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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人民监督权的实施机制的思考

火烧 2010-06-1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8
文章提出一种人民监督权实施机制,强调通过临时督查团制度,结合网络技术与人民参与,实现对政府工作的有效监督,确保政府为人民服务。

中国现行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宪法序言中明确: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

如上所述,中国人民必然对中国各级政府的事务管理有着监督权。在现实生活中,如何有效实施广大人民的监督权,确保各级政府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一直是个不尽人意问题。本文就人民的监督权提出一种实施机制。

实施本机制的二个重要基础:一是中国人民的权利意识普遍觉醒,文化水平普遍提高,监督主体日益状大和成熟。二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监督所需要的网络技术条件已发展成熟,网络覆盖面与影响力也大为增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督权实施机制

根据宪法规定,为有效实施人民的监督权,确保各级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特提出本实施机制。

一、被监督对象与监督限制

被监督对象为全国各级政府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除外。监督人员不得影响、干预被监督对象正常工作环境和程序。

二、监督内容

1、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履行情况。

2、与被监督对象的职责有关的各社会热点的处理情况。

3、人民提出的与与被监督对象的职责有关的各类问题处理情况。

三、监督的原则与程序

1、实施提出即督的原则。即只要人民提出并组成了临时督查团,就必须实施监督,被监督对象就必须接受监督。

2、实施一事一督的原则。即只能就某一具体事情进行监督,事情处理完毕,此事监督即结束。

3、当需要实施监督时,人民按规定组成临时督查团。持临时督查团委托证明及有效身份证进行督查,事情处理完毕,临时督查团即解散。

4、被监督对象有权核实临时督查团成员的真实性,防止被国外敌对势力利用。

5、临时督查团委托证明为手写稿,并有不少于7人成员的亲笔签名和指印。

6、临时督查团进行分工协作,对相关部门进行监督,了解事情处理情况。

7、临时督查团定期反馈公布监督情况。

8、事情处理完毕,临时督查团发布总结性公告。

四、监督相关人员构成

1、与被监督对象

根据事情的管辖范围确定具体被监督对象,被监督对象接受监督时,由具体主管领导临时指定受督事务负责人。

临时指定受督事务负责人统一协调被监督对象内部相关事务,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2、临时督查团

①临时督查团由中国人民组成,成员不少于7人。成员须有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并公布。

②临时督查团内部自行确定团负责人,并由负责人进行内部分工,统一协调督查工作。

③中国公民可就某一事情自由组成临时督查团开展监督。

④同一事情可以由不同的人组成不同的临时督查团。

⑤临时督查团成员不得收受任何与督查事务相关的或会影响督查公正的费用与报酬。

⑥临时督查团成员必须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督。

五、监督信息的公开与保存

1、临时督查团成员负责监督信息公开,并对所公开的信息的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2、公开信息内容

临时督查团成员负责按如下顺序在相关场合公开信息

①监督什么事务,具体情况介绍

②临时督查团成员信息,临时督查团委托证明手写稿图片。

③受督事务负责人信息(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

④定期发布与监督事务相关的各类信息,至少五天发布一次信息。

⑤监督总结性公告。

3、临时督查团成员负责保留相关信息的原始证据,如录音、图片、视频等。

4、监督总结性公告发布半年后,任何人不得以此监督过程及所发布信息为依据追究临时督查团成员的监督责任。

5、临时督查团因各种原因未能完成督查任务的,须在监督总结性公告中说明。

6、信息公开场合

①国家有义务建立中国人民监督信息发布网站,供各督查团自由发布信息,国家成立相关部门负责网站信息的保存、备份并进行硬件升级和维护。

②在国家建立中国人民监督信息发布网站之前,临时督查团成员可通过各论坛、博客等各类网络途径发布信息。

   

这是本人提出的中国人民实施监督一种机制,当然还可以有其他机制。本人不是法律专家,文中表述不当在所难免。监督机制的建立及最终能在制度上得到体现还有一个过程。但是,我们不能等政府主动做这事,有志的中国人应该为了中国的强大和中国人民的幸福生活而不断努力,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如果大家认同这种监督思路,那就让我们一起努力,为早日实现监督机制,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体现主人地位,确保各级政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发挥自己的力量。

 2010年6月19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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