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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我对韩群风故意杀人案的看法(写于2011)

火烧 2012-04-02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本文探讨韩群凤案的轻判原因,分析其犯罪动机与社会保障缺陷的关系,同时讨论民意对司法的影响,强调法律与事实的重要性。
 综合媒体报道,韩群凤案大致如下:韩为两脑瘫孩子的母亲,却在两孩子12岁时将其溺死,被广东东莞市法院审判。

近日社会出现一钟呼声,希望轻判韩群凤,现将韩案的有关舆论谈论焦点发表如下看法:

1关于韩群凤是否应该轻判。就犯罪构成来看,韩主观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且导致了两孩子死亡的犯罪结果,定故意杀人罪是没有任何问题的,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刑虽明确的写了,但是宣告刑布同于法定刑,法院审判时还要考虑法定情节,如是否自首或立功,认罪态度等等。从韩一案来看,我认为法院会轻判,理由如下:

第一其人身危害性小,不足以对他人和社会构成威胁。

第二其犯罪动机是无力负担两孩子的生活压力,不忍其孩子受苦,主观危害性小。

第三其认罪态度好,当庭认罪。

所以我认为其会轻判。

单就韩案本身来说,这不是我要谈的焦点。

2韩案发生的原因是什么?网上有人说,虎毒还不食子,韩应该重判,但也有人说,虎毒是布食子,但能将一位母亲逼上亲手结束已抚养了12年的孩子生命的道路,其原因是因为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我个人赞同这种看法,如果这位母亲能真正得到社会保障制度的救济,减少压在其身上的负担,也许她不会采取那种作法。当前的社会保障制度的确有很多的缺点,有些人开着小车去领低保,而真正需要低保救助的人却被那些关系户排挤出去。从这点上看,韩的悲剧,社会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按刑法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韩可以轻判。社会保障的缺陷固然有责任,但其本身也应负责任,面对生活的压力,不应采取如此极端的方式,正如一网友所说的:你有权选择他是否来到这个世界,但你无权决定他是否离开世界。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作为一个受过教育的白领,这点的缺失的确是个悲剧。

3民意能否左右司法。这是我很久就想谈论的焦点。众所周知,司法应该独立,但在中国特色司法制度下,司法受行政领导(受各级政法委领导)已是司空见惯,但司法能否受民意左右呢?从前不久的药加鑫案中许多人企图通过所谓的民意来请求法律轻判,此次的韩群凤案中又出现这种情况,鉴于刑法理论的肤浅,我实在是不能判断其好怀,我只能说: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吧!韩群凤案的最终结果,就依那句话来判吧!

以上就是我对韩群凤案的个人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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