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国家政权建设的大误解》一文的答问和讨论
就《国家政权建设的大误解》一文的答问和讨论
周承友
《国家政权建设的大误解——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历史省思》一文,因涉及到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多方面,特别是涉及到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建设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的归纳与评价,在乌有之乡网站贴出后,引起网友的广泛讨论。很多网友给我来信,提出商榷意见,对我本人有很大的帮助,也进一步深化了对有关问题的认识。其中,李文采先生的来信所提出的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下面就此再淡个人的解答和看法,也望网友们继续给予批评指正。李先生的意见用红色字体表示,笔者的看法用黑色字体表示。
我在上一封给您的信中说道:“这是对于世界各国社会主义实践的深刻反思和总结,也是对什么是社会主义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回答。”也就意味着文章包含了两层意思:一个是“破”,一个是“立”。
有人说“不破不立,破字当头,立在其中 ”。而我以为,没有革命的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和革命的成功。从这个角度说,要想“破”得彻底,要想“破”得成功,必须先有“立”的革命的理论。否则,是不可能的。您的这篇文章,就是这样。换一句话说,不是因为您将近写完了这篇文章,才总结出31页之后的那么多的宝贵心得,而是在您下笔以前,就已经胸有成竹了。您的文章的引言就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进一步地说,您对于社会主义认识的程度,直接决定了您文章的深度。尊敬的周老师,您赞同我的上述意思么?
在上述认识的引导下,我在看完了您的大作以后,又返回头来,看了您文章的引言和32页以后的部分,感觉在究竟什么是社会主义的问题上,还有待于进一步商榷。下面,给您我的关于社会主义的定义,希望能够对您有所补益:“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经济基础、实行民主的管理体制、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和在此基础之上的完备的法律制度和高尚的社会主义道德,这就是我对真正的社会主义的理解”。其中前两项,我以为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必须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是我要说的第一层意思。
尊敬的李先生:您好!感谢您的赐教。这里就先就您的第一层意思提出回答和商榷。
我的《国家政权建设的大误解》一文,包括引言和五个部分,除引言部分提出问题外,实际上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国家理论,以社会决定国家的原理为中心,建立了一个国家活动的外部联系(如经济决定政治、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统一)和国家活动的内部联系(如国家活动主体、国家职能、国家组织形式),而又以国家活动的内部联系为主的相统一的分析框架。由此去梳理马、恩有关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论述,去梳理、评析和总结早期社会主义国家各方面发展(重点是国家政权建设)实践。因而该文必将涉及到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全部,涉及到对社会主义的总体性认识。为此该文立论的主要根据是马、恩的观点,同时也融入了本人的新认识。正因为如此,该文既没有脱离马克思主义的轨道,又新意叠出,不同于现有的学界的相关评析和总结。
李先生从“破”与“立”,没有革命理论就没有革命的实践和成功等视角,剖析该文的立意构思,一观即明,眼光锐利。但问题也正如李先生所说:本人对社会主义认识的程度,直接决定该文的深度。更明确的说就是,本人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否正确,直接决定该文的评析和总结是否正确。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主要是:公有制和按劳分配的经济、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与之相适应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意识形态。这是正宗的观点所公认的。同时,本人总结早期社会主义国家曲折发展的经验教训,又对公有制经济和无产阶级专政国家的认识进行了深化。如,认为公有制就是资产(即生产资料)公有和自主联合劳动的结合关系,这就突破了传统的公有制观念而更合马、恩的原意,接着提出了公有制的实现方式或计划经济方式本质的新见解。对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容则划归为三大块,并明确界定国家活动主体建设和国家职能建设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容本质方面,国家的组织和体制建设是国家政权建设的形式方面。而李先生认为,“以生产资料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经济基础、实行民主的管理体制”这两项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相比之下,李先生既坚持传统的公有制观念,又放弃了无产阶级专政,只注重形式上的民主管理体制,割裂了国家政权建设上的内容(本质)和形式的关系,甚至是否定我认作过渡形式的斯大林模式。可见,我们二人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是有很大的根本性的分歧。
尊敬的李先生:我对您提出的第一层意思的解答,语言可能太刺,请谅解!
