你永远不会独行 回复日期:2005-9-13 21:29:30
我刑法老师就是一位极力主张死刑的人,他也应该看一下此文。
作者:wz_li 回复日期:2005-9-13 21:37:46
从未怨命前生早注定,回头望望仍思家乡
--有感于打工人李绍为负尸老乡千里魂归湖南故里
春节将近,南方的天气变得有点阴郁;在外漂泊打工的人,不管是疲惫艰辛,还是春风得意;这时都有种感觉象雾象雨又象风,来来去去绕醒思乡梦.
老乡这时相聚,交流的是思乡的情感,讲诉的是一个在南方打工的老乡李绍为感人的故事。
六旬老人李绍为在一起打工的老乡因病住院,无力救治,忘命异乡的情况下负尸千里归葬故乡。
这事传开,老人的古道热肠,侠义情怀;电信业工程雇主的冷酷无情,为富不仁;令我们这些同在异乡剽零天涯的人情怀愁怜,思绪万千。。。。。。
南下的打工潮卷进来的每个人都有坎坷的人生过去。有那一年,洞庭湖洪水冲垮了堤坝,淹没了城市,冲毁了家园而逃难求生的市民;有那一年,国企下岗,生活窘困的工人;有背负沉重的农村税费,田地里实在刨不出希望的农民;有家庭贫穷,交不起节节高涨的学费辍学的女工;有出来寻找工作机会的青年,也有象李绍为这样没有了农村五保待遇,老无所养的老人。。。。。。
大家离乡背井,这打工的路上有多少人生的磨难和岁月的风霜在吹打。。。。。。
如狼似虎的治安联防象鬼子进村样,在路边,在工业区,在宿舍非法拘人;那被非法关押的黑压压的打工人群犯了什么罪,只因没有非法的暂住证;当他们象卖猪仔一样在得意的笑着数着钞票的时候,可曾想到搜刮的是劳苦打工人的血汗钱。
那被活活打死的孙志刚,那在深圳因无暂住证被活活烧死在囚车上的几十名打工人冤魂在控诉着这至今还没有被完全废除的非法暂住证制度和想出这一毒蝎方法的精英。大家可曾想到这是从一种制度上对劳工的歧视。
李绍为他们老乡因病住院,雇主漠不关心,筹不出钱来继续医治而凄惨的离开人世;这种人间悲剧时常在弱势群体的打工人中上演。社保医保对民工来说不如说是个天方夜谭。
我们不要苛责李绍为他们负尸千里还乡的质朴之举,当他们结伴离家讨生活人在他乡受尽苦难时,故乡湖南是精神最后的寄托。对死者是魂兮归来,对生者是道义的责任,良心的交待。
以前沿海地方的人漂洋过海出去谋生活,他们抱成团在外打拚,异国他乡处处有他们的同乡会馆。这既是联谊情感的地方,也是乡人福利求助的地方。才有了华人社会的繁荣,唐人街的兴盛。
现在在南方虽然还没有同乡会这样的团体存在,但基于地缘情感的大规模的老乡群聚和交往早已出现,这是现实社会环境的必然反映。
就在前些天,深圳福永日本电子厂的一万多名打工妹在多次向资方和劳动部门反映与诉求无效后又一次走出工厂罢工,她们阻断了国道,听到一个湖南口音的打工妹诉说她们无休止的加班和从不奢望休息日的工作,七折八扣的工资时,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是否真心保护我们这些在异乡飘零的姐妹?
快过年了,在电视上,我又看到了在深圳皇岗打工人血泪的罢工抗争,街上到处是砖块和玻璃,全副武装的防暴部队,悲到深处是愤怒,在异乡的打工人不是走投无路是不会被逼到这一步的。
山水阻隔了家乡,阻不断对家乡亲情的思念;岁月模糊了记忆,却抹不去对故土的情怀。
人生好比是海上的波浪,有时起,有时落; 请记住这些远离贫穷家乡的湖湘子弟只为要将今生改变,携手风雨行。。。。。。
作者:鱼贯 回复日期:2005-9-13 22:52:43
王斌余杀不得!!!!!!!!!!!!!!!!
作者:绝对欲望 回复日期:2005-9-13 23:04:29
如果仅仅是考虑危险的"民粹",是不应轻判王的,但是,如果将对王的轻判作为废除死刑的先期行为,还是值得支持的.
