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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家鑫”案: 驳云南高院回应废除死刑的“兽道”之说 云南高院回应“赛家鑫”案:判决未徇私舞弊

火烧 2011-07-09 00:00:00 网友时评 1029
云南高院回应赛家鑫案死刑改判,引发关于民间纠纷与死刑适用的争议。文章分析案件细节,质疑高院判决逻辑,强调法律适用与人性考量的冲突。

 [转载感]外出了一段时间,有朋友打电话问及我并不知晓的云南“赛家鑫”案杀死姐姐又摔死三岁幼童一审被判死刑,二审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的案子。从杀人犯的李昌奎犯罪动机看,李昌奎一直很喜欢王小姐,2009年春节,李昌奎曾到王家提亲,由于两人年龄悬殊太大,加之王小姐不喜欢李昌奎。提亲失败,李昌奎只能忍受单相思之苦,李昌奎一直想寻机报复王小姐。2009年5月14日,李家与王家因琐事发生打架,远在四川西昌打工的李昌奎赶回老家。两天后,李昌奎在一村民家门口巧遇王小姐和她年仅3岁的弟弟。李昌奎以两家曾经的纠纷与王小姐发生抓扯,并将她强奸、杀害。李昌奎又将毒手伸向了王小姐年仅3岁的弟弟,他提起这名3岁的男孩,用男孩的头部猛撞门框,还找来一根绳子将王家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李昌奎行凶后,逃离现场。2009年5月20日,李昌奎到四川省普格县城关派出所投案一审宣判后,李昌奎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积极进行了部分赔偿,应当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院二审认为,李昌奎将王小姐掐昏迷后对王实施强奸,随后又将王小姐姐弟俩杀害,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李昌奎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并赔偿了受害方部分经济损失,李昌奎辩解的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于是,省高院二审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民事部分的判决给予了维持(见附1)。然而,所谓省高院的"李昌奎应当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叙述与"二审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是"豆腐一碗,一碗豆腐"地翻烧饼式的绕口令之说。稍有法律常识者会发现判处死刑,但可以不立即执行与改判李昌奎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难道不是一回事吗?!
    云南省高院田成有在会应民众质疑呼吁质款时声称,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那么"提亲失败,李昌奎只能忍受单相思之苦,李昌奎一直想寻机报复王小姐"是"民间纠纷"不成?这个家伙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规定的"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偷换成"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请问法定的领取<<结婚证>>的婚姻家庭纠纷与"提亲失败"是一码事吗?这种法盲狗屁之说无异于否定了共和国的<<婚姻法>>居然还成了云南高院的法官令人目瞪口呆!上引最高法规定对于"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在被害人一方没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而只是杀人者李昌奎无奈的"单相思"那种人之兽性的一面使其泯灭了的人性一面,在云南省高院田成有眼中当成了连杀两命的"辫词"我们在发现其类似李玫瑾的药八刀孩子弹钢琴连续动做之际,而且发现云南省高院田成有的法官角色与药家鑫案无良辨护律师路刚的职业错位!而这种"错位"的背后反映了西方普世价值丛林法则下的兽道准则已经极其严重地浸入了我们的司法界不容善良的中国民众视而不见,"兽道准则"已从市场经济浸入了中国妇女对自已感情丶爱情倾向的人身自主选择权暴力约束进而残杀的境地,令人担忧十分,可叹可悲的中国一大批勤劳善良的妇女!
    搁笔之际还想问云南省高院的最高法官那三岁的幼童被害致死,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还是处于从自然界与人类边缘那种披着人皮的而无人性的野兽之道的行为?李昌奎"自首情节"与无辜被害幼童的生命权两者之间权衡的合议庭乃至贵院的审判委员会又是怎样看待田成有所谓的"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自首活一个无辜地被杀死两个是1+1=等于几?(见附3)再问上引最高法规定的"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才可以判处死刑"(见附3),那么李昌奎是故意杀人"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凶犯与"自首"相比其"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的社会危害性孰轻孰重敢不敢李昌奎将王家姐弟杀死后,又把姐弟俩脖子勒到了一起的犯情节放在法律的天枰上看一看在向人与兽的那一边倾斜?呸!!莫非云南南省高院另有促进人类与自然界动物"和皆"的职能不成?怪了!
(星期六 2011年7月9日下午 7: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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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男子上门提亲遭拒奸杀心上人 将对方弟弟撞死
http://news.qq.com/a/20110608/000506.htm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
http://www.china.com.cn/law/flfg/txt/2006-08/08/content_7062750.htm
3.云南高院回应“赛家鑫”案:判决未徇私舞弊
 