第二层意思:说几个小问题:
1、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
马克思认为: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如何;产品如何分配是生产关系的三个重要方面。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归谁所有,谁就是主人。无产阶级不是不以占有生产资料为目的。恰恰相反,无产阶级要想翻身得解放,就必须要以整个阶级占有生产资料为目的,变整个无产阶级为有产阶级,成为社会的主人。对此,毛泽东在《中国的社会经济形态、阶级关系和人民民主革命》中有明白的论述:“新民主国家企业中的劳动者,按其原来状况,是无产阶级,但是按其现在状况,他们却经过了他们和其他劳动人民所共同支配的新民主国家,已经集体地占有国家企业中的生产资料,就是说,已经与其原来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这里所说的根本变化,就是他们从原来的无产阶级成为了生产资料的真正主人。这是其一。
其二、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在没有取得政权时的一个革命目标。因为只有取得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你才可以实行专政。历史上有奴隶主阶级、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官僚阶级专政,哪里有无产阶级专政?明明是无产阶级被专政么?!所以,我以为“无产阶级专政国家”,这个说法本身是有问题的。请您考虑。
其三、对于社会主义来说,无产阶级专政是无产阶级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同义语。或者说,我们更应该深刻理解无产阶级专政就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在内的人民民主。
尊敬的李先生:您把大问题说成小问题,太谦虚了!您提出的这个问题的三点意见,我基本认同其中的第一点,而对于二三两点及您的结论,则有点看法。也提出来商榷。
当公有制经济占统治地位,无产阶级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后,原来的社会阶级关系和各阶级的地位确实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无产阶级已经转化或正在消失(但又没有完全消失)。这是我的第一点看法。
第二、从历史事实上看,存在着这样的实践关系: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专政——取得政权(如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建立),或(专政而)取得政权——专政——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如奴隶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可见,无产阶级专政不仅仅是取得政权前的一个革命目标。其实,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或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以后,都需要无产阶级专政。不然,无产阶级何以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何以消灭旧社会的残余(打扫灰尘)?何以消灭新生的资产阶级或资产阶级分子?何以进入共产主义?
由此,李先生可能对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解有误。马克思指出:无产阶级专政“不过是达到消灭一切阶级和进入无阶级(根源及其观念)社会的过渡”。列宁还把无产阶级专政看作是否马克思主义的分水岭。
至于为什么还称为无产阶级专政?可能是因为:无产阶级虽然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无产阶级已经转化或正在消失(还没有完全消失),但转化后的社会发展的主导主体和指导思想、方向任务等仍然是由转化前的无产阶级及其先进的阶级意识演变而来的,所以从历史和逻辑的关系上,为了称呼的顺当,就叫无产阶级专政,况且无产阶级还没有完全消失(完完全全的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
第三、“无产阶级专政与无产阶级民主是同义语”。这种错误观念,根深蒂固、市场广阔。其根源在于:误解了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含义,或停留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个别论断的表面上。列、毛都明确地指出,新国家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国家,可见,无产阶级民主与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同一个东西。当然,无产阶级专政任务的彻底完成,就是全民的彻底改造,无产阶级民主的彻底建立,二者的最终目的又是一致的。无产阶级专政与无产阶级民主同等重要,而且在无产阶级专政问题上人们的误解又较多,所以该文特别地去梳理和深化对无产阶级专政的认识。具体的看法,该文中说得比较清楚。简单地说,马克思的无产阶级专政的概括,它重在说明新国家的本质和发展趋向。当然,无产阶级专政的概括,它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概括相比,还不足以说明新国家总体上的特征。
2、关于“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它最终依赖于随生产力发展而来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等,但在其自身建设上首要的就是国家活动主体阶级和阶层的建设,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权建设的根本所在。”(第4页)我完全赞同这个观点。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这段话。我以为这里讲了两层意思,现提出来,供您参考,希望能够对您有所补益。
第一、所谓的“国家活动主体阶级和阶层的建设”,就是要把主体阶级明确了,把他的位置摆正了。也就是说,一定要明确究竟谁才是这个国家的主人。这是首要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其实说的就是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的问题,也是路线的问题、主义的问题、国体的问题。他们不过是用不同的语言,表达了同一个意思。
第二、如何切实落实主人的地位。这个问题,实际讲的就是国家管理体制的问题。
尊敬李先生:您好!您对该文的这段引文的意思抓得很深。
李先生:该引文所在段落的前面讲的是社会决定国家的(双重)关系,即客体(实践)上的决定关系(如经济决定政治)和主体(阶级阶层)上的决定关系。该引文也体现了这重双重关系。可见,它涉及到国家活动的外部联系(如经济决定政治)和国家活动的内部联系(即国家主体问题,包括主体是谁、主体建设内容、主体建设形式)。因而,该引文实际内含四层意思:经济决定政治或从经济与政治的关系上说明国家主体是谁、从参与国家活动的主体状况自身界定国家主体是谁、主体建设内容、主体建设形式。而您的第一点,显然地把该引文内含的前三层意思混淆在一起。
当然,李先生:您这里提出的意见非常好,有利于我们深化对国家活动主体建设的认识。诚肯的感谢您!
