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三农关注

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变化的物质根源

火烧 2008-04-11 00:00:00 三农关注 1025
文章探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变化的物质根源,分析从土地改革到家庭联产承包制的演变过程,强调物质条件变化对合作经济发展的决定性作用,而非单纯依赖理论或政策。

这是1982年写成的一篇文章,当时正大力宣传包产到户的优越性,而且积极推行这种制度,因此文章根本没有能公开发表。现在经过一位年轻的朋友整理上网,供大家参考。

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变化的物质根源

刘晓铎

绪                 论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农村的经济关系经历了深刻地、急剧地变化。在完成了伟大的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主义的土地所有制之后,农村经济关系的变动,主要就是组织个体农民实现合作化和合作经济的发展变化。因此,我国农村经济的历史,可以说是一部合作经济发生、发展的历史。可以预见,今后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我国农村经济的舞台上,合作经济仍将处于中心地位。

我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经历了生产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人民公社等阶段。近几年来,我国农村又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我国的农业生产从分户经营到集体经营,又由集体经营转变为分户经营;合作经济的的规模也由小到大,又由大变小等等。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的这种急剧变化,在世界各国也是罕见的。

我们要探讨的问题,就是我国农村为什么会出现合作经济,合作经济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所以说我们的研究对象是我国农村的合作经济,目的在于揭示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根本原因。

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生、发展和变化,都是在人们的激烈争论中、在国家政策的指导和推动下实现的。我们知道人们的思想、理论和国家的政策等等,对农村合作经济的运动无疑有着很大的作用,但是,思想、理论和政策的作用,终究是第二位的,而不是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变化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是物质条件的变化。进一步说,人们对合作经济的观点、理论,甚至于国家的政策等,都不过是物质关系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只有用物质关系来说明思想、理论和政策,才会有科学的说明。正像马克思所说:“观念的东西不外是移入人的头脑并在人的头脑中改造过的物质的东西而已”[①]。我们要探讨农村合作经济运动的根本原因,就必需抽象掉人们的思想、理论和国家政策等上层建筑对这种经济形式的作用,直接研究决定它发展变化的物质根源。

当前,我国学术界有的人认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建立,是人们按照一种理论、思想设计而成的,也有人认为是学习外国经济制度的产物,总之,是人们主观意志的产物。我们决不否认理论、思想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作用,例如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合作制理论的作用;我们也不否认苏联集体农庄制度对我国的影响,但是,如果我国农村不具备建立合作经济的物质条件,光有理论、思想的作用,不可能建立合作经济。解放前就存在着马列主义,存在着苏联集体农庄制度,但当时我国没有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的物质基础,就不可能建立公有制的合作经济。只有解放后,具备了物质条件,马列主义关于合作制的理论、苏联的集体农庄制度的影响,才能发挥作用,可见,理论、思想的作用,外国经济制度的影响,终究不是决定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生、发展的根本原因。用思想、理论、经验来说明经济关系,认为只要出现一种新思想,就可以按这种原则改变经济关系,实际上已滑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泥坑。列宁指出:“马克思也推翻了那种把社会看作可按长官意志(或者说按社会意志和政府意志,都是一样)随便改变的、偶然产生和变化的、机械的个人结合体的观点,第一次把社会学置于科学的基础上”[②]。由于有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的指导,我们就可能避免以上的弯路,直接探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物质根源。

影响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变化的物质因素也很多,我们只能探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原因,这就是生产力状况、在我国国民经济占主要地位的经济关系的影响和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农村合作经济是一种经济形式,它的发展变化首先取决于物质内容——生产力的状况;农村合作经济不是我国占主要地位的经济关系,它的发生、发展、必然要受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国营经济的影响;农村合作经济有其自身的内部矛盾,无论是生产力或国营经济的作用,最终都要转化为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合作经济的发展变化,是在它的内部矛盾运动中进行的。

影响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其他物质因素,如对农业生产影响较大的气候条件、地形地貌等等,对合作经济的发展变化不起主要作用,这个道理比较好了解。近卅年来,我国农村合作经济从建立到现在,发生过急剧的变化,而我国农村的自然条件虽然也有改变,但是并没有根本性的变化。可见,自然条件不是决定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变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在我们的研究中,也将抽象掉自然条件的影响。

总之,本书研究的对象是我国农村的合作经济,尤其着重研究这种经济关系发生、发展变化;研究的方法是抽象法;目的是试图通过对生产力状况、国营经济的影响以及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等物质因素的分析,揭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变化的内在联系,阐明这种经济关系运动的客观趋势。

第一章  农村的生产互助

我国农村的生产互助,就是农户之间在农业(或者农村)生产中,以人力或畜力进行的交换。过去一般都把生产互助说成是劳动互助,把人力与畜力、畜力与畜力的交换都包括在内,这种说法显然不科学。劳动互助仅包括人力与人力的交换,因为政治经济学里的劳动范畴,是指人们制造使用价值的有目的的活动。因此不能把畜力与畜力、人力与畜力的交换都叫做劳动互助,而应该概括为生产互助。生产互助是一种交换活动,但是,它与商品交换不同:首先,这种交换是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的,而不是在生产过程结束之后;其次,这种交换的内容不是生产的产品,而是生产的物质条件或劳动;最后,这种交换的目的,既不是或者主要不是异质的使用价值,也不是剩余价值。正因为生产互助有上述特点,所以,人们把这种交换称为互助,以区别于商品交换。

生产互助,尤其是其中的劳动互助,无论是它的内容,或者是劳动互助的社会形式,都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起点。所以,我们的分析要从生产互助开始。

生产互助并不是解放后出现的新事物,早在旧中国农村已广泛存在。各地对生产互助的称呼不同,有的叫“换工”,有的叫“拔工”,有的叫“变工”等等。据现有的资料看,解放前西北、华北、东北、华东、华南等地,农民都有生产互助的习惯。有的村庄参加生产互助的农户,竟占农户总数的80——90%[③]。但是,当时的生产互助,不仅规模小,范围窄,而且完全是无组织的自发活动,很不稳定,只在农村生产的少数环节发生,在全部生产中不占重要地位

第一节  生产互助的类型及其物质内容

生产互助的形式很多,归纳起来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

一、         人力与畜力的交换;

二、         畜力与畜力的交换;

三、         人力与人力的交换。

各种形式的生产互助能够重复出现,而且广泛地存在,必然有其客观原因。下面首先考察各种生产互助的物质内容。

一、         人力与畜力的交换。这种形式的交换,可以用公式表示为:人力——畜力。

从换出人力的农户看,他们交换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节约生产资料。他们不用购买牲畜(多半是买不起牲口),不需要长年饲养,只是在需要畜力时,用人力换来畜力使用,从而节约了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利用了剩余的劳动。从换入人力的农户看,也是为了节约生产资料。他们有多余的畜力,如果不进行交换,不仅不能换回所需用的人力,也白白浪费了剩余的畜力。总之,通过人力与畜力的交换,双方都节约了生产资料,减少了物化劳动的消耗,又利用了剩余的人力,这些就是人力与畜力交换的物质内容。

人力与畜力的交换,是一定条件下的产物:交换的双方,一方缺乏畜力,又有多余的人力;另一方有多余的畜力,又需要人力,这就是人畜力交换的条件。如果一方虽然缺乏畜力,但没有剩余的劳力,或者有钱雇套(租用牲畜);另一方虽然有较多的牲口,但耕地多,生产门路广,没有剩余畜力,或者虽然需要人力,但有钱雇工,一般都不采用以畜力换人力的互助方式,例如富农就是这样[④]。可见,这种生产互助是生产资料和资金匮乏条件下的产物。

二、         畜力与畜力的交换。这种形式的交换,可以用公式表示为:畜力——畜力。

畜力与畜力的交换,看起来似乎没有道理。牛力换牛力,马工换马工,畜力的交换,是同质的使用价值的交换;一个牛工换一个牛工,一个马工换一个马工,是等量或基本上等量的交换。这种畜力的交换,交换者既不是为了换取异质的使用价值,也不是为了量上的增长,为什么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要重复不断地发生呢?这是因为通过这种交换,能够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能给交换者带来更高的生产效率。

我国农村的一些地区,有些农活如种地等,需要两头或更多的牲口同时使用才能完成[⑤]、而有些农户只有一头牲畜,当种地时,农户之间就需要进行畜力方面的相互调剂,否则种不了地。集中使用畜力,形成比单个牲畜更大的动力,是畜力与畜力交换的物质内容。

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不同生产环节对畜力(或其他动力)的需用量很不均衡。有的生产环节,如耕、种等阶段,需要较大的动力,而有的生产环节则只要较少的动力,甚至根本不需要畜力。农户如果按最高需要量自备牲畜,就得饲养两头或更多的牲口,而大部分时间并不需要那么大的畜力,这势必造成浪费,白白耗费饲料和人工;反之,如果农户不饲养这么多牲口,在耕、种等生产时又不能满足需要,因此农村出现的畜力与畜力之间的交换,既满足了高峰时对畜力的要求,又减少了浪费,节约了物化劳动。正如马克思所的:“生产资料使用方面的这种节约、只是由于许多人在劳动过程中共同消费它们……而取得社会劳动的条件或劳动的社会条件这种性质”[⑥]

畜力与畜力交换,也是生产力水平低下和生产资料缺乏等条件下出现的现象。首先,用牲畜作为动力,本身就是生产力水平低下的表现;其次,不花钱租用牲畜,而采用畜力与畜力交换,是缺乏资金的表现;最后,农户如果自备牲口多,也不需要交换畜力了。

上述两种交换:人力与畜力的交换和畜力与畜力的交换,都是生产资料不足,生产力水平低下的产物。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农户的经济条件的变化,这两种交换形式,将逐渐被货币交换替代。但是,从这些交换形式中,仍然显示出共同使用生产资料,或者说使生产资料具有社会劳动条件的性质,是节约生产资料,提高生产力的重要途径。我国农村实现合作化,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把私有的生产资料转变为集体所有,使生产资料在某一集体范围内,直接成为社会劳动的条件。

三、人力与人力之间的交换、也就是劳动互助。劳动互助实际上是劳动的交换,用公式表示为:劳动——劳动。

劳动互助不仅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产生的物质内容,而且也是社会形式的起点。这里先分析它的物质内容。

劳动交换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相同的具体劳动之间的交换,例如你帮我锄一天地、我再帮你锄一天地;另一种是不同的具体劳动相交换,例如,你帮我扶一天犁、我再帮你撒一天种等等。下面先考察相同具体劳动之间的交换。

1、相同的具体劳动之间的交换。

你帮我锄一天地、我再帮你锄一天地;你帮我割一天麦子,我再帮你割一天麦子等等。这种劳动交换从质上看,是相同的具体劳动的交换;从量上看,交换双方的劳动是等量的、或基本上等量:男工换男工、女工换女工,一天换一天。这种交换既不是为了质上的差别,也不是为了量上的增长,它的物质内容是什么呢?是为了形成新的生产力,就是协作力,我国通常叫集体劳动。个体劳动经过劳动交换,转变为集体劳动,就能形成比个体劳动效率更高的集体力。

