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土法”或下位法抵触上位法该不该问责!
用“土法”或下位法抵触上位法该不该问责!
笔者从纸媒上看到,有些地方政府对“钉子户”举办“维稳学习班”,如江苏省的响水县,2007年12月29日就对王书信上访强行办“维稳学习班”;2010年6月该省泗洪县又对孙银侠等人因拆迁问题举办“维稳学习班”还总结经验称:“这是对付刁民的好办法”。但有人在纸媒上发表评论:“令法治社会蒙羞”;又如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于今年3月23日以诽谤罪拘留了上访青年刘华到“无忧山庄”举办“维稳学习班”当刘华问拘留他的公安人员:“我诽谤谁啦”公安人员回答:“你诽谤了任志强”。刘华当场要求公安人员拿出证据。公安人员才去调查任志强,任说:“我没听说过刘华这个人,更没听说他诽谤我”,公安人员无法回答了就说:“反正你是维稳对象”。事情的经过是刘华的房子被强拆了。刘华三次去北京上访,被地方公安机关以诽谤罪为由带到“无忧山庄”办“维稳学习班”,刘华从维稳学习班“逃跑”出来,一纸诉状把天心分局告到法庭上,而且引来北京有名律师刘亚军主动从北京跑到长沙为刘华辩护,而天心分局在开庭时没人应诉,公安人员称,是领导安排的,我们是个执行人。
看到上述这些报道,就联想到洛阳市王城广场上一幅长长的条幅上写着“要求洛阳市西工区维稳办释放王仙峰等四人” 拘留王仙峰等人理由是“王扰乱办公秩序”(见旁证1)据传说王仙峰等人在洛阳王城广场聚众唱红歌乐器和旗帜被盗,多次报案得不到解决,去西工公安分局询问被拘留转给区维稳办的。而且还不是个案。如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拘留魏顺献的理由是“魏在洛轴广场悼念毛主席为由,组织群众聚会,扰乱公共秩序”(详见旁证2);洛阳市公安局西工分局,天津分局及稳定办这些拘留理由与我国《宪法》不符,是“土法”或下位法抵触上位法。《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查院批准或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从上述拘捕通知上,既看不到检察院审批,也看不到法院的决定,就把人拘捕了。还应看到王城广场和轴承广场本来就是休闲广场,既不影响交通秩序,又不影响公民聚会,每逢节假日,都有公民聚会唱地方戏、唱歌、跳舞等活动。纪念毛泽东逝世和唱红歌只是其中信仰的一种,更说明毛泽东在人民中的威望,这就是民意。怎么能随便把这些人拘捕起来呢?有的被拘留一年。笔者认为就是他们有不轨行为,也应该按司法程序进行报批,因他们的行动不属于突发事件,怎么可以用土法或下位法抵触上位法呢?所以,应该纳入禁止和问责范围,情节严重的逼供,还应该追研刑事责任。如果不制止变成了潜规则,反而会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