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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童工事件”:匪帮社会与国家“治理术”

火烧 2009-04-2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凉山童工事件揭示了法律规制与现实执法的落差,童工剥削背后涉及多重利益链与经济驱动,凸显社会治理与法律执行的严峻挑战。
2008年4月28日南方都市报的专题报道《凉山童工悲惨世界:漂亮小女孩频遭强奸》让现代黑奴凉山童工的血泪生活穿透暗夜浮出纸面。那个连空气都凝结的魔魇世界,整个社会都为之震惊。

   为什么在社会主义共和国的现时代还在上演日本侵华时代的《包身工》剧?

   为什么那些“那摩温”不怕呻吟着的锭子上的冤魂?

   为什么我们不仅有凉山黑奴童工,还有山西黑煤窑劳工,以及为数众多的受控下线传销员,被丐帮帮主拐骗、伤残、控制的下层乞丐和被拐骗、拐卖的妇女和儿童案件层出不穷……

   为什么我们的法律、权力部门及其运行机制既聋且哑,形同虚设,没有应有的威慑力?

   看来我们必须撬开事件的深喉,让话语说出事件深处的秘密。

一、          悬在凉山童工事件上的达摩克斯法律利剑

    以凉山童工事件为例,可以说其实我国法律对人口的治理/规制是既细且密。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民事权利和责任,都作了具体规定,可以明确童工在民事行为能力上属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发育程度不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有能力的监护人同意或本着其利益合法代理。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这部专门的社会劳动关系调控法,童工与包工头、用工单位间的劳动法律关系违法无效及劳动条件、待遇、具体法律责任也是有明确规定的,另外童工还受到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条例的特别保护,青少年工也受到《未成年工特别保护规定》的庇佑。再次,根据《刑法》,包工头在组织开发童工过程中,拐骗儿童、拐卖妇女和儿童、非法拘禁限制人身自由、强奸、强迫卖淫、故意伤害、杀人等侵犯童工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等一系列的衍生犯罪及相应的刑罚惩罚也都是有明文规定的。民事、行政、刑事三大部门法对非法组织童工已做到细致周密的规制,形成恢恢天网。

    为什么各利益方会在高悬的法律利剑下铤而走险?

二、          凉山童工事件各利益方铤而走险的经济分析

    俗语“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可以说对此事件是一语中的。 “资本最害怕没有利润或利润太少,就象自然界害怕真空一样。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2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丹宁爵士的经典名言用来描述凉山童工事件的各利益方,最形象最生动不过。因此,第一,巨额利润给各利益相关方组织开发童工劳力带来了巨大的诱惑。包工头组织开发童工劳力资源,可获得充足的货源、规模庞大的用工订单、支出低成本的管理费用、更多的延时用工绝对剩余价值(童工相较成年工更易于摆布);而用工单位则可获得低报酬且听话的廉价劳力,支出更低的劳动成本,尤其在新劳动法出台后,这种童工更受用工单位春睐;而那些儿童则受制于在当地缺乏必要的技术学习途径和劳动法禁用童工的规制,带着某种心甘情愿的成分,盲目南下沦为“黑奴”早日就业,减缓家庭贫困的处境。第二,童工违法用工案件受法律处罚率低。童工事件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无受害人违法案件,以及非法用工组织工作的严密,使其遭受处罚的几率降到很低的程度。根据成本—收益分析,非法组织开发童工存在高额的利润回报,而处罚率较低,使得利益方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铤而走险。

三、          深层的政治后果:国家与匪帮对社会治理/牧领的竞争

    1978年2月1日福柯在法兰西学院讲授的课程“安全、领土和人口”的第4讲中提出了系统的“治理术”概念:由制度、程序、分析、反思以及使得这种特殊然而复杂的权力形式得以实施的计算和手法组成的总体,其目标是人口,其主要知识形式是政治经济学,其根本的技术工具是安全配置(apparatus of security)。这种可称为“治理”的权力形式日益占据了突出的地位(pre-eminence),一方面导致了一系列治理特有的机器(apparatuses)的形成,另一方面则导致了一整套知识(savoirs)的发展。这个过程的结果,使得现在的国家逐渐“治理化”。

    我国是典型的全能国家,在共和国初期,国家全覆盖了社会。但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社会越来越城市化、流动化、匿名化的当代中国,旧的社会调控体系已摧毁,而新的还无力诞生,良性的民间组织还未充分建立,而受强制性打压的恶性社会组织—黑社会/准黑社会组织却报复性反弹,成长为与民族国家竞争的匪帮社会。