关于协作,即集体劳动,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发展的历史过程时,曾经作过详尽的分析和精辟的概括,他指出:“许多人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或在不同的但互相联系的生产过程中,有计划地一起协同劳动、这种劳动形式叫做协作”,“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的生产力,而且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⑦]

协作或集体劳动、在我国历史上曾经创造过人类文明的奇迹,例如万里长城的修筑、大运河的开凿、故宫的修建等等,哪一项不是集体劳动的伟大业绩。任何个别人的劳动,在这些巨大的工程面前,都会显得软弱无力。

这里研究集体劳动,研究交换劳动的物质内容,是围绕着农业合作化的问题提出的,所以,我们将从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实际出发,来分析集体劳动与个体劳动相比,为什么是一种新的生产力。

Ⅰ、有一些农村生产活动,个别人不能单独完成、必须集中较多的劳动者同时进行才能完成。

“使用耕畜播种杂田(如各种豆类、玉米、高粱、荞麦等等)和麦子的时候,就必须有一个人耕地,一个人播种和施肥,或者还需要一个人作其他打土等等辅助劳动”[⑧]。“一个人不能单独干的活计、拔工的较多,如搭坑、脱坯、栽白薯、培坨脸、挑坨地(滦南、丰南)等”[⑨],“有些大型农具,象脚踏的水车,不是一两个劳动力所能使用的,兴修水利抗旱排涝又非少数农民所能进行”[⑩],至于象烧石灰、榨糖、盖房等生产项目也不是个别劳动力所能完成。在这些生产环节、生产项目面前,集体劳动和个体劳动相比,显然是一种新的生产力。马克思指出:“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末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末只能在长得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11]

Ⅱ、农业生产的时间性的特点,决定了集体劳动能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

“在边区地广人稀的地带,每户耕地面积比较大,劳动力比较缺乏,在锄草、收麦等农忙季节,遂常有这种变工产生。本来锄草、收麦等农业劳动是可以由一个农户的劳动力来单独完成的,但是为了不违农时,他们还是合作变工来进行……合作起来集体劳动比较分散开单独劳动效率大得多。”[12]“在大忙抡火色的季节,采取‘换手抓痒’的办法通常实行一工抵一工的互助形式”。……为了“争取千犁万耙,不如早插一下”,解决“一只手捉不到两条鱼”的困难,必须换工互助[13]。河北省一带收获小麦,农民叫做“龙口夺粮”。当时正值雨季,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收割完小麦,才能将劳动半年多的成果保质保量地收到手。如果遇到连阴天,就要影响麦子的质量,或者受到很大的损失。因此,要求在短促的、特定的时间内完成这一生产劳动。集中较多的劳动力,进行集体劳动,显然比个体劳动的效率高。

马克思指出:“在许多生产部门都有紧急时期,即由劳动过程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一定时期,在这些时期内必须取得一定的劳动成果。例如剪一群羊的羊毛或收割若干摩尔根的谷物,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这种操作是否在一定的时间开始并在一定的时间结束……由于缺少这样的协作,美国西部每年都要损失大量粮食,而在英国统治已经破坏了旧的公社的东印度地区,每年都要损失大量棉花。”他还指出:“短促的劳动期限可以由在紧要关头投入生产场所的巨大的劳动量来补偿” [14]

以上所举的事例,主要是有关抢种抢收方面的。其实农业生产的时间性的特点,不仅仅表现在抢种抢收方面,大家知道,农业生产也称露天工厂,和大自然作斗争,战胜旱、涝、虫等自然灾害,是保证农业丰收的重要条件,因此,排涝抗旱、除虫等都是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每当旱、涝、虫灾威胁农作物生长的时候,也要求在短时间内解除灾害的威胁。个体劳动在自然灾害面前,往往显得无能为力,而集体劳动则有可能在短期内排除或减轻灾害的影响。

Ⅲ、农业生产的空间广阔的特点,决定了一些生产环节和生产项目要求集体劳动。

兴修水利,疏浚渠道,搞好农田的排灌,是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环节。排灌渠道往往是长距离的,修建和疏浚的工程量也大,个别劳动者很难完成,或者要很长时间才能完成。有许多劳动者集体劳动,在广阔的空间同时投入大量的劳动力,使产品在不同空间部分同时成长,就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完成,提前收到效益。

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等等,都与兴修水利有类似之处。把许多劳动力集中投在同一块土地上,和单个劳动力相比,能较快地完成土地的平整和改良,提前获得收益,这是农田基本建设共同的特点。而农田基本建设又是我国农业扩大再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至于造山林、修路、修桥等等事业,更不是个别劳动者能完成的,必须依靠集体劳动。

马克思指出:“一方面协作可以扩大劳动的空间范围,因此,某些劳动过程由于劳动对象空间上的联系就需要协作:例如排水、筑堤、灌溉、开凿运河……等等。另一方面,协作可以与生产规模相比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领域。在劳动的作用范围扩大的同时劳动空间范围的这种缩小,要节约非生产费用,这种缩小是由劳动者的集结、不同劳动过程的靠拢和生产资料的积聚造成的”[15]

集体劳动作为一种社会劳动,在一般情况下也比个体劳动的效率高。

在陕甘宁边区,把集体出雇叫轧工,有的地方叫唐将班子。雇主找轧工做活,雇九个人干活,要按十个人付工资,除了这些地区劳动力缺乏,不容易迅速雇到大量短工外,还“因为轧工是集体劳动,又有组织,有管理,劳动效率高,所以主家宁愿多出工钱,找轧工来做活”。这是“由于集体劳动,情绪好,不寂寞,大家说说笑笑,有竞争心,我要赶上你,你要跟上我,互相推动,互相制约,又有劲儿,‘做得出活’” [16]。马克思指出:“在大多数生产劳动中,单是社会接触就会引起竞争心和特有的精力振奋,从而提高每个人的个人工作效率”[17]

综上所述,相同的具体劳动的交换,是为了形成一种新的生产力,创造比个体劳动更高的效率。

2、不同的具体劳动的交换

你帮我犁一天地,我帮你撒一天种;你帮我锄一天地,我帮你割一天草等等。这种交换和相同的具体劳动之间的交换不同,交换的劳动在量上虽然是相等或基本相等,但在质上有区别,是异质的具体劳动相交换。这种交换的物质内容是否仅仅为了异质的具体劳动呢?不!这种劳动交换虽然是为了异质的具体劳动,如一方不会犁地,请会犁地的农民帮助犁地,用自己的撒种劳动相交换,但不仅仅如此,这种劳动往往也包含着协作的内容,如前所说,有些生产环节如种地等,必需几个人同时进行不同种的具体劳动,才能完成生产任务。可见,这种不同的具体劳动的交换,也包含协作的内容,也是为了形成效率更高的生产力。这种协作已不同于简单协作,或者说不同于以相同具体劳动为基础的集体劳动,而是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尽管在当时条件下,这种分工并不稳定,也比较简单,但是,以分工为基础的集体劳动,不仅比个体劳动的效率高,而且比简单协作的效率也高。当然,以分工为基础的集体劳动仍然是一种集体劳动,是协作的一种形式。

关于以分工为基础的集体劳动,比个体劳动效率高,比简单协作效率高,是人们公认的事实,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他著作中已作过详尽的分析,这里就不赘述。

以上是对生产互助的物质内容的考察。生产互助作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物质内容,随着合作经济的成长,得到了迅速而充分地发展,因此有必要进行详尽的分析。尤其是人们对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生产力基础究竟是什么,长期争论不休。现在更有人否认我国农业合作化有生产力基础,认为我国农村出现集体劳动、集体经营的合作经济,是“依一定模式构造并从外面输入的”,现在是应该一笔勾销的时候了。在这个时候,我们更有必要进行认真的分析,以免在泼掉洗澡水的时候,连小孩也泼掉了。

第二节  劳动互助的社会形式

前面分析了劳动互助的物质内容,这里要考察劳动互助的社会形式。劳动互助不仅是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物质内容,也是合作经济这种社会形式的起点,互助组、合作社主要是从劳动互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因此,必须对劳动互助的社会形式进行一些分析。研究劳动交换的社会形式,首先要进一步区分交换的究竟是劳动,还是劳动力。

一、         劳动交换与劳动力交换

在前面的论述中,谈到劳动的交换,似乎是人力换人力,是劳动力的交换,但实际上这是交换劳动。

劳动力和劳动的区别是明显的。劳动力是蕴藏在人体中尚未发挥出来的能力,是一种潜在的能力。“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18]而劳动则是正在发挥着的能力,是一种活动过程。“劳动首先是人与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过程。”[19]所以说,“劳动力的使用就是劳动本身”。前者是劳动的潜在状态,后者是流通状态。这是劳动力与劳动的第一个区别。

是否与生产资料结合,是劳动力与劳动的又一区别。

劳动力是还没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能力,它独立于生产资料之外;当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就成为劳动,劳动不能独立于生产资料之外,而是溶合于生产资料的消费过程之中。

有没有具体形态,也是劳动力和劳动的区别之一。劳动力是一种潜在的能力,还没有与生产资料相结合,因此不具备具体的形态;而劳动是一种活动过程,和某种具体的生产资料相结合,总是一种具体的劳动,如犁地劳动、锄地劳动等等,具有具体的形态。

从量上看,劳动力与劳动也不一样。两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相同,但在劳动过程中付出的劳动量可能有很大差别;反之,在劳动过程中付出的劳动量相等的劳动者,劳动能力可以相差悬殊。劳动能力与实际付出劳动量的差别,可能是由于物质条件方面的原因造成,如劳动资料不齐,劳动对象不足等等,使潜在的劳动能力不能全部发挥出来;也可能是因为社会关系方面的原因,如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劳动者在生产中不愿意发挥出全部劳动能力。

以上是劳动力与劳动的区别,下面来考察劳动互助中,究竟是交换劳动力还是交换劳动。

劳动互助的人力与人力的交换,不是交换劳动者的潜在能力,而是交换流动形态的劳动;交换的是与生产资料相结合的活动;而不是独立于生产资料之外的能力;交换的是具有一定形态的具体劳动,而不是没有具体形态的劳动力;交换中要求相等的量,是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量,而不是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总之,劳动互助的实际内容是,你帮我锄一天地,我帮你撒一天种,而不是一个男劳动力交换一个男劳动力。用公式表示应该是:一天犁劳动——一天撒种劳动。人们通常说劳动互助是人力换人力,或者是人工换人工,这种说法不够准确。为了与生产互助的另一种形式相区别,如与畜力换畜力比较,可以用人力换人力的说法,严格地讲,劳动互助是劳动的交换。

从交换关系看,区分交换的是劳动力还是劳动就更重要了,因为交换劳动力与交换劳动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关系。

