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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思想和合作社

火烧 2011-07-18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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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思想和合作社
  史冰清
  (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 100872)
  
  摘要:本文首先梳理了合作思想的产生及沿革,包括早期空想主义、以罗虚代尔为起始标志的改良派和近代西方进化派三大派别。其次,本文还介绍了早期发展的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考察了世界范围内合作社的发展及特点。
  关键词:合作思想 合作社 产生与沿革
  
  合作思想最初源于16世纪初的早期空想社会主主义思想,到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诞生,将合作思想和合作运动引入一个全新的发展阶段。随后,以英国为特点的消费合作、以法国为特点的生产合作、以德国为特点的信用合作运动及其思想影响遍及全世界。自此,合作运动真正成为一项世界性的经济运动。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合作思想及运动也在不断的改革、创新,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合作思想的产生及沿革
   欧洲是合作经济思想和实践的发源地。国外学者往往在宽泛的意义上追溯合作经济的起源,甚至追溯到《圣经》对美好社会的预言,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的《理想国》对理想社会的描述。近代的合作经济理论是以启蒙思潮、早期基督教社会主义、人文主义、民主主义、功利主义、空想社会主义、古典政治经济学、唯物论及辩证法等为其思想渊源,其中空想社会主义是其最主要的思想渊源。2随着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合作思想也在不断的革新。从16世纪初至今,合作社思想大体经历了早期空想主义、以罗虚代尔思想为起始标志的改良主义及近代西方进化主义三个阶段。
  (一)早期空想主义
   早期空想主义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发展到19世纪达到顶峰,其中空想社会主义是其最主要的思想渊源,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圣西门的“实业制度”、傅立叶的“和谐制度”和欧文的“新和谐公社”。
  1、早期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思想
  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产生于16世纪初,背景是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阶级分化和阶级矛盾的加剧,从而导致空想社会主义思潮的兴起。在早期合作运动的发展中,道德观念和对某种信仰的追求一直是合作运动倡导者的主要动力。空想社会主义从改造资本主义制度出发,提出组建一种财产公有、民主管理、按需分配、农工商相结合的生产合作组织的劳动公社主张。早期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抨击了原始积累时期资本主义制度的弊病,对美好社会进行了幻想,在理想的未来社会中,一切财产都归全体成员所有,人们联合起来共同生产、分配和消费,隐含着合作经济的思想,对世界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3
  托马斯•莫尔(Thomas More 1478-1535)是空想社会主义的奠基人,他目睹了“圈地运动”给广大劳动人民带来的痛苦和灾难,幻想人类社会的理想形式。1516年,莫尔出版《乌托邦》一书,对资本原始积累带给劳动人民的苦难表示了深切的同情,对当时的英国社会做了辛辣的批判,用文学形式描绘理想的社会。莫尔认为,“只有完全废除私有制,财富才可以得到平均公共的分配,人类才能有福利”。他设想了一个消灭了私有制的理想社会乌托邦,在乌托邦中一切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人参加劳动,产品根据需要分配,不存在商品和货币。
  托马斯•康帕内拉(Tommas Companelle 1566-1639)是16世纪末17世纪初意大利的著名思想家,他在《太阳城》一书中阐述了类似于莫尔的空想社会主义思想。康帕内拉认为,私有制是利己主义的根源,利己主义引起诡辩、伪善和残暴三大罪恶,形成了社会上贫富的尖锐对立,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消灭贫富的对立和社会的丑恶现象。此外,18世纪,英国的温斯坦莱、法国的摩莱里、马布利、巴贝夫等人都提出来类似的理想社会,尤其是开始从理论上去探讨和论证“理想社会”的原则,而不是仅仅限于文学描述。例如,巴贝夫提出要通过革命来消灭私有制,建立人民共和国,推行“国民公社”制度。巴贝夫提出的“国民公社”以财产公有制为基础,自愿参加,公社的一切经济活动都按计划来进行,不再有盲目经营的危险,也不再有生产过剩的经济危机,公社生产的产品都送到公共仓库,每个社员都可以从公共仓库中领取自己应得的一份,作为劳动的报酬。4
  合作经济萌发于空想社会主义学说,而空想社会主义是作为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对立产物出现的。空想社会主义认为资本主义制度是混乱、丑恶、欺诈、贫困、罪恶的制度。空想社会主义在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揭露和批判的同时,构想了一种没有剥削,没有贫困,协作劳动,合理分配的理想社会,这种理想社会的基础就是合作社制度。但是,这种理想社会制度是极不成熟的,无法实现的。空想社会主义批评资本主义社会,幻想有较好的制度出现,但是空想社会主义却没有指出真正的出路,也没有找到能够成为新社会的创造者的社会力量。而把改造社会的希望寄托在统治者身上,乞求资本家或国王的资助来实现合作社制度的设想。因此,空想社会主义设想的所谓理想社会制度只能是一种空想的而无法实现的社会制度。5
  2、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合作思想
  空想社会主义思想产生于16世纪初,经300多年的发展,在19世纪初达到它的最高阶段。19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大发展,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矛盾和对立也大大加剧。在这一历史条件下,空想社会主义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空想社会主义者提出了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种种构想。合作经济思想就是他们用来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重要思想之一。圣西门、傅立叶和欧文是空想社会主义的三个杰出代表人物,他们继承和发展了早期空想社会主义的主要思想,相继提出了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构想,他们关于合作经济的思想奠定了后来合作经济的基础。
  (1)圣西门的“实业制度”
  昂利•克劳德•圣西门(Henri Saint-Simon, 1760-1825)是19世纪初期法国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他在1821年出版的《论实业制度》一书中建立了一种理想的“实业制度”。他认为,实业制度是使实业家成为国家的第一阶级,应由实业者和学者掌握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的权利。在实业制度社会,精神权利由学者掌握,世俗权利由实业家掌握。社会的唯一目的应当是尽善尽美的运用科学、艺术和手工业的知识来满足人们的需要,特别是满足人数最多的最贫穷阶级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在实业制度社会,保留财产私有,社会生产由一个中心主持从而有计划地进行,人人都要劳动,不承认任何特权,个人收入除了取决于劳动,还要取决于所占有的资本份额,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有财产者吸引到社会主义。6
  (2)傅立叶的“和谐制度”
  傅立叶(Charles Fourier, 1772-1837 )是19世纪初法国伟大的社会主义思想家。傅立叶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无情的批判,揭露资产阶级平等、自由和博爱的虚伪性,傅立叶在批判资本主义的基础上构想了理想社会叫“和谐制度”,他的合作经济思想就体现在对这种理想社会制度的论述中。傅立叶发表了重要论著《全世界和谐》《四种运动的普遍命运的理论》《论家务—农业协作社》,他在1829年发表的著作《经济的新世界或符合本性的协作行为》是他全面系统阐述自己观点的一部重要著作。傅立叶按人的本性构建新社会,对未来社会进行了描述,他构想的理想社会叫做“和谐社会”,他认为在“和谐社会”中,人们联合起来协作劳动,共同生活,人们的需要都能得到满足。傅立叶倡导的和谐社会的基层组织称为法郎吉,是以农业生产为主,兼办工业,工农业相结合的合作社。它的主要特点有:(1)法郎吉的财产用招股的办法,集股组成。工人、农民和资本家都可自愿入股,投资者将资金、土地或其他财产交到法郎吉,由法郎吉全体成员共同使用。法郎吉承认财产的私人所有,只是强调这些私有财产由法郎吉全体成员共同合作使用。因此,法郎吉的所有制是一种合作所有制。7(2)人人都参加劳动,按专业划分劳动单位。“法郎吉”实行工农结合,社员亦工亦农,可以自由选择工作,自愿结合,把劳动视为一种乐趣。(3)法郎吉用股本形式保存私有制,其收入按劳动、资本、知识各占5/12、4/12、3 /12的比例分配。每个人的收入仍存在一定差别。可以说,傅立叶及其门徒曾试图组织小规模的试验,结果都失败了,但是傅立叶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合作思想的提出者。8
  (3)欧文的“新和谐公社”
