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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伪概念  :土地所有权,该不该给农民?

火烧 2010-12-26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文章探讨土地所有权是否应归农民,分析农民贫穷与土地制度的关系,提出土地私有化与集体化的争议,强调土地使用权与集体土地的构成,引发对农村改革的深层思考。
        
    按奈不住胸中不知是怒火、不平还是郁闷,我又要说话了:
   2010年12月25日新京报[微博]刊载了题为<<土地所有权,该不该给农民?>>学者彭真怀的一篇博客引发关注,文章再次叩问“农民为什么贫穷、农业为什么困难、农村为什么危险”三大问题,提出“农民穷就穷在没有稳定、合法的财产收入,不挖这个穷根,用尽补贴、免税等办法也只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农业难就难在孤立、分散的耕作方式,长期缺乏科技创新、资本投入和产业提升,工业之水难以浇灌农业之田”。同时将反方观点的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教授贺雪峰题为<<农民要的不是土地所有权>>同时载出。尽管编辑在【正方】称"把土地所有权归给还农民"有个"还"字但这也只是欲盖弥彰,掩饰不了彭真怀心怀叵测的土地所有权该不该给农民的真实用心!
    我的观点:作为正方的彭真怀心怀叵测;而贺雪峰从农民生存现状出发讲得实在但有欠缺。
    农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吗?尽管媒体编辑在请看:
    我手头保留的一份毛泽东共产党的1953年的一份<<土地证>>上是这样明确农民土地所有权的:xxx土地x亩x分,其中宅基地二分七厘七该<<土地证>>是陕西省xx县人民政府兰色的方印鉴。也就是说: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从何而来?显然是来自他所处的村民小组即原先的生产小队---集体。那么集体所有的土地来自于谁的私有土地"集合"而来?事实是由当初农业合作化而来。换言之是在毛泽东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在土地改革后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从而使农民获得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集体土地"的构成源于土改后的农民私有土地"集合"而来,而"集体土地"它类似于现今的股份公司性质!而彭真怀的所谓<<土地所有权,该不该给农民?>>加上个"还"字,变为"土地所有权,该不该给农民"?才具有客观实在的真理性!彭真怀重新提出"土地所有权,该不该给农民?"的呐喊在于迎合并承继2008年10月那场"土地私有化"悖理:使用权流转受到了左翼的批判与农民不同形式的反对乃至群体性的对抗而暂时"搁浅",如此而已---精英学者鼓吹者的土地"二次私有化"的政改前奏...。
    其实,贺雪峰在<<土地财富不能凭空想象>>中一段话讲得很实际,他说:当前中国一般农业地区的村庄中,至少有两类不同的农民,一类是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二、三产业,不再依靠土地收入的农民,比如II兼户,再比如虽然仍在农村有承包土地,但全家已经在城市买房,在城市获得稳定就业和收入的“农民”。另外一类是主要收入来源仍然来自农业,家庭主要劳动力仍然经营农业的农户,比如纯农户和I兼户。主要收入来自二、三产业的农民,他们不关心农业收入,他们往往也不再从事农业生产,而是将土地租给他人耕种,他们在城市当起城居地主来。因为在城市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他们一般不会将土地低价转让,也不会在乎土地租金收入,而是将土地“有”在那里。他们不会允许租地人为了生产方便而改造自己的承包地。而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他们每日里在田间劳作,非常地希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降低体力劳动的强度。也就是说,主要收入来自二、三产业的“农民”,他们往往要求更加明确的“土地权利”,而仍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的最大愿望是生产方便,是低投入高产出。再如,我们甚至还可以对主要收入来源来自二、三产业的农民进一步细分,一种是前面我们讲的“非农户”,一种为“半进城户”,所谓“非农户”,是指已从农村彻底转移进城,但因为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而仍然占有承包地的“农民”,他们因为在城市有稳定的就业与收入,他们就更加不在乎土地收入,土地“有”在那里就可以了。而“半进城户”则因为在城市没有获得稳定就业,他们在城市生存中随时可能有风险,每个人生的坎都难以迈过,每次都可能动将土地使用权一次性转让出去以“变现”的念头。但恰恰是这些“半进城户”可能在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仍然不能在城市真正安居下来,他们就可能会在城市和农村的两头无着落。显然,“非农户”与“半进城户”在土地制度安排上的利益诉求是完全不同的。