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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毛主席纪念馆的方城县惊现土地违法大案

火烧 2011-09-0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方城县被曝非法征收耕地用于企业建设,未取得建设用地批文,涉嫌违法占地,引发广泛关注。

强拆毛主席纪念馆的方城县惊现土地违法大案

     日前强扣“违法占地”罪名下令拆除土山村毛主席纪念馆的河南省方城县惊现土地违法大案,到底谁在执法犯法,就让事实说话!  

没有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用地的批文,就征收了农民大面积耕地用于建设。供地时不经招拍挂就直接把地给了用地者。房地产用地要么不经招拍挂就暗箱操作了,要么少出让多供地,损公肥私。涉嫌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事件和违规供地事件连续不断地发生在河南省南阳市的方城县——  

河南方城县惊现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大案  

      近几年来,方城县为扩大产业集聚区和城市建设,大肆征收村民承包的耕地,仅该县券桥乡姬庄村委朱庄等自然村就被非法征收了上千亩耕地。群众不断上访反映,当地政府欺上瞒下、威逼利诱,导致被征地村民敢怒而不敢言。目前,违法行为一直在继续。对此情况,记者在采访时以书面的形式要求有关部门提供本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遭到了拒绝。记者以知情权被剥夺为由将有关部门告上了法院,法院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一天时间就帮助记者拿到了结果。自此,方城县违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的大案浮出了水面。  

没有获得建设用地批文就征用占用大面积耕地  

      据姬庄村委朱庄村村民介绍,该村被征收了很多耕地,现在还在继续征收。据统计,2008年以来占地建设的企业有:方城县新能源产业集聚区弘裕一号标准化厂房占地86亩、南阳金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吨花生仁项目占地130亩、南阳金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列保健品项目占地150亩、南阳鑫源粮油有限公司占地10多亩、台湾液晶电视机项目占地30亩、河南欣欣粮油设备有限公司占地36.04亩、方城县金龙金属涂料厂占地30亩、日本秸秆板材项目占地100多亩。2008年以前占地企业有:方城县精密轴承有限公司占地150亩、兽药园(原灯管厂)占地60亩、南阳市金裕城门业有限公司占地20亩。现在竖立有项目牌子正在征收的有:台湾贝伦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指纹安全锁项目17亩、方城县产业集聚区弘裕二号标准化厂房150亩、方城县金穗公司面精加工项目69亩、方城鸿发速冻食品100亩。  

      不仅朱庄村,其他村的耕地被征用搞企业建设也很多,如程庄、白庄、张百合庄等被占耕地建的企业有:方城县金馥植物油有限公司占地70亩(原电业局以每亩2.3万买入的土地,2010年以总额900万买给金馥公司)、方城县宛北叉车有限公司占地80亩、日本秸秆板材有限公司占地150亩、方城县纯棉三巾制品厂占地26亩、白庄自然村一无名企业占地70亩、南阳防爆厂(原幺庄村附近沣润纸业)占地40亩。  

 这些占地和征地是否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农用地转征的批准文件?  

      记者在河南省国土资源厅的网站上查看了方城县2006年以来获得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情况。大致情况为:
       2010年3月26日 豫政土(2010)254号文批复方城县2009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权属单位是杨集乡、城关镇的王庄村、东关村、新建街)8.8278公顷;
       2010年3月29日 豫政土(2010)265号文批复方城县2009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权属单位是二郎乡后林村、滹沱村)12.3231公顷;
       2010年4月1日 豫政土(2010)291号文批复方城县2009年第四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权属单位是城关镇新建街)4.1642公顷;
       2009年2月22日 豫政土(2009)94号文批复方城县2008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权属单位是杨集乡、城关镇的大官庄村、官王庄村、安庄村、翟庄村)12.6666公顷;
       2009年4月30日 豫政土(2009)376号文批复方城县2008年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权属单位是杨集乡、城关镇的大官庄村、官王庄村、安庄村、翟庄村)13.3277公顷;
       2007年3月21日 豫政土(2007)83号文批复方城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权属单位是城关镇、杨集乡的南阁村、新建街、翟庄村、西关村、三里岔村、安庄村、王庄村)24.7146公顷;
       2006年3月25日 豫政土(2006)259号文批复方城县2005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权属单位是城关镇、杨集乡的交通街、翟庄村、西关村、三里岔村、安庄村、王庄村、官庄村)26.8781公顷。
      但是,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示的批文还不全。在南阳市国土资源局的网站上,记者只查到了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公示中遗漏的批文文号,没有具体内容。为此,记者专程赶到河南省方城县国土资源局,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查看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然而,方城县国土资源局以各种理由拒绝了记者的要求。一星期后,记者以方城县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方城县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方城县人民法院在接案后雷厉风行,从立案到结案只用了一天时间,就帮助记者拿到了要求查看的批文复印件。
      记者从这几个批文中看到:
       2009年4月30日 豫政土[2009]570号文批复2008年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是杨集乡、城关镇的大官庄、官王庄、安庄、交通街、南关、新民、翟庄、西关、三里岔、新建街潘庄、包庄)35.0367公顷;
       2009年5月12日 豫政土[2009]537号文批复2008年第一批次乡镇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是杨集乡、独树镇、清河乡、柳河乡、古庄店乡、赵河镇的大官庄、滹沱村、吕河村、花山留村丰王庄组、老庄村东西组、柳河村、李家印村、贺家村)11.8277公顷;
       2009年9月25日 豫政土[2009]660号文批复方城县第一批补办手续(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是杨集乡大官庄村三组)1.0667公顷;
       2009年10月12日 豫政土[2009]674号文批复2009年第一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收土地权属单位是杨集乡、城关镇的官王庄、三里岔、翟庄、顺城关、新民、安庄)18.8863公顷。
      查完所有批文可以看出,劵桥乡村民承包的耕地没有批文就已经被大面积占用了。  

