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胜凯,“悄悄地”死了;李昌奎,“少杀慎杀”中活着
2009年10月14日 ,何胜凯在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制造了一起震惊全社会、特别是全国法院的持刀杀人案。案件进入一审后,仍然有不少媒体在关注,遵义当地媒体也作报道。案件二审开庭时,只有一家媒体网站作了报道,包括案发地遵义市在内的其他媒体都不发消息。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也有一家媒体作了报道。 2011年7月8日 ,在案发差三个月就两年时间之际,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四个多月之后,何胜凯终于走到人生的终点。当天上午,铜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遵义市对何胜凯执行死刑。网络上除了网友的文章,没有任何媒体报道,这其中,“遵义在线”一网友的贴子仅挂了一天就被屏蔽掉了。
李昌奎案,具体是指1982年出生的李昌奎在 2009年5月16日 将同村的19岁少女王家飞及其3岁的弟弟王家红残忍杀害一案。该案按照发案时间及其残忍程度,也叫“5.16”血案。2011年3月,云南高院推翻了一审死刑的量刑,李昌奎被改判死缓,两份判决书仅仅一字之差,但却在社会上顿时引起轩然大波。该判决结果经媒体曝光后,引发了广泛的质疑。网络上很是“热闹”,云南省高院宣传处负责人表示,终审改判死刑缓期执行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少杀慎杀”是基于“尊重生命权”。
何胜凯被“正法”,然而,不要说没有全国的媒体报道了,就连在当地的媒体报道的支言片语都没有,法院的“公告”也未见,“一网友的贴子仅挂了一天就被屏蔽掉了”。这么做,一反政府对“恶性案件”的一贯做法。这么做,“好事”“好抄作”地媒体也反常了,也象听到了“口令”一样,“住嘴”,集体失语了。
何胜凯有“必须死”的今天,起因就是一件小事:自家的土地被村干部无尝占用(村干部建房),呑不下被欺侮的恶气,伤了村干部,被判刑二年。至于判的是否合理,有熟谙法律的人告诉你(观附后文章),但,有一点是何胜凯“太不听劝”。参与此事的一位(区)法院的友人告诉我,原本是劝何胜凯向村干部陪理道歉并拿点医疗费之类的也就算了,你得给村干部面子,给村干部面子也就给关心村干部的更大的领导干部一个面子。何胜凯拒绝了,两年后出来,他还对“村干部无尝占用”一事咬着不放,终于杀了人,终于“悄悄地”死了。
近日,在网络上搜寻了有关至他人于死地而自己“死”和“未死”的,很失望,大凡有点背景和有几个臭钱的都“未死”,药案除外。
附:周立新《追问遵义中院杀人案》(周立新为何胜凯的辩护律师?)
本月十四日发生在贵州遵义中级法院内的杀人案,已经告破。根据现在批露的案情,凶手何胜凯在自己的“绝命书”中表示,他要效法杨佳,为此有关部门回应公众质疑是:
当年讯问何胜凯的警察没有刑讯逼供,遵义市中级法院维持何胜凯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终审判决量刑适当。
这是一个只有结论,没有过程的回应。难以服众。
按照有关部门的回应,完全是何胜凯个人的原因不能正确接受司法机关的惩罚而产生的杀人动机。如果何胜凯在“绝命书”认定的被刑讯逼供、法院判决确实畸重呢?当年何胜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的过程在程序和实体上是不是毫无瑕疵呢?笔者在此追问真像的目的,是为了避免类似悲剧的再次重演。
首先,要追问当年何胜凯故意伤害他人,造成受害人的损害是轻伤还是重伤?为什么回应质疑的司法机关不说明呢?
如果是重伤,根据《刑法》第234条第2款的规定,就应该判处三至十年的有期徒刑,而法院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这是对其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作出的判决了,量刑畸重的质疑显然就不成立。但是究竟受害人的损害是不是重伤,有关司法机关竟然不作说明。这就不要怪笔者猜想有“轻伤”的可能了。
如果当年何胜凯的犯罪行为致受害人的损害是轻伤,就要追问这个案件是公诉件还是自诉案件?
据现在批露的案情,当年何胜凯是因为宅基地所有权争议与邻居发生争议将邻居故意伤害的,像这样的轻伤害案件根据《刑诉法》第17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要追究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只能是由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诉的自诉案件。法律实务工作者都知道,公诉案件对被告人来说,因为公诉人是代表国家追究犯罪,在量刑方面是极为不利的。而自诉案件由于被告人与自诉人(受害人)在诉讼身份上是平等的,被告人可以争得自诉人的谅解,自诉人可以自由决定是不是撤诉、变更诉请、或要求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自诉案件对被告人来说就要有利的多。
这个案件如果说是公诉的,请问:是以什么理由要公诉的?
法律对轻伤害案件也有作为公诉处理的规定,但是有条件的,请问这个伤害案是案情复杂需要公安机关侦查吗?还是说被告人要潜逃?
最后,为什么是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第234条第一款规定,对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是不是只要不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就是合法合理的呢?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是无原则的行使吗?最高人民法院对邻里之间因民事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量刑的精神是从轻。如此来看,当年遵义市中级法院维持对何胜凯二年六个月的终审判决,是没有洗脱“量刑”畸罪的嫌疑的。
还有,何胜凯所称的“鸳鸯判决书”到底是什么回事?
2009-10-28 周立新于贵阳(文章源于周立新的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