人类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劳动力与劳动力相交换的关系,但是,用货币与劳动力相交换的关系却早已存在。这种交换关系的现象,似乎是用货币购买劳动,实际上购买的是劳动力。如果资本家用货币购买的是工人的劳动,他们就不可能获得剩余价值,资本主义制度也不可能存在。这种交换关系的实质,是用货币购买劳动力商品,而劳动力恰恰是“一种能生产比自己具有的价值更多的价值的源泉”[20]。资本家用货币购买劳动力商品,是为了追求剩余价值。

劳动互助的实质,是劳动者之间交换劳动,形成集体力,提高生产效率,共同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而不是一方剥削另一方,追求剩余价值。劳动交换的过程中,虽然交换双方也会出现量上的差别,但是,这种交换不是追求劳动量上的差别,相反,它是以共同增加经济效益为前提,这和用货币购买劳动力商品的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劳动交换的关系,不仅和货币与劳动力交换的关系有质的区别,也不同于商品交换关系,而是一种新的经济关系。(这种劳动交换的经济关系,在社会主义阶段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值得认真研究——作者新注)

二、         劳动交换与一般商品交换的区别

这里所说的一般商品,是指劳动力商品以外的商品。关于劳动力与劳动的区别,购买劳动力与商品与交换劳动的区别,上面已经分析过了,这里将考察劳动交换与一般商品交换的区别。

为了弄清这两种经济关系的区别,首先要搞清商品交换和劳动交换的区别。

商品首先是一个生产物。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商品首先是一个外界的对象,一个靠自己的属性来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物” [21],是“自然物质和劳动这两种要素的结合”[22]。交换的劳动仅仅是劳动,不包含自然物质,不是生产物。

商品作为价值,是物化的劳动。而交换的劳动却是流动状态的劳动。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成为价值”[23]。只有凝结在自然物质中的劳动,或者说物化劳动才能成为商品的价值。流动状态的劳动,虽然能够形成价值,可以转变为物化劳动,但是,当劳动处于流动状态时,它不是价值,也不是商品。可见,交换的劳动不是商品。这些区别似乎是从劳动的自然形态来划分,还没有直接触及社会的形式。

商品不是生产物,而是一种社会关系。“一个商品的价值性质通过该商品与另一商品的关系而露出来”[24]。生产物只有与另一种生产物相交换的关系中才成为商品。商品价值的表现,是与其相交换的商品或者说是交换价值。而交换的劳动,它的表现是与它相交换的劳动,而不是生产物。如果用公式表示,两者的区别如下:

20尺麻布====1件上衣

2天锄地劳动====1.5天犁地劳动

前者是交换生产物的关系,后者是交换劳动的关系。可见,商品交换与劳动交换的社会形式的区别也是明显的。

商品交换的关系中,商品所有者之间交换的是生产物,而生产物是可以转让的。只要是生产物的所有者,不论生产物是他自己生产的,或者是别人生产的,他都可以将生产物进行交换。所以,商品所有者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不是劳动者;劳动交换的关系中,因为劳动是劳动者自身能量的发挥,不能转让,只有劳动者才能交换交换劳动,才能发生交换劳动的关系,非劳动者则不可能发生劳动交换的关系。

商品形式具有神秘性质,而交换的劳动却没有这种神秘性。“商品形式在人们面前把人们本身劳动的社会性质反映成劳动产品本身的物的性质,反映成这些物的天然的社会属性,从而把生产者同总劳动的社会关系反映成存在于生产者之外的物与物之间的社会关系”[25],“在交换者看来,他们本身的社会运动具有物的运动形式。不是他们控制这一运动,而是他们受到这一运动的控制。”[26]交换的劳动则不同,它直接表现出人们劳动的社会性质,而不表现为物的属性,在交换者看来,他们的社会运动不再具有物的运动形式,而是一目了然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并且由劳动者控制着这一运动。

可见,商品交换与劳动交换无论是交换内容、性质和形式,都有显著的区别,两种交换表现了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这一结论是通过对事实比较得出来的。

区分商品交换与劳动交换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理论问题。由于人们长期生活在商品经济关系中,目前在我国商品经济仍然占有重要地位,因此,人们在思想、观念上难以摆脱商品关系的束缚,处处从商品关系的角度来观察问题,往往把不同于商品关系的新关系,也看作是商品关系。交换劳动的关系则是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在旧中国农村仅仅处于萌芽状态,解放后,尤其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公有经济内部得到了发展,但是,我们对于这种经济关系的研究,还仅仅是开始,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三、         劳动交换的现象与本质

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一般条件,是人类生活的永恒的自然条件”[27]。在劳动与劳动的交换中,交换的劳动又增加了一层新的社会内容,增加了一种社会属性。下面专门考察交换的劳动的社会形式。

交换的劳动首先表现为一种具体劳动,如锄劳动、犁劳动等等。与这种劳动相交换的,既可能是相同的具体劳动,如锄劳动与锄劳动、犁劳动与犁劳动相交换,也可以是异质的具体劳动,如锄劳动与犁劳动、割劳动相交换等等。在具体劳动的交换中,尤其是在不同具体形态的劳动交换中,显示了它们背后有着共同的本质,这就是抽象劳动。按照马克思的说法:“它是人类劳动力的耗费” [28]。关于抽象劳动,不论是从质的方面,还是从量的方面,马克思都已作过详尽的分析,虽然是当作凝结在商品体中的抽象劳动分析的,在这里对我们仍然适用,因此就不再重复。

交换的劳动的本质是抽象劳动,反映了劳动者交换劳动的关系,应该说这一点并不难理解。但是,由于商品关系束缚了人们的视野,所以,有不少人把交换劳动的关系也认为是商品关系,从而混淆了新旧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我国有一位著名的经济学家说:“什么是价值?大家都会说价值是社会必要劳动量决定的,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对于这一点,大家似乎是认识一致,没有什么争论的”[29],“价值是生产费用(即社会必要劳动——作者注)对效用的关系。这才是我们要重视‘价值’这个概念的真正意义”[30]。“我在这里只想说明‘价值’这个概念不论在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甚至是共产主义政治经济学的任何一篇中也是少不了的。”[31]从前两段话可以看出,这位已故的经济学家忘记了价值是一种经济关系,事实上并不是任何劳动都是价值的实体,只有抽象劳动才能形成价值。在这里特别要强调的是,只有凝结在商品体内的抽象劳动才是价值的实体。抽象劳动本身反映了经济关系,但是物化了的抽象劳动与没有物化的抽象劳动,反映的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关系,这一点并没有被人们所承认。正因为忘记了价值是一种经济关系,而不是劳动对效用的关系,所以必然得出错误的结论:价值在共产主义也依然存在。这里不准备探讨共产主义社会会不会有价值关系,只想一般地指出,当人们忘掉价值是一种社会关系,是人与人的一种关系时,就会把价值关系永恒化,把各种经济关系混为一谈,例如,把交换劳动的关系与商品关系混同。

马克思说:“每一个商品不管你怎样颠来倒去,它作为价值物总是不可捉摸的。但是,如果我们记住,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们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末不用说,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32]。同样作为交换的劳动本质的抽象劳动,也是一种看不见、摸不着的,只有在劳动与劳动的交换关系中,在交换的对立面上,才明白无误地表现出来。但是,这种交换劳动关系中的抽象劳动,不是价值,不反映商品关系。

劳动互助的社会形式,是我国农村合作化经济的起点,但是,合作经济的建立和发展,虽然包含了交换劳动的关系,却不仅是交换劳动关系的扩大,而是一种崭新的经济关系的出现。

第二章  小农经济与生产力的发展

前面已经对我国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起点——生产互助作了一番分析,这里将对解放后,尤其是土地改革后农村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进行一些考察。

第一节  解放后农村的生产力状况

旧中国遗留下来的生产力非常低下,而且集中表现在农村的生产力十分落后。

从劳动资料的情况看:1949年全国仅有拖拉机401个标准台,而且全部属于国营农牧场[33], 就是说亿万农民连一台拖拉机也没有。1949年1月,整个天津市农村,仅有2台旧福特拖拉机,是从伪农林部河北垦业农场所属天津地区农场接管过来的。

1952年全国才有拖拉机2006个标准台,其中1792台属于国营农牧场。[34]1952年全国化肥销售量仅为7﹒8万吨,[35]如果按15亿亩耕地计算,平均每亩仅有1﹒4两。总之,当时我国农村所使用的现代农业生产资料少得可怜。

根据对二十三省一万五千四百三十二户农家的调查,土改结束时,平均每户占有耕畜0﹒64头,犁0﹒54部,水车0﹒1部,就是说平均每户只有半部犁、半头多耕畜,十分之一部水车。拥有生产资料较多,经济实力最强的富农,平均每户也不过拥有1﹒15头耕畜,0﹒87部犁,0﹒22部水车。[36]可见,当时农村不仅没有现代化的农业劳动资料,连传统的劳动资料也非常缺乏。

1949年全国有耕地14﹒68亿亩,土地贫瘠。平均每亩粮食单产才137斤,棉花单产为21斤(按播种面积计算)。[37]

如果说当时我国农村有一种生产力要素比较多的话,那就是劳动力。据统计,1949年底,农村共有16,549万劳动者。1952年底,增加到18,243万劳动者,[38]尽管这些劳动者文化程度很低,技术水平也不高,但是数量确实相当惊人。从劳动的社会形态看,这样多的劳动力,却分散在一家一户,进行个体劳动。

总起来看,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生产力的主要标志是手工工具和畜力。这就是当时的实际状况。

旧中国给我们留下的工业基础也非常薄弱,不仅没有拖拉机厂,生产不了拖拉机等现代化农业机械,化肥的生产水平也很低。1949年生产农用化肥才0﹒6万吨。到1952年才生产3﹒9万吨。在这种工业基础上,要使我国农业生产由畜力和手工工具,改变为使用机械和电力,决不是短时间能够办到的,仅从生产资料的状况看,当时我国农村不存在新的生产力。

我国农村是不是存在着新的生产力呢?实际生活证明,我国农村确实存在着一种新的生产力,那就是前面分析过的集体劳动,或者说是协作。我国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过程,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就是集体力逐步展开的过程。当时小农经济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主要也就是束缚了集体力的发展。

第二节  小农经济束缚了集体力的发展

解放后,由于完成了土地改革,没收了地主的土地和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使全国三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七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39],私有小块土地的小农经济在农村总户数中的比重更大了,人们的说法是,我国农村是小农经济的汪洋大海。

小农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一家一户是一个经济单位,不仅是生活消费单位,而且是生产单位,一家一户私有小块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劳动者与生产资料在家庭范围内直接结合;生产成果归小农直接占有。总之,是私有小量生产资料,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一种经济形式。

小农经济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有适应的一面。旧式的犁、耙等落后的手工工具,牛、驴等畜力,都不是社会化的生产资料,适宜于个人或少数劳力使用:一家一户的整,半劳力和辅助劳力齐动手,从事单一的农业生产,或兼管一点家庭副业,基本上能胜任农、副业生产的全部活计,所以说小农经济与手工工具,人、畜力为标志的生产力水平有适应的一面。

