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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诽谤”女检,“网理”何在?

火烧 2009-12-08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围绕网络诽谤女检察长事件展开,分析公车私用与豪华办公楼的合理性,探讨网络诽谤的界定,强调维护清白声誉与打击谣言的重要性,呼吁理性看待网络信息。

“网络诽谤”女检,“网理”何在?  

   

最近,一些“罪犯各种关系人”“不择手段地”在网上发帖,爆“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豪车检察长盖豪华办公楼”;而一些度君子大腹之人,在网上跟风炒作,致使“网络诽谤”发生在历次民主测评中“得到100%的认可”的好检察长刘丽洁同志身上,其清白的声誉受到严重破坏,高尚的人格遭遇巨大贬损,“网理”何在?  

什么是该“网络诽谤”事件的“网理”呢?愚以为,大致体现在这么三个方面:  

一是为了融洽检企关系,这位“得到100%的认可”的好检察长同志从企业“临时性借用”“用于办案”的“豪车”,何错之有?再说,作为一检之长的女检,就是偶尔私人用一用“临时性借用”的“豪车”,有什么好计较的?哪条路上没有公车私用?哪旮旯里没有公车“裸奔”?偌大中国,“公车消费”一年3000个亿,作为贫困县的女检察长,纵使就是用它0.1个亿,也属正常。纳税人的钱,本来就是供官员花费的嘛,有什么值得大咋大呼的?!  

二是为了提升检察机关形象,这位“得到100%的认可”的好检察长同志经相关部门批准,兴建了“和别人公用”的豪华办公楼,改善检察硬环境,何错之有?再说,兴建“和别人公用”的豪华办公楼,又不是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一处,君不见全国好多地方、好多机构都修建了“豪”得不能再“豪”、“奢”得不能再“奢”的办公楼,而且都不是和别人公用的。莫非别人修得,女检察长修不得?难道女检察长铁定要为人民守清贫,人民就不能为其守清贫?  

三是为了打击“网络诽谤”行为,阿荣旗纪委对发帖者曝光女检察长“豪车是临时性借用的”、“豪楼是和别人公用的”的客观事实定性为“网络诽谤”,于是,我们就可由此引申出“网络诽谤”的含义。所谓“网络诽谤”,就是“诽谤”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  

根据上述“网理”,这位“得到100%的认可”的好检察长,只是“临时性借用”企业豪车,只是“和别人公用”豪楼,属于“网络诽谤”;那么,如果发帖者“意淫”出女检察长象辽宁“三最”科级女贪官那样的龌龊事,就一定不是“网络诽谤”了。  

根据上述“网理”,网民应该理解、宽容、保护、赞扬女检察长,不能再让这样的“网络诽谤”借网鼓浪,把一个好端端的“得到100%的认可”的女检察长“诽谤”成周久耕。周久耕是周久耕,女检察长是女检察长,二者不能随意划等号。如果任由这“网络诽谤”继续下去,不是周久耕,也是周久耕了!  

根据上述“网理”,我国的官场上,周久耕属例外,人人都如焦裕禄、个个皆似牛玉儒是常态。如果不承认这一点,就是典型的唯心主义者;如果不看到这一点,就是十足的近视眼!对于这个“网理”,我们不仅要认真学习,还必须深刻领会,并充分应用于“网络反腐”之中去。  

根据上述“网理”,党对“贫困县女检察长和她的名车”、“豪车检察长盖豪华办公楼”事件,定性为“网络诽谤”,是十分自然的,也是非常正常的。作为网民,应该坚定地与党保持一致,坚定地站在党的立场上,坚定地维护女检察长“得到100%的认可”的完美形象,这是“网理”语境下的“替党说话”。  

替党说话,替党好好说话,替党说好话,是网民“网理”语境下应尽的政治义务和责任。女检察长是啥人?是检他人之劣、察他人之腐的检察官。如果把“检察”他人的官员说成是周久耕,那是有悖“网理”的。腐败的周久耕不常有,干净的女检察长最多见,广大网民应具有这样的胸怀和肚量,党也是这样检视我们官场的嘛。  

当我写到这里的时候,本应该收笔了,可突然想起诸如重庆“彭水诗案”、陕西“志丹短信案”、山西“稷山文案”、河南灵宝“王帅诽谤案”等“网络诽谤”事件,忍不住想问一声,它们是不是属于另类意义上的“网络诽谤”?  

和本文评论的“网络诽谤”比起来,上述另类意义上的“网络诽谤”,不仅“网理”难容,“天理”更难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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