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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社会化与村委会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的矛盾及解决思路

火烧 2008-09-21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文章探讨农民社会化进程中村委会制度与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矛盾,分析选举制度失效及土地承包制对村民自治的影响,提出解决思路。

农民社会化与村委会制度、农村土地制度的矛盾及解决思路  

                           孙寿慧  

   

    随着农民走向广阔的外在社会,村委会制度、农村土地制度与这一农民社会化趋势的矛盾已经显露,而且将发展地更严重。

                       农民社会化与村民委员会制度的矛盾。  

    村委会是农民自己选出的自治组织。这一选举制度可行的前提是农民必须在一块共同生产,共同享有劳动成果,在长期的相处相知中确定自己的“领导人”。但是,实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原先的那种集体生产劳动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共同生产劳动和享有劳动成果的劳动分配制度这个联系劳动者之间关系的利益纽带也相应地消失了,独立地自我生产劳动和自我享有劳动成果使得农民间相处相知度减小,使农民更多地关注自己的劳动和劳动成果。集体共同劳动和分配的制度变为个体独立劳动和占有的制度,使得村委会选举制度在人的思想观念上的前提逐渐虚化和丧失。(尽管当初是农民自己创造了自治这一形式,但那时农民的社会化还未显示)特别的是,实行家庭承包制之后出生的农村人口,尤其是经过了家庭承包制十大几年以后出生的人口,从入学读书到走上社会,和同村的人哪里还有什么共同的生产劳动中的相处相知!你要他们选谁?除非实行竞选制;但是竞选制在这种农村“人口-土地”制度中又是不可行的。(下面将论及)这一虚化和丧失的发展,必然导致产生的村委会干部德才素质的逐渐退化、低劣,走向建立村民自治组织的初衷的反面。

    农民在完成自己的土地经营后,经商、打工、办厂,在外的时间越来越多,甚至是在外地长年不归,他们已经不能完成真正意义上的选举了。特别的是,按照现行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减人不减地,增人不增地”,将来越来越多的人口因婚姻、学校毕业就业、出国等长期离开自己的村组,甚至终生不回,他们既然有土地,就应该还有选举权;土地既然是他们的,也就需要他们来参加选举,但他们如何参加村委会选举呢?

    农民的社会化,导致村委会选举已经不能进行真正意义上的选举了。

    农民的社会化,导致能够担任村委会干部的人才的缺失。在农民的社会化进程中,大量的有才能的农民经商办厂等,即便不出村的,也没有时间和精力担任村委会干部了。再者,中国目前的政治机制,是利于不良分子当官而压制优秀之人当官的,在这种政治气候中,大量不良分子钻进了村委会,掌握了地方权力。尽管有些地方的农村有优秀人才取得了村委会的权力并带领农民共同致富的,但是它并不具有普遍的意义。尽管我们的主旋律的影视作品在宣传这样的现象,但是这只能是理想而已,不可能普遍实现的。在不良政治现实笼罩下,许多优秀的能人只能选择“把自己顾好就行了!”他们无力面对强大的不良势力,只好选择回避。 农村村委会的干部待遇很低,也是造成优秀人才不愿担任村干部的原因,因为他们也要面对家庭需要发展经济增加收入的现实。如今的现实就是:只有那些怀着捞油水贪污等目的的人才竭力挤进村委会。        