解放后最初几年,农业生产的迅速增长,就是小农经济适应生产力状况的最好证明,下面是1949年至1952年的粮食、棉花和农业总产值的增长情况:[40]

            绝 对 数

           相 对 数(%)

粮食产量(亿斤)

棉花产量

(万担)

农业总产值(亿元)

粮食产量

棉花产量

农业总产值

解放前最高年

2,774

 1,698

  1949年

 2,164

 889

 325.9

100

 100

  100

  1950年

 2,494

 1,385

 383.6

  115.2

 155.8

 117.7

  1951年

 2,701

 2,061

 419.7

  124.8

 231.8

 128.8

  1952年

 3,088

 2,607

 483.9

  142.8

 293.4

 148.5

从上表看出,1952年与1949年比较,粮食产量增长了42﹒8%,年平均增长12﹒6%;棉花增长了193﹒4%,年平均增长43﹒2%;农业总产值增长了48.5%,年平均增长14.1%。应该说增长速度是很快的。

从上述事实中却不能得出小农经济可以容纳生产力大发展的结论,只要把1`952年粮食产量与解放前的最高年产量相比较一下,就会看出这种增长带有明显的恢复性质。1952年粮食产量,仅比解放前的高年产量增加11.3%,而粮食生产在当时农业生产总值中约占50%左右,这说明早在解放前,我国的农业生产基本上已具有这样的生产能力,只是由于战争的破坏和封建地主的残酷剥削,使生产力受到摧残,造成生产下降。解放后几年农业生产力得到了迅速的恢复,并不能说明这就是我国农业生产力的大发展。事实上,当恢复和超过解放前的最高水平后,农业生产的增长速度不仅显著放慢,而且显示出停滞的趋势。下面是恢复时期结束以后,大规模建立合作社之前农业生产的发展情况:[41]

                                                    以1952年为基数的指数%

    1952年

    1953年

   1954年

  粮食(包括大豆)

    100

    101.8

   103.4

  棉花

    100

    90.1

   81.7

  黄洋麻

    100

    45.1

   44.7

  烤烟

    100

    96.0

   104.7

  甘蔗

    100

    101.3

   120.8

  花生

    100

    91.9

   119.5

  油菜籽

    100

    94.3

   94.2

  农业总产值

    100

    103.1

   106.6

在1953年和1954年,我国农民参加合作社的农户仅占总农户的0.2%和2%,小农经济仍占绝大部分。而从上表看出,这两年农业总产值才增产了6.6%,年平均仅2.57%;粮食仅增长3.4%,年平均增长1.84%;棉花不仅没有增产,而且连续两年减产,其他经济作物也有增有减。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年的自然条件并不坏,而且农业生产的外部条件也很好。

据内务部、水利部、农业部共同核定的数字,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1953——1957年)平均每年遭受水旱灾的面积为1.6亿亩,而1953年为8000—9000亩,1954年为1.6亿亩,都没有超过平均数。[42]

从外部经济条件看,无论是税收、信贷和物价等情况,都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除了实行土地改革,废除了农民每年向地主交纳的七百亿斤粮食的地租外,由于国家征收农业税,实行的是“按常年产量,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增产不增税”的方针,农业税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率,总的趋势是逐年下降。1953年为11.97%,1953年为11.37%,1954年为11.47%;[43]另一方面国家又不断增加了农贷的发放,1950年全年放出贷款21,241万元,1951年为39,954万元,1953年为105,141万元,1954年为78,828万元;[44]除此而外,农民还从工农产品比价的变动中得到好处。根据湖南省九个乡的典型调查,1952年—1954年8月,每百斤稻谷交换的主要工业品,除食油、煤、麻饼略有减少外,其他工业品如食盐、煤油、糖、化肥、布、水车、犁、耙等等都有增加。[45] 据湖北八个乡的调查,工业产品的价格有升有降,稻谷、小麦、菜籽、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基本稳定。[46]这和解放前高额地租的重压、多如牛毛的苛捐杂税、敲骨吸髓的高利贷、贵卖贱买的商业剥削的条件相比,实有天地之别。

总之,事实表明,全国解放后到大批建立合作社以前的几年间,虽然我国的农业生产恢复很快,也有所发展,但是,并不能由此得出结论,小农经济可以容纳生产力的大发展,可以促进农业生产的不断扩大。恰恰相反,事实证明小农经济虽然有适应手工工具、人力、畜力为标志的生产力的一面,却不能容纳生产力的大发展,这一点不仅被土地改革后我国农业发展的事实证明,农村重新出现的两极分化,也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一点。

土地改革后,我国农村又开始出现了放高利贷、买卖土地、雇工经营等现象。

据中南35个乡1953年的农村经济调查表明,约占农村总人口20%左右的农户,有程度不同的剥削行为,而且呈现出增长的趋势:

1、放高利贷。据湖北、湖南、广西、广东四省16个乡的调查,1953年放债户占总户数的10%左右,比1952年增加一倍以上,借出的数量也较1952年增加一倍多。这种借贷,月利自10—100%不等,最普遍的为月利二分五到三分。买青苗的月利均在50%以上,而借债户中,因生活困难和遇天灾人祸的占大多数。[47]

2、买卖土地。湖北、湖南、江西三省14个乡1953年出卖土地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1.29%,比1952年增加了550%,出卖土地103.13亩,占土地总数的0.22%,比1952年增加506.93%。河南省9个乡的调查,出卖土地的农户占总农户的3.59%;买入土地的农户占总农户数的2.88%。总的看来,全区有1—2%的农户出卖土地,有2—3%的农户买入土地。1952年土地买卖活动很少,基本上是1953年开始出现的,而一出现就增加得很猛。土地买卖中,约有一半是贫农,因经济困难而卖地。[48]

3、雇工剥削。据中南区35个乡1953年的典型调查,除劳动力互相调剂与“抡火色”性质的雇工外,进行雇工剥削的雇主占总户数的4.33%。[49]

这种情况在老解放区出现得更早,据山西省忻县地委对143个农村的调查,“土改后,1949年以来,已有8,253户农民出卖土地39,912亩,出卖房屋5,162间。出卖土地房屋的占总农户的19.5%。出卖土地的占卖地户每户平均占有土地的28%,占土地总数的5.5%……从出卖土地的时间上看有逐年增加的趋势。据49个村,农民出卖的10,784亩土地中调查。1949年出卖的占3.95%,1950年出卖的占33.99%,1951年出卖的占51.15%,1952年出卖的占13.09%。土地价格也是逐年增加的。1951年6月份以前土地价格相当于战前的50%,分到地价格又低于自有地价格的50%。1951年5月以后,一般都升到战前的80%左右了,分到地与自有地价格的区别亦已不存在。”[50]据山西省武乡县6个典型村的调查,“1948和1949两年,6个村出卖土地的户数共139户,占总户数的11.8%;出卖土地410亩,占总亩数的2.28%……有50户(占总户数4.32%),因疾病、死亡、灾难等原因,造成生产生活上的困难,被迫出卖土地151.9亩(占全部出卖土地37.1%)。这就是说,在二年内,这六个村已有4.32%的农户,因为生活困难,而丧失了自己的土地。”[51]

关于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两极分化的事实,过去不少文章、书籍都有记载,这里就不多列举。当时对这种两极分化的现象,主要是从经济关系方面、政治方面进行分析,而对生产力方面的分析较少。例如过去经常引用列宁的话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这一论断指出小农经济的不稳固性,如任其这样发展下去,工农联盟就有瓦解的危险,并且将威胁到无产阶级专政的巩固,这一论断是正确的。我们在这里要着重说明的是,小农经济两极分化的现象,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也反映了小农经济社会形式,已经成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

从两极分化的一极看,一部分小农要靠借高利贷,出卖劳动力才能维持生产、生活,以至发展到出卖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这本身就表明这一部分小农经济,不仅不能扩大再生产,而且连简单再生产也维持不了;从另一极看,一部分小农经济在逐渐转化为富农经济,这也说明小农经济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因为,当生产力稍有发展,小农经济这种形式就容纳不下,必须改变成富农经济的社会形式。富农经济能容纳较大的生产力,但这时已不再是小农经济了。总之,两极分化的现象,既反映了小农经济这种社会形式的不稳固性,反映了小生产的自发资本主义趋势,也是小农经济阻碍、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一个明显的标志。

小农经济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决不是我国经济学界为了适应政策要求杜撰的,而是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不过在不同类型的国家,表现的现象形态不同罢了。

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尽管农业生产力水平高,但是,并不等于生产关系就适合生产力的状况,尤其不能认为家庭农场就是最适合农业生产的经济形式。事实证明,这种家庭农场仍然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家庭农场在不断地兼并中扩大规模,一些小规模的家庭农场不断地被淘汰,而规模更大的合资公司在发展。美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但是,美国的小农场不断被兼并,另一些小农场则在扩大规模。以1959年和1940年相比较,美国的农场总数由609.7万减少为370.4万,减少了239.3万个。其中99英亩以下的农场从357.1万个,减少为171万个,减少了186.1万个;而500英亩以上的农场,却由26.5万个,增加到33.6万个。[52]就是说,廿年间,美国有239.3个农场被兼并,其中有77.8%的是99英亩耕地以下的小农场。到1974年,农场总数又减少到246.7万个,减少了123.7万个,其中99英亩以下的农场由1959年前的171万个,减少到109.5万个,又减少到70.5万个;而500英亩以上的农场,再从33.6万个,增加到36.4万个。可见从1959年至1974年的15年间,美国又有123.7万个农场被兼并,其中99英亩以下的小农场占70.5万个。[53]其他的资本主义国家情况也类似。这种事实说明,在资本主义国家,小农场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不断地被兼并;另一部分家庭农场又在兼并中扩大规模,以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另外,从本世纪开始,美国还出现了合伙农场与公司农场这样一些新的农业企业组织。这种合伙农场、公司农场的规模都较独自农场(或者叫独资经营的家庭农场)大。“例如,平均每一农场的土地面积,独资农场是447英亩,合伙农场是859英亩,公司农场是3,377英亩。平均每一农场的房地产值,独资农场约为159,000美元,合伙农场约为285,000,美元,公司农场约为857,000美元。平均每一农场的产品销售额,独资农场约为36,000美元,合伙农场约为78,000美元,公司农场约为503,000美元。”[54]可见,美国的家庭农场也并不是最有生命力的社会形式,而是在生产力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地发生变化,不过还没有发展到质变的程度罢了。

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里,小农经济被兼并的现象受到外部条件的限制,因此,小农经济来束缚生产力发展直接表现为生产的停滞。这一点在南斯拉夫的农业发展中表现得最为明显,下面是南斯拉夫个体农户的基本情况:[55]

1931—1969年的农业个体户

人口统计年份

户数(千户)

农业用地面积(公顷)

平均每户(公顷)