    非法开发凉山童工组织严密,已形成一套完善的“治理术”。在他们那个行当里,有明确的分工:有人专门负责在凉山当地招工,并且将他们运到东莞;有人专门负责在东莞这边的接待,负责安排他们的衣食住行;另有人则专职负责联系当地一些劳动力中介或者用工工厂,保证将这些童工送进厂里。另外还有专门的监工和打手,负责童工的管理。他们对童工有绝对的管理权,如果童工不听话,只要给他们一个电话,他们就会派人过来打到童工们听话。 童工逃走面临死亡威胁。漂亮女孩更是频遭强奸 。外联人员可以通天,可以获得童工老家村委会的鲜红大印,可以把童工都搞成了18岁,通过地方劳动部门的监督检查。据此严密的组织,对童工完善的牧领,工头们利用所谓高薪的诱惑,把童工们从凉山当地各个贫困家庭中搜罗出来甚至是直接拐骗出来,一批批运送到东莞,再从这里,一车车发往珠三角各地的工厂。

    可以说,非法组织开发凉山童工事件就这样造就一个完善的地下人力资源产业链。对照刑法解释,凉山童工开发非法组织不是个标准的黑社会组织,也是个准黑社会组织,准匪帮社会。其对低下层人口的牧领已构成与国家对该部分人口治理的竞争。其他如大城市黑社会对贫民窟贫民的牧领则构成与国家对部分固定领土的治理的竞争。某一地域黑社会对某一产业经济的非法垄断则构成与国家对经济治理的竞争。更甚者黑社会通过黑金政治打入政府卧底,直接构成对国家治理的面对面的竞争。一言以蔽之,黑社会或匪帮社会对国家游击队似的突击、竞争给我国全能国家的铁板一块的社会治理打上致命的裂伤。

四、          凉山童工事件理性解决的王官学分析:魔高一尺   道高一丈

    如何铲除黑社会或匪帮这一毒瘤。这最终取决于国家与匪帮/黑社会的竞争结果。因此,魔高一尺,呼唤道高一丈。

    当前我们理性解决凉山童工事件的具体举措是:第一,两地政府及司法及时介入携手全面解救童工,处理好个案。对非法组织开发童工产业链条进行彻底的铲除,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法律的公正审判。第二,国家组织事件独立调查团,聘请专家深入调研,拿出客观的深度的事件调查报告,并据此构建各部门联席综合治理非法组织开发童工的长效机制。

    在具体构建治理非法组织开发童工的长效机制中应特别注意:其一,政府要做好取缔非法开发童工劳工组织后的功能代偿。诚如《教父》所显示的,黑社会在危害社会的同时也在执行一定的社会正面效应。凉山童工事件也如此。凉山—东莞:一边是凉山当地社会经济落后,无法解决更多就业和创造更多家庭收入,一边是产业发达的东莞需要大量的劳动力。凉山童工事件客观上实现了两地上下游产业链条的对接。因此取缔其后政府要加强两地合法的产业链条的无缝对接。其二,诚如著名社会哲学家安东尼.吉登斯预言:“中国迟早要建立起关注民生的福利制度,在经济跌宕地发展之余,给老百姓提供稳定的保护伞。”很多贫困的凉山儿童在某种程度上自愿做童工,缓解家庭的贫困,确实凸显了我国社会福利的薄弱,目前我国GDP增速是国民收入增幅的3倍,而国家财政收入增幅更是GDP增幅的3倍,应该说国家有适当增加国民收入及福利的实力了。这是解决童工问题的津梁。其三,实践证明全能国家不能全能,我国该考虑做好能做好的夜警国家的选择了,做好公共服务,做好公众、社会实体的生活及经营活动环境,保证人和社会实体安全、有尊严体面的生活和经营活动。其四,人要获得永恒的拯救,必须在此世也得到精神上的引导。通过福利或资助加强对贫困儿童的教育,不仅是职业教育,更多的还是基础素质教育,把“教化”转变为人的“内生”,人将获得体面尊严的生活精神。可喜的是我们已看到凉山当地民间组织的一些老师做出了这方面的有益尝试:朱晓锋老师,凉山彝族妇女儿童发展中心的教员,他在昭觉县竹核乡开办了一间“特困家庭女孩技能培训与就业安置班”,想通过三到五个月的免费培训,将彝族女孩们安置到大城市的合资企业合法就业。2008年1月14日,当地昭觉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县委领导也把防止学生流失打工写入政府工作报告。

    祈祝凉山儿童乃至每个儿童都有一个美好的童年,幸福的明天。而不再有《包身工》的梦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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