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宪法精神看瓮安事件与杨佳杀警犯罪
截止目前,我所知道的对瓮安事件贵州省委石宗源书记的变化如下:
一是“6-28”事件是一起起因简单,但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员煽动利用,甚至是黑恶势力人员直接插手参与的,公然向我党委、政府挑衅的群体性事件,是“打砸烧”事件。二是四天后的7月4日,石宗源对于事件的起因有了新的说法:瓮安“6·28”突发事件,直接导火索是女中学生的死因争议,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当地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对此,瓮安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和有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尽管此说法仍受到人们不同程度的质疑,但在一定程度上在向真理迈步。因为上引他所言具有客观性。
再据《广州日报》、《了望》记者称:日前,在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上,贵州省委书记石宗源表示,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能够解决的,要竭尽全力去解决;无法解决或者要求不合理的,要耐心地劝导说服;对于确因政策失当、决策失误、侵犯群众利益的,要据实向群众承认错误,及时纠正,决不能回避矛盾、敷衍群众,从而使群众的不满情绪积淀并不断激化。石宗源强调,一定要慎用警力、慎用警械武器、慎用强制措施,决不能动不动就把公安政法机关推到第一线,更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否则,岂非咄咄怪事!
6月30日,在与瓮安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座谈时,石宗源心情沉重地说:今年两会期间,有记者要我给在贵州的工作打一个分,我打了60分。我要是知道会发生“6·28”事件,我就只会打50分,不及格!
又有<<羊城晚报>>综合消息 3日下午,贵州省委召开瓮安“6·28”事件阶段性处置情况汇报会。
会上,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石宗源指出,经深入调查证实,瓮安“6·28”事件是一起被少数别有用心的人煽动利用,黑恶势力直接参与,公然向党委、政府挑衅的突发事件,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影响极坏。
石宗源指出,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次事件直接的导火索是李树芬的死因,但背后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
"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否则,岂非咄咄怪事!"由此我回味了前最高法院院长中国大法官肖杨在<<论宪法精神>>文中的一段话: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最重要的是依宪法治国。
肖杨还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关系密切。其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作为人所固有的权利,公民权利为宪法所确认,而权力则是人民通过宪法所赋予的。根据宪法,人民选举自己的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并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选举和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等。其二,公民权利也是国家权力之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并非无的放矢,而是以权利为对象。在人民遭受奴役的国家,权利是权力剥夺的目标;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利则是权力维护的目标。其三,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在一个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秩序的社会里,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由此可见石宗源所言,"不能用人民民主专政的手段来对待人民群众。否则,岂非咄咄怪事!"之说是以政治的高度即上层建筑赖依存在的执政基础看待这一群体性事件的!正如有人撰文反问:当初万余人的群体性事件是黑社会操纵所为,为什么没有万余人的人民群众去保卫人民政府和人民公安?答案终于由石宗源道出来了:事件"深层次原因是瓮安县在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等工作中,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而在处置这些矛盾纠纷和群体事件过程中,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正如肖杨大法官在<<论宪法精神>>文中所言:公民权利(私权)是国家权力(公权)之本源。而"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利则是权力维护的目标。"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之保障。在一个无政府的社会里,在一个没有国家权力和法律秩序的社会里,人民的权利是得不到保障的,有的只是弱肉强食,以强凌弱。为了保障人民权利,必须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事实正如石宗源指出的,"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故"侵犯群众利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一些干部作风粗暴、工作方法简单,甚至随意动用警力"!可以肯定地说,那些"随意动用警力"的决策人,不懂而且彻底丢掉了毛泽东再三告诫全党"我们的权力是谁给的,是贫下中农给的,是工人阶级给的"因此毛泽东坦言"共产党最根本的一条就是直接相信和依靠广大的人民群众"!没有这个政治觉悟的高度去看待瓮安事件,说什么都等于没说。
有网友<<石书记:你走了,我们找哪个?>>文中称:有了贵州省主要领导的直接参与,瓮安事件一定会得到圆满的解决,但这次事件带给人的思索却是深远的。我注意到了一个细节:石宗源走上街头,步入按摩店,与店主交谈起来。但店主却欲言又止,吞吞吐吐。店主一个亲威的话尤其触动人心:“你是大官,住在省城,不能天天来保护我。你在,我们安全,你走了,我们找哪个?”“你走了,我们找哪个?”这声音那么振聋发聩,却又是如此实实在在。"法治"不同于"法制"。一般而言,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简称,是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糸统,更多地是就静态意义讲的,而法治是治国的原则方略,是普遍的守法原则,是依法办事的原则,是同民主政治相联系的;法制是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政权的存在就有法制,而"法治"则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一个国家可能有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但不等于实行了法治,有了民主制度才可能实行法制。法治完全与专制、特权相对立,而法制则并不必然意味着这种对立,它甚至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见:严存生<<大学法律基础>>第50页>>)难道我们不可以问一句:可以充当专制、特权的工具的是谁吗?
