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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行贿定罪,是制造矛盾还是化解矛盾?

火烧 2011-08-07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探讨行贿定罪是否化解矛盾,指出行贿受贿是危害极大的社会矛盾,分析腐败问题根源,强调体制与执政党责任,呼吁解决这一矛盾。

    给行贿定罪,是制造矛盾还是化解矛盾?


    矛盾无处不在,并将始终存在于自然形态与意识形态以及社会生活之中。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的使命就是在同自然领域、意识形态领域和社会生活领域里的各种矛盾的斗争中求的进步、文明与发展。

    矛盾这一现象,有的是存在危害的,或者是巨大危害的。这样的矛盾就需要解决,需要化解;有的是危害较小的,或者是没有危害的。这样的矛盾就需要暂时搁置,或者允许其存在,以保持一种平衡。

    就行贿与受贿而言,由于人类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同时行贿受贿又是受着人类的意识而操控着,所以,我认为,行贿受贿应该属于一种社会矛盾,而且是一种危害极大的社会矛盾。

    行贿受贿这对矛盾,既然是一种腐朽、堕落、落后的社会现象。那么,一个团体,一个集团,亦或是统治阶层,不管是否愿意,都必须在理论上把解决好这对矛盾作为不容推卸的己任。解决的好,说明这个团体、集团或管理阶层是合格的,否则就是不合格的。

    纵贯中国历史,可以肯定的说,新中国前30年,是把行贿受贿这对矛盾解决的最好的时期。这一方面得益于公有制度本身所具有的功能,一方面得益于当政集团本身的廉洁自律,并且始终把反腐当作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头等大事来抓。据说西方一些国家在这方面解决的也比较好,我认为他们可能在监督机制上是有所作为。可以毫无隐讳的讲,目前“特别是”年代,在这方面做的是不好的,也可以说是中国历史上最不好的时期之一。

    究其“特别是”年代腐败肆虐的原因,有人说,这是法律上的不健全所致。我认为此乃强词夺理。前30年也没有那么多法律,一句“党性、原则、立场”就基本解决了。所以,我坚持认为,“特别是”年代的腐败泛滥问题,从根本上讲,不是法律不健全的问题,而是有民主和民权的问题,也是体制存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相互打架的问题,更是执政党本身放弃了“党性、原则、立场”这个治党灵魂的问题。

    退一步讲,如果说法律存在问题,我始终认为,把行贿定罪是当前腐败日趋严重形势下一个巨大漏洞,而这个漏洞也是某些执政者刻意制造出来的,旨在为受贿者提供心理和法律上的保护,更是为他们自己的受贿行为拓展更安全、更广阔的空间。一言而蔽之曰,完全是人为因素造成的。这个人为因素就是容忍、迁就、姑息、放纵了腐败行为,这个人为因素从法律上看就是没有认真解决好行贿受贿这对危害极大的社会矛盾。

    我们应该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解决矛盾实际就是要想方设法的化解矛盾,拆解矛盾,通过有效的办法促使矛盾的双方逐步分离,使之不能构成亲近关系。而给行贿定罪,实际上完全背离了这个化解矛盾、拆解矛盾的最基本原则,非但不能有效打击受贿,反而把行贿受贿的双方人为的捆绑成了一个共同犯罪的联盟。如此,行贿受贿这对矛盾不但没有被化解、拆解掉,而且将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相互制衡而长期存在下去。那么,请问,这是解决矛盾的科学方法么?

    更多的道理我曾经写过3篇短文加以陈述,本文不在废言。总之,我个人认为,解决矛盾最基本的出发点就是在于化解、拆解矛盾,而不知刻意的强化、稳固这种矛盾。我还认为,行贿有错但无罪,至少在目前形势下。如果减轻或者干脆赦免行贿罪,那么,受贿的一方还敢轻易伸手么?受贿的一方因为有罪不敢轻易伸手,那么,这对矛盾是不是就很容易的化解、拆解掉了呢?难道这不是源头治理腐败的有效措施么?其实,这些道理对于那些法律制定者们来说是再清楚不过了,可是有人偏偏一个劲的高喊要不断加强对行贿者的打击力度,其叵测之心不是昭然若揭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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