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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越退伍老兵致应松年

火烧 2010-05-2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援越退伍老兵李长普向中国政法大学应松年教授求助,希望就参战军人政策问题获得法律解释与支持,强调身份转变后的待遇与权益问题,并附相关建议与政策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教授:

首先向您致以诚挚的问候和崇高的敬意!在一个节目里认识了您,您是正义的使者,所以冒昧地给您写信,向您请教有关参战军人政策的几个问题。我们就参战军人政策的问题已走访了八年,希望能有一个合乎法律的解释,但正面的相反的都一无回应。我以为法律专家的解释是党和**作出解释或决定的助推器,于是就想到向您求助。

我们认为:

一、 宪法没有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公民对邻国有义务。因此,援越抗美是援越抗美参战军人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到中国志愿工程队和后勤部队即志愿军、从义务兵到志愿兵的身份转变,身份的转变引起义务和权利的转变。党和**是否应当给予援越抗美参战军人因身份转变和改变后的身份相符的**待遇和经济待遇?

二、与一般军人相比参战军人是否在战争中做出了特殊贡献、参战军人的基本权利受到战争的严重侵犯和伤害。如果是,应不应当得到政策的承认?

三、相关问题见附录2

为了维护执政党依法治国的承诺,为了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我和我的战友希望您以您的方式给予我们帮助。等待您的回音,必要的时候我们登门请教。

致以

敬礼!

一个生活在农村的援越退伍老兵 李长普

电话0539-4637065

2010.5.25

附录 :

一、4743#立案“依法统一完善参战军人政策的建议”

http://elianghui.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id=83429&boardId=2&view=1

二、

经过在乡的和在企的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数年的艰难上,为了安定团结的大局, 2007年7月22日,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有关部门做出决定:从2007年8月1日起,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客观上是党和**对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过去战争中的特殊贡献和付出的承认和肯定(承认的是身份,肯定的是贡献,承载的是荣誉.),也是党和**第一次在文件中用了“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这个提法。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党和**对参战军人身份的承认,是参战军人政策零的突破。随着这一政策的出台,承认所有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贡献已是顺理成章水到渠成的事。因此,进一步统一完善参战军人政策的问题,历史的摆到了桌面上,现在,我们把党和**以前出台的一些有关涉及和针对参战军人的政策拿出来大家共同探讨。
一、离休政策。
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享受离休待遇,并做了粗略量化:
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个时期参加工作的老干部,离休后原工资照发。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


离休政策属于人事、劳动部门的劳保福利。

政策对象:离休政策是对在职的战争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或者说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的政策。

离休政策就是对他们作出的特殊贡献和付出的承认和肯定,是应得的回报。参战人员在离休政策中受惠。

离休政策是上个世纪80年代出台的针对在职的在战争年代参加工作的老同志或者说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的政策。是一个很好的政策。但这一政策由于和单位效益挂钩,造成了享受对象之间,在职和在乡之间,在福利部分的极大差距。由于上个世纪80年代当时全国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工资水平基本上是相对平衡的,但到了90年代前后不同部门和行业工资的差距逐渐拉大,这也许是80年代政策的制定者没有想到的。还有一个令80年代政策的制定者没有想到的另一个事情是:你在政策上承认了解放前参加工作的老同志也可以说参战人员在战争中的贡献和付出,那麽应当不应当、承认不承认解放后即1949.10.1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并参战的参战军人和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战争中的特殊贡献和特殊付出?

我们必须看到:1949.10.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标志着全国大规模战争的基本结束,但不意味着战争已经结束,解放大西北、解放大西南、解放海南岛以及随后的抗美援朝战争和解放大担二担二岛的战争,仍有上百万参战军人在战争中流血牺牲,他们在战中也做出了特殊贡献和付出。正如我们战友看到的:一个1949年九月三十日入伍和一个1949年十月一日入伍的,同是身经百战,一个享受离休待遇,一个一句话的政策也没有。

周总理说:流血的比值汗的值钱。温家宝总理说:政策的制定(制定的政策)一定要于法有据。这种情况,我们不管用那位总理的话解释恐怕都解释不通。

我们知道任何一个好的政策也有不十全十美的地方,一个好的政策要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完善,随着变化了的境况用法律和政策的手段去充实完善,要面对现实,承认矛盾,发现问题,积极解决。我想,对参战人员或者说对参战军人的政策也是这样的。