云南:奸杀少女客免死 法院判决惹争议

当舆论的激愤和法律的严谨碰撞时,法官如何驾驭法律通过这个三岔路口固然值得围观,但大众如何理性看待最后结果,了解法律本意也是必须有的功课。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腾讯今日话题云南“赛家鑫”改判死缓的疑问

——赵建生

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田成有

“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改判都有事实、法律和刑事政策的依据。”昨日,省高院副院长赵建生说,“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都只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

身背两条人命的李昌奎二审改判死缓案引发网络大讨论后,省高院表示已重新核查此案。昨日,省高院组织媒体通气会,对李昌奎案进行探讨。药家鑫都判死了为什么李昌奎死缓?自首是否是“免死牌”?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会上,高院副院长赵建生、副院长田成有、刑四庭庭长赵林对网络上的质疑一一作了回应和探讨。

高院回应

高院判决程序合法,不存在徇私舞弊

“对每一个判决,每个人有其不同的理解,法院不能听到哪边呼声大,就倒向哪边。”昨日,省高院两位院长说,高院对于李昌奎的二审判决是“认真审慎的,按程序进行的,合法的”。首先,此案“没有什么黑幕”,李昌奎家住农村,家庭经济困难,更没有什么“背景”,还被害人的钱都很困难,更不可能来行贿法官,法官是在其裁量权范围内来审判的。

他们介绍,判决不是一个两个法官做出来的,而是经过了审判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要通过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而高院审判委员会目前有27名成员,由法院领导、业务骨干组成,每次要成员过半才能讨论,而且要成员过半(14人以上)同意判决结果的,才能作出判决,李昌奎案也不例外。因此,“该案的程序是完全合法的,事实证据也清楚,只是在适用法律上,大家有不同的意见。”

李昌奎案属民间矛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

李昌奎案的社会危害性到底有多大?赵建生首先讲了一个案例。在某小区,一小偷通过踩点发现某户人家总是没人,一天晚上他就翻墙进去,没想到遇到出差回来的主人,主人大叫、反抗,小偷拿出事先准备的刀将其杀了,抢了东西逃走。一时间,小区住户家家紧张、恐惧,纷纷装防盗门、防盗窗。也是在这个小区,一对夫妇发生矛盾,丈夫将妻子、岳母都杀死了。而这成了小区住户茶余饭后的谈资,他们指责此男子残忍、不孝顺。

这两个案例代表着故意杀人案件的两种类型,一种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故意杀人,另一种是由于民间矛盾、婚姻家庭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杀人。第一种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对民众的安全感有极大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第二种是针对特定对象,社会危害性相对小一些。

而李昌奎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两家在同一个村,李昌奎还给王家飞提过亲,因为两家发生了纠纷李昌奎才从外地赶回并实施了犯罪。因此,案件属于第二种类型。

云南高院回应“赛家鑫”案:判决未徇私舞弊

“杀人偿命”传统与“少杀慎杀”理念有差异

“同样是死刑,社会危害不同,就要区别对待。”赵建生说,最高法院要求,对因民间矛盾、婚姻家庭矛盾或邻里纠纷引发的案件,适用死刑要十分慎重。这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也是国家站在社会总体角度,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与我国传统意识中的“杀人偿命”理念有着一定的差异。

2007年,国家将各省的死刑核准权收归最高法院。今年的刑法大修中又废除了13种死刑。“国家对死刑严格控制后,口子越来越紧。”最高法院也下发过一些指导性案件,作为各地法院的参考。

“我在想,家属是不是非要用杀人来治疗创伤?网络上一片喊杀声是否是一种进步的意识?”赵建生说,“你杀了他,他的家人又来杀你,冤冤相报何时了?!”目前整个社会还是有根深蒂固的“杀人偿命”、“同态复仇”意识,而我们的司法理念要求少杀、慎杀。现在很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因此,当法官要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时,必然要慎之又慎,要考虑各种各样的东西。

自首不必然从轻,要综合各种因素考虑

关于网民热议的自首是否成了“免死牌”。赵建生说,自首是刑法的一顶重要内容,一个法定的从轻情节自首的来源就是“缴枪不杀”,战时优待俘虏,瓦解敌军,是战胜的法宝。而法律上规定了自首,目的是分化、瓦解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他也表示,法律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但不是必然从轻处罚,对一些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案件,可以不从轻处罚。但从立法的目的上来看,是鼓励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李昌奎案中,他确实是有投案情节的,这就要看法官对具体情况的分析来判断是否适用自首。“如果自首在具体量刑中必须体现,法律的作用就不能全面发挥出来。”

田成有说,一个人如果有悔罪之心,能自首、如实交代,就可以得到一些宽容。否则以后没人会选择自首了。“整个社会应该更理性、宽容一些。”

■ 答疑

为何不判死刑?

