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shan:社会主义国家应当明确讲人治与德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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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德治与法治的问题我曾谈过,但当时夹有其他问题,所以不够突出。现在把当时的文字略做整理重新发表,是我对人治、德治与法治的系统性看法。法治与人权有关。本文末尾对人伦与人权的区别从哲学角度做了分析,希望引起重视。
哲学是科学的科学,是最根本的基础。各种具体的政治、经济、文化上的观点分歧,归根结底都是哲学上的分歧。所以对不同观点的分歧从哲学上去分析,是从源头上去解决问题,最能把问题本质看清楚,是一通百通彻底解决。本文对人治、德治与法治的分析,就是从哲学原理上去分析,把问题本质彻底搞清楚。简言之:人治与德治的哲学基础是理性主义,法治的本质不是要不要守法,而是自由竞争,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一种表现,哲学基础是反理性主义。主张法治的自由派和法律党忽略“实质正义”的实质是否认真理的客观性,片面强调“程序正义”的实质是主张用自由竞争解决一切。
多年前我对一朋友说过,要在意识形态上彻底把握主动战胜资产阶级,就必须把资产阶级在意识形态上的根本价值准则,即相当于逻辑上的那个大前提彻底否定,这才是最厉害的!譬如在人治法治的问题上,资产阶级自由派攻击我们的思路如果用逻辑上的三段论表示,大前提是“法治是对的,人治是错的”,小前提是“资本主义国家讲法治,社会主义国家不讲法治”,结论是“所以资本主义国家比社会主义国家好”。要否定这个结论,我们过去惯用的反驳方式是承认他的大前提,即承认“法治是对的,人治是错的”,只否认他的小前提——我们宣传说: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是虚伪的法治,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才是真正的法治。然后推翻对方的结论,得出我们的结论:所以社会主义国家比资本主义国家好。这种不否定对方逻辑上的大前提,即根本的价值准则,只否定对方小前提的反驳方式是软弱无力和被动的。我的反驳方式是不否定对方的小前提,而是直接彻底否定对方的大前提,即“法治是对的,人治是错的”,把对方根本的价值准则推翻,并用我的大前提即价值准则“人治是对的,法治是错的”取代对方,由此推翻对方的结论。我认为象这样直接彻底否定对方逻辑上的大前提即最根本的价值准则的反驳方式才是最厉害的,是真正打中对方要害,是最主动有效的!在所谓“人权”、“宪政”等问题上,也应当如此反驳自由派。希望左派注意。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者房宁最近引起自由派围攻,原因就在他的一些议论触动了自由派“法治对,人治错”这个最根本的逻辑大前提。尽管只是触动,还没有彻底推翻,但已让一些自由派人士暴跳如雷。这说明什么?说明房宁关于人治法治的议论已触动到自由派的致命要害,即自由派最根本的逻辑大前提上。这就说明要在意识形态上真正把握主动打败资产阶级,最关键的是要否定对方立论的逻辑大前提,即最根本的价值准则,如人权法治宪政之类,——这才是最厉害致命的!也是最能让自由派跳起来的。在看待人治法治上,我比房宁更进一步,把自由派根本的逻辑大前提“法治对,人治错”完全推翻,而且是从哲学原理上推翻,因而具有根本性质。
一,人治与法治的哲学分歧
哲学上看,人治与法治的分歧就是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虚无主义)的分歧。理性主义承认真理的客观性,承认人有能力认识客观真理。人的能力有高有低,认识真理就有先有后。能领先于一般群众认识到客观真理的人就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在理性主义看来,一个好的领导者就必须是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才识超群,能优先认识到客观真理,从而为民做主,也就是为人民主持公道、指明方向。这就是人治。在社会主义国家,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先进分子,掌握了马克思主义的真理,认识到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所以要作为领导者领导人民去建设一个理想美好的社会。所以社会主义国家确实应该讲人治。“党的领导”就是标准的人治。反理性主义否认真理的客观性。既然客观真理不存在,那就别指望有个优秀的领导者认识到客观真理从而为民做主,只能是放任自流,让大家自由竞争。政治上的自由竞争就是宪政民主,经济上的自由竞争就是市场经济。要自由竞争也必须遵守一定的规则,这就是所谓“程序合法”或“程序正义”。这个规则的制订也有它的思想基础,就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也就是说法治的本质不是要不要守法的问题,而是自由竞争,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和资产阶级抽象人性论,哲学基础是反理性主义。用法治解决问题通常就是打官司。打官司不就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一种竞争吗?鼓吹法治的法律党片面强调“程序正义”,忽略“实质正义”,实质是否认真理的客观性,是反理性主义即虚无主义的表现。因为“实质正义”即客观真理不存在,所以不能指望有个好领导来为民做主,有问题只能靠自由竞争来解决。自由派鼓吹“程序正义”和“程序合法”的实质,是主张用自由竞争解决问题,哲学根源是反理性主义即虚无主义。真的讲法治,“党的领导”马上要否定。