    让致富能人进入村委会带领农民共同致富,是个危险的提法。提出这个建议的初衷是好的,认为致富能人进入村委会后就能利用职位之便利带领农民共同致富,但它对普遍的农村是不妥的。首先,我们不能否认,许多所谓的致富能人都是靠不法手段致富的,他们可谓“黑红”都通,真正的正当致富的人在取得村委会权力方面无法与之抗衡。因此,这个提倡客观上成为不良势力谋取村委会权力所打着的旗号。其次,让经济能人掌握村委会权力,具有滋生腐败的危险。村委会虽然不是一级政府,但它在现实中却具有最基层的政权的功能。作为经济能人,既搞实体经济(无论是集体的还是其私人的),又组织管理村民,很容易走向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的。他拥有的政治强势和经济硬势对村民形成威慑力,将使村民屈于他的统治和腐败。更何况本就怀着这样心理的不良势力者进入村委会掌握权力以后呢!这实际上早已成为中国农村普遍的事实!干部必须和经济实体分开,这样才能保证政治的清明和廉正。这和党政官员不能在经济实体中任职是一个道理。 第三,这个提法实际上是旧的集体制时代观念思维未彻底根除的产物,其愿望是好的,但它毕竟只是未深刻洞悉社会新的变化发展的未来的必然状况的理想化的愿望。改革前和改革初期,有发展集体经济的空间,改革前发展了的华西村和改革后兴起的江南等地的乡镇集体企业就是如此。但后来,许多集体企业都衰败了,现在,那种雨后春笋般的集体企业的兴起现象再也看不到了,村委会兴办集体企业只能是梦想而已。农村优秀干部人才的流失,农民东走西奔的社会化发展,农村资金和科技的匮乏,外部现代工业及其产品的涌占,等等,使得集体共同致富的各种条件不再具备。靠能人干部带领农民共同致富只能是旧的意识思维的空想。如果说未来农民还有共同致富的路子的话,那也不会是靠干部带领群众创业形成的共同致富,而只能是在某个领域中的产业化等形成的共同致富,只能是民间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自然形成的经济协作组织等共同致富。另外,我们也不能把共同致富理解得太狭隘,作平均共同富裕的理解,无论在哪儿进厂做工、经商办厂,只要使大家都能获得发展的就是共同富裕。有了正确的理解,就会把村干部的“自治”这一组织、管理、服务的位置摆正。

                    农民社会化与农村土地制度的矛盾。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和中央领导的说法,现在承包到户的土地,实际上成为农民的私有财产了,而农民的社会化的发展,使得现行的土地制度的不合理性凸显出来。

    1阻碍了土地向种地能手集中。原先,不少外出经商等有了另外的非农生存发展手段的农民抛弃了承包地,与土地“决裂”了,但是,现在种地不收粮不交钱还享受种地补贴,使得本可以脱离土地非农化的农民不再抛弃土地。特别的是,农民认识到土地可能是自己未来的一笔可观的钱财(如被征用),更是不会抛弃土地。这使得土地很难向种地能手集中,很难形成实行现代化农业所需的整体耕种管理的大片田地。   

    2不能够促进农民的完全非农化。农民的社会化是社会发展的需要,让大量农民通过新的社会分工从自身裂变出去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农民的非农化是农村发展进步的标志和追求,但是现有的土地制度对农民的完全社会化、非农化起到了阻碍作用。完全有条件脱离土地的农民不再抛弃土地。土地耕种对在外打工的不少农民还有影响,妨碍他们在外发展的心理意识的形成。我们的土地制度应该起到积极地促进农民的完全非农化的作用。

    3给已经基本脱离本土和完全脱离本土的人的未来遗留难题。因工作、婚姻等基本脱离或完全脱离本土的人口将越来越多,但是,他的承包地还是他的个人财产,将来一旦遇到征地等事情,就有手续上的不便,有的还会引发与原家庭亲属、原村组的纠纷。再者,也可能损害了这些人的权益。例如因婚姻而到配偶方生活的人,远离自己原来的家庭承包地,如果原家中已经无人了,那么他只有出租或被迫低价出租给他人经营,而所得的出租费显然是远远低于自己经营的收益的,但他又有何办法呢?如果原家庭还存在,而亲属又有不讲情理等情况的话,很可能他就会在事实上失去土地或者与亲属发生纠纷。将来,这些人的权益受到损害后,维权是很难的。如果准许出卖“承包地”,就可以消除这一后患了,但是现实的法律不允许。

    现有的土地制度阻碍了农民的完全非农化和完全社会化,也就抑制了生产力的释放和发展,阻碍了社会的进步。

      解决上述两大矛盾:实行农村土地所有权的国有化和经营权的私有化。  

    实行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国有、经营权私有,各级政府根据社会和工业等的发展需要,作出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土地使用扩张的规划,依法划用国有土地,只要向农民补偿合理年限的土地产出(折算成货币,存入银行,逐年向农民支付)等就行了,不必支付土地补偿费等。(此见另文)这将解决现有土地制度与社会和经济发展中对农村土地要求的矛盾。

