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定义之“大插曲”
本该写《职工定义之弱女告强权》,但有关材料曾在大河网上发过帖却被禁言所以现在暂缓续写,特写此“大插曲”。
之所以是“大插曲”而不是“小插曲”是因为事关中国的根本大法——宪法,大河网上我给省委书记建议审查宛政纪【2014】65号会议纪要是宪法给我的权利,既然是建议也可能有不正确的地方或言语不当之处,但都是为了政府改进工作赢得民心,真正实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社会主义方向,本人知无不言言者无罪,政府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即使我说错告诉我改正就行,何必禁言呢?!言论自由也是宪法应该保护的呀!
我给习近平主席也写过一封公开信,习主席是法学博士,提倡依宪治国,设立宪法日其目的是要人们知道宪法是国之大法!下面我把给习主席的信公开如下:
内容:习近平主席:您好!为了维护宪法、劳动法、物权法、土地承包合同法等法律,为了维护南阳市宛城区良种繁育场受歧视劳动者及失地人员的利益,根据宪法向您写封公开信:
南阳市人民政府宛政纪【2014】65号《关于南阳市农业科学院实验示范基地迁建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有以下不当之处:1.纪要中所提职工含义仅指在编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对职工一词赋予的法律含义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在编职工享受补交各项保险及基本生活费,而不在编但事实上的劳动者却没有任何待遇仅作为户口在场人员不管不问!这样一来就为市农科院的利益最大化分分必争节省开支,但对受歧视劳动者及失地人员弱势群体斤斤计较!2.户口在场人员分为农场劳动者、老人、孩子及学生。这些人员中有部分原在农村户口迁到农场后就无条件丧失了农村的承包地及宅基地等权益,到农场后虽有承包地但种地无补贴还每亩地交二百多斤种子粮,农场土地被市农科院托管后受歧视劳动者没享职工待遇又没给失地补偿,他们是比农民还要弱势的群体!农村迁农场,很难迁回村,不城也不乡,不工也不农,不是村庄人,不是单位工,不是城居民,空为国人民!国家对城乡的惠民政策都没享受到,他们城无房,村无宅,农村和农场都失去土地,农民有土地作为生活保障而他们生活无保障就业有困难,居住权就业权生存权都有困难,生存权是人权的基础,宪法要保障人权!去年在第一个宪法日我就通过手机短信向南阳有关领导反映了这些问题,在南京大屠杀公祭日通过短信我对南阳领导这样说:为建人民政府而死的亡灵何止这三十万,人民政府为人民啊,只有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处处为民着想才是对亡灵的最好祭奠!鉴此请河南省政府审查此会议纪要并建议南阳市政府修改或补充此会议纪要,以免违反宪法等!
此致,敬礼! 刘流、董家丽 2015年1月30日
附注说明: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有通信自由,对于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非法扣押、隐匿、私自拆阅或窃听,请国家信访局工作人员通过适当方式转交习近平主席亲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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