1931

2,069

11,420

5.5

1949

2,607

12,189

4.7

1955

2,568

12,269

4.8

1960

2,618

11,108

4.2

1969

2,598

10,096

3.9

从上表看出,1969年和1949年相比,农业个体户的数量基本上没有什么变动,户均耕地面积却下降了17%,但是,从农业生产发展来看,小农经济(或者叫农业个体户)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却非常明显。南斯拉夫的农业,有两种经济形式并存:一是社会所有制的农工联合企业和农场,一是个体农户。个体农户与社会所有制农业相比,无论是发展速度、劳动生产率、商品率等各个方面,都表现出很大的差距。

从发展速度看,“从1946年—1948年,整个农业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3%,其中社会主义经济成份9.9%,而个体成份1.7%。”[56] 可见,个体经济发展速度缓慢,已严重影响了整个农业的发展。

从劳动生产率看,“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中,每个农业生产者能养活32人,而个体农户每个劳动力却只能养活5个人”。“个体农户的单位面积产量通常只有社会所有制农业组织的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57]据1960年南农业经济研究所的一次调查,社会所有制经济每生产100公斤小麦所需要的活劳动为2.7小时(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而个体经济则需要10—25小时。

从商品率看,1979年个体经济成分占有全部土地面积的84%,就业人数占96%,而商品生产量只占54%,小麦采购量只占34.5%,而社会所有制仅占土地面积的16%,占就业人数的4%,而商品产量却占46%,小麦采购量为65.5%。[58]

上述事实清楚地告诉人们:“大批个体农户的存在,阻碍了农业生产的迅速发展”,“越来越明显,个体经济成分保障扩大再生产的能力是有限的”[59]。南共领导人德拉戈萨瓦茨在《南共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指出:“农业生产有停滞现象,如果以1976—1977年度的产量为基础的话,最近四年农业生产的年平均增长率为0.6%……农业生产停滞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发展合作社和联合个体农民方面不断出现的动摇性,合作农户所占比例甚微”[60]

小农经济在历史上也曾促进过生产力的发展,而且与我国农村现有的生产力状况,仍有其相适应的一面。但是,在工业成了社会化的大生产,在整个生产日益社会化的条件下,这种经济形式愈来愈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障碍。马克思在研究了经济发展的历史后指出:“这种生产方式(指小生产——引者注)必然要灭亡,而且已经在消灭”[61]。恩格斯断言:“我们的小农,正如任何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死亡”,“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车、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问题的”[62]

我国的小农经济为什么必然要趋于灭亡呢?原因就在于这种经济形式太狭小,不能适应生产社会化的趋势。具体地讲,这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是私有制”,具有人少、地小、力量单薄的特点:(一)从劳动力看,小农经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一家一户拥有的劳动力少。据湖南九个乡的典型调查,每户平均拥有男劳动力一个,女劳动力0.8个。据广西十个乡的典型调查,每户平均拥有2—2.5个劳力。一个生产单位只拥有2至3个劳动力,不仅不能实行专业分工,也难以实行稍大规模的简单协作,只能实行较原始的自然分工。因此,从生产单位内部看,根本无法进行社会分工,要变成社会化的生产,就一定突破“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框子。(二)从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土地看,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多,耕地少,按当时全国1.1亿农户平均计算,每户仅有14亩多耕地,而且随着农村人口的不断增长,户数的增多,在耕地面积难以大量增加的情况下,平均每户拥有的耕地还有减少的趋势。10多亩耕地的范围,不仅容纳不了大型拖拉机,手扶拖拉机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甚至连一台水泵也施展不开,因为一般的水泵也可以浇灌百亩左右的旱地。总之,狭小的耕地面积,很难容纳现代化的生产资料,即使采用了机械,也会造成很大的浪费;由于耕地面积窄小,也不便于改善土地的质量,无论是进行水利建设、改善排灌条件,或者是平整土地都有困难;由于耕地窄小,也不利于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如进行土壤化验,根据土壤条件选择农作物等等;(三)从资金积累方面看,由于小农经济以一家一户为单位,规模狭小,工具落后,生产效率低,能够用作积累的剩余生产物就很少,因此无力扩大再生产,遇到天灾人害,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更谈不上促进生产的大发生了。根据1954年对23省15,432户农户的典型调查,贫雇农平均每户购买力仅135.5元,其中用于购买生活的为105.2元,占77.6%,用于购买生产资料的仅30.3元,占22.4%;中农平均每户购买力为208.4元,其中购买生活资料的为128.6元,占61.7%,购买生产资料的79.8元,占38.3%。购买生产资料的几十元,还要分配在种子、饲料、肥料、农牧具类和牧畜家禽等方面。[63]在资金数量这样少的情况下,当然很难扩大再生产,有时连维持简单再生产也得靠借款。

马克思早就精辟地指出:“这种生产方式是以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的分散为前提的。它既排斥生产资料的积聚,也排斥协作,排斥同一生产过程内部的分工,排斥社会对自然的统治和支配,排斥社会生产力的自由发展”[64]。这是对小农经济束缚生产力发展的精辟分析。

第三节  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改变小农经济的社会形式

在我国当时条件下,小农经济究竟阻碍了什么生产力的发展呢?那时我国的工业基础薄弱,经济状况也很困难,不仅工业不能提供大量现代化的生产资料供应农业,国家也拿不出多少资金支援农业,而且还要求农民为工业化积累一些资金。在劳动资料非常贫乏,国家又不可能在短期内改变这种状况的条件下,小农经济阻碍生产力发展,首先表现为束缚了集体力的发展。

在第一章里,我们对集体劳动进行过一些分析,说明在一定条件下与个体劳动相比较,集体劳动是一种新的生产力。小农经济作为一种私有制经济,将我国农村1.8亿劳动力,分隔在1.1亿多个生产单位,无法实现经常的较大规模的集体劳动,阻碍了集体劳动的开展。而集体劳动的发展,则需要变革小农经济这种生产形式,要求较大规模的经济形式与之相适应,能容纳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的社会形式有两种:一是富农经济,一是合作经济,这里所说的合作经济,是指生产合作,而不是供销合作、信贷合作等等。

富农经济比小农经济能容纳生产力发展,除了它拥有更多的土地、更多的生产资料,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外,也由于它不是以自己的劳动力为基础,而是以雇佣劳动力为基础,从而能形成集体劳动,能创造比个体劳动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富农经济在历史上曾容纳过集体劳动的发展,根据拥有土地多少、资本大小的不同,雇佣不同数量的工人,形成规模不等的集体劳动。由于富农经济的发展,是靠兼并小农的土地,剥削工人的剩余价值,才逐渐发展起来,因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毛泽东同志说:“资本主义道路,也可以增产,但时间漫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65]

与集体劳动相适应的另一种经济形式就是合作经济,由小农结合成的合作经济。作为小私有者的农民,带着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加入合作经济组织,为集体劳动准备了物质的生产条件;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参加合作经济组织,又为集体劳动提供了人身的生产条件。这样,由小农结合而成的合作经济,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在适当的范围形成集体劳动,并充分发挥这种新生产力的作用。

向富农经济方向发展还是向合作经济发展?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十字路口。前者是小农经济自发的发展趋势,因为两者都是私有制经济;后者则不是小农经济自发的要求。小农经济究竟向何处发展,这不取决于小农经济自身,而取决于整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

解放后,我国的国营经济得到了迅速地发展。由于国营经济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又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崭新的经济关系,因此,在整个社会中占主导地位,对其余各种类型的经济关系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正像马克思指出的:“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支配着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支配着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一切其他色彩都隐没其中,它使它们的特点变了样”[66]。在我国,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就是这种支配其他关系的经济关系,它决定了小农经济向合作经济的方向发展。世界各国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点,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农村无一例外地是私有经济,而公有制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农村就存在着公有制的合作经济。可见,小农经济向合作经济方向发展,除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外,还取决于整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形式。下面我们将对国营经济,主要是从国营经济与合作经济的关系的角度,进行一番考察。

第三章   国营经济与农村合作经济

解放后,由于没收了官僚资产阶级的财产,建立了社会主义国营经济,使我国社会经济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国营经济的存在与发展,必然要和其他各种经济形式互相影响、互相制约,与小农经济的关系也不例外。

第一节  国营经济与小农经济的矛盾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结束后,从1953年起,我国开始了第一个五年计划。“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概括地说来,就是:集中主要力量进行以苏联帮助我国设计的156个建设单位为中心的、由限额以上的694个建设单位组成的工业建设,建立我国的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初步基础;发展部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并发展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建立对于农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初步基础:基本上把资本主义工商业分别地纳入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建立对于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基础,”[67]集中主要力量进行大项目的工业建设,从经济关系的角度看,就是国营经济的大发展。因为,这些大项目都是国家投资,也只能归国家所有。

国营经济要迅速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迅速发展,要求农业提供工人所必需的粮食、油料等生活资料;要求农业提供工业发展必需的原材料;要求农业为工业发展积累资金等等。但是,我国农村生产力本来就非常落后,不能适应国营经济和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而小农经济又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加之小农经济的盲目性,与国营经济的有计划发展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这些矛盾主要表现在农副产品的供应,越来越满足不了工业发展的要求和这种供应的无政府状态。

粮食供应方面的紧张状况,是这一矛盾的集中表现。解放初期,我国农业的总产值中,种植业占80%以上,粮食的产值占到50%以上,同时粮食又是人民生活中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因此,粮食供应方面的紧张状况,集中地反映了国营经济与农业生产力、与小农经济的矛盾。1953年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以后,粮食购销的矛盾就尖锐起来。1950—1951年度和1951—1952粮食年度(从头年的7月1日到第二年的6月30日),虽然销售粮食的数量分别大于收购数量的10.11%和17.63%,但是加上农业税征收的粮食,国家掌握的粮食不仅能达到收支平衡,而且还有结余。可是到了1952—1953年度,销售粮食的数量竟大于收购的72.95%,期末库存量仅比上年增加5.64%,而年销售量则比上年度增加84.59%,加上以后销售的继续扩大,就使国家粮食库存难以应付全国粮食的调剂和周转的需要。[68]到1953—1954年度,“七、八、九三个月共收进了398亿斤,超过了原定计划7亿斤;销售了124亿斤,超过原定计划19亿斤。收购增加了,销售增加得更多”,陈云同志指出:“如果今年度(指1953—1954粮食年度——引者注)销售到567亿斤,就比原计划多销了87亿斤,如果收购比原计划减少30亿斤,差额就是117亿斤。即使收购计划全部完成了,87亿斤的差额也不是一个小数目”。“本粮食年度的储备粮为23亿斤,增加库存粮食为54亿斤,共77亿斤。即使把这两项全部用来弥补87亿斤差额,也还差10亿斤。就是说,要从老库里在挖掉10亿斤。这样,本粮食年度库存就由197亿斤减为184亿斤。”“如果库存减到184亿斤,其中根本不能动的是179亿斤,剩余下来的只有5亿斤。结果就是吃净卖光,扫地出门,再来接收新粮,这是十分危险的。”“不少地方已开始发生混乱……在受灾地区和粮食脱销地区,小城市和集镇已经开始发生混乱现象。粮贩子大肆活动,特别是粮食少的地方,粮贩子的活动更厉害。从事这种活动的,有的是农民,有是是集镇上的小贩,数量达几十万。”[69]这些就是当时粮食战线上的紧张形势。1953年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以后,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国营经济的计划经济与小农经济的无政府状态的矛盾,但是并不能解决社会生产力发展与小农经济之间的矛盾,粮食增长缓慢,不能适应大规模经济建设需要的问题依然存在。

