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网站就可以随意封杀吗?
个人网站就可以随意封杀吗?
近日,有几家个人网站的创办者聚到一起,议论起网站被封杀的事,无不义愤填膺。均称如果是发布了违法、违规的信息内容被封杀也无话可说,即使受到法律的制裁也是自作自受,咎由自取,怪不得别人。可是,只是因为发布了一些反映百姓疾苦、司法不公正及一些腐败现象的报道,就遭到无理的封杀,是不是有关部门有点太不讲道理了?询问被封杀的理由时,只会得到一句话——“根据上级指示”。这个上级也真是太牛了,完全可以抛开法律、法规于不顾,不高兴时就随时封杀个人网站。
这个上级,通常是指上级政府或者上级宣传部门。只要有对政府或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单位不利的报道,政府或宣传部门就会积极主动为这些单位保驾护航,责令网站管理者对敢于报道负面新闻的个人网站进行铁腕封杀,绝不留情。要说这些上级部门的理由,归根结底,都不外乎一个“莫须有”。
再说就是网站管理者直接封杀、屏蔽或删除。究其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就是收受了被报道者的赞助。吃了或拿了人家的,肯定要为人家消灾免祸。要不,现在社会上不是出现了一种奇怪的组织——删帖公司吗?删帖公司的工作性质就是为被报道者删除负面报道,利用公司的名义又可堂而皇之的收受费用了。
长此以往,法律赋予人民的监督权岂不形同虚设,有名无实?因为被删的大都是反映民生民情的报道或是百姓们发的帖子。网络这个信息化时代的工具是不是就会把普通百姓排斥在外?更重要的是让普通百姓怎样行使法律所赋予的人民监督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十四条 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模范地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二条第三款:公务员应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七条第7款:法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八条第6款:检察官应当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条: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如上所述,中国的多种法律都规定了广大人民群众具有监督权,有些单位和个人随意封杀网站,就是人民监督权的侵犯和践踏。所以任何随意封杀、屏蔽、删除反映民情民意的行为都是和法律相悖的,都是不正当的。所以如何规范网络管理权,何时真正能让人民群众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则是我们的各级领导都应该重视的,虽说还任重而道远,但却是我们为之而努力奋斗的目标。
注:7月5日,法治观察网、中国法律与生活网因为转载了一篇《村两委“英明决策,弱女子被逼上绝路》的报道,竟在同一天遭到封杀。这两个网站的创办者忍受不了长时间的封禁,被逼无奈,就陆续购买了国外域名,使用了国外的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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