  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1771-1858)是19世纪初期英国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被后人尊为合作经济之父。欧文生活的时代工业革命己处于高潮,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矛盾已趋于减弱。欧文从自己的商业实践中认识到资本主义剥削的实质,同情劳动人民。他在许多著述中谈到要组建合作社或合作公社的理论。1817年,他在《致土业和劳动贫民救济协会委员会报告书》中对合作公社做了初步的阐述。1820年,他在《致拉纳克郡报告》一书中进一步发展了合作公社思想。在他晚期的著作《新道德世界书》一书中,他对合作社做了比较全面的阐述。在欧文的理想社会中,社会的基层组织是“合作公社”。欧文的合作社主要特征为:(1)合作公社是建立在财产公有制基础上的集体劳动的生产单位和消费单位。(2)普通社员参与合作公社的管理。理事会是合作公社的领导机关,管理人员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并组成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接受社员的监督。(3)按需分配。合作公社生产的目的是满足社员的各种需要。(4)由于自然条件的差别,合作公社之间存在分工和交换。9
  欧文不仅提出新和谐公社的设想,而且还将自己的理论付诸于实践,他从1817年开始宣传“统一合作社新村”,1821年组成了“合作社经济协会”,即排字工人组织的一个消费合作社。1824年起,欧文和他的学生在美国印第安那州进行了“新和谐公社” (合作新村)的试验,试图通过实践来证明他的合作思想的优越性和可行性。10但是,欧文没有认识到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和社会发展规律,没有找到实现新制度的真正方法,只是力图通过示范和说服的方法达到改造社会的目的,因而他的多次社会试验都失败了。11欧文的实验虽然最终都宣告失败了,但是欧文的理论及实践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对世界的合作社运动和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合作社运动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以罗虚代尔为起始标志的改良派
  19世纪30年代,世界合作社运动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早期极其明显的作为一种政治斗争的形式,转而追求合作成员经济利益实现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空想社会主义忽视了个人的经济利益,并把它视为万恶之源,他们设想的理想的合作社会制度就是为了杜绝个人利益的泛滥。而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承认并满足个人的经济利益。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既不像欧文的合作公社强调公有制,也不像消费合作社强调合作社必须具有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把合作社的目标和性质定位于在社会生产的某个环节进行合作,改善社员的经济境况,而不是改造资本主义社会。12其合作社社章的第一句话就是“本社的目标与计划是实现社员的经济利益与改善社员之社会地位和家庭状况”。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在于它充分重视社员的个人利益,它能把社员的个人利益与民主原则结合起来,在公平与效益之间寻求微妙的平衡则是它受到全体成员的拥护,得以迅速发展、壮大的关键所在。13
  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办社原则背离了空想社会主义对未来社会的憧憬和勾画,它以其成功的实践开了世界合作社运动改良主义之先河。此后,形形色色的合作社改良主义就流行起来。主要有以英国的威廉•金(William King,1786-1865)等为代表的基督教社会主义学派、以法国的路易•布朗(Glance Louis,1811-1882)等为代表的国家社会主义学派、查理•季特创立的“尼姆学派”以及以德国的弗里德里希•莱费森和赫尔曼•舒尔茨•德里奇为代表的信用合作社思想。他们主要研究的是消费合作、工人生产合作和信用合作社。在他们的研究和实践中提出了许多对世界合作社运动影响深远的理论。
  威廉•金(William King, 1786-1865)有“销售合作社之父”之称,他认为合作社是改造资本主义社会的有力工具。威廉•金认为劳动者贫困的原因是劳动成果为资本所有者占有,劳动者只能得到很少一部分。如果劳动者自己掌握资本,得到全部劳动成果,生活就会好起来。而劳动者要自己掌握资本,必须组织合作社。威廉•金同时认为合作社与私有制经济可以并行不悖,劳动者组织合作社不仅不会损害本家利益,而且通过提高劳动者素质,还会有利于国家稳定。此外,威廉•金还直接实践和研究了农业合作。1828年,威廉•金在英国布莱屯组织了一个消费合作社,共有170名成员,每人出资一个便士,建立了一个合作商店,购买了40英亩土地,社员自己从事种植,通过商店出售其产品。可以看出,威廉•金组织的这个消费合作社已具近现代农产品销售合作社之雏形。14
  以法国的路易•布朗(Louis Blanc, 1811-1882)、德国的裴迪南•拉萨尔(Ferdinand Lasslle, 1825 -1864)为代表的国家社会主义合作思想主张在资产阶级国家的帮助下办生产合作社,被称为“生产合作派”。布朗认为,职业相同的人应当组织生产合作社。由于合作社缺乏资本,需要国家给子帮助。拉萨尔认为,通过组织合作社,使劳动者成为企业家,才能真正解救劳动者,但国家应当在资金和工具上给予支持。他认为,生产合作社是资本主义内部的社会主义因素,这些因素累积到一定程度,只要形成由全国性的合作社组织统一调节生产和分配,社会主义就和平自然地建立起来了。
  在法国,以查里•季特(Charles Gide,1847-1932)为代表的“尼姆学派”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重要的消费合作流派,认为消费合作社可以消灭现存的资本主义竞争制度。他们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劳动者的一切灾难源于消费者对生产缺乏管理,以及存在一批所有者和经纪人等“寄生虫”。为解决这一矛盾,必须发展消费合作社,把各阶级、阶层组织到消费合作社中来,按照消费者的利益来组织合理的生产和分配。他们认为合作社是一种介于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形式”,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社会内应有较广泛的发展,在商业、工业、农业等各个领域都应倡导合作社,要用合作社原则来调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矛盾,当合作社普遍建立,便实现了 “合作社共和国”。
  在德国,以弗里德里希•莱费森(Friderich Raiffereisen,1818-1888)和赫尔曼•舒尔茨•德里奇(Herman Schulze-Delitzch,1808-1883)为代表,主张办信用合作社,他们提出的合作纲领对世界合作社运动尤其是信用合作社,有着重大的影响。莱费森倡导的信用合作社的社员主要是农民,他提出的合作纲领主要包括:以小村社为合作区域范围,以保证合作的安全;合作社为社员服务,不以谋利为目的;合作社不仅在经济上,而且在道德上帮助社员;入社不以入股为条件,社员对合作社承担无限责任;合作社的管理人员不领取报酬;合作社对股金只支付普通利率,不分配盈余,建立不可分割的公共积累基金;合作社进行跨区域乃至全国性联合,克服小区域合作社经济力量的不足。舒尔茨•德里奇倡导的合作社社员以城市手工业者为主,他的合作纲领的不同点在于:合作社仅在经济上进行合作;合作社社员以入股为入社条件,以股份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社员的股金可以分红,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买卖;合作社以领取报酬为目的来营运;合作社的中央机构对基层社不具有控制权利。15
  可以看出,改良主义合作思想流派的主要特点是认为合作社与资本主义制度可以相容;重视个人利益的追求;提倡互助价值、民主管理、合理分配;需要政府支持的思想等等,这些特点改善了合作社与资本主义制度的关系,促使了资产阶级及其政府对合作社态度的转变,由仇视、压制逐渐转向支持,进而为合作社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广泛发展开辟了巨大的空间。当然,由于阶级和时代的限制,诸改良主义合作思想流派也存在明显的局限性。(1)他们没有真正认识到资本主义社会里劳动者贫困的根本原因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虽然合作社的广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资本主义矛盾、减缓了劳动者的贫困,使劳动者的地位和生活有所提高,但是,通过发展合作社来改良资本主义、彻底消灭资本主义矛盾和劳动者贫困的现象、实现社会公平是不可能的。(2)它们提出的关于合作社制度的一些价值和原则虽然意义重大、影响深远,但他们把发展合作社的希望寄托在政府身上,乞求资产阶级及其政府的资助来发展合作社,过分强调了政府在合作社发展中的重要性,忽视了合作社组织的独立性。16
  (三)近代西方进化派
  20世纪2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合作社普遍被认为是资本主义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经济形式是资本主义内部的一种进化发展,是资本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合作社从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更注重合作的经济方面,较少注重社会目标,成为西方国家合作社研究的主流。这种思潮被称为“进化派”,与历史上强调合作社的社会目标的所谓“社会主义学派”相区别。17
  1、进化派
  “进化派”的代表人物主要在美国,主要有诺斯学派、萨皮罗学派。
  (1)诺斯学派