1953年、1954年,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23‰和24.79‰;市镇总人口分别比上年度增长9.26%和5.9%;而粮食总产量仅分别增长1.8%和1.6%。[70]“1954年我国部分地区因水灾减产,我们却多购了70亿斤粮食。这样一减一多,闹得去年春季许多地方几乎人人谈粮食,户户谈统销。农民有意见,党内外也有许多意见。”[71]可见,实行粮食统购统销以后,粮食的供应紧张,仍然是国营经济与小农经济、工农业之间矛盾的集中点,它集中表现了工业生产迅速发展与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之间的矛盾。那时,我国还不具有现在这样的经济实力,能够向国外出口一千多万吨石油,买回二、三亿斤粮食,以缓和粮食供应的紧张状况。因此,这一矛盾在当时就显得格外尖锐。

国营经济与小农之间的矛盾,还表现在轻工业原料供应不足上。由于农业生产发展缓慢,轻工业的原材料供应不足,直接影响了轻工业的增长速度。

1953年和1954年,一些主要经济作物不仅没有增产,有的还减产很多。因而使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增产速度降低了。由于棉花连续两年减产,1955年棉纱的产量比1954年减少了63万件;棉布的产量比1954年减少了1900万匹;由于烤烟供应不足,使卷烟产量比1954年减少了16万箱,由于麻的产量连续两年下降,使麻袋产量减少了646万条。由于这四种产量的减产,就使1955年全国工业增长速度降低了4%。[72]1955年,我国工业总产值中,直接间接用农产品作原料的工业产值占全部工业总产值的41%,在轻工业总产值中占72%。因此,农业生产的停滞,直接影响着工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以前一年为100,1953年到1955年,我国工农业生产的增长速度如下:

1953年

     1954年

    1955年

   工业总产值

    130.2

     116.3

    105.6

   农业总产值

    103.1

     103.3

    107.7

农业生产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大体上隔一个生产周期(一年),1954年和1955年工业生产增长速度的下降,和农业生产发展缓慢有直接关系。这种状况既表现为国营经济与小农经济之间的矛盾,也表现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与小农经济这种社会形式之间的不相适应。

副食品供应的紧张情况,也是国营经济与农业生产、小农经济矛盾的表现之一。

陈云同志于1953年指出:“目前食油供应情况是紧张的,特别是上海、广州、唐山城市”。“食油内销。内销数量是逐年增大的,国营公司在城市的销量,1951年为20万吨,1952年为29万吨,1953年为39万吨。合作社在农村的销量也不断增加……农村销油量增加,使城市的食油供应更加紧张。另一方面,可供内销的数量都又逐渐减少,1952年为102万吨,1953年为97万吨,预计1954年只有89.5万吨。”[73]“这些副食品的供应(指猪肉、蛋品、水产、蔬菜、干菜、水果等——引者注),不但在‘五一’、中秋、国庆、春节等节日,各大城市和工矿区出现了不同程度的紧张局面,而且猪肉、蔬菜在个别城市常常供不应求。”[74]

这一矛盾还表现在小农经济不能为国家建设提供更多的资金,那时我国工业基础还很薄弱,主要靠出口农副产品换取外汇。当时出口一吨猪肉可换回五吨钢材,一吨食油可换回四吨钢材,争取多出口一些猪肉等农副产品,对国家经济建设有重大意义。但是,限于农业生产的水平低,发展速度慢,不可能出口很多,这是国营经济与小农经济之间矛盾的又一表现。

总之,当时国营经济的发展,以至整个经济生活的发展,都要求农业生产有较快的增长,而小农经济却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因此,冲破小农经济的束缚,解放农村生产力,不仅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是整个国民经济,首先是国营经济发展的要求,甚至可以说国营经济要求改变小农经济这种社会形式,比农业经济的内在要求还强烈。

第二节  国营经济是农村合作经济产生的主要外部条件

国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它要求小农经济向合作经济的方向发展,而不让其向资本主义的富农道路前进。因此,国营经济就运用政治、经济的力量,从商品流通、信贷和生产等方面,把小农经济吸引到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道路上来,从各个方面限制资本主义自发势力,最终实现消灭富农经济的目的。

一、从商品流通领域看,1953年首先实行了粮食的统购统销,以后又陆续实行了油料、棉花等农产品的统购统销。这就完全切断了小农经济在粮、棉、油等农产品购销方面与私商的联系,从而使他们的商品交换更加依靠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组织。

国营经济还大力扶植供销合作社,通过收购和供应业务,切断小农与资本主义的联系,帮助农民免受投机商人贵卖贱买的剥削,并促使小农组织起来。农民在供销方面组织起来以后,既保证了他们的销售与供应,又促进了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发展。下面是供销合作社组织的发展变化情况:[75]

   社数(个)

    社员(万人)

   股金(千元)

   1950

   39,436

    2,569

   27,360

   1952

   32,788

    13,821

   224,331

   1953

   30,455

    14,698

   261,170

   1954

   30,576

    16,110

   317,235

由于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基层供销社在农村的业务也不断扩大,下面是供销社供应的各种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收购的主要农副产品的情况:[76]

单位

 1952年

 1953年

1954年

1954年为1952年%

购进的主要农产品

粮食

 万吨

1566.4

 2530.7

 3170.9

 202.4

 皮棉

 吨

 872,876

925,074

 847,629

 97.1

供应的主要农业生产资料

 化肥

 化肥

 万吨

 万吨

 29.5

 29.5

55.5

55.5

 80.8

 80.8

 273.6

 273.6

666

 吨

 513

 14,388

 27,872

 54倍

 步犁

 件

 ——

——

205,832

 ——

 水车

 台

 ——

 ——

 70,731

 ——

1954年供销合作社的收购量占商品量的比重是:粮食49.2%,皮棉91.5%,烤烟74.3%,茶叶80.4%。[77]

统购统销的实行和供销合作社的发展,逐步切断了小农与私人资本主义的联系,有利于促进他们向农业生产合作的方向发展。

二、从信贷方面看,国家除了发放农贷,重点支持组织起来的农户外,还大力扶持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小农向互助合作方向发展。

国家财政和银行信贷支援农业的资金不断增加,农业贷款净增数也在增大,下面是这方面的统计数字:[78]

                                                               单位:亿元

 财政信贷支农资金总计

 其中:农村救济费

农村贷款净增数

1952年

     10.4

     1.3

      1.4

   1953年

     15.5

     1.4

      2.4

   1954年

     16.8

     3.7

      1.0

国家发放的农贷,不仅数量增多,而且突出地支持组织起来的农户。1954年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农户仅占总农户的2%,而同年上半年国家银行发放的农贷中,贷给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却占23%,贷给互助组的占49%,贷给个体农民的仅占28%。

国营经济还大力支持农民发展发展信用合作组织,下面是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发展的情况:[79]

信用合作社(个)

   信用小组(个)

供销社的信用部(个)

 1950年

     103

      33

      439

   1951年

     538

      542

      953

   1952年

     2,271

      16,218

      1,578

   1953年

     9,418

      3,994

      2,069

   1954年

     124,068

      21,281

      2,384

从1953年开始,信用合作社已成为信用合作运动中的主要形式。从1955年6月底,信用合作社已发展到15.3万多个,共有社员6800余万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0%左右,收集股金17,200多万元。信用合作社已成为农村金融活动的中心,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重要助手。1954年农村信用社、部的存款余额已占国家银行农村储蓄存款余额的45.1%,放款余额则将近国家银行农村放款余额的1/5。到1955年,信用社、部的存款余额已为国家银行农村储蓄的4.6倍,放款则将近1/3。

国营经济发放的农业贷款及信贷合作组织的发展,不仅避免或减轻了农户受高利贷的盘剥,也有力地促进了农村生产互助合作的发展。

三、从生产领域看,我国革命根据地发展的历史表明,只要存在国营经济,或者说只要建立根据地、解放区的地方,就出现了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相反,当红军、解放军转移,这些地方变成白区以后,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就消失了。这一事实充分说明,生产互助合作组织与国营经济之间确实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我们党在江西、福建一带建立了苏维埃政府,那里就出现了劳动互助社与犁牛合作社等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具体情况见下表:

瑞金、兴国、长汀、西江县1934年劳动互助社和犁牛合作社发展情况:[80]

  项目

县别

          劳 动 互 助 社

    犁  牛 合 作 社

统计月份

社数

    社 员 人 数

社数

股金(元)

耕牛头数

 总计

  男

  女

瑞金

818

4,429

 37

1,5395

四月统计

兴国

15,615

6,757

8,858

 66

1,466

102

二月统计

长汀

6,717

5,187

1,536

 66

143

五月统计

西江

23,774

八月统计

上述数字虽然不很全面、准确,但是,可以看出,即使在当时战斗十分激烈,敌我力量对比十分悬殊的情况下,红色根据地就出现过生产互助合作的组织。

抗日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和游击区,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有了较大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的变工队、互助组等组织。据不完全统计,组织起来的人数占劳动人口总数,陕甘宁边区为34%,晋绥解放区为37.4%,晋察冀9.8%,晋冀鲁豫为10%,山东为20%。[81]

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解放区的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得更快、规模也更大了。据不完全统计,陕甘宁边区在1946年初,各县劳动力短缺或长期参加过变扎劳动组织的,最高如延安县曾达全部劳动力62%,最低如固临亦达28%。[82]太行地区1946年20个县统计,组织起来的劳力平均每县是42,095人比1944年大了4倍多,比1945年大2倍多,全区78%的劳动力都组织起来了。[83]山东省1946年上半年共有变工组织184,427个,1,201,523人,比1945年增加了27%等等。[84]

上述事实表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出现和发展,是与解放区紧密关联的。只有解放区才存在这种经济组织,才会得到发展。反之,解放区之外就不存在这种经济组织,即使原来曾经出现过农业生产互助组织的地方,只要变成白区,这种经济组织就消失了。如果按照我们在绪论里说过的原则,讲政治的因素还原为经济形式,那么就可以把解放区还原为国营经济,即使当时各解放区的国营经济还很微弱,但总是已存在这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历史发展过程也证明,国营经济的存在,对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的存在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果说,小农经济向合作经济方向发展,其内因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首先是集体劳动或协作力的要求,其外部的条件则是国营经济的存在。没有社会主义的国营经济存在,根本就不可能有农业生产合作的经济组织,从这个意义上讲,国营经济的存在是农村合作经济出现和发展的决定性条件。

