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明:改变人大代表特权是依法治国的需要
我国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特别保护权,符合世界代议民主国家的实践潮流,更是对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保障。可是,近年来人大代表违法犯罪的案件频繁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人身特别保护权经常被用作违法行为的“挡箭牌”或“护身符”,使公安、司法机关正常开展工作面临尴尬的境地。(新华网3月3日)
人民代表,其意为代表着人民,是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选举而产生的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因此,国家通过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进行保护,其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不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影响其参政议政。
但近年来,数度出现了人民代表触犯法律的问题,特别是因需采取强制措施或被否而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2014年9月、12月,达拉特旗公安局两次向该旗人大常委会请示对旗人大代表杨宾涉嫌合同诈骗进行刑事拘留被否决;2014年10月,上海警方向周宁县人大常委发函,提请批准对在上海经商的人大代表张某涉嫌醉驾采取刑事拘留未获批准,经过新闻媒体报道后,周宁县人大常委会紧急召开专题会议,经过反思,认为“人大代表不能成为违法犯罪行为的‘护身符’,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置”,主动对接联系上海警方,许可对张裕明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2014年6月9日下午,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张掖人大代表伤医事件”犯罪嫌疑人刘某、宁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以上案例说明,虽然人大代表具有区别一般公民的双重法律身份,但少数人大代表作为普通公民在社会上从事与代表职务行为无关的违法犯罪,绝不能以人大代表身份要求“特殊保护”。也反映出了我国目前对人大代表人身自由特权的规定,缺少现实配套举措,需要对特权适用的条件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批准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这样才能实现保障代表行权与维护社会治安之间的均衡。
2015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修改完善《代表法》的相关内容,改变人大代表特权也是依法治国的需要。如上海市松江区委书记盛亚飞代表所说,修改《代表法》相关内容,以规避少数人大代表利用法律赋予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作为其违法乱纪的“挡箭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