似是而非的“法无禁止即可为”
在倡导法治的过程中,“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提法甚嚣尘上,震耳欲聋。但只要仔细推敲,就发现这个口号根本不可取。
我们要建设的法治是良法下的善治,并非仅仅是形式上的依法而治。由于社会发展的变化性和法律的滞后性这两大基本因素决定,“法无禁止即可为”实际上就是在蔑视和玩弄现行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调控力。记得当初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修订时,许多所谓法学权威就曾经宣称”足够应用“,但实际上20年不到,”修正案“就出了9个!这9个修正案出来之前的那些相关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的保护下,已经给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尽管那些行为造成的危害是那样地恐怖,但不正是”法无禁止即可为“旗帜下的与时俱进么?
真正的良法,是确定维护社会善良和公共利益基本原则,同时又能够应用于换汤不换药的危害社会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则。西方的判例法之所以先进,就在于只要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发生,不管是否有明文所禁止,就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笔者读清代著名官吏的一些判词,经常碰到他们是既引现成法条,又比照既有判例,可说是集西方成文、判例两大法系优势之大成,完全值得当代借鉴。“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一方面搞成文法讲”罪刑法定“,一方面又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其实就是给那些心地恶劣又品性奸滑之徒,留下充分的危害社会却不受法律追究的巨大空间。试问这样的法治,还是能够给社会带来文明进步促使社会积极向善的法治么?
所以笔者以为,针对公职机关和人员的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会消解党员干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基础;而针对老百姓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则是用利益驱使下的道德堕落,来抽掉法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应有功能,都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提法,必须予以坚决摒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