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经济视点

郭晓东:基于利益分享经济理念的农民增收机制分析

火烧 2011-08-01 00:00:00 经济视点 1025
本文围绕农民增收中的分配问题,探讨基于利益分享经济理念的农业经营、劳动力转移及土地收益分享机制,分析当前农业产业化、补贴政策与价格机制中的问题,提出解决农民收入分配不公的路径。

海派经济学南京研究所第16次研讨会发言之八

基于利益分享经济理念的农民增收机制分析

郭晓东

(南京财经大学粮食经济研究院,江苏 南京210003)

内容提要:农民增收中面临着分配问题,主要涉及农业经营、劳动力转移、土地权益等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是农民获取公平收入的指导。我国农村经济中存在着实行社会主义分享制的深厚土壤。构建以社会主义分享制为轴心的农业经营收益分享机制、农村劳动力转移收益分享机制和土地收益分享机制,是解决农民收入分配问题的根本途径。

一、       农民增收中面临的分配问题

近年来,我国农民收入有所增长,但分配不公问题仍客观存在,致使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与农村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同时扩大,农村绝对贫困人口和低收入群体长期难以消除。

  (一) 农业经营收入中的分配问题

农业经营性收入是农民收入的传统组成部分,目前仍是我国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随着人口增长、经济发展、肉蛋奶消费的增加及生物能源需求的发展,我国农产品需求呈刚性增长,但分配问题制约了农民从中获取合理的收益。

1、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近年来,在政府大力提倡和扶持下,农业产业化经营形式的农户覆盖面大幅度增加,但其运行中也产生了很多利益分配问题:(1)在产业化经营中,大部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结合方式是比较松散的契约合同型(张晓山2007),企业和农户的关系绝大多数实质上是买断关系,农业产业化带来的农产品增值效益大部分被龙头企业截留。(2)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信息等服务和有效的监管,不少龙头企业常常发生损害农民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将自身决策失误和市场风险转嫁给农民。2、农业补贴政策方面。农业补贴政策实质上是利用国民收入再分配从宏观上反作用于农业生产的重要方式,存在的问题有:(1)目前我国对农业补贴资金投入严重不足。至2005年,我国财政支农资金虽然增加较快但其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低于农业总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远不如发达国家(张晓山,2007)。(2)农业直补政策有待完善。2004 年起农业及粮食部门改原来对农产品流通领域的间接补贴为对生产环节的补贴包括粮食直补、良种补贴、购置农机具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这对于提高补贴效率、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有重大意义,但这项政策改革出台的时间较短,尚存在补贴对象和范围不明晰、补贴的效率和公平难以兼顾等问题。3、农产品价格方面。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只有借助于交换方成为现实的社会分配,因此,农产品价格是关系农民利益分配的重要环节。目前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1)非组织化农户谈判能力弱,难以获得公平的产品价格。目前我国农民参加各种合作组织的农户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5%左右(张晓山,2007),且发展不平衡,在瓜果蔬菜、禽蛋、生猪、果品的运销方面农民组织化参与较多,在粮食流通中农民组织化参与较少,大多数尚未介入(李经谋,2005)。(2)价格政策方面。国家从2005年开始在早籼稻和中晚籼稻主产省启动最低收购价格政策,2006年又将小麦纳入政策范围,而由于粮食流通的多环节,国家给种粮农民最低收购价的好处往往被众多私商粮贩所攫取。与此同时,近年来农业生产资料(包括农药、化肥、良种、薄膜、机械、机械用油、灌溉用水等)价格上涨幅度,大大超过农产品上涨幅度,抵消了农民从粮食涨价中得到的实惠和政府给予的补贴利益。

(二)农村劳动力工业化城镇化转移收入中的分配问题

据历年的中国农村统计年鉴显示,随着农村劳动力向工业部门和城镇的不断转移,农民人均纯收入中工资性收入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目前农民工工资权益受侵害的情况比较突出,其普遍特点是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实行资本至上的分配方式。地方政府往往从政绩出发,树立资本权威而忽视农民工权益,致使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均衡点被限定在劳动力价值线上,劳动者的工资被压到低于劳动力价值的水平,实际表现在工资率低、工资水平低、工资收入缺乏正常的增长机制等方面,并且仍存在拖欠支付现象。