二、优抚政策。
优抚政策分优待和抚恤(分在乡革命残废人员和在职残废人员)其中优待部分涉及参战的退役人员,介绍如下:
优待对象:烈军属,复原人员(孤老复原军人),(1953年以前退役的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1954年以后退役的叫退伍军人)。
优待方法:1956年以前为代耕政策,1956年后由代耕为优待劳动日,1980年发展为优待金,1983年后改为定期定量补助,1985年后改为定期抚恤。现在叫定期定量补助。

对复员军人的优待政策或者说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属于民政部门的拥军优属。不属于社会保障中的社会福利和扶贫,也不是社会救助,也不是慈善机构中的施舍和怜悯。

政策对象:对复员军人的优待政策或者说定期定量补助政策是对1921.7.1日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在乡下的复员军人。

1921.7.1日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的革命军人包括在乡下的复员军人他们在战争年代和解放后的战争和建设中,他们跟着毛主席跟着党中央,一路从枪林弹雨中走来,打败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推翻了压在中共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新中国以及为全国的最后解放、抗美援朝和东南沿海的战争的胜利,建立了不朽的功勋。复员军人实际上是参战的复员军人,当然也不排除有个别复员军人没有经历战争,但他们经历了与100万蒋匪敌特的艰苦卓绝的斗争。他们在战争和反敌反特的斗争中作出了特殊贡献和巨大的付出。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不能说是对参战的复员军人的政策,参战的复员军人受益于这个政策。

兵役制或待遇:志愿兵役制。供给制(1949.10.1日后军官是否有工资不详)。

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是对1921.7.1日以后1954.10.31日以前入伍在乡下的复员军人在战争年代和解放后的战争和建设中的身份、义务和权利的**,是对他们过去作出的特殊贡献和付出的承认和肯定,是应得的补偿。

离休政策和对复员军人的优待政策都是上个世纪80年代左右出台的政策。离休政策以1949.9.30日以前参加工作为界限;定期定量补助政策以志愿兵役制时入伍为界限。离休政策和对复员军人的优待政策,都不是参战军人政策。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这些政策中受益。

三。从2007 .8.1起,对部分1954年11.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参战的军转干部和参战的退伍军人)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

政策对象:部分在企业未退休的参战的军转干部和参战的退伍军人;生活在农村的参战的退伍军人。

兵役制和待遇:义务兵役制。干部是工资制,士兵是供给制或者叫津贴制,超期服役的津贴有增加。

四。参战补贴和猫耳洞补贴政策。中越自卫反击战时期,每人每月有10元的参战补贴、5元的猫耳洞补贴。

参展补贴和猫耳洞补贴政策是中国**或者说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参战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事情。
古人云:“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对涉及或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稍加分析我们发现:涉及或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不只是多寡的问题而是有无的问题。实际上存在四种状况(三种量化标准:按解放前后;按兵役制度;按在职在乡。):

一、在志愿兵役制阶段:解放前(1949.9.30以前)即在战争环境中参加工作包括参战军人在内的在职的老同志都享受离休待遇;解放后即1949.10.1到1954.10.31入伍的在职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没有在此政策之列。(一个1949年九月三十日入伍和一个1949年十月一日入伍的,同是身经百战,一个享受离休待遇,一个一句话的政策也没有。)

二、解放后入伍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志愿兵役制阶段入伍的在乡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实行义务兵役制之后入伍即1954.11.1后入伍并参战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不在定期定量补助政策之列。

三、在义务兵役制阶段:从2007.8.1起在乡的(部分没有退休的下岗职工)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给100元的生活补助;在职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不在补助之列。

四:参战补贴和猫耳洞补贴:听说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时每人每月有10元的参战补贴和五元的猫耳洞补贴。包括援越抗美在内的以前的参战军人没有这些补贴。援越抗美没有出国补贴(当时出国人员是有出国补贴的。美国军人出国作战每人每月有100美元的补贴,当然我们不和美国挂钩。)。

小老兵提示:当年评定级别工资时,为什么军队比地方高些?周总理说: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原话待查)。哪些人员是流血的呢?所有一九四九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在战争环境中参加工作包括参战军人在内的老同志和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都是流血的。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应该是制订参战军人政策的基本事实依据。但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左右出台系列政策时没有承认参战军人是流血的,没有把1949年10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纳入流血的范畴去统筹去量化;2007年出台的对部分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承袭了八十年代的思维,仍然没有把参战军人纳入流血的范畴去量化。所以,参战军人政策就出现了以上这四种状况。因此,我们今天看到的参战军人政策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个还没有理顺的政策,或者说还不是参战军人政策。

