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微博等互联网工具试行保证金管理制度
建议对微博等互联网工具试行保证金管理制度
互联网技术发展日新月异,“微博”这一传播工具正式登陆中国大陆地区已经满两周年了。两年多来的发展,已对社会舆论生态、社会管理管控产生了巨大影响。期间爆发了众多社会影响极为恶劣的谣言事件,证明了此类新兴传播工具的不当应用所蕴含的巨大风险,确实已经到了触目惊心、无法置之不理的地步。
对互联网实施管控,在源头上实施“堵”的办法难见成效。除非痛下政治决心,从根本上实施全面的网络实名制度。但是在我们这样一个幅员广阔、人口众多的国家,这样做存在巨大的技术障碍与行政管理难度。如果采用放任自流,或者事后补救的办法。比如目前常用的“辟谣微博”、“发言人澄清”等等办法,事实上时时处于被动挨打的地位。即使事后对作恶者实行严惩,甚至像英国法院那样,对煽动者处以严厉的刑罚,事实上也无法实现对社会的主动管理。作恶者已经实现了作恶的目的。在作恶过程中,他近乎于零成本,而且面临的事后惩罚几率也很低。但社会却为此付出了巨额的代价。
如果改变管理者弱势地位?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只有顺应互联网等技术工具的变化发展,顺势而为的创新、跟进社会管理制度(手段),例如考虑采用保证金管理制度,来抑制信息提供者、信息传播者、网络环境供应商、信息接受者的作恶冲动。
以微博为例,使用匿名或者假名的信息发布者,每发布一条微博(可以是140字的文字信息,或是其他的多媒体信息),将向国家主管部门上交一分钱的“无害保证金”。如果该信息被转播一次,该发布者再缴纳一分钱保证金,而转播者同样也需要缴纳一分钱,以此类推。当然,信息发布者、转播者可以默认选择“禁止转播”,让自己对这条信息的发布,仅到此为止。
上述金额的扣转,可以通过互联网服务商实现代缴。以我国目前最大的两大微博——“新浪”、“腾讯”为例。它们本就开发有“Q币”等增值服务收费系统,可以很容易的操作代缴业务。
保证金通过互联网服务商,上交入国库后,一定的时间周期(十二个月),在发布的信息确信没有产生社会危害后,予以无息返还,可以循环使用或是直接退还现金。反之,如果信息经过国家有权机关认定违法或者产生了社会危害,包括发布者、转播者在内的保证金就将全部没收,并将面临进一步的指控,进而进入司法程序。
上述做法目前在技术上不存在实现的难度。最为关键的是,通过类似制度的创立,实现了以下几个目的:
一、绕开了“言论自由”的政治陷阱。国家不是在信息发布前实施审查或压制,也不仅是在事后进行被动的解释澄清。而是通过收取保证金的方式,接受信息发布者“不作恶”的承诺,同时掌握了经济上予以制裁的武器。
二、不会对群众的生活造成太大影响。一条微博一分钱,一年后无息返还。也就是说,一百块钱一年内可以发一万条微博,完全可以满足日常需要。如果是公益性的、“爱心微博传递”等,政府有权部门可以通过审批,予以免收。一年内微博保证金完全没有出现被罚没等情况的账号,可以获得保证金缴纳额减半等等类似的优惠政策。从而主导管控与治理,同时尽量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方便。让互联网为我所用,为民所用,而不是仅仅产生大量的信息垃圾。
三、通过差别对待,体现“影响力越大承担责任越大”的原则。目前微博上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一些社会知名人士的极度不负责任。一些影视明星的微博听众粉丝量动辄数百万计,这样的传播效率是普通人完全不能具备的。声音分贝量的大小实质上就是社会不平等的体现,而互联网工具又起到了对这种不平等的高度放大器的作用,理应受到控制。
例如在微博平台上,听众粉丝越多,每一条信息的保证金标准就越高。对于普通群众,几百个好友,完全可以一分钱一条,甚至免收保证金。而对于影响力大者,粉丝越多,保证金越高,每一百人增加一分钱。这就很可能出现发一条微博,交几十万保证金的场面。这也才真正意义上用经济手段强制要求了其必须履行“社会责任”。
四、不会阻碍互联网的长期发展。通过“压”、“堵”、“解释”等等办法,不是授人以柄就是纠缠不清。一定要到了新疆75暴乱后全疆范围断网的地步,社会成本又太高,也不解决问题。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不能也不必压制它,而是要驾驭它。
目前,市场化媒体充斥眼球。互联网媒体公司几乎全部为私营企业或外资控制。只顾经济利益不顾社会利益,并且夹带上自己的政治利益、政治诉求,这已经是不可避免的情况。中国不能容忍出现默多克。但是如果简单压制,又会引来洋人不满,商人反弹。而通过收取保证金之类办法,事实上给了互联网商一个现金流的通道。其中的经济利益是不言而喻的。其对互联网管制的敌对态度也很可能转为极度欢迎与支持的态度。
扭转局面、积极主动、顺势而为、有所突破,是上述思路的根本出发点。微博可以这样管,博客论坛当然也可以这样管,将来出现的新的互联网工具,还可以这样考虑管理。互联网并不可怕,也不是不能管,关键是敢不敢管、会不会管。
当然这个办法的问题还很多。比如保证金的收取把所有信息发布者、传播者置于被怀疑对象的地位,虽然可以采取“长期不作恶者减半甚至不收取”之类的政策,但其中蕴含的政治风险能否承受?当政者又是否有足够的政治勇气?
另外,有很多具体问题。这已经不是一篇文章可以讨论完结的了。例如,对保证金的罚没标准,如何制定?如何把握?如何设置行政救济程序?是否罚没保证金金额达到一定数字(例如一百元)后,就可以启动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程序?如果罚没金额极大,行政机关是否有权又是否适当?
更重要的是,一些恶意造谣者,可能仍然只付出很小的经济成本,通过欺骗群众,利用群众转发、传播例如地震、灾害之类的信息,而主要让他人承担了较大的保证金损失,仍然实现了作恶的目的。虽然从长期看,这样仍然可以教育群众,不信谣不传谣,提高自制力判断力。但是从压制恶性谣言,揪出幕后黑手的短期目的来看,在面对十万火急的情况时,保证金的效果就显然不足够了。
一种思路,一个办法,不可能一下子解决所有的问题。但是积极有为的,尽可能使用温和的办法、经济的手段去管控互联网,应当成为管理者的最终选择。
2011-8-31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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