  诺斯(Edwin Nourse)是美国的一名经济学家,是竞争尺度学派的代表人物。竞争尺度学派以合作为尺度来衡量资本主义体系的功效,把合作经济视为抑制资本主义阴暗面的手段。他反对农业垄断,认为通过组织合作社,中小生产者或中小消费者形成与市场上具有某种垄断性的企业进行竞争的力量,迫使他们提高效率,从而增进了整个社会市场的功效,因此,合作社是衡量市场竞争的一把尺子。诺斯的竞争尺度理论可以概括为:(1)反对合作社要在农产品市场上占据垄断地位的观点,认为合作社的目的在于引入市场竞争。通过合作社来建立市场均势,提高经济整体效率,使合作社成为检验市场竞争效率的尺度。(2)认为合作经济形式不可能成为资本主义社会中起支配作用的经济机制,而只能起辅助作用。他认为,农民的主要职能是从事耕作和饲养,在传统的专业化分工条件下,农产品加工和销售都是工商企业的事情。只有在服务不足或获取服务成本过高的情况下,农民才需要合作社来帮助他们步入这些非生产领域,以便在这些领域获得高效率,保护自己免受低质服务和暴利投机的伤害。(3)主张在社员自愿的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建立合作社,实行合作社的民主控制。④合作社的成功与否,应当根据其业绩的质量,而不是成员的多少或经营规模来判断。如果合作社长期依靠布道说教、对社员的感情吸引、以及政府的优惠和特别帮助来维护其地位,那么,合作社就可能发展过度而超过对其真正的需要。合作社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基本的立法框架,但要严格限制政府对合作社的控制作用。18
  (2)萨皮罗学派
  在西方合作经济理论中,唯独萨皮罗学派的思想来源于农业实践活动,又反过来指导农业经济活动。19艾伦•萨皮罗(Aron Sapiro)是美国的一名年轻律师,他针对20世纪20年代美国出现的农业不景气,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出了合法垄断的思想。他以农业合作社为主要研究对象,认为由合作社控制某种农作物的较大销售比例,使其在市场上成为支配因素,可以改变农民的弱势地位,实现合法垄断。即试图通过发展销售合作社来加强农场主的谈判地位。其理论的核心是:(1)认为农业合作社应当以作物种类而不是地域关系组织,使之在各自的产品市场上占据较大的份额(2)这种合作社应当通过内部协调,实现农产品有秩序的销售,防止收获季节同时上市带来的损失。20(3)合作社要自上而下地建立,实行专家经营管理。合作社社员应当限于农场主,与合作社签订长期和带有强制性合同的社员应当占较大比重,合作社要坚持一人一票的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管理机构是高度集中的。21萨皮罗的合作社思想,对于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起了重大的推动作用。萨皮罗的思想与计划至今在美国和加拿大仍颇有影响,但一些西方学者也指出了萨皮罗设想的缺陷和不足。他们认为萨皮罗把谷物和畜产品等销售看得过于简单,这些农产品往往要参与全国及国际市场的竞争,情况要比萨皮罗的设想复杂得多。萨皮罗还忽视了替代产品对于合作社获取市场垄断地位的影响,而过分依赖合同来保证成员的忠诚。另外,萨皮罗对合作社的局限性也认识不足。22
  诺斯的竞争尺度学派与萨皮罗学派都认为合作社是现存资本主义体系的一部分,但萨皮罗学派认为合作社是资本主义企业活动的一种合法形式,而竞争尺度学派却在政治经济学上,从更广泛的社会功能角度来看待合作社。竞争尺度学派还认为,相对于追逐利润的私人企业或垄断组织,合作社只能在资本主义经济生活中扮演次要角色,在经营某种商品时也只需占适度的份额,这与萨皮罗的合法垄断思想形成鲜明的对比。23
  2、欧美合作社组织理论的新发展
  继萨皮罗学派和诺斯学派后,国际上合作社理论研究很快又有了重大发展,合作社部门学说、埃米里扬诺夫委托——代理学说、菲利普斯比例原则学说相继问世。
  “合作社部门”学说是国际劳工组织合作社分部负责人乔杰斯•弗奎特提出的。他认为,合作社是插在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之间的,由家庭、工匠和农场等次要部门构成的一个复合部门。1960年,克劳德•维尼(Claude Vienney)根据弗奎特的部门学说,又提出了在合作社中,人们的人际关系比资本更重要的“社会经济”学说。24
  1948年,埃米里扬诺夫(Ivan Emelianoff)提出了他的委托——代理学说。他几乎完全是从经济角度来看待合作。认为合作是一种市场现象,合作社是独立经济主体间的不完全联合,合作这种形式仅合并了各个企业的一个或几个功能,但企业本身还是完全独立的。因而,合作是一体化与分化、独立与合并间的中介,合作只是业务的联合,而并非人的联合。25他提出,合作社是一种纵向一体化组织,是以成员为委托人的代理机构。社员作为委托人,通过社员(代表)大会行使合作社决策和支配权,理事会作为代理人而被赋予管理职能。埃米里扬诺夫对合作社的“一人一票”持异议,认为与合作社交易多的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大,理当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利润可以按交易额返还,投票权也可以按交易额进行分配。但是,为了防止合作社被少数社员控制,可以“一人一票”为基础,增加以交易额为比例的投票权。26
  在埃米里扬诺夫委托——代理学说的基础上,菲利普斯(Phillips)提出了他的比例原则学说。他认为,社员在合作社中的决策作用是使他们的边际成本等于合作社的边际收益。正因如此,社员在合作社中的投票权以及合作社返还的收益与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惠顾)比例一致。27
  综上所述,随着合作社组织实践的发展,欧美合作社组织理论已从早期的理想主义转向实用主义,从以研究生产合作为主转向以研究流通领域合作为主,从主要讨论其社会功能转向主要讨论其经济功能和内部制度安排。合作社越来越被看作是一种经济组织,是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稳定,维护人们现实利益提高市场竞争效率,限制资本主义种种弊端的重要工具,而不再是社会变革、实现理想社会的工具。只有在资本主义体系功能不健全,运转不灵时,才需要合作社出来发挥作用。28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欧美合作社组织理论的新发展,融入了越来越多的新古典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内容。先后有组织理论、厂商理论、产权理论、博弈论、交易费用理论等经济理论被应用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研究。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要是将新制度经济学、产权理论等内容运用到合作社理论的研究中。这些理论从不同角度阐明了合作社组织的性质,论证了其存在的合理性,在不同程度上揭示了其发展规律,推动了它的发展。29
  3、马克思主义合作思想
  世界合作社运动中,在改良主义思潮盛行的同时,与此相对的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思想也产生、发展起来,并对世界合作社运动施以重要的影响。
  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创立者的马克思和恩格斯,他们的合作经济思想是关于从资本主义向共产主义过渡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合作经济思想主要体现在《资本论》、《国际工人协会成立宣言》、《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法德农民问题》等论著中,他们对资本主义社会的合作社运动持保留的肯定态度,他们继承了空想社会主义关于合作社是改造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工具思想,但对合作社运动的改良主义者持批判的态度,认为他们夸大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改造社会的力量。他们的合作经济思想有以下主要特点:(1)重视生产合作。生产合作的思想,是马克思合作经济思想的重要内容,在他的整个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他们认为生产合作社对于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具有重要的意义。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提出的生产合作化制度,不同于以往空想社会主义者理想的那种生产力还处于相对低下水平,在简单劳动为主的基础上展开的经济合作,而是直接以现代的社会化大生产背景下产生的工厂制度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的社会生产方式或生产制度。在当时存在的合作社中,以从事供销和消费类型的合作社为多,但马克思坚持主张走生产合作化道路,认为合作贸易“只能触及现代经济制度的表面”,而合作生产“却动摇它的基础”。 30(2)坚持自愿和示范的原则。组建合作社必须坚持自愿原则,要根据国情确定具体的合作方式,通过教育农民,典型示范等手段,使他们实实在在地看到合作的好处,而主动走上合作之路,不应采取直接掠夺等不正当手段。(3)合作经济可以有多种形式。农业生产合作社既可以建立在土地国家所有制的基础上,也可以建立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合作社所有制是“合作社占有”制,而并非是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更不是连生活资料也公有的公有制。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经济关系方面,也可以是多种形式的,既可以有从一开始就实行合作社内纯公有制和纯按劳分配的合作经济形式,也可以有实行公有制与私有制并存、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并存的合作经济形式。31(4)合作社的分配制度。合作社既不实行按劳分配,更不是按需分配,而是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力的比例分配。
  马克思的生产合作化制度的思想,其实是一套对未来社会生产制度的构想。他们的合作制思想是和消灭商品经济的认识分不开的。他们所说的合作社基础是产品经济,排斥商品经济。他们所构想的社会主义合作社是把土地结合起来进行大规模经营,强调联合起来的合作社按照总的要求组织全国生产,走向生产资料全国性集中,全国规模地经营农业,以形成全国大生产合作社。这种模式构想对后来的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经济的发展影响极大。马克思的这种社会的生产合作化制度的结构模式是以一个个劳动者联合体即合作社作为新社会生产制度的基层生产单位,在此基础上联合成全国的大联盟,由它来进行社会总的生产协调、制定共同的合理的计划。此外,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合作社不是长久存在的经济组织,而是一种很快转入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过渡形式。马克思、恩格斯基于小生产必然灭亡的认识,提出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排斥个体经济和家庭经济,这也对后来的社会主义合作化运动产生了重大影响。32
