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逼的汪家正自焚?
根据官方网站的公开报道,本民个人有以下几个疑问:
(1)强拆主体为什么选择8小时以外时间组织实施?
自焚者的女儿汪海燕向记者描述, 4月22日凌晨5时许,其母言竹根、弟媳胡灵芝带着侄儿在家中睡觉,“一两百人的执迁队伍破门进入,把我妈、弟媳强行拉出去,把才8个月大的侄儿扔在地上不管。”官方网站公布的汪家正自焚时间是8.30左右。从强拆主体开赴现场,到宣传动员,再到组织实施,期间经过了3小时左右的交涉,应该说,王海燕所言属实。也就是说,拆迁主体是在8小时以外的时间到达现场,并组织了实施。此乃出其不意、攻其不备的战术,而且有几百人参与,使用了强行野蛮的手段,并事前准备了灭火器之类应急设备。从心理上讲,拆迁主体没有把汪家正一家放在普通群众的高度来认识,更缺乏维护和谐稳定局面的责任感,而是把有争议的群众直接推向了对立面来对待,客观上产生了激化矛盾的结果,这是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强拆主体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2)人民警察为什么置内部法规于不顾参与强拆?
今年初,公安部党委制定下发《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明令禁止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意见》指出:“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国务院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对随意动用警力参与强制拆迁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同时,《意见》明确表示,对公安队伍违法违纪问题坚持“零容忍”。从视频清晰可见,株洲警方出动了大量警力参与了此次强拆,而且在汪家正自焚之后,警方表现依然强硬,现场抓人。作为自焚者汪家正,从贴在自家墙上的相关文件看,显然不是法盲,而且试图依法阻止强拆,未能奏效。我们做一个假设,如果没有警方参与,汪家正能否产生过激情绪?那么,警方对此应该承担什么呢?
(3)补偿是否合理?
“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补偿不低于市场价”,汪家正显然是知道此规定的。此纠纷虽然产生于2009年,但双方并未达成协议,而且强拆主体是依照新条例的规定采取了司法强拆手续,那么补偿标准是不是也应该以“新拆迁条例”为准呢?法院一方介绍,汪家正房屋认定合法面积为280.03平方米,可获得房屋征购等费用35万元以上。请问,“35万以上”是一个什么概念?是38万、40万、50万,还是100万?如此模棱两可的文字,完全表露出强词夺理和欲盖弥彰的心机,显然是一种缺乏底气的说词,是敷衍、应付公众舆论的。再者,有一点本民未做深入研究,请教专业网友:“新拆迁条例”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法院是不是需要经过审理这一程序?如果不经过这一程序,而是直接受理执行行政强拆的指令,那么,就等于行政干预司法,就等于司法强拆不过是一纸空文,不知是否妥当?
“新拆迁条例”于今年1月21日颁布施行,广大民众希望这个新条例能够给弱势群体带来福音,不让那一桩桩令人目不惨睹的悲剧再次发生。而且国务院办公厅于4月20日下发了《关于2011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纠正“不按规定确定征地补偿标准,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截留、挪用、克扣补偿资金等问题”。可是,就在这个《意见》下发的当口,汪家正自焚的惨剧又一次发生,广大民众刚刚放松的心情为此而再次纠结。我们不禁要问,特色中国何时能够禁止有令不行的局面?何时不再上演如此惊魂动魄、骇人听闻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