二,德治与法治的区别
儒家讲德治。德治实行的前提是价值一元,即是非善恶有客观统一的判断标准,哲学前提是理性主义。作为反理性主义,资产阶级自由主义否认真理的客观性。既然客观真理不存在,只能放任自由,让大家自由竞争。法治的实质是自由竞争。自由竞争就是弱肉强食,谁的拳头大谁就有理。单纯的法律不过是一种外在的强制监管手段。任何一个社会集团,只要有足够的实力强迫别人服从自己的意志,那他的意志都可以成为法律。主张法治,把法律作为治国的最高根本,实质就是谁的拳头大谁就有理,是霸道尚力,不是王道尚德。按理性主义哲学立场,人以德为本,是非善恶有客观的判断标准。对治理国家而言,道德是根本,法律是末节,只是技术工具。法律必须以道德为依据,必须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如果法律不以道德为依据,不能起到惩恶扬善的作用,这样的法律就是恶法,没有正当性。德为本,法为末。是德比天大,不是法比天大。人治与德治的哲学前提都是理性主义,法治的哲学前提是反理性主义。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哲学就是一种理性主义哲学。所以社会主义国家应该明确讲人治与德治,否定法治。
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德治而非法治而言,当务之急不是搞什么“核心价值体系”,而是构建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体系。有了完善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体系,社会主义的德治才能有效实行。对构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体系而言,我认为要坚持三大原则:1,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体系的价值观基础是集体主义;2,哲学基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3,社会主义社会处理人际关系的总原则是团结互助,先进带后进共同进步,不是弱肉强食大鱼吃小鱼。
哲学是最根本的。儒家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在哲学上是相通的——两者都是理性主义,都具有辨证的思维方法,即整体性思维模式。从理性主义和辨证思维出发,在价值观上儒家与马克思主义都是集体主义,主张整体先于个体,否认独立自由个体的存在。道德至上的儒家思想对资本主义和商品经济有强大压迫力。对构建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体系而言,中国古代的儒家道德学说可以作为一份重要的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
三,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的区别
道德判断与法律判断的区别就是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区别。人对事物的判断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价值判断是对事物内在本质的判断,涉及到事物存在的合理性问题,有褒贬色彩,如道德上的善与恶,政治上的进步与反动。事实判断是对感性事物存在的判断,不涉及事物的内在本质和存在的合理性问题,不带褒贬色彩。价值判断属于理性认识范围,要谈对错;事实判断属于感性认识范围,是只谈真假,不谈对错。价值判断的对象是事物的内在本质,不是人直接可以感觉到的。事实判断的对象是感性事物,是人可以直接感觉到的。道德判断,如某行为之善与恶,是对人的行为本质的一种判断,属于价值判断。法律判断,如某行为之合法非法,只是对一感性事物表面特征的判断,不涉及事物的内在本质,属于事实判断范围。德治强调价值判断,法治忽略价值判断,只讲事实判断。这就是所谓“法律不讲道德”的实质。德治与法治之争的哲学本质,是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之争。
四、有治人无治法
人治与法治的分歧,从一个角度讲,就是人与法之间,到底谁是第一性?所谓“人大还是法大”?我认为人肯定是第一性,法只能是第二性。因为只要是人做的工作,这件工作做得好与不好,肯定是出在做这件工作的人的身上。法律的制订、实施和维护,当然是人的工作,要依赖于具体的人。所以法律制订得好不好,实施得好不好,维护得好不好,都出在相关的人的身上。人的素质有高有低。如果相关人员素质发生变动,那么相关的工作质量也会随之变动。是所谓“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举,人亡政息”。人与法之间,人当然是第一性,法只能是第二性。法治的观点如要成立,逻辑上必须有个假定前提,那就是世界上有个东西叫做法律或者制度,它可以脱离具体的人自己制订自己,自己实施自己,自己维护自己。但问题是真的有那么个东西吗?鼓吹法治的自由派阵营真的能找出这么个东西给我们看吗?