  二、早期的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及信用合作社
  在19世纪后期工人运动不断发展的背景下,基于各自国家不同的经济结构和发展水平,发展什么类型的合作社构成合作思想的另一个特点。在这一阶段里,大致形成了以英国为特点的消费合作、以法国为特点的生产合作、以德国为特点的信用合作。以此为基础,各种合作思想逐步演化为消费合作、生产合作和信用合作当代世界三大合作思想流派,并构成了合作改良主义的主要思想内容。33
  (一)早期的消费合作社
  世界公认的第一个消费合作社是由英格兰的罗虚代尔镇的28名工人于1844年成立的“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由此开创了合作社发展的新时代。罗虚代尔原则的确立,不仅促进了英国消费合作的发展,也影响了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消费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尽管各国的合作社思想来源不同,但各国的消费合作思想都一致认为合作是劳动者阶级摆脱商人剥削,通过消费者的和平自救消除贫困的主要手段。
  1、最早的消费合作社——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
  罗虚戴尔是英格兰纺织工业中心曼彻斯特以北30多公里处的一个以毛纺业为主的小镇。1843年,查尔斯•豪沃思和威廉•库珀等13名纺织工人首先发起筹建合作社。他们认为,以前组织的合作社之所以失败,主要由于经验不足、管理不善和资金短缺等原因。基于这种认识,他们根据工人的迫切需要,制定了比较符合实际的合作社计划,以及组织和经营管理原则。经过一年的筹备,1844年8月决定建立“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由28名工人入股参加。根据合作社计划,他们决定首先在托德巷开设一家合作商店。1844年8月11日举行成立大会,通过合作社章程。同年10月24日核准登记,12月21日晚正式开业。主要向社员们出售牛奶、奶酪、面粉、白糖和蜡烛等日用品,由社员在工余时间轮流售货。由于该社采取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组织的管理原则,因而办的比较成功,业务拓展的十分迅速。1851年,该社又开办了面粉厂,1855年又建了纺织厂等。到建社100周年时,他已拥有上百个分店和多处规模较大的工厂、屠宰场等,社员人数已达到3.2万人,年营业额高达200万英镑。34
  作为欧文主义的信仰者,罗虚代尔社员所制定的计划在理论上他们与欧文的思想是一脉相承的。但是,他们的计划却与欧文的计划有着重大差别。先锋社的宗旨在于采取各种措施为社员谋福利,改善社员的社会处境和经济状况。他们从实际情况出发,首先建立合作商店(即消费合作社),利用合作商店是社员摆脱工厂商店和其他中间商人的盘剥,并为合作社的发展积累资金;然后建立合作工厂、合作农场和合作住宅,为社员解决商品供应、就业和住宅等最迫切的问题;最后才是建立移民区。这样,他们就把欧文的计划顺序颠倒过来了,将理想放在了较为可靠的现实起点上,从而使合作社计划更切实可行。这是对欧文合作社计划的重大发展,也是他们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35
  2、英国早期的消费合作社
  英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成功,对合作社制度的移植和推广起到了重要的示范效应。罗虚代尔先锋社对英国的影响最直接、最广泛。到1851年,仅英格兰北部和苏格兰中部就有130个这样的合作社,社员约1.5万人。自从1852年制定产业和节约合作社法之后,英国合作社得到了较快的发展。1864年,消费合作社已增至394个,社员近 5万人。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英国在世界工业中的垄断地位丧失,再加上经济危机的打击,英国资产阶级不断的降低工人工资并大量的解雇工人。为了克服生活困难,越来越多的工人组织起合作社,实行互助自救。于是消费合作社的数目由1864年的394个增到1888年的1367个,社员人数由不足5万人增至90万人以上,营业额达2405万英镑。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随着垄断资本统治的确立和劳动人民生活状况的恶化,英国的合作社规模迅速扩大。 1888年至1913年间,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为合作社数量增加不多,但社员人数增长迅速,营业额有较大增长,合作社在全国经济中的地位有了显著提高。合作社由1376个增至1387个,而社员人数由90.4万人增至287.8万人。每个合作社的平均社员人数由661人增至2075人,扩大了两倍多;平均营业额由17590英磅増至60266英镑,增长2.4倍。消费合作社社员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由2.7%上升到6.8%;营业额同国民收入之间的比率由 1.9%提高到3.5%;合作社在全国零售商品总额中的比重达7%左右。而到了1948年,消费合作社的营业额达到5亿多英镑,比1913年增长5倍多,远远的高于国民收入的增长速度。36
   随着合作经济的发展,在基层社发展的同时,合作社之间联合的要求日益增强,地区批发联社和中央联社的活动在逐渐扩大。1850年建立的“合作社中央代理点”就是最初的消费合作社联合组织。1863年成立了全国性的“消费合作社批发联合会”(CWS)。1869年,在伦敦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消费合作社大会。根据乔治.霍利约克提议,会议决定建立中央联社。1873年成立了“英国消费合作社中央会”(CU),建立起了全国合作社联盟,本部设在曼彻斯特。从此形成了统一的三级合作社组织体系:中央联社——地区联社——基层合作社。在地区联社中,英格兰批发联社最为发达。1932~1933年,该联社拥有1065 个合作社,其资本达7672万英镑,分别为苏格兰批发联社的4.3倍和8.4倍。为了增强竞争能力,拓宽业务范围,地区联社之间的合作也在不断加强,其业务范围除了经营一般批发联社的业务外,还经营储蓄贷款业务,甚至拓展到生命保险、火灾保险、自然灾害保险、牲畜保险、失业保险等领域。而全国合作社联盟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活动是:指导地区联社和基层合作社的工作,开展宣传教育,组织经验交流,以及组合海外业务活动和国际联系等等。为了加强宣传工作,推动合作社运动的发展,随着流通领域的革新和现代化的发展,英国消费合作社中央会成功进行了对基层消费合作社合并、开设大型自选商场、改组批发联合会等一系列改革。截止到1988年,英国共有85个合作社组织,814万会员,销售额57亿7500万英磅,出资金1亿6600万英磅,合作社职工人数约8万,市场占有率约5%。37
  以罗虚代尔先锋社为开端的英国合作社运动,显示了以城市为基地、以消费合作社为主导的特征。100多年来,英国的消费合作社运动为改善英国人民的生活发挥了巨大作用,也为世界消费合作运动的发展和国际合作社同盟(ICA)的建立做出了巨大贡献。
  3、法国早期的消费合作社
  1848年革命之后,在英国罗虚代尔先锋社的影响下,法国的消费合作社也逐渐发展起来。在此过程中,除了季特(Charles Gide,l847-1932)、布瓦弗(Emile deBowe,1840-1922 )等主要倡导人的推动之外,法国政府的支持也起了重要作用。1867年,政府在修订公司法时增设了适用于合作社的有关条款,使合作社的建立有了法律依据。 1893年法国政府颁布的商业结社法规定,消费合作社的非商业交易(即与社员之间的交易)免交营业税,资本额不受限制,允许采用有限责任制,等等。因此,合作社获得了较为有利的发展条件。随着消费合作社的迅速发展,各地建立联社的要求不断增强。在布瓦弗等人的推动下,1885年在巴黎召开了消费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设立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和实行罗虚代尔原则等重要决议。并于同年建立了中央联社。此后,中央联社经历了分裂到再次整合的过程,1912年原中央联社重整合为“全国消费合作社联盟”。新联盟重申了两点:首先,联盟要求所有合作社必须参加各地区的批发联社,以便集中力量满足社员需要;其次,联盟再次强调了罗虚代尔原则的执行,重点在盈利分配时公积金的提取,以便发展集体事业。联社的建立对消费合作社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1880年,法国消费合作社发展到300个,到1912年,消费合作社中央联社的成员组织己多达900个,1914年猛增到3261个、社员达87. 6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2%,营业额3. 2万法郎。”38
  但由于经济结构和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法国在其消费合作社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自身的特点,主要体现在:首先,在社员成分上,小生产者所占的比重较大;其次,在地区分布上,分布在农村的消费合作社所占比重较高;最后,消费合作社的迅速发展与政府的扶持有着密切的关系。
  4、德国早期的消费合作社
  德国早期的消费合作社主要由城乡五大系统构成。城市消费合作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舒尔采.德里奇系统。该系统最初是由胡贝尔和舒尔采•德里奇根据英国罗虚代尔的经验,创办的一批市民消费合作社,这类合作社不断发展,后来成为舒尔采.德里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舒尔采•德里奇系统中,最重要的是“汉堡派”。该派建于1894年,领导人是考夫曼•亨利希。1902年,此派正式脱离舒尔采•德里奇系统,并于1903年在德雷斯登建立中央联社“德国消费合作社总社”,本部设在汉堡。科隆派主要是由莱茵地区一些受基督教社会主义思想影响的工人消费合作社组成,这些工人消费合作社组成于1908年在科隆组成“西德意志消费合作社联盟”,1913年改名为“德国消费合作社联盟”。至此,城市消费合作社形成三大综合系统:舒尔采•德里奇系统、消费合作社总社系统和消费合作社联社系统。