第四章  农村合作经济的建立

上面的分析表明,占主导地位的国营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小农经济只能向合作经济方向发展,堵塞了向资本主义发展的道路。但是,小农经济转变为合作经济的根本原因,还是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只承认是国营经济的作用,否认有生产力基础,那就无法说明小农经济为什么不直接转变为国营经济,而只能转变为合作经济。

我国农村的新生产力——集体劳动,要求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与之相适应,要求冲破小农经济的束缚。作为小私有者的农民,带着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为集体劳动的发展准备了物质的生产条件;作为劳动者的农民,参加合作经济,又为集体劳动提供了人身的生产条件。这样,由小农结合而成的合作经济,就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在适当的范围形成集体劳动,并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尽管有国营经济的大力支持,集体劳动突破小农经济这种私有制的束缚,建立起与之适应的公有制合作经济,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而是一个激烈变革的过程。

本文不准备对生产互助组、初级社、高级社和人民公社等合作经济的具体形式进行分析,因为,有些人在这方面已做了不少有益的工作,这里就不重复。这里着重考察集体劳动的发展,与互助合作各种具体形式的关系。

第一节  生产互助组

我国农村解放前就存在着生产互助活动。当时的生产互助具有松散性、自发性的特点,很不稳定。按农民的话说是“情感情,义感义的事”,“愿合就合,愿散就散”;就它的范围看,一般限于亲友之间,规模狭小。

解放后建立的生产互助组,虽然分为临时互助组、季节性和常年互助组几种不同形式,但共同的特点是:在一定时限、范围内,生产互助活动制度化了,具有相对的稳定性;生产互助的规模较过去大,而且冲破了亲友的范围。总之,在较过去大的范围内,将生产互助活动有组织、有领导地固定下来,形成制度。当然小农不可能自发地建立这种新制度,而是在国家的提倡和推动下建立起来的。

从生产力发展的角度看,建立互助组,就是把不稳定的生产互助活动——集体劳动用制度加以固定,并促使其以更大的规模发挥作用。

临时互助组的建立,把集体劳动和集体使用某些生产资料,在一个或几个农业生产环节固定下来,保证集体劳动在这些生产环节发挥作用。季节性互助组的建立,就是把集体劳动在一定季节内制度化。

常年互助组的建立,不仅保证集体劳动在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充分展开,而且往往在副业生产领域也进行集体劳动,使其发挥作用的领域扩大了。从集体劳动的规模看,常年互助组比临时的和季节性的互助组也大些,下面是生产互助组规模扩大的比较:[85]

农业生产互助组每年平均户数(户)

1950年

1951年

 1952年

 1953年

 1954年

 1955年

生产互助组

4.2

4.5

5.7

6.1

6.9

8.4

 常年组

——

——

6.5

7.3

8.7

10.4

 季节组

——

——

5.4

5.7

6.2

6.9

集体劳动这种新生产力的发展,要求建立互助组,但是,建立互助组并没有改变小农经济的性质,也没有改变小农的分散经营的特点。小农经济的社会形式,首先是分散经营的形式,仍然束缚着集体劳动的发展,限制了生产资料向社会劳动资料的转变。集体劳动的发展,进一步要求改变小农经济的社会形式,首先是变分散经营为集体经营。

小农经济的分散经营,主要从两个方面限制了集体劳动在农村生产中的发展。

一、小农经济之间在生产上的利益不同,与集体劳动相冲突。参加生产互助的农户,一家一户是一个生产单位,各自都有其独立的利益;而集体劳动所带来的利益先归哪家,后归哪家,哪家占得多,哪家占得少,这种矛盾在分散经营的条件下,是难以克服的。

“尽人皆知,‘农时’对农作物收获有决定的影响,变工队与集体的矛盾,首先表现为‘抢湿’(种)、‘抢锄’、‘抢收’的斗争。许多变工队后因无法解决这个矛盾而解体,也有许多变工队因解决不当,机械地轮,吃亏的要退出而濒于解体。”[86]“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应该是与集体劳动——引者注)的矛盾:这种矛盾表现的花样很多。最常见的是互相抢先的问题,特别是在下种、锄苗、收割这些带突击性的生活上,大家都愿意抢先干自己的。”[87]一些互助组因为解决不了这一矛盾而解体,从生产力方面看,就是集体劳动转变为分散的个体劳动。可见分散经营影响了互助组的巩固,也就是妨碍了集体劳动稳定地发挥作用。

二、小农经济占有土地的分散性,束缚了集体劳动规模的扩大。

“在组织劳动互助组中所遇到的客观困难中最大的一个困难还是所谓‘土地分散’问题……包含着下面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土地所有分散,就是每户所有的耕地面积都很狭小……

第二、土地经营的分散……

第三、……一户的狭小的耕地又是分散为若干小块,每小块之间又有相当的距离……

第四、……每户又必须种植若干种不同的作物……全年吃的各种粮食豆类、菜类、食用油、灯油以至牲口料等等。”[88]

土地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各户拥有的土地都很少,而且分散,并且要种植多种作物,因而能容纳集体劳动的规模也受到限制。集体劳动受土地分散的限制,首先是土地发分散经营的限制,不能充分发挥威力。

总之,由于小农经济是个体经营,一家一户的生产是独立的,经济利害各不相同,因而互助组往往难于巩固,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不能稳定地发挥作用;由于土地是分散经营,集体劳动的规模也受到了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评工记分的矛盾也是影响互助组巩固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评工记分不是互助组特有的矛盾,而是一切劳动交换关系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劳动交换固有的内在矛盾,因此,将留在对集体经济内部的分析时再考察。

由于小农经济的分散经营,束缚了集体劳动的发展,因此,出现了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第二节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土地入股、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集体劳动与分散经营这一矛盾发展的产物,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生产资料,虽然仍属小农私有,但是,主要的生产资料,包括土地、畜力和大、中型农具,都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劳动力基本上属合作社统一指挥。小农经济的个体经营,已转变为合作社的统一经营。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促进了集体劳动的进一步发展,使生产资料具有更大的社会性,从而提高了生产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由于实行了统一经营,各家各户(指农业生产合作社内)在生产方面有了共同的经济利益,集体劳动带来的效益大家共同享受,从而保证了集体劳动的稳定性,由于农、林、牧、副、渔业统一经营,集体劳动不仅能在农业生产全过程发挥威力,而且可以在合作社的各个生产部门发挥作用。

二、由于实行了统一经营,合作社集中了较多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因而能容纳较互助组更大规模的集体劳动。当然,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中土地的规模,集中生产资料的数量也不是没有限制的。合作社规模的大小,反过来又要受生产力的制约。由于初级生产合作社阶段,社的规模还没有什么问题,或者说一般的还适应生产力水平,因此,这个问题将留在后面探讨。

三、由于实行统一经营,可以充分发挥土地、牲畜和大、中型农具的效能:土地可以因地制宜地种植作物,其他生产资料可以作为社会的生产资料而发挥作用,从而节省生产资料、节约物化劳动。

四、由于实行了统一经营,可以提取公积金,将原来分散在各家各户手里的零星资金集中起来,把生产力提高而带来的一部分收益集中起来,购买一些大、中型的生产资料,发展一些小农经济无力兴办的副业生产,使合作社的生产能够在逐渐扩大的规模上进行。

总之,由于建立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经营转变为集体经营,不仅适应了集体劳动发展的要求,而且有力地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使生产在不断扩大的规模上进行。

但是,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与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依然存在着矛盾。私有制、尤其是土地这种基本生产资料的私有制,阻碍了集体劳动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土地的私有制限制了对土地的加工,由于我国农民非常贫困,能够积累的生产资料很有限,当时农村的生产要素除了土地之外,主要就是大量劳动力,因此,利用众多的劳动力对土地进行加工,包括兴修水利、平整土地,改良土壤、保持水土等等,是提高农村生产力,扩大再生产的主要形式之一,而集体劳动在这些领域能够充分发挥威力。土地私有制这种经济关系,往往排斥农田基本建设的进行,从而也限制了集体劳动在这些领域的作用范围。

二、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限制了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土地及其他生产资料私有制,在初级社表现为土地报酬等,由于凭土地等生产资料要占一部分生产物,特别是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占有的生产物也增多,使集体劳动带来的成果,被私有生产资料占去一部分,因而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进一步提高,妨碍了公共积累的增长,也影响了对生产资料的充分的利用。

可见,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的发展,不仅要求冲破小农经济分散经营的束缚,而且要求冲破小农经济的私有制束缚,要求集体经营和集体所有制的社会形式与之相适应。

第三节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以生产资料(包括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就是适应集体劳动发展的产物。由于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私有制,改变为合作社的集体所有制,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集体劳动不仅在农村生产各个部分发挥了作用,而且在扩大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农田基本建设领域也充分发挥了作用,这也是我国农村相当长一段时期存在的一种积累形式——劳动积累:在私有制条件下,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一部分生产物,也转归集体作为物化劳动的积累,可见,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的性质,要求集体所有制的经济形式相适应。集体所有制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正是集体劳动发展的必然产物,这是从质的方面看。

从量的方面看,从合作社的规模方面看,当集体劳动的作用范围,从农忙季节的抢种抢收,发展到农业生产的全过程,到农村生产的各个部分,以至发展到农田基本建设等扩大再生产的各个领域。集体劳动要求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更大一些,以容纳这种生产力的充分发展,这也是一种客观趋势。下面是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扩大的情况:[89]

每社平均户数(户)

1950年

1951年

1952年

1953年

1954年

1955年

1956年

农业生产合作社

11.5

12.4

16.2

1.82

20.1

26.7

112

高级社

32.0

30.0

184.0

137.3

58.6

75.8

246

初级社

10.4

12.3

15.7

18.1

20.0

26.7

51.1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建立,虽然从性质和规模方面,基本上都适应集体劳动发展的要求,但是,并不是说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完全适合,不存在什么矛盾。事实上,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仍然存在着一些不适应的方面,尤其是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规模较大,与集体劳动还存在一些问题,表现在高级社的经营管理形式方面,还处理得不够妥当。由于全面实现高级化不久,农村又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因此,这一矛盾还没有充分暴露出来。在人民公社化的过程中,这一问题才充分地显示出来,关于这一方面的分析,也将留在下一章进行。

在阐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的客观必然性时,必须着重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在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高潮中,在农村经济由私有制向集体所有制的急遽转变中,农村的零星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仍属社员所有[90]: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之后,仍然存在着社员个人经营的家庭副业,社员按计划在社内做够了一定的劳动日以后,其余的劳动时间仍归社员自由支配。[91]这是由于零星的生产资料,小量的农副业生产,并不适于集体劳动,因而也不要求集体统一经营和集体所有。这些私人所有,分散经营的经济形式的存在,说明经济关系是由生产力状况所决定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综合以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国农业的互助合作化,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是生产力发展要求生产关系相适应的必然结果。

从几年来生产发展的情况,也可以证实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社确实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下面是1952年至1957年农业生产发展的基本情况:[92]

      年

1952年

1953年

1954年

1955年

1956年

1957年

农业总产值(亿元)  

483.9

499.1

515.7

555.4

582.9

603.5

以上年为100的指数

115.3

103.1

103.3

107.7

104.9

103.5

粮食产量(亿斤)

