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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难 养房难 供热收费还强买强卖

火烧 2011-07-20 00:00:00 网友时评 1029
天津取暖费强买强卖引发热议,居民质疑供热收费不合理,停用供热仍需缴纳20%热能损失费,涉嫌违反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发广泛讨论。

买房难 养房难 天津取暖费强买强卖让人难上加难  

   

在北方一到取暖季节居民们交取暖费是笔大开销,先不说取暖费价格制定合理不合理,老百姓没有发言权,供热主管部门说亏损就亏损,一手收居民的钱,一手再向政府要纳税人上缴的钱。本来你提供供热服务,我享受服务,我认为价格合理,掏钱买服务天经地义。但我认为不合理和缺钱等我不买你的服务,还要倒贴你钱,天下哪有这样的事?可天津建设交通委就偏偏以文件形式作出了这样的事——停用供热也要按房屋面积交20%的所谓“热能损失费”。是不是违反《价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先请看天津建交委的一纸通知:  

   

市民:   

  您好!根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二十五条、《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第五、六条规定: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取标准为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居民用热户2011—2012供热开始收取。”  

   

    热具有传导性,即使不用热也会消耗一定的热量,暂停供热会对其周围居民的供热效果产生影响,供热企业也要对供热管网进行维护,热能损耗费就是为了补偿这一部分的热能损耗和供热经营管理成本的消耗。目前全国已有黑龙江、沈阳等多个省市出台了相关收费标准。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7月8日   

   

他们的解释中用了物理概念,说明有了传导性有了损耗你即便不用也得交钱的道理,那么延伸到某些物质的传导性比如住房输电、供水、煤气、有线电视、网络都有传导性与输送或渗透消耗,那你不管用不用都得交钱。也就是说,我把电线拉到你小区门口,即便你买了套内产权和分摊了公共管线费用,不用电,我有线路损耗和维护,邻居家的灯光泄露使你看见了亮,你就交钱;我供水管、供煤气管铺倒门口,你不用,我有渗漏和维护,你也得交钱;有线电视你不用,我线路拉了,机顶盒造了,邻居家电视声音你也听到了,你暂时不买也得交钱…..。  

   

你(甲方)提供“热具有传导性”的暖气,我(乙方)买了交钱,就有了交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的说法,我认为甲方单方的条款不是出于我的自愿,又不是建立在“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我暂时不买你的商品,甲方还要收“损耗费”是不是强买强卖?!  

是不是,又违反了“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规定,在住户选择享用热力供暖和电力、煤气供暖时,一个政府部门代表供热公司(本来是甲方)用红头文件说“不行,先交了我的损失费再说!”,在大力推行政企分开的当今,天津一个政府部门不是站在供需方平等立场,还以强势强迫消费者就范,是不是违法?!  

不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对政府价格决策过程中实行听证制度作出的明确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该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天津建交委在文件中强行制定收取住房面积20%的“热能损耗费”通过听证会程序了吗?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在媒体宣传与讨论了吗?单凭部门的一纸红头文件就决定这个事关全市百姓利益既不合理,又违背法律的规定是不是侵权?!且不纠正危及政府公信,任其政府分管电、水、煤气等等的其他部门和各省市地区连锁效仿,岂不使让“房奴”们更无活路?!这也从另个角度说明了计量供热为什么推行不下去的原因所在,即便居民买了按装有计量供热收费设备的房屋,供热部门让居民花钱买的计量设备报废,强行推行按户按面积收费的深层原因。  

   

   

 

附:天津建交委文件相关内容  

   

   

建公用【2010】1195号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  

   

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对于暂停用热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供热单位应当为提出暂停用热申请的用热户办理相关手续。由供热用热双方签订热协议书,明确约定停热时间、停热处理方法、协议期满延期等内容,并由用热户缴纳停热期间的热能损耗补偿费。  

   

   

第六条   暂停用热期间,每个供热期热能损耗补偿费收取标准为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非居民用热户从2010-2011供热期开始收取,居民用热户从2011-2012供热期开始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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