  农村消费合作社主要分为赖夫艾森农村消费合作社系统和哈斯农村消费合作社系统。赖夫艾森农村消费合作社系统是由赖夫艾森系统的信用合作社于1869年开始兼营购买和运销业务,逐渐演变为以消费合作社为主形的合作社系统。哈斯农村消费合作社系统是1872年,哈斯在弗里多希创办农村购买合作社,翌年又建立了消费合作社联社,称为哈斯农村消费合作社系统。
  随着消费合作社的兴起和发展,消费合作社的总体规模在德国合作社中居第2位。1885年~1905年,城市三大综合系统的消费合作社总数从486个猛增到2643个,增长4倍多。1900年,消费合作社社员人数达52.2万人,到了1914年,全德有消费合作社1300多个,社员210万人,占各类合作社社员总数的33.6%,占人口总数的3.2%。随着消费合作社数量的增加,其销售额也在不断扩大。以“德国消费合作社总社”的前身汉堡批发部为例,1894年的销售额只有1.3亿马克,到1930年末增至34亿马克,其中13亿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就整个消费合作社而言,这时的销售额已达94亿马克,其中有26亿是自己生产的产品。合作社出售的商品,不仅质量有保障而且价格合理,深受社员欢迎。此外,购买和运销合作社的发展还推动了农民经济的集约化和技术改造。39
  (二)早期的生产合作社
  法国是世界生产合作的发源地,产生了傅立叶、圣西门两个伟大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并在生产合作社方面进行了大量实践。对于早期生产合作社的发展状况,本文主要以法国为例进行描述。
  法国成为世界生产合作运动发源地,与生产合作社思想在法国广泛传播及法国独特的社会经济条件是分不开的。法国合作社理论以及合作社运动创始人的指导思想是生产合作社建立和发展的基础。法国几位著名合作社理论家的思想,如傅立叶的“法郎吉”、圣西门的“实业制度”等都是主张组织生产合作社的理论。继傅立叶、圣西门后,毕舍、白朗等继续发展和实践生产合作思想。法国的生产合作社运动,实际上是从19世纪30年代毕舍创办手工合作社开始的。毕舍(Philippe Buchez,1796-1865)在19世纪30年代提出建立由工人掌握生产资料的工业合作社的主张。随后的白朗(Jean Joseph Louis Beanc. 1811-1882)也是生产合作的积极倡导者。
  工业革命前,法国工业生产水平较低,结构较为落后。在整个国民经济当中,小生产尤其是手工业生产仍占很大比重,以手工业为生的独立小生产者形成了较为广泛的社会阶层。19世纪中期,法国虽然确立了资本的统治,但仍然是一个以小生产为主的资本主义国家。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消除了行会制度,这使得独立的小手工业者失去了行会的保护,只能直接参与到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而法国工业革命后,机器大工业猛烈冲击着小手工业生产,加剧了小手工业者的分化,数量众多的具有独立经济地位的小生产者,产生了生产合作的强烈要求。
  法国合作社运动的特点是以农村为基地、以生产合作社为主导。在农村,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比较彻底地废除了农民的封建义务,从而农村中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小农阶层。随着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进行,法国农村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小农所有制仍广泛存在。法国工业革命开始后,法国的农村人口没有像英国、美国等国家那样急剧涌入城市,农村人口在1847年仍占法国全国人口的70%。大量小农的存在,为法国生产合作运动兴起及生产合作思想传播提供了较好的基础条件。
  在法国城乡小生产者广泛存在的条件下,法国1848年二月革命后,生产合作社进入大发展时期。1848年革命后,以拿破仑三世为首的临时政府采取了鼓励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满足了工人组建生产合作社的要求。同年7月,议会通过拨款300万法郎的提案以帮助生产合作社,法国的生产合作社获得了较大发展,其规模、影响均超过消费合作和信用合作。但1851年12月路易•波拿巴执政后,对合作社的发展进行打击、压制,并取消了政府拨款。合作社被迫解散,刚刚兴起的合作社运动受到毁灭性打击。直到70年代,第三共和国政府对合作社实行鼓励保护政策,使得合作社运动得以恢复,但进展十分缓慢。到1878年,全法国只有17个生产合作社。1884年政府颁布工团法之后,劳动者进一步获得结社自由,合作社运动出现较快发展。城市中的手工业合作社已增至338个。其中以建筑工人合作社居多,有113个;其次是五金工人合作社,有36个;另外还有装订和文具工人合作社33个,木工合作社28个,运输工人合作社25个,等等。这些合作社大都分布在巴黎、里昂、波尔多等大城市及其郊区。40
   在法国城市生产合作运动取得较大进展的同时,农村的生产合作事业则以更快的速度发展着。法国是个小农生产占有很大比重的国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组织形式是农业工团、农产品加工和运销合作社以及种植业生产合作社。农业工团,主要是业主工团,是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具有合作社的性质,是法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最主要形式。根据法国政府1884年颁布的工团法规定,农业工团的主要任务是改进农业技术和设备,整治土地,推广农机、化肥和良种,改良牲畜品种,等等,但不得经营购买、运销和信贷业务。直到1894年信用合作社法颁布之后,农业工团社员才获得单独组织信用合作社的权利。而1901年政府又对农业工团法进行了修订,使得农业工团成为获得兼营购买和运销业务,以及附属信贷、保险业务的综合性合作社。这些法规的出台,大大促进了农业工团的发展,至此,农业工团的主要作用是:1、为社员供应的化肥、农药、良种,不仅价格便宜,而且质量可靠,使社员避免了投机商人的欺诈剥削。2、协助社员改良作物品种、改良土壤、采用改良农机具,并对社员进行农艺方面的指导。3、当农作物遭受天灾虫害时,帮助社员生产自救。4、组织农户产品加工,并成功地把小农户推向市场。5、开展多种经营,增加社员收入。到了1914年,全国共有农业工团6200个,社员达95万人,分别比1895年增长2.3倍和1.4倍,社员人数相当于农村人口的4%。随着农业工团组织数量的剧增,各地纷纷建立起联合组织,并把中央联合会设在了巴黎。41
  除了农业工团获得长足的发展之外,农产品加工和运销合作社以及种植业生产合作社也得到了较大发展。以奶油合作社为例,第一个奶油合作社是1883年在谢莱创办的。随后,这种合作社在夏朗德和普瓦图地区取得了较快的发展。1890年,这些奶油合作社又共同组建了普瓦图—夏朗德奶油合作社中央联社。到1924年前后,联社下属的合作社数达到127 个,社员7.5万人,奶牛18.8万头,年产奶油1.3万吨。再以葡萄酒加工合作社为例,法国1902年~1910年爆发的危机中,葡萄酒行业没能幸免的受到了重大的冲击,葡萄酒销售困难,价格暴跌。为了渡过难关,马罗桑、盖拉等地的农民在1904年创办了第一批葡萄酒加工和运销合作社。接着,其他地方也纷纷效仿,发展这类合作社。此外,还出现了少数种植业生产合作社。比如,克雷皮—昂—拉昂内斯的耕种合作社,由12户农民联合起来,耕种150公顷的土地。这种耕种合作社在图卢兹和热尔也有一些。随着农村生产合作社的蓬勃发展,1910年农村各地生产合作社联合起来,建立了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社联合会。到 1942年前后,法国农产品加工和农业生产合作社已达3800个左右,社员人数,根据吉德的保守估计,至少有30万人。到1906年,全国有300多个生产合作社,1921年增加到500个,遍及手工业、工业和农业各个领域。42
   可以看出,法国的生产合作组织虽然尚属初创,但在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状况,推动农业发展方面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外,英国也是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较早的国家之一。1867年,第一个罗虚代尔式农业园艺合作社在英格兰诞生了。其主要的业务是经营农业和园艺用生产资料的购买和供应服务。此后,类似的农业合作社在英格兰的其他地方,以及苏格兰、威尔士等地逐渐发展起来。
  英国农业合作社之所以能获得较大的发展,除了农业中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之外,最重要的应归因于英国政府1846年废除谷物法,以及1870年~1890 年的欧洲农业危机。谷物法废除之后,特别是欧洲农业危机时期,美洲的谷物大量涌入英国市场,致使英国国内谷物价格大幅度下跌,下跌幅度达64.6%。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农民要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收入。成本的降低与收入的增加主要体现在生产资料的购买与产品的销售环节。而单家独户的农户,尤其是中小农户,在面对市场时,想摆脱中间商的盘剥以节省开支,增加收入,显然是力不从心的。于是,以购买与销售为主的合作社运动便逐渐开展了。当时的购买合作社,主要是统一购买饲料、肥料和农具,向社员供应。销售合作社,主要是为社员统一销售牲畜、畜产品、水果和蔬菜等农产品。
  虽然农业生产合作社较早的出现在英国,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英国农业的长期衰落从根本上削弱了农业合作社发展的社会经济基础,并且农业合作社事业一直缺乏政府的支持,所以,同欧洲其他国家相比,英国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相当缓慢。到1902年,英格兰农业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只有33个农业合作社和6个信用合作社;英格兰的购买合作社总共只有社员1.4万人,远远落后于生产合作社发展较好的法国。43
  (三)早期的信用合作社
  德国是世界信用合作运动的发源地,随后,在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广泛的传播开来。
  1、德国早期的信用合作社
