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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与王益,15万分生死

火烧 2010-04-16 00:00:00 网友杂谈 1031
文强与王益因受贿金额相差15万元,导致文强被判死刑,王益被判死缓,引发对贪官量刑差异的讨论,凸显受贿金额对判决结果的影响。
据此,法院判决,文强因受贿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1996年至2009年,文强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1211万余元。
  昨日上午,国家开发银行原副行长王益,被一中院判决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检方指控的受贿金额为1196万元,被一中院确认。
  看到这一南一北的两个生死迥异的贪官判决,恐怕即便是非法律专业人士,也会非常直观地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区分文强与王益两个被告人的生死界限的,竟然只是受贿金额上的区区15万元差距!
  文强因为多了15万元,所以被判处不被缓期执行的死刑。
  王益因为少了15万元,所以就能够被缓期两年执行——除非自己找死否则就是不会被执行。
  生死两重天,分界15万元!
  大家不要以为文强是4罪并罚而王益是1罪受罚,因而就是公平的。笔者之所以费了很大力气专门查找出文强4罪的各自处刑,就是为了说明
  ——文强的另外3罪均罪不至死(其中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10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8年,强奸罪是4年),唯一能够让文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只有受贿罪,他的受贿金额是1211万余元。
  ——王益虽然只有一罪,但这一罪的最高刑是死刑,死刑的起刑金额是10万元,王益同样超过了100多倍!
  只比王益多15万元,文强的受贿就是不缓期的死刑。
  只比文强少15万元,王益就得到了难丢性命的死缓。
  区区15万元,南北两重天!
  所以为了南北量刑的统一和贪官们的公平正义,文强如果要免死,他无须再考虑重大立功表现!他只消想方设法在上诉中争取让自己的受贿金额能够再减少15万元就可以了。
  但这个公平很难实现。因为王益案已经在一审中得到了死缓,只要公诉机关不抗诉,按照上诉不加刑的刑法原则,即便王益不识时务地上诉,他的死缓也将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中成为定局。要是王益看到文强的15万元不同结果而识时务不上诉,让现在的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后顺利生效,他就可以坐下欣赏文强的垂死挣扎了!
  区区15万元,生死两重天!
  究竟是让王益陪文强一起不被缓期执行,还是让文强不因区区15万元就享受不到王益的待遇,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但我们不能不最后再提醒自己:
  ——15万元仅仅是《刑法》死刑起点金额的2分之1,在他们二位的受贿总额中仅占1000分之五还弱。
  ——无论是南还是北,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也都是在坚决惩治腐败决不宽容姑息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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