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究竟需要无情还是“人性化”
其实,专家们说的都对,而且很科学,也很人性化。我相信每一位能成为专家的人绝不是草包,也非十恶不赦的怪戾之徒,他们所言一定是良知加科学的“精装版”。如果非给这些言语挑刺儿的话,那就会成为众矢之的。
虽然人之初性本恶,但也有人之初性本善的一面。一个晚上做坏事的人,白天往往干的是好事;一个白天干好事的人,晚上往往做的是坏事。所以,再邪恶的人也有善良的一面;同理,再善良的人也有邪恶的一面。听着比较罗嗦,好像善恶不分,黑白不明?不错,学过哲学的人都知道“一分为二”的哲学辩证。“一分为二”的唯物主义辩证观在当前来说无疑是最科学的。但有些很正确的东西如果离开了母体嫁接到别的事物身上,往往就会水土不服,就会出现只可美观,不能实用的尴尬局面。就拿 ‘药家鑫案”和“夏俊峰案”来说,同样是杀人犯,但网络上的声音却截然不同。“药家鑫案”专家用人性来分析案情,却遭到了网友用法律武器的毁灭性打击;“夏俊峰案”法院拿起法律的武器判了死刑,“犯罪分子”却遭到了网友人性化的声援。究竟孰是孰非?我只能用老子的“一尺之锤,日取其半,无穷尽也。”来回答了。
人都向往完美的事物,越完美越好。所以就有了天堂,有了极乐世界,有了共产主义等等。自打有了人类,就没有放弃过这种追求,可时至今日,有谁上了天堂,有谁去了极乐世界,又有谁迈向了共产主义?没有,最起码活着的人还没有。所以这世界上根本就没有绝对完美的事物;所以追求绝对完美的人其实是在追求浮云;所以无暇可击的精辟话语其实就是谎言。
法律的概念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刑法更是为了维护这种社会行为规范的一种强制手段。各国的法律都是依照各国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以及道德思想制定的。所以又各有不同。由此可见,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人的社会行为规范的。至于什么合理,人性,科学等只是为了更加完善法律规范而已。现在,我们走入了一个误区,一提法律,首先讲的是人性,合理,科学,还有就是公正。没错,这些是组成法律的一部分。但还有另一部分,却几乎避讳不谈。如果把法律比做一辆人力车,现在所说的这些都是车子上装的货,光装货不行,装的再多,再漂亮也只是完成任务的一半,还有一半就是有一位身体强壮的车夫来拉车,把它拉到目的地,那就是法律的实施和执行。这样才算一套完整的法律。
其实我国的法律已经很健全了,该有的几乎都有了。为什么这么说呢?我是这样认为的,货是永远都拉不完的,进多少货算合适?主要取决于拉货人的能力,当天的货当天拉完为最合适,最多到下批货到来之前拉完也算合适。而我国的法律现在就像仓库里的积压货一样,有的已经过期了,有的已经腐烂了,却还没有发出去。原因就是实施和执行法律的能力有限。一部法律颁布以后,阻力如山,实施法律的人只好山大绕着走,只好挑阻力小的法规和易执行的对象实施。甚至有些法律法规直到新的版本颁布还陈列在仓库里不见天日。所以,我认为我国的法律已经很健全了,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怎么把它更好的实施掉,而不是加大力度生产更多的法律法规积压在那里。
我国的法律自从推翻了“维护弱势群体”走向“维护全体公民”和推翻无情的“法制”走向人性化的“法治”已后就基本沦落成了“权钱新贵”阶级统治平民的工具了。