  信用合作社是德国合作社中的主要类型。16世纪初,西欧国家纷纷开始从封建制向资本主义过渡,而德国却加强了封建地主的统治,致使其商品经济发展滞后。直至19世纪30年代,德国才真正进入了工业革命准备阶段。在此过程中,德国走的是由封建地主经济逐渐转变为资产阶级地主经济的改良主义道路,即普鲁士道路。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农业相对落后,农村劳动力转移受阻。农民要用“赎买”方式才能部分摆脱封建义务,有的出卖自己的小块土地,有的介入高利贷。这使得很多农民失去土地,深受封建地主和高利贷的双重盘剥,从而造成小农对资金的渴求。此时,成立信用合作无疑具有了强烈的必要性,而德国信用合作的理论家们积极的倡导并制定了比较灵活的组织和经营管理原则,给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较好的条件。
  德国的信用合作领域主要有三大系统:赖夫艾森系统、舒尔采•德里奇系统和哈斯系统。舒尔采•德里奇系统主要分布在城镇,另两个主要集中在农村。
  德国第一个农村信用社是赖夫艾森于1848年在弗拉梅尔菲尔德乡创办的,贷款给农民并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家畜和种子。赖夫艾森系统的信用合作主要原则是:在筹资方式上实行从外部借款的原则,无须社员投资入股;对于入社条件,只限于农民,入社需要交纳社费,并且要两名社员担保,并接受道德考察,社员权力不得转让;在责任制上,实行无限责任和连带制;业务范围以储蓄贷款为主,兼营购买、贩卖等业务;贷款用途只限于为社员改善生活条件;在盈利分配上,盈利主要用于归还贷款、扩大经营、建立公积金,不分红;而公积金归集体所有,不得分割;对于管理者,实行义务服务,除会计外一律不领取报酬;组织原则,实行集权主义,地区联社是中央联社的分支机构,无经营自主权;在管理上,实行民主管理,表决权一人一票;此外,该系统接受政府的资助与监督。19世纪60年代,赖夫艾森按照上述原则,创办了第一批信用社——信贷社;并从1869年开始兼营购买运销业务、保险业务等,形成了以信贷业务为主的综合性合作社。1876年赖夫艾森系统还设立了专业中央联社“农业中央贷款金库”。据不完全统计,1985年该系统有610个信用合作社,到了1913年,赖夫艾森系统共有 4485个合作社,比1895年增加6.2倍。
  德国第一个城市信用社是舒尔采•德里奇于1850年创办的。舒尔采•德里奇系统地主要原则是:在筹资方式上实行社员投资入股的方式,每人一股,股金不限;对于入社条件,无职业限制,并且社员股权可以转让;责任制上实行有限责任制和连带制;业务范围只限于储蓄贷款;对于贷款的用途不限,但是期限一般为3个月~1年;在盈利分配上,首先从盈利中提出15%作公积金,其余的按股金比例分红;公积金作为股金计入社员帐下;管理者实行有偿服务;组织原则实行分权制,地区联社有经营自主权;保持中立,拒绝政府资助与监督;实行民主管理,表决权一人一票。此外,舒尔采•德里奇还十分重视合作社立法,以便使合作社能得到法律的保护。1860年,他提出了《合作社法草案》,这个法案先后被普鲁士政府(1867 年)、北德意志联盟其他王国(1868年)和德意志帝国政府(1871年)采纳,并付诸实施。1889年修订的德国合作社法,也是以上述法案为基础的。 4419世纪90年代以前,舒尔采•德里奇系统的合作社数目在国内居领先地位。1859年,舒尔采•德里奇组建了信用合作社中央联社——“德国储蓄信贷合作社通讯总处”,后来发展成为“全国最高联社”。1895年,舒尔采•德里奇系统有954个信用合作社,到了1913年发展到974个,比1895年增加 75%。
  哈斯系统地主要特点在于:根据农村各地的不同特点,采纳了舒尔采•德里奇和赖夫艾森原则的优点。在集资方面,他既不是单纯依靠社员入股方式,也不单纯依靠借入的方式,而是主张将二者结合起来。在责任制方面,既反对一律实行有限制,也反对一律实行无限制。45从19世纪90年代到20 世纪20年代,哈斯系统的信用社发展最快,1895年,哈斯系统共有信用合作社277个,到了1913年发展为9400个,1913年比1890年增加 40倍。1902年,哈斯系统也设立了专业中央联社“帝国农业合作银行”。
  在信贷业务上,信用社以较低的利率为社员提供借贷服务,取得了很好的成绩。1913年,全国信用社的股金已增至4063.7万马克,公积金为8642.6亿马克,存款总额24.1万马克,放款总额23.45亿马克,其中定期放款为16.57亿马克,占71%;活期透支为6.88亿马克,占29%。因为合作社本身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像赖夫艾森系统的合作社又实行工作人员义务服务制,所以,这类合作社的开支可以大大降低。1913年,其营业开支不超过营业总额的0.188%。1900年,合作社的放款利率平均为4.43%,不仅大大低于私人高利贷,甚至比国家银行的平均贴现率还低0.895个百分点。1907年,德国由于资金短缺,利率上升,国家银行贴现率提高到7%,一级普通银行的活期透支利率为8%,另外还要加上2%的手续费,而信用社的利率却不超过5%。德国信用社的发展及其贷款量的增加,在较大程度上使社员摆脱了高利贷的剥削,改善了社员的经济状况。46
  上述三大系统综合性中央联社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加强了对基层社的业务指导和资金融通能力,有力地推动了农村信用社的发展。此外,1895年,普鲁士政府出资500万马克创建了全德性的中央机构“普鲁士合作社中央金库”,后在1932年,改为“德意志连合作社中央金库”。这家中央金库的主要是加强对各系统信用社的统一指导,融通资金,并通过吸收入股的办法,与各系统的中央联社或金库建立业务关系。至此,全德国形成了以中央金库为中心的四级信用合作社网:全国统一的中央金库—各系统的中央联社—地区联社—基层社。由于吸收合作社投资,全德中央金库发展很快。1896年,它的资本增至2000万马克。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其资本高达17694万马克,其中自有资金8385万马克。中央金库在统一全国信用社组织、推动信用合作事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889年新合作社法公布以前,全德国约有信用社2000个。新合作社法的颁布和全德统一的中央机构“普鲁士合作社中央金库”的建立,大大促进了信用社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1900年信用社猛增至8300个;到 1914年大战爆发前,增至1. 9万个,社员人数达290万人,约占人口总数的4. 2%。47
  2、其他一些国家早期的信用合作社
  (1)法国早期的信用合作社
  法国的信用合作社,是进入19世纪80年代以后,才迅速发展的。主要包括:一种是一般居民的信用合作社和农业工团附属的信用社两种类型。
  1861年,让•马赛在柏布朗扬建立了第一个一般居民的信用社。1864年路易•未桑创办了法国第一家农业银行。1867年法国颁布公司法之后,信用合作社逐渐发展起来。1870年,卞赛建立了名为“人民银行”的信用社。到1876年,这类合作社发展到18个。受到德国信用合作社经验的影响,法国一般居民的信用合作社也分为两类:一类是舒尔采•德里奇式的城市信用社;另一类是赖夫艾森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这种农村信用社发展较快。1893年,农村信用社类型的有17家,1905年发展到了443个,1911年增至669个,社员达3万余人。
  法国农业工团附属的信用合作社是从1884年农业工团法颁布之后开始出现的。但1894由于工团法的限制,信用合作社社发展缓慢。1894年颁布了赋予农业工团社员单独组织信用社权利的农业信用合作社法后,这种信用社才得以较快的发展。到1896年,全法国有1500个基层信用社。接着,又根据1899年法令建立起地区信用合作社。法国农业信用社发展中一直面临着资金不足的问题。为此,法国政府给予了有力的支持,但同时农业信用社也要接受政府的监督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比如,要取得国家贷款,合作社应有 1/4的自由资金;信用社的盈利不得用于分红,只能用于发展公用事业;短期贷款额由信用社自行规定,利率也由信用社自己确定,但不得高于法兰西银行的利率,也不得低于社员股金的利率;长期贷款额最高为8000法郎,利率一般为2%,等等。对政府的资助与监督,在信用合作社中形成接收与拒绝两种不同的态度。1942年,接受政府贷款和监督的信用社发展到5202个,社员达28.4万人,年营业额为6亿法郎,成为法国农业信用合作社的主力军。48
  法国农业信用合作社的大力发展使社员能够利用贷款购置土地、牲畜、农具等生产资料,大大改善了其经营条件,为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基础。
  (2)意大利早期的信用合作社
  意大利的信用合作主要代表人物为欧连波克和路沙蒂。欧连波克(Leone Wollemborg, 1859—1923)是意大利莱佛艾森模式的代表者。他在意大利巴都以莱佛艾森方式创立了意大利第一个农村信用合作社,其信用合作思想主要特点是:(1)合作社的组建原则上,合作社的社员主要对象是农民,并且要有较好的道德品质。社员入社不交股金,社员相互承担无限责任。组建合作社的目的是发展农村生产与流通,合作社规模较小,社员一般不超过100人,设立非社员监事5人,监查合作社事务。(2)合作社的经营业务上,合作社只对社员提供贷款,只限于生产用途。社员贷款保证由社员个人财产抵押和保证人信用。但大多数贷款为无保证贷款,只注重借款人的人格和信用。贷款利息较低。合作社也有一些特别业务,可对非社员贷款,但其贷款额不超过总贷款额的25%;农业生产用途外的贷款额已不得超过总贷款额25%。(3)合作社的分配原则上,合作社不分红,纯盈余全部拨充公积金。公积金超过合作社所收储蓄存款10%时,即将超过数额捐助社会慈善事业。合作社解散时,公积金全数捐助。也有的合作社,将超过数额的10%提取作为红利,按比例分配给社员,但社员不得把红利拿出社外。49
  路沙蒂(Luigi Luzzatti,1841—1927)在罗琦等地先后设立信用合作社。他主要采纳了舒尔采•德里奇的信用合作思想,着重在工人中发展信用合作社员。其最大特点是经济充分民主化。社员组织理事会,管理合作社的一切事务。同时,选举信用委员会负责决定社员的贷款。在信用委员会中选举3人处理社员贷款的争议。理事会选举监视5人,负责监察事宜。理事任期很短,每年换届一次。此外,合作社的分配原则为:70%由股东按股分红,20%充公积金;10%为职业报酬。除会计外,理事概无报酬。公积金达股金总额一半时,可以停止提取。
  (3)日本的早期的信用合作社
  日本在德川时代就产生了信用合作思想,突出代表是1843年,二宫尊德及其所倡导的报德社,它以社员入社的股金为基金,对缺钱的农民提供无息贷款。农民致富以后,除了归还贷款以外,另加一笔恩德费,故称“报德社”,这是萌芽期的合作社思想。19世纪明治维新后,德国的信用合作思想传入日本。品川弥次郎和平田东助是积极引入信用合作的中心人物。到1896年,全国的信贷合作社已有101个,社员1.9万人。1902年日本有信贷合作社331个,采购合作社71个,销售合作社37个。这三者统称为“产业组合”。1915年日本全国93%的市、町、村都成立了“产业组合”。50对农民生产生活的改善起到了较大的推进作用。
  三、世界范围内合作社的发展及特点