还如,“半进城户”与仍然经营农业的农户的利益诉求也不相同,“半进城户”的土地租给村民耕种,或自己在耕地上种树,这样省劳力和管理成本。但一户在地里种树,其邻近土地就无法种庄稼,也就不得不种树,结果是仍在家种地农户也再无法耕种。以上农民的高度分化告诉我们,在讨论农村的政策和制度安排时,不可以大而化之,不可以用道德话语抽象讨论,而应首先搞清楚了是什么农民的什么问题。 5、小农经营很重要我们来看一看为什么九亿农民还要依靠农业收入。当前中国农民的收入大致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务农收入,一是务工收入。就全国统计来看,农民的务农收入约占55%,务工经商收入占45%左右。值得注意的是,这样一种收入构成并非是说中国有55%的农民家庭纯靠农业收入,另外45%的农民家庭纯靠务工经商收入,而往往是,绝大多数农民家庭都是同时有农业收入和务工收入,这种收入的构成往往是以家庭内部分工来完成的。具体地说,对于当前中国绝大多数农民家庭来讲,家庭中的年轻人往往外出务工经商,年龄较大的人则在家务农,务农收入维持家庭的温饱和日常开支,务工收入则可以积蓄起来办大事。正是有小农经营的这块收入,农民可以将务工收入存下来,从而有了温饱以上的生活水平。而若离开务农或务工的任何一笔收入,都可能跌落到温饱线以下。维持农民的小农经营对于维持农民的体面生活,对于维持农民在城乡之间的自由流动,及维持农民可以回到土地的基本人权,都是极为重要的。 6、村社集体经营是中国小农生产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前提条件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小农经营仍然将是中国农业的绝对主体,对于“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生产,我们切不可理想化。对于小农生产的农户来讲,土地权利问题其实是一个假问题。因为土地权利再大,他们仍然只是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而在中国户均土地规模极小的情况下,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才是农民真正关心的问题。我们一定要牢记,美国一个农场的耕地面积比中国一个行政村的耕地面积还要大,因此,在美国农场是私人品的很多事务,在中国农村就变成了数百户农户之间的公共谈判。若每户农户都有完全的土地权利,则这数百户农户的谈判成本会极高,农业灌溉、排涝、机耕、植保和农田基本建设将难以进行,农业生产的成本会极大地上升。也因此,对中国小农生产来讲,加强农户以上层次的村社集体的经营权利,由村社集体来办一家一户“办不好和不好办”的事情,是中国农业的唯一选择。
    贺雪峰还认为:九亿农民在中国城市化和快速发展背景下,如何平稳转移进入城市的问题。农民转移进入城市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进程,这个进程可能还要进行50年时间,在如此漫长的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构造一种农民可以进城,又可以返乡的机制,当农民可以谋取较好的工作机会,有了较高的收入条件时,农民可以自愿进城。而若农民进城失败,则应让农民有返乡的机会。中国的经济结构决定了中国农民进城不可能一蹴而就,大量进城农民都会失败。若进城失败的农民不再可以返回农村,进城农民就会滞留城市贫民窟。在动辄千万计贫民窟人口的压力下,任何经济波动和政策失误都可能造成极严重的后果。让进城失败农民可以返乡,并非是强制农民返乡,而是他们若不满意城市贫民窟生活,他们至少还可以选择回去。回到村庄,就是回到一个有根的家乡。正是因为有家可回,进城失败的农民就可以承受这个失败,他们仍然抱有对未来和生活的期望。而千千万万对未来和生活具有期望的进城失败的农民,构成了中国现代化最为强大的稳定基础。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农民工进城,城市人口越来越多且都可以安居乐业,农村人口越来越少,从而可以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到了一定阶段,中国就有了一个合理的城市化率,就有了协调的城乡结构,“三农”问题也就自然消失了。值得警惕的是,当前中国农民自由进城的制度障碍越来越少,几乎没有了,这是好事。但中国农民自由返乡的空间越来越小。农民进城失败后能否顺利返乡,是一个相当大的问题。最近几十年,为了提高农民收入,各地政府都引导甚至强制农民调整农业产业结构,种植高附加值的经济作物,但农民得出的经验是“政府号召种什么,我们就不能种什么”,这个道理很简单,就是农产品的市场是有限的,农民生产得越多,则市场价格就越低,农民就越发赚不到钱。
    可以说,上引贺雪峰所言是他深入实际的调研结果,与我观察到的情形相吻合。换言之,彭真怀的所谓土地所有权,该不该给农民?意在否定土改农民获得了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而"集体土地"的构成源于土改后的农民私有土地"集合"而来,而所谓"集体土地"又类似于现今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性质,即每一农民个体就是这个公司的股东之一!这可从以下引证,如: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意见》第十五条,在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中,承包土地的村民,在承包期内死亡且其承包土地被征用的,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其继承人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收益分配权及分配份额由其所在村、组依法决定。这里的"村、组"强调了集体土地"的构成源于土改后的农民私有土地的本质属性。试想没有所有权,农民的收益分配权从何而来?!
