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剥削与承认和遏制剥削——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五)
消灭剥削与承认和遏制剥削
——与李惠斌先生商榷(之五)
古 家 林
剥夺剥夺者,消灭剥削是全体劳动者共同愿望,也是历史赋予共产党人的根本任务。正如剥削的产生和发展是一个随着生产力逐步发展的渐进的历史过程一样,剥削的消灭也必然也不可能一蹴而就。剥夺剥夺者,建立公有制,标志着消灭剥削的进程跨出关键性的第一步,但剥削的彻底消灭还有待于生产力水平的更大提高,有待于公有制的发展壮大。只有在生产力高度发达,整个社会经济完全被公有制所覆盖,私有制赖以存在的土壤已全部失去的情况下,剥削这种社会现象才可能绝迹。在剥削完全消灭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着一个认可剥削的相对合理性,同时又竭力遏制剥削无度的过渡期。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公有制经济不可能很快就会覆盖全社会,允许和鼓励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经济,甚至以雇佣劳动为特征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就成为一种必然选择。那些对马克思主义持教条主义态度的人对此是不能容忍的,他们恨不得一夜之间荡平私有制,消灭一切剥削行为。而对于那些信奉自由主义思想的人似乎从中看到了资本主义复辟的希望,则把私有经济、特别是资本主义的私有经济捧上了天。当然也有这样一些人,他们读过一些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懂得只有高举马克思主义旗帜才方便在中国通行无阻,然而他们的屁股却坐在私人资本一边,于是在当今的中国就出现了这样一种怪现象,就是用马克思主义的话语为资本主义私有制辩解,以混淆视听,迷惑舆论。李惠斌先生的《企业劳动产权概论》好像就是这样。
笔者在前几篇与李惠斌先生商榷的文章中说过,李先生关于企业利润是归国家还是归资本家都是一样的,都是对劳动者的无偿剥夺的的说法,看似是对国家的指责,实际上是在为资本家辩护。因为按照一般的常识,如果认为企业利润归国家不是剥削的话,那么利润归资本家所有自然也就不应当被指责了。
但是,李惠斌先生为什么对“利润”是归国家或者归资本家所有时,宁可说“剥夺”或者“被无偿地……拿走”,也不愿意坦言“剥削”呢?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为了查清“剥削”与“剥夺”两个词语的异同,笔者查阅《辞海》,终于发现李惠斌先生用“剥夺”而不用“剥削”的秘密。
在1999年版的《辞海》(上)第534页“剥”字下的“剥夺”词条,有两个义项:①用强制手段夺去。②剥削:掠夺。仔细揣摩这两个义项,笔者豁然开朗。“剥夺”仅仅指用强制手段改变被剥夺客体的现状,突出的是获得的手段的强制性,并不意味一定会改变客体的最终归属。而“剥削”所说明的,则是指用强制性手段将本不该属于自己所有客体据为己有,所要说明的不仅是手段的强制性,而且包括改变通过强制手段得到的客体的最终归属。由此笔者明白了,为什么李惠斌先生承认利润被资本家“无偿……拿走”是“剥夺”而不是“剥削”,因为在李先生先生看来,资本属于物化劳动,资本收益也是“按劳分配”,理所当然,只是用强制性手段拿走利润,“吃相”难看一点而已。如果实行“利润分享制”,给劳动者少许利润,以收买贿赂一下,资本家再拿走利润的大头就名正言顺,皆大欢喜了。所以在李惠斌先生的眼中,私人资本对劳动者的剥削是不存在的,资本收益也属于“按劳分配”。不过,文字的玩弄掩盖不了客观的现实,李惠斌先生既然承认企业利润是被资本家“无偿……拿走”的,无疑的那就是“剥削”,至于手段是“强制”的,还是温和的,并不重要。
本文的开篇,笔者就说过,由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平衡,由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还不能覆盖整个社会,允许、甚至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政策。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无法为社会提供充分的物质资料、以及足够的就业岗位,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产生活需要的情况下,允许、始终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积极意义。而允许、甚至鼓励私有经济就必然包括以个人劳动为基础的小私有经济和以雇佣劳动为标志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的发展,就不免出现私人资本对劳动的剥削现象,这是不可否认,也不应当否认的。我们应该认识到,私有经济的存在所产生的剥削行为,与私有经济为社会提供更多满足需要的商品、以及更多的就业岗位两相比较,其利弊得失,孰轻孰重、孰大孰小,需要认真地权衡比较。在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情况下,作为社会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私有经济可为社会提供更多满足需要的商品和劳动就业岗位这一方面,可能更为重要一些。因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默许剥削、认可剥削,不失为是一种实事求是的明智之举。
但是,允许、始终鼓励私有经济的发展,不等于放纵资本主义的漫延,也不等于听任资本对劳动剥削的无度。私人资本的发展需要节制,以公有制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不允许突破。资本对劳动的剥削需要遏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劳动力产权利益,保证劳动者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这才是应有的正确态度。
无偿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攫取更多的企业利润,实现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这是由私有制的本性决定的。因此,受生产技术条件的限制,私人资本总是习惯于用压低支付给雇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方法,来增加企业的利润。国家统计局连续多年公布的非私营单位(重要是国有企业)和私营单位在岗人员的平均工资情况,充分说明私营单位在岗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要普遍低于非私营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有专家学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结构性原因造成的,私营企业中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基数比较大,利润比较低,所以平均工资水平低,而非私营企业(主要是国有企业)都是效益较好的大企业,数量少,质量有比较高,所以平均工资水平就相对较高。这一解释缺乏足够的说服力。事实上,非私营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在岗员工的工资高于私营单位的现象,几乎出现在所有行业中,不管是高利润行业,还是低利润行业,私营单位的在岗员工的人均工资总是低于非私营单位。这说明,行业效益的好坏,不是私营单位的员工平均工资低于非私营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的主要原因,私人资本对利润的贪婪才是问题产生的根源。李惠斌先生说劳动者只应拿“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反映的就是私人资本所有者的心声,因为只有劳动者拿的是“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私人资本所有者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利润。
所以,确保劳动者能够获得保证“基本生活”,而不是“最低生活必需”的工资,这应当成为我们承认剥削、认可剥削的最后底线,不能保证劳动者“基本生活”的最低工资,是对“底线”的突破。所以,对私人资本通过压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增加企业利润的做法,必须坚决反对,竭力遏制!
承认剥削在现阶段的相对合理性,同时遏制剥削的贪婪无度,是我们在最终达到和完成消灭剥削的目标和任务进程中必须坚持的的政策和策略。我们的目标和任务就是彻底消灭剥削,而只有承认剥削,才能遏制剥削,也才能最终消灭剥削,这大概就是有关“剥削”问题的辩证法。我们只有遵循辩证法的要求,才不至于重蹈以往的“左倾”教条主义的错误,也不至于出现放纵右的自由主义泛滥的失误,沿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阔步前进。
李惠斌先生也许是对马克思主义的认识有误,也许是要心甘情愿地充当私人资本的代言人,即便如此,笔者还是要奉劝李先生,抛弃自由主义的货色,真正的回到马克思主义的正确道路上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