  随着以英国为代表的消费合作社、法国为代表的生产合作社和德国为代表的信用合作社的经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合作运动在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也逐渐兴起。从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建立至今,世界合作社运动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并在规模、组织结构等方面不断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早期其他国家合作社发展情况
  除了英国、法国、德国外,早期合作社发展较有特色的国家还有美国、意大利、丹麦、苏联等国家。
  1、美国的合作社运动
  在合作运动中,美国是个后起的国家。通常认为,美国合作社发展中理想主义色彩较少。合作社被看作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农民为了抵制农产品贸易和加工过程中间商的剥削,保护自身经济利益、加强价格谈判地位,自发建立起来的从事购买、仓储、加工和运销业务的生产者联合组织。19世纪初,美国的一些地区出现了合作社的雏形,例如,1810年康涅狄克州和新泽西州出现的牛奶合作社;1816年波士顿出现的互助储蓄银行;19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出现的畜力运输合作社、农民水灾互助保险合作社,以及纽约城的消费合作社。而被视为美国真正消费合作社先驱的是1845年在波士顿建立的消费合作社——“劳动者保护联盟”。1864年又在费城成立了“第一联盟合作社协会”。随着国内战争的结束,消费价格急剧上涨,这在很大程度上刺激了消费合作社的发展。51
  灌溉互助合作运动也是美国合作运动的一个重要方面。1847年在加州和犹他州建立了第一批灌溉互助的合作组织,到1866年已发展到83个。到19世纪后半叶,其他形式的合作社也纷纷建立和发展起来。例如1871年芝加哥的印刷业者合作社;1872年纽约的药店合作社;1880年劳动骑士团组建的工人合作社和商店等等。
  从1867年开始到19世纪末,美国第一次出现的农业危机大大刺激了美国农业合作社的快速发展。1867年,美国农场主建立了全国农业保护设的组织,称“全国格兰其”。从1871年开始,在格兰其的推动下,许多农场主供销合作社纷纷成立,1877年最高峰时,达3万个以上,社员人数超过250万。1880年~1890年的农业危机时期则是农产品销售合作社的大发展时期。例如,明尼苏达、依阿华等州成立的合作粮库;加利福尼亚、佛罗里达、新泽西和纽约州成立的水果合作社;印第安纳成立的羊毛生产合作社等等。到了1890年,正在经营的农场主合作社大约在1000个以上,其中700多个为牛奶销售合作社,100个为谷物销售合作社,100个为蔬菜和水果合作社。到1905年,全国农场主合作社达12000个。
  这一时期,除了格兰其之外,还有全国农场主联盟、美国公平社和工会组织“劳动骑士团”在推动美国合作社的发展。在它们的推动下,合作社在各州和各种农产品经营活动中广泛组织起来。在1863~1869年间,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共5个,发展到1909年共有3394个,到了1931年,全国共有18923个农场主合作社,是1909年的5倍多。52
  美国合作社运动的另一个重大发展是,各州的立法机构分别制定了合作社法,这就使合作社的发展得到了法律保护。其中最早的是1857年纽约州通过的火险互助合作社法。1865年,密歇根通过了工匠和劳动者合作社法。此外,还有萨诸塞、纽约、宾夕法尼亚、康涅狄格、明尼苏达、新泽西等10个州制定和通过了合作社法。
  2、意大利的合作社运动
  意大利也是的合作社运动形成较晚的国家。19世纪50年代,意大利出现了第一批具有合作社性质的共济社和消费合作社,但发展的效果都不好。后来,维加诺.佛朗西斯科、卢扎蒂.路易吉等人汲取了英、法、德等国的经验对原有的合作组织进行了改造了,并建立了新的合作社。接着,购买合作社、运销合作社、租地合作社、建筑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纷纷建立起来。1883年颁布的新商业法和1885年召开的第一次合作社大会,大大的推动了合作运动的发展。据估算,到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全国约有各种合作社7250个,社员约115万人。53
   意大利合作运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以农村为基地、以生产合作社为主导。1914年,属于农村合作社的劳动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共计4100个,占合作社总数的56.6%。此外,属于生产性质的合作社约占合作社总数一半以上。生产合作社主要有劳动合作社和土地合作社两种类型。劳动合作社主要是建筑合作社,即由社员集体承包开荒、改良土壤、开凿运河、修筑堤坝、修建码头等工程,此外也承包铁路建设工程。到1914年,全国约有劳动合作社3000个,社员达30万人,承担了大部分的公有企业工程。1910年,被调查的754家劳动合作社共有资产284万里拉,公积金150万里拉,承担了15%的公有企业工程。54
  土地合作社,主要是农民为了摆脱“二地主”的中间盘剥,集体租地,共同经营,建立租地合作社。所得收入在扣除地租和各种生产费用之后,按社员劳动量进行分配。租地合作社,起初全是集体经营,后来又出现了分散经营的形式。
  集体经营的租地合作社,由社员共同完成供产销全过程。这种合作社主要建立在大农场地区,效果不错,发展比较快。1906年全国有该类合作社25个,到了 1913年增至83个。55分散经营的租地合作社是由合作社出面向地主包租土地,然后分配给社员耕种,最后由合作社统一向地主缴纳地租。此外,合作社还对社员进行技术指导并统一购买肥料、农药、种子、饲料等生产资料和统一销售农产品。由于分散经营的效果更好,其逐渐成为租地合作社的主要形式。
  3、丹麦早期的合作社
  丹麦的合作社发展的第一个高峰期是19世纪70年代~90年代的“谷物出口危机”期。在此期间,农村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1882年,丹麦建立了第一家合作乳制品厂。它的建立使乳制品的生产和产品质量有了显著的提高,它的成功又促使其他地区纷纷仿效建立这样的企业。90年代,这些地方乳制品厂联合组成了出口批发合作社。1887年又出现了屠宰和猪肉加工运销合作社。接着,消费合作社和购买合作社也迅速发展起来。到1925年,全国共有奶酪合作社 1362个,社员18.5万人,占奶牛饲养者的94%;屠宰和猪肉加工、运销合作社47个,社员17.6万人,占养猪农民的80%;蛋品出口合作社的收购站约有700个,社员5万人。全国各类农业合作社共有社员70万人,相当于农民总数的1.4倍。这些农业合作社分工细、经营业务单一,并且入社一般不缴股金,而以签订供销合同为条件,在出口和进口业务上,由全国合作社总社统一经营,从而加强了合作社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56
  除了农业或农村地区的合作社外,丹麦城市地区的合作社也有较好的发展。城市的第一家合作商店成立于1886年。此外,1851年成立了第一个信贷合作社;1871年成立了第一个中央批发合作社,1884年成立了第一个公牛合作社,1895年成立了第一个奶牛测试合作社等等。57
  4、苏联的早期合作运动
   苏联的合作经济制度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本特征的,在十月革命胜利后,进行了土地改革,土地国有,但农户对其占有的土地仍有经营自主权。在农户分散经营的过程中,普遍遇到了购买生产资料和销售农产品的困难,所以对于建立供销性质的合作社有强烈的需求。在此期间,参加农业合作社的人数增长迅速,1925 年,合作社数量为3.5万多个,全国入社的人数为540万人,到1928年,合作社数量增加到9.3万多个,入社人数已经增长到1130万人。供销和信贷等形式合作社的迅速发展,使单家独户的农户个体经济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生产过程中间环节的欺压,有效地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此外,消费合作社的兴起联系起国营经济和小农经济,成为城乡的主要商品供应者。1926~1927年,苏联全国72%的纺织品、73%的食糖、60%的食盐、50%的煤油是由消费合作社提供的。此外,消费合作社还组织了大量生产面粉、糖果点心、面包、肥皂、啤酒等商品的中小企业。在农业集体化以后,消费合作社逐渐转向为农村居民和集体农庄的需求服务,在收购农副产品和供应食品、工业品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西方合作社发展主要历程
  从1844年罗虚代尔公平先锋社的建立,世界合作经济发展到现在己经走过了150多年的历史。西方合作社和合作思想随着历史的演变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依据世界合作社运动本身的历史特征大致将合作经济的发展划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844-1917年),合作社的早期发展阶段。总的来说,这一阶段经历了合作社产生,合作制原则的确立,世界合作联盟成立,以及合作社在世界范围的广泛发展。1844年在英国罗虚代尔出现的公平先锋社,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个合作社。它吸取了空想社会主义者创办合作社失败的经验,指出合作社应从成员的切身利益出发,以限制中间商的剥削、方便群众需要、改善社员生活条件和社会地位为目的。它最大的意义在于它建立了较合理的合作社经营管理原则,从而为合作社走向成熟和扩展到全世界奠定了基础。
   随着工业革命和工业化向欧美等其它国家的扩散,经济独立和人身自由的生产者在农村大量地出现,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生产专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以及中小农场主所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剥削促进了欧美各国合作社的蓬勃发展,进而出现了以英国为代表的消费合作社、以法国为代表的生产合作社、以德国为代表的信用合作社的三大合作社主要流派。在此阶段,因不了解合作社的功能和作用,大多数政府处于观望态度,合作社发展的外部环境并不乐观。随着合作社国际交往的不断加强,1895年建立了国际合作社联盟,合作运动才真正在世界范围内铺展开来。