我反对法律人性化,反对法律绝对公正。遭到不少人的不理解,其实我何尝不是,我也曾是一位积极地支持法律人性化和法律绝对公正的幼稚完美主义者。我很不理解毛主席说,我国的法律是维护无产阶级利益的工具。现在终于明白了。什么是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就是弱势群体,就是草根。弱势群体是最容易被欺负和压迫的,所以法律就得像他们倾斜,只要倾斜,就不会公正。比如《妇女儿童保护法》,《残疾人保护法》等,这些法律就是对弱势群体的倾斜。如果法律绝对公正,那后果就是现在这样,比较体面的行政事业单位总是男士的天下,万众虎视的党政机关更是男人的天堂;下岗失业的大都是女工,沿街乞讨的几乎是老弱病残。还有就是这个人性化,最不靠谱,大伙一厢情愿的认为法律人性化好,可能是怕自己或亲人不小心犯了法,也享受一下人性化的惩罚。嘿嘿,我只能冷笑着回答。如果法律是无情的,那么,你就是夏俊峰,他就是刘青山,张子善;如果法律人性化,那么,你还是夏俊峰,他就成了陈希同,赖昌星。看出来了么,无情和有情对弱势群体来说不会有任何变化,对于强势群体来说就有了天壤之别。所以,法律的绝对公正和人性化就会成为保护强势群体的工具。
其实,在组成法律的诸多份子里,公平才是最重要的,古人就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比如现在常常为偷一百元该不该判刑,或判三个月还是六个月而争论不休,有说太轻,有说太重,要我说这些人大都是吃饱了撑的。这轻重又有什么区别?是在为罪犯人性化吗?连最起码的法律概念都搞不清楚就开始嚷嚷,法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震慑犯罪分子,防止犯罪发生,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重要的不是判与不判,三个月与六个月的事儿,而是同样性质的犯罪,张三不判,李四却判了,王五判三个月,赵六却判了六个月的事儿;是为了预防再犯罪的事儿。公平,公平才是最重要的事儿。人性化用在这里就是滋生不公平的摇篮。我们不是不提倡合理的“人性化”,比如,张三李四都是初犯,都偷了一百元,在量刑方面决不能人性化,该判三个月就统一判三个月,该六个月就都六个月。不管张三李四的身份如何,一律公平。入狱以后,如果张三身体不好,不能参加重体力的劳动,这时候就得人性化管理,不能强调公平,老弱病残的干些轻体力的劳动,身体好的青壮年干些重体力的劳动。“人性化”要适时适事而用,不能什么都强调“人性化”。
现在一张口就是“人性化”,好像只要反对人性化就是错的。要我说,这人性化看要用在什么地方,如果用对地方,他就是打开光明的钥匙,如果用错地方,那他就是开启黑暗的阀门。就拿最近吵的沸沸扬扬的“醉驾入刑”来说,目的就一个,禁止酒后驾车。一目了然。为什么现在就有人站出来说要人性化,要灵活掌握,不能只理解条文的意思。这是什么意思?我们有好多人都恨交警,我觉得他们不理解交警。我可以肯定的说,我国交警大多数是好样的。他们大都有着逞强除恶和保护百姓安全的精神和理想,往往就是这种人性化地法律条文使他们迷失了执法的方向。碰见平头百姓违法了,秉公执法,看见老爷违法了,只好装瞎子,因为他们明白,抓了也白抓,前脚抓,后脚放,还得挨批评,次数多了有可能工作也没了。所以,只好顶着百姓的骂声,挨着领导的批评,受着“伟哥”【违章且不敢管的人尊称】的气混日子。你看前段日子,交警们误把“酒醉入刑”当成了上方宝剑,憋足了劲儿昼夜抓醉驾,管你大款,名流,官老爷,终于可以解解气了,说实在的,这些玩意儿就是平时视交警为无物,违规违章且不敢管的主儿,老憋屈了。瞧瞧,我们的交警其实是好样的。才短短半个月,就抓的酒驾违章行为自由落体式下降,就抓的最高人民法院都坐不住了,赶紧出来做解释。完了,又是一场春雪,还没来得及穿上棉衣就已经被“人性化”融化了。
我国的法律目前最缺的就是无情的威严和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基石,而不是人性化的华而不实的条文。法律是保护大多数弱势群体利益的工具,所以必需牺牲少数强势群体的利益【即使他们失去一点利益,也是强势群体,如果失去的太多,变成弱势群体,那么,他们也会成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如果要想保护每一个人的利益,那就只能是传说中的法术了,而绝不会是法律。如果非要把法律当法术,就只能沦落成为少数强势群体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