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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PK宪法

火烧 2007-01-10 00:00:00 思潮碰撞 1031
文章探讨物权法与宪法之间的潜在冲突,重点分析其是否违背宪法规定,特别是国家根本制度与基本经济制度的关系,引发法律界广泛讨论。

物权法PK宪法

所谓《物权法》从提出至今,已经历时九年,可谓旷日持久。一而再,再而三,乃至五、六、七次审议,也是空前未有奇观。

《物权法》之所以一再不通过,显然是因为对该法有着严重的分歧。有人说,经过多次审议,意见已经趋于统,草案也已经修改成熟。

然而事实似乎并非如此。在网上可以看到对物权法的反对意见有增无减,而且领军人物巩教授等专家学者也没有放弃反对意见,还在上书进行强烈反对。而他们的反对意见并不是在技术上的或细节上,而是认为该法有违背《宪法》之处,因此这种分歧在根本上,是无法“趋于统一”的。

于是有人说,《物权法》并不违背《宪法》。

果真如此么?难道说巩教授等反面意见都是无事生非、无中生有?那么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所谓《物权法》是怎样PK《宪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庄严宣告: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那么我国的根本制度是什么?:

《宪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什么呢?
《宪法》总纲中说得很清楚:
“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物权法》草案是怎么说的呢?

第一条、为明确物的归属,保护权利人的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制定本法。

请注意,这里没有像其他基本法规一样,开宗明义第一条写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而且不提《宪法》中的“国家根本制度”,而是“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什么?难道可以和“国家根本制度”相违背相对抗?

对于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宪法》的规定也很清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明明白白: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而精英们说:中国制定物权法,就是为了“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律制度,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最终促使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或者更直截了当,是为了让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这是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吗”?

谁都知道,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是建立在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基础之上并为之服务的根本大法。所谓《物权法》,却是为了“构建完善的私有财产保护法”,在形式上,照套西方大陆法系和国民党时期的“六法全书”,怎么可能不违背《宪法》?


有人又说《物权法》是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提供平等保护。

《宪法》是如何规定的呢?
《宪法》第十二条: 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很显然,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不是平行的关系,当然也不可能平等保护,这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物权法》充其量是一部民事法律,只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而国家、集体和个人更多的是行政关系,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是民事活动,《物权法》根本就管不着,平等保护从何谈起?岂不是要把《物权法》凌驾于《宪法》之上吗?

我国社会主义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身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并且根据《宪法》制定了《刑法》和《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就是民事法律通用的法则,在此法则之下,又制定了一系列专门法,形成了庞大的法规体系,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实行全面的保护,对生产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实行全面的规范和调整。

而所谓《物权法》,却在《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之外,又弄出个物权,这就完全违背了《宪法》的精神,脱离了现有的法律体系框架,明摆着是自立门户,另搞一套。

“物”和“财产”是不同的概念,其实所谓《物权法》无法将“物”和“财产”界定清楚。在“财产权”和“物权”上自相矛盾,在具本条文中,讲的是“不动产”和“动产”,而不是“不动物”和“动物”,还是将“物”和“财产”混为一谈。而有财产中又把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混为一谈,结果是一团糨糊,谁也弄不清楚。

之所以玩这种花样,有人说得很明白,就是为了用《物权法》开路,进而否定《民法通则》,而以《民法典》取而代之,从而可以最终否定《宪法》。这就是《物权法》PK《宪法》的实质。

我们且记住今天所谓《物权法》不违背《宪法》这句话,当日后他们要用《物权法》来修改《宪法》时,看他们如何自圆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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