(三)土地权益收入中的分配问题

在宪法框架下农民享有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及合法的集体土地权,是中国农民收入分配的基石,但事实上农民的土地权益面临多方面风险。1、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政策努力与实施的结果有很大出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家为解放农村生产力,搞活农民收入的最重要的权利。中央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政策于1993年出台以后,各地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基层政权随意变更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情况并不少见。2、在工业化、城市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归属权)和土地的收益权得不到切实保证。现行法律仅笼统地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征用,但对“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必要的阐述和界定。3、许多地方征地补偿标准过低,农民失地补偿纠纷不断。

二、       农民收入分配问题与利益分享经济理论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1] 我国农民面临上述分配问题的共性和根源在于,分配实践中农民的要素权利被忽视和侵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及资本所有者的要素权利被强调和突出,造成了收入分配中的不平等。据统计,近年在初次分配上我国农民的收入不足城市居民的1/3;在再分配上农民获得的转移性收入不及城市居民的1/10 (何菊芳,2005)。这是有悖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生产条件及其本质要求的。解决农民增收中面临的分配问题必须首先确立社会主义生产条件下合理的收入分配理论和制度。

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中国学者即提出并论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简称利益分享经济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观恰恰来源于20世纪70年代末实行的农村改革。联产承包责任制突破了传统的利益独占模式,农民的销售收入在除去生产资料成本开支以后,由国家、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按照一定的比率分享。1980年以后,在城乡集体企业的改革发展中,又出现了 “净收入分成制”,即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后首先扣除已消耗的生产资料成本价格,得出企业净收入,然后将净收入在国家、企业、个人之间进行合理分配。基于实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总结认为:社会主义分享制是对生产成果和产权的分享,是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分享,又是劳动者个人相互间的分享;社会主义分享制可使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个人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在追求共同利益的动力驱使下,做大“蛋糕”,使个体利益的实现与整体利益的实现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在它们之间建立起一种共同消长而不是此消彼长的新关系。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政府也致力于缓和收入差距,对农民和农业给予扶持和保护政策。这些政策背后的理论基础就是所谓“自凯恩斯理论之后最卓越的经济思想”的西方分享经济理论。该理论提倡在劳动报酬制度上实行利润分享,以此来改善整个经济运行机制。从实践效果看,分享制缓和了利益冲突,减少了经济运行中的不合作行为。然而,在西方分享经济理论视野中,劳动者的人均收入与企业的产量、就业量以及收益之间存在着反相关关系,企业总工资额、总收益、总利润都会因为就业量增加而上升,而劳动者的人均收入则会下降。因此,这种分享制虽然在形式上构成劳动者和资本家共同分享利润,但其实质仍然是按资分配,其基础仍是雇佣劳动制度,必然存在内部的对抗性矛盾,不可能真正实现公平的收入分享。正如马克思所说,“在奴隶劳动、徭役劳动、雇佣劳动这样一些劳动的历史形式下,劳动始终是外在的强制劳动。”[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分享经济理论具有西方分享经济理论所无法比拟的社会主义性质,其基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实践,这一理论也完全符合党和国家有关分配制度的大政方针,解决农民分配问题理应以此为指导,推行社会主义分享制。

三、农村推行社会主义分享制的客观基础

我国农村经济中存在着推行社会主义分享制的深厚土壤。农村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集体统一经营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为发包方,以农户为承包方的存在为前提的,以集体与农户之间相互约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为内容,以承包经济合同为纽带组成的有机整体。这个有机整体就是新型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属于公有制范畴。我国农村经济将长期保持这种所有制形式。邓小平同志就此曾做过明确阐述:“我讲过,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社会主义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农业也一样,最终要以公有制为主体。公有制不仅有国有企业那样的全民所有制,农村集体所有制也属于公有制范畴。现在公有制在农村第一产业方面也占优势,乡镇企业就是集体所有制。农村经济最终还是要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就是过一百年二百年最终还是要走这条路。”[3]

