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云会案又有新证据-兼谈温州市警方办案效率是不是太高?
28日凌晨,温州市委作出批示,由温州市公安局直接介入调查处理,并按刑事命案和交通事故两套程序分别展开调查、侦查。不到1日的28日下午,温州警方发布案件复查情况,称未发现有“谋杀”动机和迹象的证据。
网易公布了4张照片,其中一张为“前保险杠下方黑色横梁的刮擦痕迹”照片(以下称保险杠照片)。笔者在百度上搜索发现了一张现场肇事车辆“皖K.5B323”头部照片(以下称车头照片)。两张对比,发现以下疑问。(1)从车头照片看,保险杠内缩。由此,车辆撞上行人,必然会先撞上头部的红色部份,但号牌附近(红色部份)并无明显的撞击痕迹。说明要么是肇事车辆行驶速度慢,要么是钱云会身高低于号牌下缘。后者已证明不可能,则只说明肇事车辆几乎是以抵的方式抵倒钱云会。(2)从保险杠照片来看,撞痕明显,说明车速较快,但撞痕以上、以内无明显擦划痕迹。这不是自相矛盾吗?
本人也试着学习温州市警方不负责任地发布以下结论。综上所述,仅就我目前掌握的资料来看,不排除以下两种可能:(1)钱云会系人用迷药、或扼颈致昏后,推倒于车前。肇事车慢慢地前压致其死亡。为制造车祸现场,肇事者用钝器敲击的方式制造了保险杠照片的刮擦痕迹和周围的划痕。(2)钱云会系人用迷药、或扼颈致昏后,推倒于车前。肇事车加速前压,死者本能扭曲,身体某部位撞上黑色横梁。
温州市警方要排除笔者疑问,至少应公布以下结果:(1)肇事车号牌附近(红色部份)有无撞击、擦挂痕迹;(2)钱云会呼吸道有无致迷、致昏药物;(3)钱云会颈部有无扼痕;(4)钱云会身体其它部位有无抓痕,指甲内有无他人DNA物质(抓了别人)。
就算温州市公安局27日晚连夜进驻,到28日下午发布案件复查结果,不到1日。匆匆发布结论,办案效率是不是太高了?或者是太不把人命当回事。
另外,本人发帖前又有一个新发现:车头照片显示保险杠上圆孔后是空洞的,保险杠照片显示保险杠上圆孔后是充实的。不知是角度不一样,还是保险杠照片是假,相信温州警方不会这么不负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