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费与富裕稳定
律师会费与富裕稳定 一
2009.9.3. 送周永康中央政法委书记信箱(因中国律师网没有律师协会领导信箱,请中央领导关心一下以下问题。)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交规定不合理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五日,本所(个人制、只有一位律师)向衢州市律师协会申请减交律师协会团体会费6400元,交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1600元。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一日浙江省律师协会回复不批准。
全国律师协会规定,律师协会会费的收交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团体会费年度每所五人(含五人)至三人交一万元,每增加一人增加交一千元;个人会费年度每人交二千元;衢州市按80%收交会费。
个人制律师事务所二〇〇八年度律师协会团体会费收交,浙江省律师协会规定,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按所交会费。本所只有一位律师也要交团体会费8000元。
本所只有一位律师年度业务收入近年也只有四、五万元,年度交税收款(按业务收入约10%交)也只有四、五千元。
按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参照规定,本所二〇〇八年度律师协会会费交款:团体会费8000元,个人会费1600元,还有衢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按业务收入1%交),总共约10000元。
按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参照规定,本所律师协会会费款,大大超过了税收款,大大超过了全国律师协会会费收交规定(超过了业务收入的3%)。
浙江省律师协会团体会费收交的参照规定,也违背《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按人头平均交会费办法。
另外,《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按人头平均交会费办法,也极不合理。导致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收入高的,跟业务收入低的,都按人头平均交会费,成了杀贫济富。律师协会的会费收交应当参照税收按比例收交,且不应当超过税收款。
总之。本所认为,浙江省律师协会回复极不合理,本所只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1600元(8000元∕5人),不缴纳团体会费6400元。请全国律师协会解决。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律师会费与富裕稳定 二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
减交律师协会团体会费申请书
申请人: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11082008400758),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斗潭新安路11号,负责人胡永晖,电话13957033325。
申请请求
贵会批准申请人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减交二〇〇九年度律师协会团体会费6400元,缴纳律师协会团体会费1600元。
申请理由
一 业务收入。申请人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个人制,二〇〇九年度业务收入(只有一位律师)为39900元。
二 交税费款。申请人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二〇〇九年度共计交税费3021.8元,占业务收入7.6%[营业税5%,其他税费0.7%;个人所得税(业务收入×25%×5~35%]。现行交税费率,业务收入低的所低于9.7%[2008年前交税费率为9.7%(个人所得税为4%)],业务收入高的所高于9.7%,更照顾了业务收入低的所。
三 按百分比。全国律师协会规定,律师协会会费的收交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申请人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二〇〇九年度的3%为1197元。按百分比交会费,照顾了业务收入低的所。
四 按人员数。《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执业律师5人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0000元;执业律师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执业律师应缴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衢州市区为80%)。该办法:按人员数交会费,照顾了业务收入高的所。
五 办法精神。《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当时没有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按该办法的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的精神,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年度每所应按人数交,1人约交2000元(10000元/5人)。
六 特别困难。如不管每所执业律师5人还是1人,统交团体会费10000元。申请人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二〇〇九年度,要交团体会费8000元,个人会费1600元,市会费1%为399元,共计会费9999元,占业务收入25%,确实特别困难。
七 综上所述。申请人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如交团体会费8000元,共计会费占业务收入25%,确实特别困难(大大超过了交税费款)。
按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个别特别困难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向所在市(省直)律师协会申请减免当年团体会费。”特申请减交律师协会团体会费,请予批准。
此致
衢州市律师协会
申请人:(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八日
衢州市律师协会
关于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会费减免的决定
你所《关于要求减免会费的申请》悉,因你所不符合《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减免会费条件,经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不予减免。请按照标准及时足额交纳。
(衢州市律师协会公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衢州市司法局整改通知书
衢律考(2010)1号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
经考核,你所下列事项未达到合格标准:
一 未全部履行团体会员义务。2010年度你所应缴团体会费8000元,已交1600元,尚欠6400元。
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和《关于做好2010年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司办〔2010〕35号]规定精神,现责令你所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予以整改,否则,我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衢州市司法局公章)
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
律师会费与富裕稳定 三
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与共同富裕
一 应缴团体会费标准
一 按百分比。全国律师协会规定,律师协会会费的收交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该规定是按百分比交会费,照顾了业务收入低的律所。
二按人数缴。《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执业律师5人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0000元;执业律师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执业律师应缴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衢州市区为80%。”该办法是按人数缴会费,照顾了业务收入高的律所。
三 按律所缴。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收缴,现不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是5人还是1人,每所统缴团体会费10000元(衢州市区为80%)。
二 应缴团体会费问题
一 违背法律。《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而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团体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违背法律收缴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却至今不修改。而2010年4月1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 违背精神。《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5月31日 浙江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当时没有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费收缴,现不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是5人还是1人,每所统缴团体会费10000元(衢州市区为80%),与《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的精神相违背。
三 共同富裕。现一部分律师一部分地区律师事务所先富起来,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要体现先富的帮助后富的,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律师协会的会费收缴应当参照税款按比例收交,且会费不应当超过税款,不应当杀贫济富。“微型企业”的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共同富裕的一条途径。不要让“规范化、规模化、律师会费”压制个人制律师事务所。
三 本所团体会费现状
一 业务收入。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设立,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个人制, 本所只有一位律师年度业务收入近年也只有四、五万元,年度交税款(按业务收入约10%交)也只有四、五千元。
二 本所统缴。按现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费收缴,不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是5人还是1人,每所统缴团体会费10000元(衢州市区为80%)。本所统缴团体会费8000元,个人会费1600元,还有衢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按业务收入1%交),总共会费约一万元。