我在<<从蒋爱珍杀人刀下留命,看杨佳杀人法律休闲>>文中将蒋爱珍杀与杨佳杀警事件作了比较。认为其共性在于对这两案评价的社会意义是人们追求的法制的公平正义。我认为,蒋爱珍为什么杀人?就个案而言,她所以最终未领死刑在于:被她枪杀的几个"被害人"生前的不法行为是她得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而她杀人危害社会的主观恶性较之其它杀人犯罪要轻一些,即激愤杀人!那么作为审查杨佳的主体是公安机关权力的行使中,具有严重的公权侵害私权人身的违法性,且具体公权行使人有刑讯逼供违法行为,比照伤害罪从重论处的法定事由,应当成为从轻处罚杨佳的情节予以考虑,尽管我对杨佳能否从轻内心确认信心不足。但作为法的正义之公平我辈当尽力呼吁!正义---法所追求的最高目标;公平---就是比例。公权之权力来自私权之权利,此乃"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之本源"的<<论宪法精神>>之所在!
有网友在其<<杨佳必须判处死刑>>称:说杨佳与蒋爱珍案有相同点,可是我们必须看到这两起案件的不同点。
一个是蒋爱珍枪杀的对象是迫害她的直接对象,并没有让自己的犯罪行为涉及到其他无辜者。而杨佳实施犯罪的过程,是针对国家执法机关,伤害的是无辜者。
第二个是政治条件不同。可以坦然地说,蒋爱珍枪杀他人的犯罪过程,后来的国家政治气氛,使得她的犯罪事实,有了一个可以降低其罪恶所必要的政治条件,对于这一点,希望大家要特别注意。
必须看到杨佳一案的行政主体是公安机关,简单地以所谓"蒋爱珍枪杀的对象是迫害她的直接对象"是概念和法律关系的混淆这种说辞对公民的杨佳来说是不公平的!按此种逻辑杨佳若要报复就只能去砸掉公安机关的牌子或"销毁"公安机关的公章了。此说客观上起到了行政相对人在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可以报复具体行政执法者作用。抛开杨佳杀警应负杀人的刑事责任而无视杨佳公民合法人身权利的存在和遭受的人身摧残,而要求他不得"伤及无辜",实际上规避了警方行政违法行为正是杨佳杀人得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无视这一点无异于放纵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滥用私刑,是相对于法治的"人治"理念的折射表现!所谓"政治条件不同",我们不否认所谓"贪官"免死论这种非法而又能大行其道的精英理论的恶果,但它绝非中国法制史的正动而是反动。正是这种逆历史车轮的"反而动之"的人治意识行为,既违背宪法又成就了瓮安事件和杨佳杀警的恶性案件。对此种只承认现实而"无为"的消积悲观论点本人实在不敢恭维。恩格斯对这个问题曾指出:"在政治权对社会独立起来并且从公仆变为主人以后,它可以朝两个方向起作用。或者按照合乎规律的经济发展的精神和方向去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和经济发展之间就没有任何冲突,经济发展就加速了。或者违反经济发展而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除去少数例外,它照例总是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陷于崩溃"(<<马恩选集>>第三卷,第222页)。
所谓蒋爱珍"有了一个可以降低其罪恶所必要的政治条件"意指蒋并无法定从轻情节只是"政治条件"降低了她的罪恶。那么持此论点者可以向最高法呼吁重审蒋之不该从轻之罪,而<<杨佳必须判处死刑>>亦在"人治"情理之中了!
物质的东西必须物质去摧毁,精神的东西必须精神去摧毁!
有网友<<主张废除死刑的精英们是否能饶杨佳不死?>>称;有不少人对这位袭警杀人犯杨佳表示同情,盖因事出有因,据说是杨佳先无端受到了警局的严重伤害,讨要公道无果,所以才铤而走险的。但是按照法律,一码归一码,即使你受到了严重伤害,即使你讨不回公道,即使你的遭遇令人同情,但是你也不能去杀人放火,何况杀的是无辜的人。有人为杨佳呼号免其一死,恐怕只能是徒劳。杨佳要想不死,除非修改刑法,废除死刑。这位先生指出了一个实质性问题即:中国并末废除死刑,但找个能如实交待贪污受贿事实的"法定理由",于是韩桂芝一类高官贪腐几千万在尊重人的"生命权"幌子下含笑入狱了,而杨佳尽管具备了加害人的犯罪行得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却不得不死,好一个"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民"!
(星期一 2008年7月7日下午 21:36:33)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