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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公诉状

火烧 2010-05-2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本文为一份民意公诉状,指控厉以宁、吴敬琏、李锐、辛子陵、方舟子、袁腾飞等人诋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反对共产党领导,企图颠覆社会主义制度,支持反华势力,煽动民族分裂,触犯刑法,要求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

民意公诉状  

   

崇高的人民法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被告厉以宁、吴敬琏、李锐、辛子陵、方舟子、袁腾飞等人,诋毁、否定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反对共产党领导;企图颠覆社会主义制度,复辟资本主义道路;污蔑、诽谤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的伟大成就;扰乱、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支持反华势力,煽动民族分裂;造谣并散布反动言论;预谋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犯罪事实清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之规定:“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指导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009年2月28日 最新修正版刑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6条、第106条和第113条的之规“,犯本罪的〔指“分裂国家罪与背叛罪”〕,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进行分裂国家犯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犯罪的,依第103条规定从重处罚。”为此,对被告提起公诉,提请人民法庭克以重刑,以儆效尤,判处被告厉以宁、吴敬琏、李锐、辛子陵、方舟子、袁腾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生!  

人民意愿联合会于 2010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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