3、马克思指出:“公社是由选举产生的(工人阶级占多数的)代表组成”,“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这就鲜明地揭示了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政体的根本特点:“公社”(或作为日常的国家主权机关的代议会),不应当像资本主义国家的由专职议员组成的议会,而应该是由工人等劳动阶级代表组成的,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议行合一”的工作机关;或者说就是一种:“人民(劳动阶级)主权与其日常的国家主权分离制约,人民主权(及其日常的国家主权)与其行政权、司法权等分离制约的关系。”显然,这不是“西式民主”的“三权分立而制衡”的关系。
对于您引用的这一段话以及您给予的评价,我是有些看法的。感觉似乎是有些固定僵化了。我的意见是:
第一、一个是社会主义的内容,另一个是社会主义的实现形式。内容是根本,不容改变;形式是表现,可以多样。但是,不管社会主义形式如何变化,不能违背了社会主义内容。社会主义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相统一。
第二、资本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并非与社会主义的实现形式相对立。相反,许多资本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完全可以为社会主义民主所借鉴。相对于资本主义民主形式,社会主义民主只是去除了其糟粕资本主义,而对于其精华形式,采取的是扬弃的态度。从某种角度说,这种做法,不仅是必要,而是必须。
尊敬的李先生:您好!您提出的这两点意见非常正确,我完全接受。
尊敬的李先生:该文的这两处引文是马克思的原意,它僵化了吗?至于引文后面的解释内容实际上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传统的和实践中的解释,也就是侧重于从“合”的方面解释为“议行合一”;另一个方面,就是我的新的引伸解释,也就是侧重于从“分”的方面解释为“权力分离制约”。可以说,西方民主中的“三权分立”是平行性的权力分立制约,这里的“权力分离制约”是从属性的权力分立制约。由此,我的引伸解释也就是对西方资产阶级民主的扬弃。这与您的第二点意见并不矛盾。
同时,本段叙述中并没有忽视国家活动内容问题(如主体是谁),实际上涉及到您提出的第一点意思。本段前面还专文讲到国家政权建设的内容(本质)和国家的组织体制或形式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只是我把它们之间关系定位为“本末关系”,中国化了,追求“崇本举末”。
尊敬的李先生:最后要强调一点的是,我的新的引伸解释,文章最后的总结中概括为,“人民(劳动阶级)主权分离制约原则”,是否也僵化了?是否认可——它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国家的政体组织原则呢?
4、您说“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国家活动主体建设、国家职能建设、国家政权的组织与体制建设三大基本方面。”对于您的这个判断,我是赞同的。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建议您细化国家政权的组织,深入分析其结构,搞清楚国家各大机关之间的关系。这实际就是一个排列组合。顺序不同,性质迥然。您只有这样往细了看、往深了看,才能彻底看清中国的问题、社会主义国家体制建设上存在的致命问题。您说呢?
尊敬的李先生:您提出的这个问题非常有趣,它涉及到社会科学研究运用自然科学规律问题。我将由此去更深入地学习探讨。当然,我对国家的组织和体制系统的学习也略有心得,从我该文在概括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讲到国家的组织形式时可知,我把国家组织形式问题简略地归结为六点:即国家的生存装备、人员组织、政权组织形式或政体、政权结构形式、政党、治理形式等。通过它们之间相互关系,对照历史实践的经验教训,我发现:垄断管理阶层的存在(它比官僚阶层的存在的概括更深)、非民主化(或集权化即实际上的党集权)的政权组织形式(不是名义上的政体形式),这两项对早期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演变的影响致关重要。但我又发现:仅仅靠民主化、法治化和多党制又不能根本解决问题。所以,我得的结论是:人员组织上,还要创新一个官民轮换制度;结构体制上,应实行一党制为主的民主化和法治化(如新加坡的体制)。
尊敬的周老师,文采冒昧地给您提了上述意见,实在感觉这是一篇难得的好文章。我是对其非常喜爱,希望其更好。想您能够把文章给我寄来,也并非是让我说奉承话的。再说,我也不会说奉承话。我是实事求是。所以,就直言不讳了。言语之间,有失当之处,还望海涵。
尊敬的李先生:您的意见,涉及到该文的立论基础,对该文的进一步完善定会有很大的帮助;也涉及到社会主义国家建构的理论基础,对社会主义认识的深化也会有帮助。谢谢您!当然,我这次回复,主要是侧重于进一步的解释上,因而没有完全接受您的意见,语言表述也有不当之处,还请您海涵!
此致
敬礼!
周承友
2010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