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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二十问之三:为什么苏联模式没有建设成真正的公有制?

火烧 2022-07-21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文章分析苏联模式未能建成真正公有制的原因,指出其误解恩格斯对公有制的界定,忽视个人所有制,导致无法实现全社会全体人民直接占有。

  我们知道,苏联模式是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模式,即使部分社会主义国家有所改革,在所有制方面也没有根本改变苏联模式“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体制”的特征。

  同时,我们也知道,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所建设的公有制并没有真正达到马克思、恩格斯所确定的公有制标准,并不是真正的公有制。

  其实,早在上世纪苏联模式形成之时,就开始注意到国有制不是公有制的问题。之后许多社会主义国家为此进行了多方探索,希望继续提升国有制的所有制性质,实现真正的公有制。

  但是所有这些努力都失败了。

  为什么会失败?主要有两大原因:

  一是误解了恩格斯对公有制的界定。

  恩格斯对公有制的界定是“一方面由社会直接占有,作为维持和扩大生产的资料,另一方面由个人直接占有,作为生活和享乐的资料。”(注1)。

  对这段话中的“社会”,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错误地认为可以由某类机构来代表全社会实现占有,而忽略了对占有的限定词——“直接”,根本没有意识到这里的“社会直接占有”是指全社会全体人民直接占有。所谓直接占有,当然不能通过某类机构来“代表”全体人民实现占有。即使是最早确认国有制不是公有制,要建设“社会所有制”的前南斯拉夫也是如此——结果所建设的“社会所有制”其实不过是集体所有制罢了。

  二是对公有制的研究不足

  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二十世纪的社会主义国家普遍认为“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已经很圆满地解决了公有制的理论问题,所以竟然忽视了公有制理论的研究。至今都没有认识到真正的公有制必须要包括个人所有制的内容,至今都没有认识到公有制必须达到全体人民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的标准,至今依然选择没有个人所有制的国有制来建设真正的公有制——其结果自然无法建设成全社会全体人民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的公有制。

  所有制的基础,或者说主体,是个人所有制。这是因为人类社会是由无数个人所组成的。历史上,无论人类社会处于什么阶段,所建立或者确立的所有制都是以相应的个人占有制度为主体的。当确定了(通过法律)各阶级各阶层的个人占有制度的内容和性质后,社会的所有制内容和性质就确定了,所以,整个社会的所有制主体就是社会全体个人的所有制的总和。例如,奴隶制私有制的确立就是通过确立奴隶主个人的私有制、剥夺奴隶的所有权力(包括人身权力)来实现的。自然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建立是通过确立资产阶级的个人私有制来实现的。

  同理,建设公有制的途径就必须要建设公有制条件下的个人所有制。

  但是,国有制中根本没有个人所有制的内容,所以,二十世纪社会主义国家所建设的“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体制”,根本无法升级改造成全社会全体人民公开地和直接地占有的公有制。

  这就是“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体制”没有能够建设成真正的公有制的原因!这就是我们不断深化国企改革,但始终没有能够建设成真正的公有制的原因!

  不仅如此,上述两大失误还导致了无法理解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关于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论断,使之成了一个难以理解的“迷”。

  可以说,“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体制”的道路,实际上是一条以强制手段“取消个人私有制”的道路。事实已经证明,个人私有制是不能依靠行政强制手段“取消”的。我国改革开放前,“极左”路线也曾大力推行“取消个人私有制”的政策,结果最后被取消的却是按劳分配。

  那么,该如何建设真正的公有制?

  首先,纠正对公有制的错误认识。公有制是指全社会全体人民公开地直接占有。

  其次,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国家,以国家所有的财产做基础,吸收全体人民的投资,共同建设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公有制企业。

  最后,共产党领导工人阶级,进而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管理、监督公有制企业,发展、壮大公有制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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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20卷,第3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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