三 本所应缴。按《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的精神,本所应缴团体会费1600元,个人会费1600元,还有衢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按业务收入1%交),总共会费约三 、四千元。
本所按《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的精神,应缴了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年1600元。2009年、2010年本所年度检查考核却都被暂缓考核,2011年本所年度检查考核也将要被暂缓考核,这合理、合法吗?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胡永晖 电话013957033325
二〇一一年五月五日送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信箱
衢州市司法局
整改通知书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
经考核,你所未完全履行本年度会员义务(2011年你所应缴纳省律协团体会费8000元,实际交纳1600元,尚欠6400元)。根据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省司法厅《关于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和省律协《关于2011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浙律协〔2011〕14号]的文件精神, 并经衢州市律师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现责令你所在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1. 补缴省律协团体会费6400元缴纳清单的证明材料。
2. 提供你所2010年收案登记本、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财务凭证。
(衢州市司法局公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与共同富裕
一 应缴团体会费标准
一 按百分比。全国律师协会规定,律师协会会费的收交总额,最高不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该规定是按百分比交会费,照顾了业务收入低的律所。
二 按人数缴。《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执业律师5人以下(含本数、下同)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为每所10000元;执业律师5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每增加1人,会费增加1000元。执业律师应缴个人会费为每人每年2000元。衢州市区为80%。”该办法是按人数缴会费,照顾了业务收入高的律所。
三 按律所缴。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收缴,现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是1人,每所仍要统缴团体会费10000元(衢州市区为80%)。
二 应缴团体会费问题
一 违背法律。《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而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事务所不是律师协会团体会员。《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收缴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却至今不修改。而2010年4月10日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修订,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 违背精神。《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5月31日 浙江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而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不能设立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费收缴,现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1人的,每所仍要统缴团体会费10000元(衢州市区为80%)。这样的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收缴也与《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的精神相违背,且当时没有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
三 共同富裕。现一部分律师一部分地区律师事务所先富起来,律师协会会费收缴要体现先富的帮助后富的,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律师协会的会费收缴应当参照税款按比例收交,且会费不应当超过税款,不应当杀贫济富。“微型企业”的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也是共同富裕的一条途径。不要让“规范化、规模化、律师会费”压制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
三 本所团体会费现状
一 业务收入。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七日设立,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执业律师1人)年度业务收入近年也只有四、五万元,年度交税款(按业务收入约10%交)也只有四、五千元。
二 本所统缴。浙江省律师协会的团体会费收缴,现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为1人的,每所仍要统缴团体会费10000元(衢州市区为80%)。按这样本所统缴团体会费8000元,个人会费1600元,还有衢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按业务收入1%交),总共会费约一万元。
三 本所应缴。按《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的精神,本所(执业律师1人)应缴团体会费1600元,个人会费1600元,还有衢州市律师协会会费(按业务收入1%交),总共会费约三 、四千元。
总之,按《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的精神,本所是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人)应缴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年1600元(10000元×80%÷5人)。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九日 送衢州市司法局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
整改申辩书
衢州市司法局:
您局的《整改通知书》收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现本所申辩如下。
一 《整改通知书》认定的“2011年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省律协团体会费8000元,实际交纳1600元,尚欠6400元”, 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 无效条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4年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不是律师协会团体会员。所以,200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六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收缴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条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应属无效。
(二) 没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4年的规定,没有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所以,2004年的《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没有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会费规定。
(三) 依法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8年修订的规定,设立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律师协会团体会员。所以,2004年的《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也应当相应修订,但该办法却至今未修订。
二 《整改通知书》认定的“经考核,你所未完全履行本年度会员义务(2011年你所应缴纳省律协团体会费8000元,实际交纳1600元,尚欠6400元)”,没有相应的事实依据。
(一)参照交费。参照《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应缴团体会费按所内执业律师人数确定”的精神,本所是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1人),参照交纳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每年1600元(10000元×80%÷5人)。
(二)尽快修订。请浙江省司法厅敦促浙江省律师协会,尽快修订《浙江省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北京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4月10日修订,个人制的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三)完全履行。总之,本所已参照交纳了律师事务所团体会费,超法律规定的完全履行了本年度会员义务。
特此申辩。
(浙江元衢律师事务所公章)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行政起诉状
原告:胡永晖,男,195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律师,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小西门鹿鸣8幢2单元502室,电话139 5703 3325。
被告:衢州市司法局 ,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荷三路249号,
法定代表人:舒富良局长。
诉讼请求
被告衢州市司法局返还原告胡永晖律师执业证书。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原告胡永晖的律师执业证书,上交被告衢州市司法局进行考核。但原告胡永晖的律师执业证书,被告衢州市司法局至今没有返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原告胡永晖认为,被告衢州市司法局应当返还原告胡永晖的律师执业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特起诉之,请予判决。
此致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胡永晖签字)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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