作者:europan 回复日期:2005-9-13 23:34:47
唉。
作者:独狼儿 回复日期:2005-9-13 23:40:23
青年报,党报,看那个恶心,不看。
作者:王大火 回复日期:2005-9-13 23:40:41
作者:绝对欲望 回复日期:2005-9-13 23:04:29
如果仅仅是考虑危险的"民粹",是不应轻判王的,但是,如果将对王的轻判作为废除死刑的先期行为,还是值得支持的.
-----靠,考虑"民粹"判死刑!只有猪脑壳才这样想.
作者:武其仁 回复日期:2005-9-14 2:04:57
网络上这么多评论有没有一篇是引用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展开?
嘿嘿
作者:鉴湖男侠 回复日期:2005-9-14 10:09:56
作者:独狼儿 回复日期:2005-9-13 23:40:23
青年报,党报,看那个恶心,不看。
倒霉的肖余恨,倒霉的中国青年报
作者:鉴湖男侠 回复日期:2005-9-14 10:11:28
这个事都搅浑了
王斌余是否有罪是一个问题
王斌余是否该判死刑是另一个问题
讨论王斌余事件应将两者分开来讨论,否则就搅不清了
作者:快快快邀请我跳舞 回复日期:2005-9-14 10:35:54
http://www.zmw.cn/bbs/dispbbs.asp?boardid=10&replyid=49620&id=49620&page=1&skin=0&Star=1
作者:杰一杰 回复日期:2005-9-14 10:37:15
作者:柳之坪 回复日期:2005-9-13 20:56:28
多数人都拷问过自己。你不一定会听到。
单就这案子来说,我觉得只能尽这么大的力了。在网上呼吁,给高法写信。因为上访很难,代价是我不能承受的,我不是完人。
什么是政策问题?什么是社会问题?还望您讲清楚。“对金钱的艳羡、对权利的纵容、对贫困的蔑视、对弱者的冷漠、对弱势群体人格的践踏”是我们种族的劣根性吗?南橘北枳,环境使然。
……………………………………………………
我很惊异于某些人的表现,在9.11和伦敦爆炸案上,将攻击者视为邪恶势力、恐怖主义,对受害者表现出关怀备至的人道,却没有看到攻击者也会是文化受到妖魔化、民族尊严受到践踏的一群,没有看到攻击者也会是受到强权胁迫、不肯就范而最后不得不铤而走险的一群。不许网民表现对攻击者的哪怕一点同情,甚至将人们对霸权的批评指责为幸灾乐祸。但在王案上,也开始大呼民意、大呼正义了。
就王案来说,王有没有波及无辜?能不能说王是恐怖主义?如果王的行为是生存环境恶化、个人绝望之后的过激行为,是对专制的反抗,那么攻击者们的行为能不能也算是国际秩序恶化之后的过激行为,是对霸权的反抗?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很难采取双重标准。
那么在9.11和伦敦爆炸案之后,我们在媒体上能够看到连篇累牍有关国民劣根以及国民心理的拷问,现在怎么不见了呢?
作者:高一飞 回复日期:2005-9-14 16:49:15
请删除 此帖,
感觉对中国青年报不太礼貌。
作者:柳之坪 回复日期:2005-9-14 17:11:44
作者:杰一杰 回复日期:2005-9-14 10:37:15
作者:柳之坪 回复日期:2005-9-13 20:56:28
多数人都拷问过自己。你不一定会听到。
单就这案子来说,我觉得只能尽这么大的力了。在网上呼吁,给高法写信。因为上访很难,代价是我不能承受的,我不是完人。
什么是政策问题?什么是社会问题?还望您讲清楚。“对金钱的艳羡、对权利的纵容、对贫困的蔑视、对弱者的冷漠、对弱势群体人格的践踏”是我们种族的劣根性吗?南橘北枳,环境使然。
……………………………………………………
我很惊异于某些人的表现,在9.11和伦敦爆炸案上,将攻击者视为邪恶势力、恐怖主义,对受害者表现出关怀备至的人道,却没有看到攻击者也会是文化受到妖魔化、民族尊严受到践踏的一群,没有看到攻击者也会是受到强权胁迫、不肯就范而最后不得不铤而走险的一群。不许网民表现对攻击者的哪怕一点同情,甚至将人们对霸权的批评指责为幸灾乐祸。但在王案上,也开始大呼民意、大呼正义了。
就王案来说,王有没有波及无辜?能不能说王是恐怖主义?如果王的行为是生存环境恶化、个人绝望之后的过激行为,是对专制的反抗,那么攻击者们的行为能不能也算是国际秩序恶化之后的过激行为,是对霸权的反抗?
