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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应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开展工作扫清障碍

火烧 2023-02-1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湖南群团组织因机构调整引发的问题,涉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的合法性与独立性,分析机构改革对工作开展的影响。

  湖南省省委巡视组在对区县开展常规巡视时指出:非公务员不能担任群团组织的部长(中层骨干)。随后相关区县迅速对群团组织进行整顿,将群团组织机构设置中的“部”改为“股”,并撤销相关机构,导致当地群团组织不像群团组织、企业不像企业、连锁店不像连锁店,开展工作异常困难。针对湖南对群团组织撤销机构、撤换机构设置名称,我想谈几点看法。

  一、法律承认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合法地位,在全国有统一的组织体系

  (一)工会的概念及性质

  1、工会的合法性

  法律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确认工会作为合法的职工的组织而存在。从工会的历史发展来看,在工会出现的最初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会立法将工人组织工会视为非法行为、犯罪行为,工会不具有合法地位。承认工会的合法地位,并对工会活动自由加以保护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成以后。

  2、工会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工会是独立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的组织,有组成成员、必要的经费和场所,工会在法律范围内的一切话动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工会不是政府机关,也不是企业的附属部门。工会是工人利益的代表者我国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表现在三个方面:①工会的唯一性和独立性。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工会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统一的组织体系。工会是我国一个独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有一套独立的组织体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依据《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②工会具有法人资格。新《工会法)对工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作出了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工会作为法人,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③工会的代表性。工会是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如我国《工会法》第2条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会的权利义务

  1.工会的权利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直接或间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活动中,工会拥有自己合法的权利。根据《宪法》、《劳动法》和《工会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工会具有以下权利:

  第一,组织权。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是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依法成立的工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也不得因职工参加工会活动而实施解除劳动合同等损害职工利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调动工作岗位,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代表权。工会的代表权是工会权利的基础权利,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合法权益的权利。工会组织对职工利益的代表权依法产生,受法律保护。《工会法》第2条明确规定: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参与权。工会的参与权是指工会有代表职工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以及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工会的参与权是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前提,贯穿于工会活动的整个过程。现行法律规定了工会在不同层面广泛的参与权。其中,工会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包括参与立法、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制订,并通过工会与政府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途径参加劳动政策、措施的研究制定;参与企业管理则包括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制度以及其他形式参与企业的民主决策、

  第四,监督权。工会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基本职责的主要手段是行使监督权。工会监督权主要表现为法律所规定的工会享有监督用人单位在用工过程中对劳动者及工会组织法定权益的遵守情况,针对性地提出建议和意见,或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纠正。为履行好监督权,法律还赋予了工会组织相应的调查权、知情权、建议权,以及在特殊情形下的紧急处置权。法律要求工会在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监督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在安全卫生管理方面,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除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必须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民主管理方面,法律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纠正企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的行为,以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第五,协商谈判权。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代表进行协商谈判是工会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权利。现行法律确认了工会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中对职工的代表身份,同时明确用人单位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与工会进行平等协商。

  第六,劳动争议处理权。工会组织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表现为工会通过调解、仲裁等制度系统参与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的处理。在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在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有权对职工的争议行为给予支持和帮助。

  2.工会的义务

  第一,维护义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责,这是由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基本性质所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制度要求工会履行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义务时需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①两个维护的原则: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②突出维护职责与全面履行各项社会职能原则:中国工会对职工利益的维护强调个别与整体、现实与长远的统一,因此,法律规定工会还负有动员和组织职工积极参加经济建设,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教育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等义务。③全面维护的原则:劳动权益是一个以经济利益为核心的权利体系,既包括工资、工时、休息休假、安全卫生等劳动标准权利,也包括参加组织工会、集体协商谈判、提起劳动争议等集体性权利,还包括在国家、社会及企业管理中的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权。工会组织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应当是全面的维护。

  第二,监督义务。法律对工会权利的设定同时也就为工会履行法定义务提供了制度保证,上述有关工会权利的规定中,监督权等权利本身即为工会的监督义务。法律规定在用人单位可能侵权的重点领域,如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克扣职工工资、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随意延长劳动时间、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以及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等行为,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做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三、支持义务。在劳动关系的处理中,法律要求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应当相互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工会应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行使经营管理权。”工会支持用人单位生产工作秩序的一项具体要求是,“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在停工、怠工事件中,工会首先是作为职工的代表,与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协助企事业单位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也是工会履行职责的一项总体性原则。

  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社会治理中所起的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加强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保障。坚持和完善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重要政治制度,拓展民主渠道,丰富民主形式,确保人民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证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支持和保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健全人大对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督制度,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健全吸纳民意、汇集民智工作机制,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改革和建设,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坚持走中国人权发展道路,积极参与全球人权治理,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

  三、 县级机关在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所起的作用

  郡县治则天下安,县域兴则国家强。县域涵盖城镇与乡村,是承上启下、沟通条块、连接城乡的枢纽,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县域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担负和扮演着承上启下的重要责任,如对上要贯彻党的方针政策,落实各级工作部署,对下要领导乡镇社区,促进发展、服务民生,等等。习近平高度重视县域治理,他深刻指出,“在我们党的组织结构和国家政权结构中,县一级处在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发展经济、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并要求准确把握县域治理的特点和规律,“把强县和富民统一起来,把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把城镇和乡村贯通起来,不断取得事业发展新成绩”。习近平关于县域治理的重要论述及其实践基础,深刻阐述了县域治理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为县域治理现代化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和实现路径。

  四、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动全党全国一起努力。”做尊法的模范,就要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就要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就要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就要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

  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不可忽视、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我国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是推动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具有政府和营利性组织所没有的非行政性、非营利性和志愿性、公益性等独特属性,在了解和反映民生需求、调解公共冲突等方面充当着重要角色。充分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湖南提出的只有公务员才能担任群团组织的部长,并撤销合并相关机构,是违法的,也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希望湖南能够实事求是,给群团组织依法开展工作扫清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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