我们认为:无论在战争年代参战还是在和平年代参战,参战军人在战争中都做出了特殊贡献或特别付出.这种贡献和付出是用生命和鲜血铸成的。参战人员或参战军人的这种特殊贡献与付出无法用钱来衡量。而且与参战军人什么时候入伍,参战时是什么兵役制度没有关系。 在战争中,参战军人的生命权和参战军人的一般权利都受到了战争的严重侵犯或伤害。“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解放前入伍的是流血的,解放后入伍并参战的也是流血的。志愿兵役制阶段入伍并参战是流血的,义务兵役制阶段入伍并参战也是流血的。义务兵做出了超出义务的贡献,他也是有权利的。比如说:二支队和七支队都是提前完成任务回国,二支队是一年完成三年的任务,难道他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还有那些超期服役的老同志参战怎么说!。在乡的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是流血的,在职的也是流血的。 同一时期的参战军人,他们在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都是相同的。针对参战军人的政策如果有,是对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特殊贡献的承认和肯定;是对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和伤害给予的补偿;是对参战时的身份、义务和权利的**。与今天的劳动所得和其他收入(如退休金,其他劳动收入和福利收入)无关。同一历史时期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在义务和权利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在**上和经济上应同等看待。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志愿兵役制和义务兵役制,不是雇佣兵役制(就是雇佣军也有参战补贴。),他们虽然吃了粮,但没有吃饷(就是吃了饷的国军,战后享受荣军待遇。)。包括援越抗美在内的以前的参战军人在参战期间也没有发放参战补贴和猫耳洞补贴,两次出国参战的军人没有发放出国补贴。另外,解放后入伍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他们或者提了干甚至当了将军,或者退伍后找到一份正式工作,没有与参战身份甚至没有与复员退伍军人身份挂钩。他们来到地方,有的是从临时工、合同工、民办教师、以工代干重新干起,在转正、工资晋升、职称评定、住房分配、子女就业中等,参战身份也从来没有纳入考核和量化,没有和参战身份挂钩,因此,对参战军人、参战的退役人员的政策不能和现在的身份挂钩。

针对参战军人的政策应该体现义务和权利的统一;政策和法律的统一;付出和回报的统一;精神和物质的统一。

无论是战争年代入伍的参战军人还是和平年代入伍的参战军人,他们用生命,用自己的血肉之躯走进生死难料的战争去尽了一个军人乃至一个公民(匹夫)应尽的义务。一般的法律常识告诉我们:他们是有功劳也有苦劳,有义务也有权利的。参战军人贡献的大小,与参战长短有关,与什么时候入伍(解放前入伍的除外),入伍时的兵役制度没有关系,与在职或是在乡没有关系。针对参战军人的政策如果要量化,应当根据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的贡献即参战长短统一量化。同一时段的参战军人在**上和经济上应同等看待,并享受同等的**待遇和经济待遇。

温家宝总理在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说:“政策的制定一定要于法有据。”法律是政策的依据,政策是法律的体现。只有依法制定的政策才没有随意性,才经得住历史的考验。
  离休政策和定期定量补政策参战补贴政策以及从2007.8.1日起对部分1954.11.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应当是于法有据的。我们想知道把解放后入伍的在职的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摒除在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以外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统一和完善参战军人政策就是以“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为理论依据,以离休政策、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和从2007.8.1日起对部分1954.11.1日以后入伍并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所依据的法律原则为依据,以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特殊贡献即参战长短和参战军人的生命权和基本权利在战争环境和战争中受到的伤害为事实依据去统一量化;在离休政策和补助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

法律专家许崇德老先生说过:“《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是人权的保障书。”针对和涉及参战军人的政策,国家可能没有具体立法,但不是无法可依,【宪法】以及国内的一些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也适用于参战军人。为了保障参战军人的基本权利,人大常委会应当为参战军人政策立法,把参战军人政策从一般政策中分离主来,名正言顺的承认参战军人的身份、义务和权利.进一步统一和完善参战军人政策。

以下建议供党和国家职能部门在制定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政策时参考:

“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

一、名正言顺的承认参战军人在战争中的特殊贡献、承认军人的基本权利在战争中受到的侵犯和伤害.参照离休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和对部分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给予包括在党政企事业退休的所有的参战的退役人员与参战特殊贡献相符的相同的**待遇和经济待遇。或者直接把离休政策、对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政策和对部分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发给生活补助的政策惠及每一个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

