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富裕保障”是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
有网友问道:你连续写了多篇“最低富裕保障”的文章。你能不能说明一下“最低富裕保障”和邓小平提出的共同富裕有什么联系和区别?本文就来回答这个问题。
第一.彻底抛弃了“人均”和“整体”的概念
在贫富差距极其严重的今天,讲共同富裕而使用“人均”和“整体”的概念,等于在拿老百姓开涮。把一个拥有几十亿财产的人和100个穷人在放在一起做“人均”,这100个穷人立即会被“人均”成百万富翁。至于“整体”,媒体早就告诉我们中国已经整体进入小康社会。可见“人均”和“整体”是不受百姓待见、特别不受中国穷人待见的词汇。所以,“最低富裕保障”要彻底抛弃“人均”和“整体”的概念,强调保障“每个有劳动能力的中国公民”最低收入不能低于某个特定的值。我们都知道滥竽充数的成语,如果让所有乐师一起吹竽,就有人能够蒙混过关,可是要叫每个乐师单独的、一个一个地吹竽,就使得滥竽充数的人无处藏身。“最低富裕保障”就是要强调“每个”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力。
第二.给“富裕”下一个官方的权威的定义
富裕和贫穷本是相对的概念。关键在于选择什么样的参照系。如果你选择10亿元的富人做参照系,你认为根本就没有富起来,即使你已经拥有了几十万的财产,你也仍然会认为自己是个穷光蛋。如果官方说,你要和解放前比,解放前劳动人民吃糠咽菜,朝不保夕,你现在过上这么好的生活难道还没有富起来吗?如果官方用长征两万五给你做对比,你简直就已经富得不得了了。这样,争论就是难免的。你说你没有富起来,官方说你已经富起来了,这种争论会有结果吗?肯定不会有。如果我们都陷进这种口水仗之中,大家就不用干正事了。所以必须要有一个关于“富裕”的客观的可以衡量的标准。可是“富裕”又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有大富裕、小富裕、中富裕,穷奢极欲式的滥富裕之分。目前的当务之急是由官方给出一个关于“最低富裕”的权威标准。有了这个标准,一切的争论就会自然停止。比如某市主城区的最低生活标准是每人每个月190元,你拿到了这190元,你就承认“保障”了,你没有拿到,你就没有得到“保障”。一目了然。还有什么可争论的?所以,必须要有一个由各省市确定的、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富裕保障”的具体的数值。没有这个,一切都无从说起。共同富裕表达的是一个政治理念,而不是文学或艺术的概念,更不是酒后茶余的谈资。做为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最低富裕保障应该有一个准确的、严格的定义。
第三.把最低富裕保障上升到法律层面
就像最低生活保障一样,最低富裕保障也应该成为行政性法规,由各地政府明文予以公示,接受监督,接受考核,强制执行,而不是成为给媒体炒着玩的把戏。
第四.官员必须为最低富裕保障立下军令状
现在“共同富裕”就像流行歌曲一样人人在唱,到处都在唱。可是谁都不负责任,唱完了嘴一抹、屁股一拍,一走了之,留下老百姓在那里干瞪眼。到那时候百姓找谁去?所以必须立下军令状。一年以内达到什么标准,三年以内达到什么标准,五年以内达到什么标准,到时候兑现不了,你自己说,该撤职还是该法办?不能随便这么说着玩。这是有教训的。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2006年—2010年)》中,信誓旦旦保证说“缩小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水平的差距”,可是5年过去了,退休差距不但没有缩小反而拉得更大。该部的官员脸不红心不跳继续当官当得上好。如果骂人能把人骂死的话,该部官员早被企业老职工骂死若干次了。所以,必须立下军令状。不立军令状就别拿共同富裕来忽悠老百姓。
第五.最低富裕保障是一个“暂时”的目标
共同富裕并不是社会主义唯一追求的目标。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成为生产力中最起决定性的因素,加上充分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才是构成社会主义本质属性的基本条件。在这些基本条件之下,共同富裕是水到渠成的事,本是不需要单独予以“立项”的。然而,社会现实告诉我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劳动成为生产力中最起决定性的因素,加上充分的公平与正义”这些构成社会主义的基本条件在目前是难以实现的。
有消息说:“目前中国的财富超过百亿的富豪人数已经高达129人,胡润表示,这只是阳光下公开的百亿富豪,如加上财不外露的隐形富豪,中国身家过百亿的富豪至少有260人左右。”而中国的贫困人口约有3亿人。在这样巨大的反差之下谈共同富裕,总令人觉得有点怪怪的。
所以,在改变不了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暂时条件下,“最低富裕保障”是共同富裕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最低富裕保障”就没有共同富裕,没有“最低富裕保障”共同富裕就是空中楼阁。所以,“最低富裕保障”只是一个暂时的目标。是在改变不了私有制和剥削制度的暂时条件下的一个暂时的目标。如果有人问“不暂时”又该如何?那不是本文所能回答的问题,请他自己去看《中国共产党章程》,那上面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就不要来为难本作者了。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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