随着改革的深入,在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我国农村中自发兴起了新的集体经济形式,经历了“互助合作组”、“公司+农户”、“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公司制”(或“股田制”)等发展形式。股份合作制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以合作为基础,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的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和资产组织形式,是具代表性的新型集体经济形式,现已遍及我国农村的所有产业。浙江、江苏、福建、广东等东部沿海地区,涌现了具有代表性的股份合作模式,如山东的“淄博模式”、江苏的“苏南模式”、浙江的“温州模式”、福建的“泉州模式”、广东的“万丰模式”等。沿海不少发达地区,譬如温州地区、深圳等珠江三角洲地区,股份合作经济的产值占当地工业总产值的半壁江山。以股份合作制为代表的新型集体经济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原则,是贯彻社会主义分享制的有效载体。

在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中,通过推行社会主义分享制,劳动者在获得劳动收入的同时又根据物化劳动投入的比例分享企业利润,既加快了富裕的步伐,又不至于产生一个不劳而获的食利阶层,符合国情,顺乎民意。因此,政府在推进农村新型集体经济中鼓励实行社会主义分享制,是实现广大农民共同富裕的必然选择。

四、以社会主义分享制为轴心构建农民增收机制

为解决农民收入分配问题,从根本上促进农民增收,政府应依据利益分享经济理念,通过经济杠杆、经济政策和法制手段,构建以社会主义分享制为轴心的农业经营收益分享机制、农村劳动力转移收益分享机制和土地收益分享机制。

 (一) 农业经营收益分享机制

1、农业产业化经营方面:(1)要运用法律和政策加强对经济合同的管理,明确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保护农民的正当权益。(2)政府要明确规范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经营行为:企业必须能让利于农民,使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能让农民参与经营管理、监督,结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

2、农业补贴政策方面。(1)政府应统筹城乡收入,提高财政支农惠农的最低标准。(2)进一步明确农产品直接补贴政策的目标,实行有限度、有条件的直接补贴。(3)在我国目前的财力下,农产品补贴必须严格补贴管理,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保证农产品补贴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所有补贴资金要实行公示制,接受群众的监督。

3、农产品价格方面。(1)政府应鼓励农民自我组织起来参与农产品流通,改善市场地位,形成公平的市场价格,切实保障农民的农产品收益。一是对农民合作组织从事农产品流通业务实行政策倾斜。二是对农民合作组织参与农产品流通和经营采取差别性的税收优惠政策。三是将农民合作组织从事农资经营业务纳入政策扶持范围。四是提供在市场营销、农产品检测、仓储保管能力培训等方面的服务。(2)政府可通过经济和法律手段制定农产品干预价格,设立农产品收购价格的“稳定区”(一般应高于均衡价格),以避免农产品价格波动过大;与此同时加大对农资价格干预力度,设立农资供给价格上限。

(二)农村劳动力工业化城镇化转移中的收益分享机制

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可适用利润分享制,即农民工作为劳动力要素应同资本要素所有者同等参与利润的分割,除工资外取得劳动力产权的报酬。

在公有制企业及混合所有制企业,应适用“净收入分成”形式的分享制,同时通过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股份制企业应有股东参加)行使企业管理权力,保证劳动者所有权的实现。

(三)土地权益收入中的分享机制

为此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必须对我国农民享有的农地权利在法律上予以全面澄清,使农民分享更为完整的土地权益。

1、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明晰农民土地产权。从法律上赋予土地承包权以物权性质,使农民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土地承包权。

2、改革土地征用制度,保护农民权益。(1)经营性用地审批征用要强化社会监督和利益相关性者的监督,让农民参与土地征用的全过程,强化征地的民主程序。(2)提高补偿标准,改革分配方法,让土地增值收入在国家、农民和企业之间进行公平分配。



[1]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第15页 ·人民出版社,1965·

[2]马克思《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册,第112—113页

[3]中共中文献研究室《邓小平年谱》(1975-1997)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9-1350页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