  第二阶段(1918年~1945年),合作社发展的全面调整时期。这一阶段合作社运动经受了战争、危机的考验,进入了调整期,随后,又向一个更高的水平发展。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随着两种不同经济制度并存格局的出现,世界合作社运动形成了资本主义制度下合作社运动与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社运动两大分支。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资本主义国家垄断资本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经济的增长以及垄断条件下更为激烈的竞争,促使合作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高潮。1929 年~1933年的世界经济危机使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基本上处于萧条状态,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调整期。此阶段最突出的是,消费合作社的迅速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社进入了一个全面调整和向更高水平发展的新时期,合作社开始向一些新的领域延伸。首先,战后合作社通过调整,数量开始减少,但社员人数和营业额继续大幅度增长。其次,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规模不断扩大,生产社会化水平逐渐提高,为了顺应一体化发展的要求,合作社逐步形成了一体化的服务体系。一方面,合作社通过横向联合,组成一体化的企业来减少产、供、销之间的中间环节,节约开支,提高经济收益。另一方面,更多的合作社通过签合同的方法同别的企业组成一体化的服务体系。第三,随着各国合作社实力的增强和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发展,各国合作社参与国际经济活动日益频繁。虽然合作社参与对外经济活动的规模不大,但是增长的速度很快。58与此同时,苏维埃国家对原有合作社进行了改造,广泛地建立起集体农庄和消费合作社,形成了具有苏联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合作社体系。
  总体来看,这个时期的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合作社发展进入了一个国家干预的新阶段,政府对合作社给与了更多支持。在各国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下,合作社运动得到了巨大发展。
  第三阶段(1946年~1980年),合作社大发展和调整、改革时期。在这个阶段中,首先,以苏联的合作化模式为主导的社会主义各国的合作社得到广泛发展,并经历了重大的调整改革。其次,发达国家的合作社在经营结构、经营方向上进行了调整,政治地位逐渐提高。在经营结构上,欧美国家的合作社组织结构趋于完善,自上而下形成一个三级组织结构体系。即:基层合作组织、地区联合社和全国总联盟,三个层次各自具有不同的职能,分工明确,运行效率较高。在经营方式上,由以传统的自我服务为主转向以开放型的经营服务为主,逐步走向企业化、股份化。合作社转向质量型、内涵式的发展轨道。再次,发展中国家的合作社得到了迅速发展,合作经济的国际化趋势日益明显。
  在此阶段,另一个重要的现象是,社会各界对于合作事业达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认为政府对合作社的立法和政策支持是不可或缺的。合作社立法、合作社教育、提供各种优惠服务及财政援助、传播技术和管理知识等无疑对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保护和推动作用。
  第四阶段(1981年至今),合作社自由发展,创新的阶段。20世纪80年代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国际、国内的竞争日益加剧,合作社开始对自身的发展模式进行不断的调整。一方面,合作社逐步走上集团化,甚至出现了向跨国方向发展的趋势,以此来增强自身实力,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合作社的成份也在逐渐改变,合作社中引入了股份制,实行了雇工经营并扩大了股金分红,有的甚至成了典型的资本主义集体经济组织。例如,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公司化趋势使其成为一股强劲的市场竞争力量,甚至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出现了垄断趋势和向跨国方向发展的趋势。此阶段,由于发达国家某些公司化的合作社利用合作社的优惠政策逃避税收,因此政府加强了对合作社的调控和监管力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其负面影响。59
  (三)世界范围内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特点
  1、合作社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1934年,全世界的合作社社员在1亿人左右。到了1953年,全世界共有34.7万个合作社,1.2亿社员。1984年,不包括中国,全世界合作社社员总数己达3. 6亿人601995年,全世界合作社社员总数己达7. 5亿人以上,而直接受益人口近30亿人,占世界总人口的一半。”61在合作社社员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合作社业务涉及的领域也迅速扩展,大致可分为农业合作社、工业合作社、流通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在各类合作社普遍发展的同时,农业合作社运动成为多数国家合作社运动的中心。由于农业技术改造的加快和农业生产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在农业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家庭经营特别需要得到全面的社会化服务。因此,各种农业合作社都发展的很快。特别是农业信用合作社,当前许多国家的农业信用合作社不仅发展迅速,而且形成了比较完备的体系。目前,合作社在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中已占据相当重要的位置。在日本,几乎全部农业生产者加入了以供销为主的各类农业合作社,美国和法国农业劳动者的参与率在80%以上,而德国则占到70%以上。美国30%以上的农产品、法国70%左右的谷物和猪肉、荷兰90%牛奶、丹麦90%左右猪肉和牛奶都是通过合作社销售的。瑞士、新加坡等国的消费合作社都已发展成为遍布全国的合作社连锁超级市场。62 此外,在全球50家最大的银行里,合作银行占5个。63
  2、合作社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结构逐步优化,为其发展打下了较好的基础
  战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合作社在努力使自身的设施和技术不断更新的同时,也迅速地扩大合作社规模。合作社之间的联合成为合作社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联合主要有合作社之间的合并、合作社通过入股的方式建立相应的合作社集团和各种合作社成立联合会三种形式。其中合作社的合并,以日本为例,从1960年到1998年,通过合作社的合并,日本农协总数从28896个减少到5141个。此外,农协联合会的数量从1216个减少到438个。1960年日本共有农协12000个,现在仅有2400个,最终将合并为550个左右。日本的香川县1997年有农协47个,到1999年,全县除一个农协未参与合并外,其他46个农协合并为一个农协。64此外,法国的合作社打破地域限制,跨区域整合,使单个合作社的规模越来越大。在奶制品合作社中,有6个大型合作社的生产量加起来可占整个法国奶制品合作社联合会总产量的54 %。65
   自60年代以来,合作社通过入股的方式建立相应的合作社集团逐渐成为一种主要的趋势,这些合作社集团不仅实现的营业额巨大,而且经营内容不断扩展。以法国为例,1996年,法国营业额超过30亿法郎的合作社性质的农业和食品企业集团有19家,其中以经营品牌为YOPLAIT和CANDIA的奶业集团 SODIAAL的营业额高达172亿法郎。这些合作社企业集团大多从事国际进出口业务,而且它们在产品的开发与研究方面进行大量投资,如SODIMA联合集团专门成立了一个开发与研究中心,它与37个国家的42个单位联合工作。法国第一大种子出口集团LIMAGRAIN,仅玉米一项就在世界上9个国家设有 17个研究中心。66
  此外,合作社通过建立自己的联合组织来维护合作社和社员合法权益也称为其提高市场竞争的一种有效方式。这些联合组织一般不从事经营活动,只为成员社提供服务,经费来源于会员的分摊。联合社既有提供同类服务的合作社组成的垂直型的专业联社,也有提供相互连接的各类服务的合作社组成的地区联社。在德国,基层农业合作社组成地区农业合作社联社,各地区联社再组成全国农业生产合作总社,同样的,信用合作社系统最后联合为全国合作银行;手工业和商业合作社系统最后组成全国工业、供销合作总社;全国农业生产总社、全国合作银行、全国工业、供销合作总社再联合组建成立全国合作社联盟。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业合作社组织体系。67
  3、合作社法的不断出台,为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保障
  英国作为合作社的发源地,也是第一个制定合作社法律的国家。1852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合作社法——“工业和储蓄互助社团法案”。随后,各国合作社也不断努力推进本国的合作社立法工作,以获得正式的法律和法人地位。目前,全世界已有150多个国家或地区制定了合作社法或合作社的示范章程。虽然各国在制定合作社法律时政治、经济与社会背景各不相同,但合作社立法的基础都是建立在对劳动力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的承认的基础之上,目的在于确立社员的合法权利和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并规范合作社内部以及合作社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合作社法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社组织的地位和作用,给合作社以公平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合作社完善和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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