      不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招拍挂就大量供地给开发商  

      南阳金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券桥乡朱庄村圈占了两块地,南阳金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吨花生仁项目占地130亩、南阳金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系列保健品项目占地150亩。通过查看方城县土地出让情况得知, 2011年4月12日 ,方城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城县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了新能源产业聚集区(西园)内吴府大道西侧,迎宾路南侧,和兴路东侧8.7818公顷工业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用地单位是南阳市金子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用地280亩,挂牌出让了121亩。另外的159亩就随意给使用了,出让的地价合9万一亩,这159亩价值1400多万的出让金哪去了?
      在方城县,违规出让土地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工业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严禁用地者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圈占土地,通过补办用地手续规避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是,方城县对新增建设用地还使用协议出让的形式提供土地给企业使用,直接导致本应该招拍挂的土地出让金减少,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例如: 2010年7月23日 协议出让了二郎庙乡后林村工业用地7.1346公顷(新增建设用地),用地单位是南阳广宇太阳能有限公司。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
      不仅如此,方城县土地出让中还存在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房地产和商业用地中,方城县就存在不经招拍挂就供地、招拍挂的少而供地多、超权限范围出让土地等问题。经调查,方城县城区商业和房地产用地直接对抗国家政策的有三种情况。
      其一,《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出让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但是,方城县竟然不经招拍挂就提供土地给房地产商做商业性开发。例如:位于文化路与张骞大道交叉口由南阳市昊鼎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央华庭项目,项目占地32亩;位于南阳市方城县国泰宾馆西侧,由南阳市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盛家园项目;位于东北部,南临康达路,西靠人民路,北至农贸市场区间路,东依解放路,由南阳鸿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鸿达四季花城项目,占地近百亩;这几个项目,在相关的公告中,根本查不出来,也就是说这几宗占地是未经招拍挂就有国土资源局提供给了房地产开发商进行开发。
      其二,通过招拍挂出让的土地少,而国土局供给的土地多。例如:位于方城县凤瑞路汉坝公园南侧的裕邦方舟城项目,项目占地8.2094公顷(123.141亩),开发商是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而实际情况是,南阳市裕邦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 2009年8月25日 通过招拍挂在该区域拿到了3.6496公顷(约55亩)住宅用地,土地出让金为1920万元。这多供的68亩,按该地块的出让价计算,价值约2370万元。也就是说,导致了国有资产2370万元流失。位于方城县凤瑞路与高速引线交汇处的润豪世纪广场项目,据售楼人员介绍,该项目占地220亩,开发商为方城县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查证,方城县兴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于 2010年12月3日 在此仅取得了6.8189公顷房地产用地(合102.2835亩),土地出让金为8580万元,每亩地均价约合83.8845万元。多占部分价值高达9870余万元。也就是导致了近亿元国有资产流失。还有一个方城县吴府街旧城改造项目,占地33.2292公顷(498.438亩),用地者为河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该项目于2009年开始建设。但是,从国土部门公开公告的土地出让情况中,能查到的只有 2011年7月26日 发布的一宗地块公示,占地面积为2.53542公顷(38亩),位于释之路南侧,吴府街东侧。
      其三,国土资源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中明确要求,小城市和镇商品住宅项目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7公顷(105亩)。但是, 2010年6月25日 ,方城县国土资源局通过挂牌出让了一宗12.1454公顷(约182亩)的住宅用地。供地结果显示,该宗地为其他普通商品房用地,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
      针对方城县房地产供地的混乱状况,对这些涉嫌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的行为记者以举报的形式向方城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材料,方城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已经接受了记者所提交的材料,记者在等待当地检察机关的立案查处结果。
      下一步,结合方城县涉及的违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严重情况,记者在媒体公开披露的同时还将以书面的形式向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各级人民检察院、有关主管的政府部门递交情况反映,直到有个最后的处理结果为止。让依法行政还给人民。  

   

附相关链接: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的立案标准:  

渎职犯罪案件  

(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玩忽职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条),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十一)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  

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十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案(第四百一十条),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30万元以上的;  

3、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非法低价出让林地合计30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百分之六十的;  

5、造成国有资产流失30万元以上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基本农田十亩以上,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五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依照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定罪处罚。  

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者虽然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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