    我个人认为,贺雪峰从农民生存现状出发讲得实在但有欠缺在于没有充分注意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的规定:(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十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如果说贺雪峰的"欠缺"在于没有充分注意到上引法律规定因资改派的倒行逆驶而被"架空"应予通过交流完善的话,那么彭真怀心怀叵测在于其抛开上引法律规定,鼓吹的土地"二次私有化"的政改前奏,意在以对弱势个体的农民打下全面掠夺的物质基础而已。但具有丰富阶级斗争经验的官丶商丶学精英"铁三角"遇到了一个迈不过去的历史与现实的"坎"即:失地农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具有九亿农民的代表性。他们诋毁毛泽东并仇视他的思想,但"抗日战争就是农民战争"的毛泽东对中国农民历史性功绩的评价使其惊恐不安,于是打起了"土地所有权,该不该给农民?"的伪命题假旗帜,企图模妨国营企业MBO的百分之八九十由"公变为私从而使共和国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名存实亡的成功经验,"迷惑劳动民众为主体的九亿农民---企图将这一主体作为"借用力量"达到推翻共产党目的之后,进而对农民实行更加残酷的土地全面性掠夺则是昭然若揭!彭真怀所谓<<土地所有权,该不该给农民?>>是在无视丶回避土改历史与这一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实质上的土地归农民私有的属性表明是资改派当今的利益必然诉求------因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看耒:在一个社会中,经济关系决定利益关系。在经济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利益关系中也就占统治地位。法律总是维护在经济上,从而也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而不是对每个阶级都一视同仁的。这就是说,  在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就需要一个“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即国家,以“社会正式代表的名义制定和宣布共同规则,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以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内。”所以,“在阶级社会,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 “国家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照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 (见附3) 在我搁笔之际看到<<宝鸡动用三千警察  今后工人维权更加艰难>>(见附4)一文,使我清晰地看到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光辉!
    在毛泽东诞辰之日使我不得不泪流满面无限怀念他老人家并忠于他的思想,高举共和国<<宪法>>旗帜上大写的"工农联盟",唱一曲"国际悲歌歌一曲,狂飙为我从天落"......
  (星期六 2010年12月26日凌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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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贺雪峰:《地权的逻辑》结语--土地不能私有化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9/201012/204189.html###
附:2.彭真怀:<<把土地所有权归给还农民>>
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1225/01483559813.shtml
附:3.<<论法的阶级性>>
http://www.wyzxsx.com/Article/Class17/200512/3897.html
  附:4<<宝鸡动用三千警察  今后工人维权更加艰难>>
http://www.wyzxsx.com/Article/view/201012/2047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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