五,如何看待“清官意识”?
中国古代的“清官意识”是主张法治、反对人治的自由派法律党的一贯攻击对象。我认为对中国古代的“清官意识”不能全盘否定,要一分为二:有积极面和消极面。积极面是要求领导者要为民做主,即为人民主持公道、明辨是非。消极面是古代社会劳动人民没有政治权力,对清官只能被动地等。如果朝廷派个清官下来,那老百姓很幸运,但如果派的是庸官或昏官贪官,老百姓也没办法,只能默默忍受。我们现在对“清官意识”要肯定积极面,解决消极面。解决的办法就是落实社会主义民主。在社会主义国家,领导者要接受人民有效的民主监督。如果你能力不行,不能胜任领导者的工作,群众可以用手中的民主权利让你下去,另选有能力的人上来。用社会主义民主解决“清官意识”的消极面。
六,法治成本高
在社会管理手段上,法治强调外在的强制监管手段。外在的强制监管手段是要花钱的,成本很高,穷人和穷国是玩不起的。中国就是一个穷国,绝大多数人都是穷人。所以在中国推行法治完全脱离国情。由于法治实行的成本高,所以在实际操作上必定对穷人不利,对富人有利,对雷锋不利,对王石有利。雷锋是穷人,王石是富豪。所以在雷锋这样的穷人立场上,确实希望有个好人好政府,希望有清官主动为民做主。毛主席讲人是要点精神的。实际就是在社会管理上强调人的道德自觉而非外在的强制监管手段。有良好的道德自觉或道德责任感做基础,再适当加一点外在的监管手段,这个管理效果可以很好。但如果没有良好的道德自觉做基础,就单凭外在的监管手段包括所谓“物质刺激”,这个管理不会好。“高薪养廉”的问题也一样。
七,“法无禁止即自由”的错误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行为要求,不是最高限度的行为要求。“法无禁止即自由”的错误就在于把最低限度的行为要求当成了最高限度的行为要求。单纯的法律不过只是一种外在的有形的强制监管手段。再完备的法律都是有漏洞可钻的。所以鼓吹“法无禁止即自由”,就是说只要没有外在的强制约束,为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可以不择一切手段干尽一切坏事,是一种标准的偷奸耍滑钻空子的刁民心态。惟利是图的资产阶级不就是地地道道的刁民吗?老实本分的人,有严格道德自律的人,决不会有这种念头。
八,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
哲学上有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的区分。马克思主义属于理性主义,自由主义属于反理性主义即虚无主义。理性主义承认普遍性必然性。反理性主义否认普遍性必然性,只承认特殊性偶然性。反映在判断上,理性主义认为人可以对事物做全称判断,反理性主义认为人对事物只能做特称判断。但反理性主义的思想如果表述为一个判断的话,其实也是一个全称判断。这就是反理性主义的逻辑矛盾。当然,对蛮横无理的人来说,有逻辑矛盾是无所谓的。
九,法治与官僚主义
法治的本质是自由竞争,是资产阶级自由主义的一种表现。人治与法治的哲学分歧是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的分歧。理性主义承认客观规律,反理性主义否认客观规律。按理性主义立场,任何工作的工作质量好坏都有客观的评判标准。因为评判标准是客观的,所以如果相关工作者的素质有变动,那么相关工作的质量也会随之变动。这就是“有治人无治法”,“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按反理性主义立场,任何工作的工作质量好坏都无客观的评判标准。既然没有客观的评判标准,那么这个工作的工作质量就不会随工作者素质的变化而变化。这就意味着这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质量可以与工作者的素质高低脱钩,真正做到摆脱“人存政举,人亡政息”的局面。如果这样,岂不意味着任何人,包括傻瓜都能坐这个工作岗位?如果任何人,连傻瓜都能坐这个工作岗位,那这个工作岗位岂不是太舒服了?这难道不是相关工作者为自己推卸责任和偷懒的一种方法?