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很难采取双重标准。
那么在9.11和伦敦爆炸案之后,我们在媒体上能够看到连篇累牍有关国民劣根以及国民心理的拷问,现在怎么不见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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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诉你一点,“在9.11和伦敦爆炸案上,将攻击者视为邪恶势力、恐怖主义,对受害者表现出关怀备至的人道,却没有看到攻击者也会是文化受到妖魔化、民族尊严受到践踏的一群,没有看到攻击者也会是受到强权胁迫、不肯就范而最后不得不铤而走险的”一群从未在这个帖子上表达对王斌余表示过同情,反而我们这些认为911、伦敦爆炸案的实施者情有可原的人,倒是极力为王斌余“辩护”。
作者:约克公爵 回复日期:2005-9-14 17:57:04
请删除 此帖,
感觉对中国青年报不太礼貌
------君子以厚德载物啊......还是先留着吧,毕竟讨论成这样很不容易的
作者:我把自己献给你 回复日期:2005-9-14 19:42:14
我觉得反对判处王死刑的人,有着更深层次的含意.随着社会矛盾的日益加深,大多数人或多或少目睹过或亲身经历过王的遭遇.如果王被判死刑绝对在他们心中留下深深的烙印,对这个社会的失望(有些人拿法律的神圣性来说事,其实最普通的民众也知道中国的法律是怎么被某些人长期扭曲践踏)对未来自身的担忧.下一个,是不是就是自己呢?
作者:四阎王 回复日期:2005-9-14 20:08:29
符合主流民意的法律才是正义的法律!程序是公正正义的手段!
作者:沙漠清风 回复日期:2005-9-14 20:30:58
法律也许就象是汉堡中夹的鸡蛋饼——固然,鸡蛋饼是定了型的并且也不错,但各人有各人的夹法,或者,有人根本不在乎...
但对于更多的人来说,这块鸡蛋饼极其重要;如果被那些不想要的人随意丢弃在泥地里,不是无疑伤了大众的感情吗?而且不要忘了,这样的鸡蛋饼本意就是让大众分享,大众共享.
王本人只能说是捍卫其自己那份时行使了过激行为,但毕竟不至于死---何况他本人也是为了生存才来力求这份鸡蛋饼.
作者:安徽周语 回复日期:2005-9-14 21:23:14
看这个帖子的时候,大雨开始降落。
好好的晴天,居然下雨了。
作者:huangkuangr 回复日期:2005-9-14 21:39:39
我觉得在讨论王斌余之外,是不是应该更多的讨论一下吴新国在这个案件中的责任,欺压王斌余而致使其满腔怨气杀人的吴新国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如果王斌余受到侮辱而忍气吞声,结果没有要到钱,然后因为贫穷而生活条件差导致疾病或是死亡,吴新国应该负什么责任呢?司法部门应该负什么责任呢?社会救助部门应该负什么责任呢?
作者:蓝调叙事 回复日期:2005-9-14 22:44:50
换一个角度,王斌余不死,对王斌余本人及整个社会将有什么影响?一个绝地反抗的王斌余会在正义的欢呼声中能安心度过余生?在这个本身就恶相丛生的生活中从此将飘荡正义之歌?我看可能性不大。相反,王斌余将生不如死,社会上更多恶相将会借此装扮成正义而大行其凶。
作者:一无是处 回复日期:2005-9-14 22:54:00
换一个角度,王斌余不反抗而选择了逃避和忍气吞声,跑楼民工被抓了,对吴新国本人及整个社会将有什么影响?一个不遇反抗的余新国会不再拖欠工资欺压民工?在这个本身就恶相丛生的生活中从此将就成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社会?我看可能性不大。相反,无数个沉默的王斌余的总爆发,社会将动荡无休
作者:绝对瞎掰 回复日期:2005-9-14 22:57:37
如果处理拖欠民工工资时,法院有如后来处理杀人案的快速和效率,那才是治本之法
作者:绝对瞎掰 回复日期:2005-9-14 22:59:25
拖欠工资不能与一般的经济纠纷同视,拖欠民工工资不能与一般的拖欠工资同视,因为那极可能突破了生存权这一底线的。
作者:似是温良恭俭让 回复日期:2005-9-15 0:12:54
希望大家都注意一下,王斌余杀的人也是民工,是他的工友,而不是他的欠薪人。大家仅仅看了部分媒体报道的部分事实,就在这里讨论,而且都认为杀的包工头,显然与本案的实际情况南辕北辙了。
作者:吐唾帮无尽意佛 回复日期:2005-9-15 00:50:33
吾的又被社区编辑枪毙了,发在这里.
