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借“体”还魂的“苛政”意识!
警惕!借“体”还魂的“苛政”意识!
徐汉成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物有优劣。人分善恶,中国有句古话:“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刘庆宁,提交议案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提出 “禁止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并提议说“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消息一出,万民震惊,举国哗然,人们已不再将此类的的“提案”称之为“雷人”,而改称为“恶人提案”了!
改革以来,由于体制的转轨变型,产生了众多的失业、下岗职工,由于经济区域的开发,土地被大量征用、占用,产生了失地农民;由于城乡建设的发展,产生了众多的拆迁户。因征地补偿、拆迁补偿、身份转换、工龄补偿等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
由此可见,在上访人员中,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拆迁对象等一类的弱势群体,当然,刘庆宁之类的官员长期生活在灯红酒绿的环境中,过着养尊处优的日子,对于社会底层的民生与疾苦,是不可能也无法有着切身的体会的。由此,在刘主任的眼中,穿“状衣”如同唱小戏、出示状纸如同看书读报,散发上访材料如同做商业广告……,过的是怡然自得的日子,干的是自娱自乐的营生,殊不知,这些“贱民”上访的背后有着诸多的无奈,包容着众多的辛酸与苦辣。再者,刘庆宁之类的官员们,此一生是用不着上访的,因此,他们是站着说话腰不疼。
信访权与诉讼权一样,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的合法权利,在改革过程中,国家早就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各省、市亦颁布了《信访条例》,对于信访的范围、程序与人数做出了行为规范。基层政府也建立了专门的信访机构。当然,在信访人员中,不能排除极少数扰访、闹访的问题,对此,不管行为人信访的诉求是否合理,只要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损害了私人或公共的财物,就自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触犯了《刑法》的相关规定,理当会根据不同的情节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从社会实践中看,多数的信访案由是由于地方政府不能依法行政、执法不公或司法不公造成的,多数久拖不决、越级上访的案例还是由官僚主义、主观主义与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造成的。
关于上访问题,历来就存有争论与分歧,存有“疏”与“堵”的不同态度,所谓“疏”,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站在信访人的立场上,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冷漠、不推诿、不搪塞、不拖延。当理则理,当断则断。因此,“疏”是一种理性的态度。何谓“堵”?一遇上访,不问青红皂白,即斥责为刁民闹事,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所谓“堵”就是一种恶性的态度!
信访如同溪流,“疏则畅,堵则溃”。从实践中看,“疏”不仅能够帮助上访人解决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还能体现党和人民的鱼水关系,改善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而“堵”不仅不能解决上访人的合理诉求,还会恶化党群关系。在封建社会,民间若有不平或冤情,尚能击鼓鸣冤,拦轿告状,杨三姐虽是“滚了钉板”尚未受到牢狱之灾。何况当今的民主与法制社会!人们不禁要问,难道我们的刘委员们良心还比不上封建时代的“老爷”?难道我们的“代表”的气量还不如几百年前的“县衙”与“州官”?若以刘代表在提案中所说的大凡“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就要“大刑伺候”!“依其严重程度,处以3年以下、3年到7年、7年到15年有期徒刑”岂非要造成众多的冤假错案!
如此,岂非让人们仿佛又看到了旧中国的黄世仁再世、南霸天还魂!
我们不难看出:而随着我国舆论监督的进一步强化,政治体制改革的稳步推进,这种来自权力执掌的优越感将不断弱化。官僚们已撕破了温情脉脉的面纱,因此,看上去,这一位的“代表”是在做提案,交“功课”议“国事”,实际上他是要求党和政府做蠢事,做恶事,做傻事!实际上是亲者痛,仇者快,让人民严寒心,让人恶心,让官僚顺心。
中央多次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让社会更加公正、更加和谐。”试问,此类让人民不寒而栗的“提案”能够让社会和谐吗?这一类的杂音能够让人民尊严和幸福吗?
因此,我们不难看出,这一类的所谓“提案”其实质是反人民、反民主、反政府的“恶作剧”是在借共产党的政权向人民施“暴政”、“苛政”!人民完全可以罢免这一类的“的代表”!
二0一0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