自由主义主张对事物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既然放任自流,当然不要费心费力了。所以我认为,任何工作岗位上的人如果对自己的工作内容采取自由主义放任自流的态度,都是推卸工作责任和偷懒的表现。就社会管理而言,如果社会的管理者在社会管理上搞自由主义,即推行自由竞争的制度,让人们自由竞争,竞争中谁胜了你就承认谁,实际就是社会管理者自己在社会管理上推卸责任和偷懒的表现。干部推卸责任和偷懒就是官僚主义。官僚主义的一个特征就是形式主义——工作上只讲表面形式,不讲实际效果。只讲表面形式,不讲实际效果,不就相当于法治的只讲“程序正义”,忽略“实质正义”吗?所以我认为法治就是形式主义作风正当化,官僚主义的干部可能最喜欢。注意,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如果把工作中的问题都归结为制度问题,那具体的人就没责任了。如果我是官僚主义的干部,我很喜欢法治的理论。因为如果工作中出了事,我可以为自己推卸责任说:“那是体制的问题,不是我人的问题”。
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下共产党干部扮演角色的不同
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的哲学区分就是理性主义与反理性主义的区分。计划经济是人治,市场经济是法治。共产党干部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扮演的角色是不同的。在计划经济包括农业集体化条件下,共产党干部扮演的角色是领导者,要亲手组织带领人民群众按集体主义原则团结合作搞建设。要很好承担领导者的责任,共产党干部就必须吃苦在先,享乐在后,深入群众,做调查研究,做组织动员,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工作量工作难度大。在市场经济和农业个体单干条件下,共产党干部不是领导者,变成统治者。让群众靠自己的力量到市场上个人奋斗自由竞争,干部退居二线,坐在衙门里收税,就象地主收租一样——工作量工作难度大幅度下降。把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实际上是一些干部为自己推卸责任和偷懒,即降低工作量和工作难度。我有理由认为:主张市场经济和农业个体单干,反对计划经济和农业集体化的领导干部,在现实生活中很可能就是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干部:缺乏责任心,德才平庸,工作偷懒,在群众中没威信和号召力,不能胜任领导者的工作。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体制下,领导干部的工作内容有什么不同?工作量和工作难度相应又有什么不同?作为反理性主义,自由主义主张政府不要管的放任自流态度与领导干部推卸责任和偷懒的官僚主义之间是什么关系?值得思考。
十一,人治、法治对领导者素质要求的不同
人治要求领导者必须为民做主。要胜任为民做主的工作,就必然要求领导者德才超群,能赢得群众对自己的信服。法治的本质是自由主义的自由竞争。让大家自由竞争,谁胜了你就承认谁。领导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就大大下降。我认为在对领导者素质的要求上,人治要大大高于法治。
举个例子。上海电影译制厂的老厂长陈叙一是个高水平的领导,在上译的老配音演员中很有威信。据老配音演员苏秀回忆,六十年代一次单位里讨论加工资,只有一个名额,在毕克和于鼎中二选一。于鼎在配戏上没毕克机灵,但他乐于助人,人缘特好。当时多数人支持于鼎,毕克就不高兴。如果领导在这件事上要省心省力,那最好是选用自由主义法治那套,让于鼎、毕克二人自由竞争。这样的话,很可能毕克落选。但陈叙一当时没搞法治自由竞争,而是搞人治为毕克做主,支持了毕克。他的支持也不是依仗领导地位以势压人,而是以理服人。他这样说:“毕克配戏比于鼎好,出戏比于鼎快对不对(大家都承认)?当然,于鼎的那些(指乐于助人)也是优点,但我们现在不是在选工会委员”。一言而定是非。这样的领导是真正高水平的领导,也是真正人治条件下称职的领导。
