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时代农业学大寨时期,县乡村干部的‘一、二、三’
文章讲述农业学大寨时期,县乡村干部劳动制度,包括劳动天数要求、记工本考核、管饭补贴等细节,展现当时干部与农民的互动与生活状况。
农业学大寨时期,县乡村干部‘一、二、三’
莲 峰 俗 子
什么是农业学大寨时期县乡村干部参加劳动的‘一、二、三’?即:县级干部每年必须参加农业生产劳动一百天,公社(乡)干部必须劳动二百天,大队(村)干部必须劳动三百天。(管工业的干部到工厂参加劳动。)。
考核办法:每个干部都有记工本,县乡村三级干部在哪个生产队参加劳动,就由哪个生产队的队长签名记工,每年一汇总,汇报到县革委办公室。开会时,县领导还要检查干部手上有没有茧子。实际上,这个标准顶得太高,一般都达不到,但是那时候三级干部只要有时间就到农村参加劳动这是真情。
干部在参加劳动期间,一律到农民家吃派饭,每天付给管饭的农民四毛钱,一斤二两粮票。实际四毛钱和一斤二两粮票不太够吃,农民还要贴补点。农民看到干部们干活都挺累的,都愿意做点好吃的,全家人和干部一起吃。那时候,农民们不习惯叫干部的职务,一般喜欢都叫‘老张’、‘老李’什么的。干部们和社员一家在一起说说笑笑,边吃边谈,也挺高兴。那时也没有什么好的,鸡蛋面条就不错了,因为农民平时都吃粗粮。后来轮到谁家管饭,生产队就贴补一斤小麦,作为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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