网民们最关注的就是,同是自首,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犯罪情节比药家鑫还“恶劣”,为什么药都判死刑了而李昌奎判了死缓?对此,赵建生说,老百姓将不同的案件作对比,是正常思维,不过法院要向老百姓解释清楚原因,确实是个难题。因为法官作为一个国家刑事司法政策的执行者,掌握着生杀大权,杀还是不杀?对一个人是否有判处极刑的必要?他要比一般老百姓考虑的多得多。法律不仅要惩罚一个人,也要挽救一个人。

田成有则说,李昌奎与受害者是邻居,之前有感情纠纷,两家有民间纠纷,其犯罪有一定的原因。法律不是苛刻到1+1=2那种情况,否则就成了概念法学了。”他说,一个法官,只要依法办案,合乎法律程序,在法律适用上是可以有探讨的空间的。“昭通中院的一审判决虽然和高院的判决不一样,但是都是本着审慎的态度依法作出的。”

判决中为何不写清不杀理由?

不少网民认为此案的判决抽象简单,不足以服众。昭通中院一审认为:李虽有自首情节,但依法不足以从轻处罚,所以判死刑;云南高院二审认为:虽然李罪恶极大,但有自首、积极赔偿情节,所以死缓。人命关天,可这两套“虽然……但是”都没有把道理讲到明处。

对此,赵建生说,这是由我国的司法制度决定的,判决书的书写是概括式的,法官不能自由发挥。因为我们是大陆法系国家。“英美法系有些法官的一个判决,跟一本书一样”。他说,在西方,对案件判决的依据除了法律外还有“法官的良知”,因此,法官要写清楚他的良知给公众看。反过来,他们选任的法官一般都很有威望,对法官的保护制度也很完善,所以,法官可以在判决上可以自由发挥。而“我们的司法还没有发展到那一步。”

不杀是否会放纵犯罪?

如果一味强调少杀、慎杀甚至废除死刑,会不会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放纵犯罪呢?对此,赵建生表示,任何事物有利有弊,只有权衡利弊后选择利大于弊的方案。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过:“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其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刑罚即使再严厉,如果一个人犯罪后也不会得到处罚,那么严厉对他来说也没有什么用。刑罚不那么严厉,但一个人犯罪后,如果无论他逃到任何地方,都不可避免会受到处罚,那么他就认为犯罪受处罚是不可避免的,犯罪时就会“三思而后行”了。

云南高院回应“赛家鑫”案:判决未徇私舞弊

2011年07月07日08:11云南网曹红蕾我要评论(24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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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说,并不是要放纵犯罪,李昌奎也受到判死缓的严厉处罚了。刑罚的威慑力是可以体现的。

田成有则强调,杀还是不杀,法院会认真对待舆论的建议,但是不能以此来判案,要以国家刑事政策和法律来进行。而我们的社会需要更理性一些,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判一个人死刑。

据悉,高院对该案的审查结果将于近日公布。

■相关案件

怀恨残杀朋友,死刑改判死缓

法官:杀了他两家都将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给这家人赎罪

李昌奎案是由高院刑四庭来审理的,昨日,该庭庭长赵林说,他们2007年判的一个案子,跟此案有些相似。20多岁的男子彭某在昆明一酒店做车场管理员,与酒店一名保安是好朋友。但是这名保安在不同场合取笑他,于是他怀恨在心,猛捅数刀将保安杀死。

被捕后,昆明中院对彭某判处死刑。他上诉到省高院。被害人的父亲是一名村干部,当时他要求维持死刑。法官考虑到双方都是农民,经济条件不好。做被害人父亲的工作,得知是因为彭某家属从来没出面道声歉,他们是“赌一口气”。法官将这个情况告知了彭某家属。

随后,一穷二白的彭家贷款6万,来到法院送给被害人父亲。彭某的姐姐一进门就给这位老父亲跪下,哭着说:“我弟弟给你们造成了伤害,我愿替他赎罪,你们失去了儿子,我给你们做女儿,请饶他一命!”随后,和法官一起买了慰问品、坐了7个多小时车来到禄劝山区被害人家里,姑娘一进去就帮着烧火做饭,像到自己家一样。老汉动容了,随后,写了一份“谅解书”。

法官充分综合彭某的认罪态度、积极赔偿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改判了死缓。“此案彭某还没有自首情节,但是他杀人存在一定原因,还没到非要判处极刑的地步。杀了他两家就要世代结仇,留着他还可以来给这家人赎罪。”赵林说,为什么往往死刑在二审改判,就是因为二审法院有着平衡职能,站在更全面的角度来考虑,最高法院则要站在全国的高度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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