从常识出发看看王斌余事件中的几个荒唐点。
王斌余不死,谁还能自在地活在中国这片苦难的大地上?大概只有那些自我感觉良好的法学专家与律师了吧。他们从来都是替活人说话的,因为,死人不打官司。
关于王斌余案件的大讨论,吾只看了一点点,便被那些喊冤声吓得屁滚尿流。我落后了,我发觉自己再也不能适应这个时代。杀死四人、重伤一人的一个穷凶极恶之罪犯,竟然不应该被判处死刑,那么,多年来我一直信奉着的“常识”,在瞬间全然崩溃了。到底要杀足多少人才够得上死刑?我如此自问。但总觉得,如果四条命不足以让人家偿还,那么,无论多少命都不该让人家偿了。法律在这一刻竟然失效了。
不过,考虑如此深奥的法学问题,实在是大大超出了我的能力。我还是习惯于从常识出发进行思索的。这一思索,就立即有了几个荒唐感,现将它们一一列出来,乞求大伙儿传道解惑。
一、媒体的报道称:王斌余脑袋清醒了,对四人各补一刀。
这种腔调,实在让人恼怒。这王斌余本来还要继续杀人的,只不过,追一头猎物没追上,不得不返回了原地。但无良媒体竟然因为王斌余“跑步运动”过了,就说他脑袋清醒了,清醒的结果是给已经捅倒在地上的受害者补上一刀,直到他们死去。这种只能出现在越南战争中称赞自己的战士的话语,堂而皇之用在凶犯身上,媒体的脑袋倒似乎不清醒了,冷血啊冷血。南都记者被人砍下两根手指,能不能说,凶徒脑袋清醒了,把砍下的手指带走了。
二、没在公正,哪来同情。
同情可以作为不判处王斌余死刑的原因,这当然是指对王斌余的同情了。但问题是,对受害者要不要同情。死者为大,在同情的序列中,对死者的同情本来处于最高位中,同情的目的是不再同情,故同情王斌余,是要免除他的死刑,并让同情消失。也就是说,王斌余如果死了,就会使同情提升,这与我们同情他的目的正好相反,这证明了对死者的同情处在最高状态中。但我没有看到任何对四名死者的同情,难道生命真得如此下贱?那么,我们又何必苦苦哀求王斌余免死呢?如果从四名死者的角度出发,那么,同情恰恰是判处王斌余死刑的原因。法律讲公正公平,请让同情也是如此吧。
三、以蔑视来拯救蔑视,可行吗?
让王斌余免死的一个理直气壮的理由是,王斌余长期遭到包工头的蔑视,身心受到严重摧残。也就是说,一个人受到蔑视与摧残,即便杀了人,也应该被网开一面。很好!!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不判王斌余死刑,那四名死者的生命也遭到了蔑视。道理很简单,如果王斌余杀死的是一名小学生,或者与他同村的一个什么人,则判处王死刑不会有任何疑义。现在的情况是那四名死者的生命价值全部加起来,也不如一名小学生或者一个村民,这还谈什么天赋人权?因此,死者的生命价值被严重的蔑视,死者家属的身心被严重摧残。根据这个理由,死者家属要杀死什么人,比如那个姓高的,我们也应该对他网开一面了。哈哈。
四、用政治干扰法律,却假装成法律的公正。用政治的结果附带出法律的产品,却说成法律的胜利。可乎?