    更为根本的是,这将利于农民的社会化。  

    经营权的私有证应该发放给个人而不是家庭。可以出卖。现行的家庭承包制中,家庭成员个人对承包地是没有单独的处置之权的,它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个人的自由,不利于个人的发展。私有证发给个人,使个人有权处置自己的土地的经营权,将带来多方面的益处。

   1这样能够保证农民的权益不受损害。比如出嫁、远居外地的人就可以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转卖、赠与,不再与原土地存在关系。

   2促进农民的完全非农化和完全社会化。在非农领域获得了生存和发展的农民,生活中完全可以不依赖土地了,则就可以将土地的经营权卖掉,割断与土地的联系。另外,出卖经营权也可以给在非农领域中发展的农民提供资金。

   3促进土地向种地大户集中,形成现代农场化农业。土地的经营权可以出售,就必将出现土地买卖(主要是进入非农领域发展的人、婚出者、异地生存者等),这样,种田能手才能有大片土地,进行现代化农场生产,促进农业生产力的新的发展。

   4促进社会资金向农业投入,使社会资金有新的流向,得到新的整合和利用。现在,社会资金大都投放在工业、商业、房地产上,几乎看不到社会资金向农业投放。私有经营权的可卖性必将迎来社会资金投向农业,促进我国农业的现代化,促进我国的社会资金的投放空间的全面化,使社会资金得到新的整合利用,全面促进全社会的生产力的发展。

   5使人的自由迁徙权真正得到实现。一个农民若果想到另一个更适合他生存和发展的地方去,就可以卖掉经营权,真的远走他乡。婚姻等异地生活者卖掉原有的土地经营权后,如需要,完全可以在新的生活地再买。

   6有利于打破农村落后、消极的亲族宗法关系,建立积极的社会化的现代人际关系。经营权可以出卖,就可以加速人口的内外流动,推动经济的更快发展,使得旧有的思想观念更快地被冲击瓦解,农民的消极的亲族宗法意识将大为淡化,这将有利于农村治理,有利于农村人际关系的现代化更新。

    总之,土地经营权私有化,对于日益社会化的农民的益处是多方面的。它也将消除因土地集体所有而滋生的干群矛盾、群众矛盾、政治腐败。

     还将使村委会退出历史舞台。

    村委会只能是原先的社队向一种纯粹社会管理组织过渡的形式,它将随着劳动和土地制度的变化而变化,这是大家还没有认识到的,

    土地所有权国有,经营权私有,使得建立在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基础之上的村民委员会失去了存在的经济的、法律的依据。取消村委会,适应了农民社会化情势下无法进行真正的选举集体干部的实情,使得村级干部历史地消失,从而也就消除了我国政治中的村级腐败,极大地化解、消除了我国政治中的基层不良问题,极大地解放农民,有利于我国的政治建设。

    取消村委会后,可在农村设立民政部门的派出机构进行社会管理,比如设立农村事务管理服务处。这一机构人员由政府招考录用的人员担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将使我国的整个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人员全部知识分子化,符合现代社会的要求。这也使得管理农村的人员和经济实体分开,符合现代政治的要求。

    取消了村委会,农民的选举就是乡镇级以上的选举了。由于与被选举人不再是原来与村委会干部那样特殊的相互关系了,由于管理者和农村经济分开了,这将使得农民的选举减少不利因素的干扰,走向真实化。更者,它将要求政府官员的直接民选,促进中国的民主进程,促进实质性民主的实施。取消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和村委会,也就从经济、法律等方面让农民完全成为了社会人,——他只属于这个国家和社会,而不是属于某个狭隘的“集体”了,他的人身和活动也都是属于整个社会的了,也就使按照公民的现有居住地参加当地选举得以实现。

    取消村委会,也必将给乡镇改革指明方向。

    实行农村土地国有化、经营权私有化,取消村委会,将从经济和政治上割断几千年来束缚中国农民人身的最后一道绳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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