从上译厂老厂长陈叙一的例子可见,人治条件下领导者必须为民做主。为民做主是件“活”的工作,智慧含量高。法治条件下领导者只要维持一套既定规则,让大家自由竞争就可以了。这是件“死”的工作,智慧含量低。对领导者的素质要求,人治要远远高于法治。只有真正德才超群足以服众的领导者,才能胜任为民做主的工作。如果一个领导者德才平庸不足以服众,肯定无法胜任为民做主的工作。而这时如果这个德才平庸的领导者贪恋权位不肯让位,那对他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改变自己的工作内容,把原先难度大的为民做主的工作改换成一个难度小的工作。这时,自由主义的主张,譬如政治上的法治和经济上的市场经济就是很理想的选择。现在怎么看,都觉得自由主义的主张最适合官僚主义干部为自己推卸责任和降低工作难度。批判自由主义的左派人士有没有同感呢?自由主义与官僚主义的关系,值得研究!
十二,领导者的领导方式
我认为一个优秀的领导者在领导方式上应该是既有民主作风,能尊重群众,同时又有主见,能为民做主。不称职的领导者在领导方式上容易走两种极端。一种极端是家长作风缺乏民主,独断专行,下级和群众只能对领导盲目服从。如文革前某领导人鼓吹的“驯服工具论”就是这种极端。另一种极端是搞自由主义放任自流,还美其名曰“尊重群众自主权”,实际上就是领导者撒手不管放羊了。改革开放后某些领导人推行的市场经济个人承包之类就是这种极端。所谓“尊重群众自主权”也很有讽刺性。真的尊重群众自主权的话,市场经济之类的自由主义改革措施都应该由群众自己通过民主讨论来决定。但事实上这些改革措施都是某些领导人自己内部单方面决定,群众只是被动接受而已。这就是自由派改革者的“尊重群众自主权”!在领导方式上家长作风缺乏民主与自由主义放任自流,这两种极端表面上看正好相反,但本质上是同一回事——都是领导者领导水平低和无能的表现。根据本人的生活经验,一个领导者如果有上两种极端中的任一种,那在一定条件下他也会走另一种极端。真正优秀的领导者,应当是中庸之道不走极端。在领导方式上既有民主作风尊重群众,也能为民做主,替群众主持公道、指明方向。参考前面陈叙一的例子。
十三:人伦与人权的哲学区别
法治与人权有关,所以谈法治同时也谈谈人权。中国儒家的传统是讲人伦,不讲人权。古代儒家特别是道学家的常用语是“天理人伦”。人伦与人权有什么区别?从哲学上分析就很清楚了。人伦中的“人”是指有具体特征和差别的,彼此保持一定的关系,又处在同一个整体中的人,如君臣父子。人伦强调人的本质和价值不是直接体现在单个人身上,而是体现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即伦理关系上,强调人的社会性,是一种具体的人性论,体现的是辩证法思想:事物的本质和价值不是直接体现在单个事物自己身上,而是体现在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作用上,价值观基础是集体主义。人权思想中的“人”是抽象的无差别的作为原子式独立个体的人。如“每个人都有什么什么权利”,其中的“每个人”就是指抽象的无差别的作为原子式独立个体的人。人权思想强调人的本质和价值直接体现在单个人自己身上,是一种抽象人性论,体现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方式:用抽象、孤立的眼光去看问题,价值观基础是个人主义。所以人权思想确实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国家应当用人伦去替代人权。当然,我们现在讲人伦,其具体内容不必与两千年前的孔孟相同,但基本的哲学原理是相通的。社会主义国家应当讲人伦,否定人权。人权思想是自由派立论的一个逻辑上的大前提,我这里又把它彻底否定了。我用人伦打倒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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