民意,在中国无论如何是一种政治手段或者政治产物,在当下,它天然带有“对抗政府、代表底层”这样的特征。用民意来决定法律的宣判,不是赤裸裸地在用政治干扰法律吗。刘涌案已经开了个头,要到何时才结束?而且,尊重民意、免死王斌余的目的据说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不至于产生贫富对立等等。这又是一个政治的好处或者说政治的目的,只不过,这个政治的好处还带有一个副产品,即王斌余不被宣判死刑。如果这就是法律的公正,那么,律师的辩护术可以成为法律条文了。
五、谁在伪造实情?为什么民意会不顾实情?
王斌余杀死的根本就不是什么老板,什么为富不仁的人。但民意却能够不管不顾这些,将王事件打造成不善待民工后果很严重的政治事件。那么,还是回到案发现场去吧。其实,王杀死的,是跟他一样的打工仔,他们也有悲惨的过去,也有美好的梦想,也一样令人同情。但谁管这些了。打工仔,有些跟老板关系比较好,那他就是老板的走狗,打手?民意竟然建立在子虚乌有的基础上,这样的怪事,谁能理解。
六、包工头错在哪里?
劳动仲裁了,五天后答应支付五千,这个包工头为人还不错。生活费口径不统一,应该继续仲裁。既然不在工厂干了,工厂就没有义务再让人住着。包工头哪点做错了?深夜带人带刀去敲门,包工头叫人来制止,错了吗?深夜敲门不开,错了吗?事实是,包工头的错误除了身份是个包工头,还真没有什么错。但全国甚至全世界包工头虐待民工的罪孽,全算到那个包工头头上了,仅仅出于为王斌余保命的需要。这不很可笑吗。
七、谁愿与王斌余同在一片蓝天下。
如果王斌余活着,我宁愿跳楼,从上海最高的金茂大厦顶层的窗台往下跳。我不会眨一下眼睛,因为,我不愿与一个穷凶极恶的暴徒共在一片蓝天下(穷凶极恶这个词我喜欢,用在王身上也恰如其分!)。他会使我窒息,无法言语。从他的肺里吐出来的空气,每一个分子都将带着甜腻腻的血腥味,有人喜欢闻,也有人厌恶。古人云,父仇不共戴天。尽管王斌余跟我无仇无怨,但为了表明不同流合污的决心,我宣布跳楼啦。
这次,应该坚定地站在一审宣判这一边。
作者:luoxiaohao 回复日期:2005-9-15 11:42:20
有道理,好文章!
作者:柳之坪 回复日期:2005-9-15 13:46:37
作者:似是温良恭俭让 回复日期:2005-9-15 0:12:54
希望大家都注意一下,王斌余杀的人也是民工,是他的工友,而不是他的欠薪人。大家仅仅看了部分媒体报道的部分事实,就在这里讨论,而且都认为杀的包工头,显然与本案的实际情况南辕北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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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具体说明,王斌余的工友和他什么关系。
作者:独狼儿 回复日期:2005-9-15 15:16:15
吐唾帮无尽意佛
---------------------------你快去跳楼吧,你这样还为刘涌说话的人,真是丧尽天良。
作者:一无是处 回复日期:2005-9-15 15:23:51
至于王斌余杀的什么人,有人说是工友。
我们填表时成份一栏就是这种概念:一个人做了十年学生和九年工人,他的成份是学生,做了九年学生和十年工人成份就成了工人了:)。以这种分类法,那么路人一说应该不存在了。王案中死者是工友还是其它什么得看当时他们以什么面目出现在王斌余面前。
我们的劳动合同往往会有一句“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大概包括“阻止或者驱赶讨薪者”吧,因此他们是职务行为,作为因公牺牲对待,算烈士吧:)))
作者:共a和 回复日期:2005-9-15 18:09:13
杀也要建立工会,不杀也要建立工会。不然没办法活。
作者:碧-云-天 回复日期:2005-9-15 18:53:58
是否有干涉司法独立之嫌?就某个个案深入思考现存立法上某些缺憾,是积极的,也是智识者的人文责任,但是直接要求“改判王斌余死缓或者无期徒刑”并且“请有良知的网友为王斌余请命”,就是利用舆情就个案对执法者施加压力,不能说不是有碍司法独立之原则,为识者所不取。楼主文中举出美国陪审团的例子,莫非楼主以为舆情就可以成为所谓的“庭外陪审团”?那我也就不好说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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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话实在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