在职的男60岁、女55岁开始享受补助。

二、由于2007年补助政策出台时补助对象的年龄跨度在39——60——70——80左右,一个39岁和60、70、80岁左右的参战的退役人员抛去参战长短不说,单就生活困难程度而言也不同,建议在补助起点按不同年龄粗略量化,适当提高年龄较大的补助对象的补助金额。统一补助标准,进行粗略量化。不要有老少边困地区和京津地区、发达地区和城乡之别,也不要有在职和在乡之别,参战时没有这样的区别。

如果按人的平均年龄70岁计算:以一个39岁的补助对象为例平均享受31年,以每人每月100元为基点算他一生的回报是:100乘以12乘以31等于37200元,事实上,远不止这一些。

如果我们从 2010年算起,年龄跨度在42——75——80岁左右,以一个42岁的参战的补助对象为例他平均享受28年,以每人每月200元计算他一生的回报是(2007——2010年以前的回报略去不算)200乘以12乘以28等于67200元:

按此计算:

一个55岁退休的参战女兵每人每月:67200元除以15除以12等于373元。

依此类推:

一个60岁起补的他每月的补助应当是:67200除以11除以12等于509元;
一个61岁起补的他每月的补助是:67200除以10除以12等于560元;
一个62岁起补的他每月的补助应当是:67200除以9除以12等于622元;
一个63岁起补的他每月的补助应当是:67200除以8除以12等于700元;
一个64岁起补的他每月的补助应当是:67200除以7除以800元;
一个65岁起补的他每月的补助应当是:67200除以6除以12等于933元;
一个66岁起补的他每月的补助应当是:67200除以5除以12等于1120元;
一个67岁起补的他每月的补助应当是:67200除以4除以12等于1400元;
一个68岁起补的他每月的补助应当是:67200除以3除以12等于1866元;
一个69岁起补的他每月的补助应当是:67200除以2除以12等于2800元;

以后进行补助调整,也应按此比例调整。

以上计算方法不一定完全符合科学思维,作为一种思路提出来。

世界上只有相对的平等,没有绝对的平等,但我们要尽量的做到相对的平等 ,避免绝对的不平等。人生无常,按平均年龄计算可以尽量的避免这种不平等。

三、统筹参战的退役人员的医疗保险。在原有公费医疗和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全额报销参退人员的住院费、医疗费,优先全额报销企业和农村参退人员的住院费,以免因病致贫,彻底解决参战的退役人员的后顾之忧。

四、对已病故且病故前没有享受任何参战待遇的参战的退役人员给予3-6万元或6——12万元的一次性的补偿.

五、 所谓“参战有长短,贡献有大小”。参战时间长,特殊付出或贡献就大,军人的基本权利受到的侵犯和伤害就多。所以应当把参战长短纳入量化。由于历史的原因包括援越抗美在内的以前的参战军人,没有发参战补贴和猫耳洞补贴,两次出国参战军人没有发出国补贴。量化时应考虑进去。

参战军人政策应当适用于参战民工或支前民工。

由于离休政策和对职工浮动10%——15%工资的政策与现在的劳动所得挂钩,会造成政策对象之间福利部分的极大差别 ,统一完善的参战军人政策应避其弊端,不论在职(在军队或在地方)或在乡,同时段的参战军人应享受同等**待遇和经济待遇,不与现在的劳动所得和其他所得挂钩。

“兵者,国之大事,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查也。”参战军人是战争中流血流汗的。参战军人政策,是参战军人社会价值和生命价值、流血的比流汗的值钱的具体体现,乃参战军人荣誉、参战军人精神之所系,而参战军人精神凝聚了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精神。因此,一个统一的完善的参战军人政策,事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事关军队建设,乃军国大事,实不可不察也。从法律的角度对涉及或针对参战军人、参战的军队退役人员的政策在适当的时候用适当的方式做出合乎法律的答复,进而承认参战军人身份,统一完善参战军人政策,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符合民族的利益.不仅是对参战军人生命和权利的尊重,也是对历史的总结。参战军人政策是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是经过几代人没有解决没有争议的问题。

我们相信: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务院政策研究室、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司法部只要把参战军人政策问题提到议事日程上并邀请司法专家和相关人员,召开一个研讨会,作出合乎法律的解释或决定是必要的也是应当的。

我们对我么经历的战争无怨无悔,我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希望中国的司法专家或司法部能对参战军人的政策问题能做出一个法律的解释,不仅是对国人,也是对军人对老百姓、对过去和未来参加战争的军人有个交代。

(并不是我们一定期待一个参战军人的政策出台,我们是期望能够有一个法律的解释,即释疑解惑:有,有的有力;无,无的合法。这样的一个解释,无论对参战军人或是**有关部门都是一个解脱。) 

作者:沂河水 录入:沂河水 来源: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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