3.088

3.138

3.209

3.496

3.650

3.706

以上年为100的指数

114.3

101.5

102.3

108.9

104.4

102.6

棉花产量(万担)

2.607

2.349

2.130

3.037

2.890

3.280

以上年为100的指数

126.5

90.1

90.7

142.6

95.2

113.5

粮食每亩产量(斤)

183

183

184

197

196

204

棉花每亩产量(斤)

31

30

26

35

31

38

以上数据表明,这几年农业生产稳步上升,不仅如此,由于实现了合作化,农村经济还不断扩大了再生产的规模。1952年全国农田灌溉面积为1,995,9万公顷,到1957年增加到2,733,9万公顷,短短的几年内就增加了738万公顷,增加了37%,而且主要是1956年和1957年增加的。与此同时,还进行了改造洼地、易涝地等农田基本建设。[93]

上述事实表明,尽管这几年我国农村生产关系不断变革,由私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实现了我国经济关系方面的伟大飞跃,尤其是在1955年至1956年期间的急剧变革,农业生产不仅没有下降,而且逐步上升,再生产的规模也不断扩大,可见合作经济这种经济关系的建立,是有生产力基础的,由小农经济向合作经济的转变,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农业合作化运动结束之后,廖鲁言同志在回顾这一段历史时说:“我国农业合作化运动是有很伟大的意义的……在这样一个大改变当中,会不会带来损失,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现在农业合作化已经完成,我们可以回过头来看一看,在整个运动过程中,农业生产是年年增产的,1956年的受灾面积2.3亿亩,受灾人口七千多万人,粮食产量(不包括大豆)仍较丰收的1955年增加150亿斤。1957年的受灾面积也在两亿亩以上,粮食增产不多,棉花增产较多,由1956年的2,890万担增加到1957年的3,280万担,差不多增加了400万担……在畜牧业方面,华北、东北数省的耕畜有些减少,其余各省则是增加的。全国合计,大家畜1957年比1952年增加800多万头,羊增加3600多万头,猪增加4,000万头以上”[94]。事实证明,我国农业合作化是符合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很难想像,没有生产力基础,或者不符我国国情,农业合作化能带来这样的实际效果。

“我国个体农民,特别是在土地改革中新获得土地而缺少其他生产资料的贫下中农,为了避免重新借高利贷甚至典让与出卖土地,产生两极分化,为了发展生产,兴修水利,抗御自然灾害,采用农业机械和其他新技术,确有走互助合作道路的要求。”[95]用经济学的话讲,就是互助合作确实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第四节  有关农业合作化生产力基础的几种认识

关于集体劳动是我国农业合作化的生产力基础,并不是什么新的发现。早在五十年代中期,合作化刚刚实现不久,有的经济理论工作者就提出这种观点。例如,庄鸿湘在《农业合作化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一文中就提出:“巨大潜在力量的来源,就是农民组织起来以后,虽然使用的仍是小农具,但协作劳动的生产力比之原来个体劳动的生产力已经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另一种生产力”,“进行了协作,人的劳动力、畜力和工具的利用率都提高了”,“这种手工协作劳动的生产力随其程度的高低,可以同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也可以同完全社会主义性质的生产关系相结合,所以先行合作化再行机械化,在理论上是完全讲得通的,一点也不违反经济规律”[96]。樊弘也指出:“……中国共产党,在农业合作化问题上,对于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的创造性质贡献之一就是在于创造了社会主义的简单劳动协作的阶段”[97]。类似的说法还有一些,只是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影响,他们不可能观察到集体劳动在我国农村发展的具体过程,因而未能在理论上作进一步的分析和概括。但是,他们的探讨,坚持了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对于我国农业合作社的这一巨大经济变革的分析,作出了有益的贡献。

关于农业合作社的生产力基础问题,也有过其他一些看法。最早出现的一种观点,表现在互助合作运动初期的一场争论中,当时有人提出要先机械化,后合作化。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合作化必需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力基础,这种物质基础就是农业机械。没有农业机械装备,没有机械化,农业就不能合作化。这种观点有正确的一面,就是坚持了经济关系受生产力制约,坚持了经济关系由生产力决定的原理。但是,这种观点也有不科学的一面,就是只承认生产工具是生产力,而不承认劳动的社会结合也是生产力的组成部分,不承认在手工工具不变的条件下,集体劳动与个体劳动相比,也是一种新生产力。尽管集体劳动最终要靠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来巩固,但是,集体劳动终究是生产社会化的一个历史阶段,是我国农业合作化的生产力基础。只承认生产工具是生产力,不承认劳动的社会结合也是生产力,这种观点不符合实际,因而是不科学的。

另一些人认为我国合作化有生产力基础,就是社会化的大工业。例如有人说:“我国在大规模实行农业合作化时,虽然社会生产力的状况,总的来说是落后的,但却早已出现了新的生产力——社会主义大工业,它对于整个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起着主导作用,而且是改变农业旧的生产关系的物质基础……而有些人所以要怀疑我国农业合作化是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的,恰恰正是由于他们没有把农业和工业联系起来看,而是农业和工业,农业生产力和工业生产力、社会生产力割裂开来”[98]。这种观点也坚持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的原理,有正确的方面。但是,它却企图用社会生产力代替农业生产力,用工业生产力代替农业生产力。实际上这两者是不能互相替代的。农业的经济关系主要取决于农业生产力的性质,工业生产力不能决定农业生产关系。实际上,工业内部也存在着多种性质的经济关系,包括国营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社会化的大工业还不能决定其为统一的国营经济,当然更不能直接决定农业的经济关系了!按照这种观点的推理,社会化的大工业决定农业的经济关系,农业的经济关系应该变为国营经济,而不应成为合作经济。所以,认为社会化的大工业是农业合作化的基础的观点,既不符合实际,也难以自圆其说。

最近,我国农业经济关系出现了一些新变动,又有人认为我国农业合作化没有生产力基础,不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例如有人说:“由此可以断言:一些贫苦农民办起合作社,不是由生产力发展的结果”,“风驰电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其说是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迸发出来的结果,倒不如说是一些农民出身,或者农民意识重的干部蕴藏的农业社会主义积极性迸发出来的结果”[99]。这种观点否认我国农业合作化有生产力基础,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认为是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决定的,这就更加后退了。用社会意识解释经济关系的变动,在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是一种通行的理论。马克思主义的出现,使社会科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它把头足倒置的理论颠倒过来,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关系决定社会意识,从而把社会学提到了科学的水平。而上述观点又颠倒回去,用社会意识来解释经济关系的变革。但是,这种观点无法说明这种意识是哪里来的?为什么过去不起作用,偏偏在那时起作用?它也不能说明将来会不会再一次迸发出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再出现一次类似的运动?总之,用社会意识来解释经济关系的变革,必然会带来主观随意性,因而是不科学的。

第五章  农村合作经济的急剧变动

我国的农业实现了合作化,农村普遍建立了合作经济之后,又出现了一个规模更大、气势更加宏伟的人民公社运动,把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推到了一新的阶段——人民公社化的阶段。

在人民公社的运动中,合作经济经历了曲折的道路,发生过急剧的变化。正是在这种运动中,更显示了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意志任意安排的,而是有其客观存在的必然趋势。对于人民公社化,有的文件、文章从思想、政治方面进行过总结,但是,从经济方面认真探索人民公社运动物质根源的还不多,而有些人竟把人民公社运动“当做不合理的东西扔到垃圾堆里去了”,当然更谈不上什么探讨发展变化的物质根源了。这里试将从经济方面进行一些分析。

第一节  人民公社兴起的物质原因

一、         集体劳动在各个领域的迅猛发展

我国农村建立了集体所有制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之后,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从小私有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形成一股汹涌澎湃的巨大浪潮,推动着我国农村生产力的迅猛发展。2亿多有组织的劳动者,在农村生产的各个方面都发挥出巨大的能量。事实上集体劳动的发展,正是人民公社兴起的最主要的原因。下面就来具体考察集体劳动在当时的发展。

Ⅰ、农田水利建设

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前,集体劳动是以它的低级形态——简单协作,在农田水利建设领域显示了威力。当时,我国农村集体经济非常贫困,拥有的主要物质生产条件就是土地,缺少开辟其他生产门路的资金和条件,因此,简单协作所形成的巨大能量,必然要投入改造土地的扩大再生产,形成一个史无前例的农田基本建设高潮。

从1955年冬到1956年春,我国农村掀起了一个水利建设的高潮,仅这一冬春的农田水利建设,扩大的灌溉面积就达1.2亿亩。[100]但是,这并不是最高峰。1957年冬到1958年春,又出现了一个规模更大的农田水利建设高潮。据统计,1957年10月份,全国每天参加农田水利建设的达2,000—3,000万人,11月份上升为6,000—7,000万人,12月份超过了8,000万人,1958年1月份发展到1亿人左右。[101]当时农田水利建设的规模确实非常宏伟,场面十分壮观,真是人山人海,热气腾腾,凡是经过这种集体劳动洗礼过的人,至今还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刘少奇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说:“在农业方面,最突出的跃进是合作社农民的兴修水利运动。从去年10月到今年4月,全国扩大了灌溉面积3.5亿亩,比解放以前几千年所达到的灌溉总面积还多1.1亿亩。同时,又改造了低洼易涝地2亿多亩,改善了灌溉面积1.4亿亩,控制水土流失面积16万平方公里。这些就是人民群众经过了经济上、政治上和思想上的社会主义大革命,社会生产力大解放之后,在农业方面所表现的征服自然界的威力”[102]。上述数字虽然有不够准确之处,但是,集体劳动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确实显示了惊人的能量,也创造了丰硕的成果。当时流行的一些口号和概念,如“跃进”,最初就是从农田水利建设的成效中概括出来的;大兵团作战的概念,就是集体劳动这种形式在人们头脑里的反映。

集体劳动在农田基本建设的各个领域都发挥了威力,首先是在水利建设方面。

a、修建水库。例如北京的十三陵水库,库容为6000万方,比颐和园的昆明湖还大二十倍,需动土石方230万方,是一个较大型的水利工程。在没有什么机械设备的条件下,由于先后集中了约四十万人参加劳动,形成了规模庞大的协作,仅仅只用了160天时间就胜利完成了。[103]又如怀柔水库:“这座水库,控制流域面积五百四十平方公里,蓄水一亿公方,浇地一百万亩,总工程量土石方二百零九万公方,像这样一个比较大的工程,基本上没有使用机械力量,仅靠六万农民的双手,利用极简单的工具就把水库建成了,并且是库成水满,水满渠通,通过初次洪水考验”。[104]类似的事例举不胜举。

b、引水上山。当时这方面的典型是甘肃省武山县东梁山的农民,修成一条六十华里长的东梁渠,引聂河水穿山越洞,浇灌海拔一千九百多公尺高的山上土地。[105]

c、洼地改造。天津专区低洼地区改造,是集体劳动发挥威力的又一明显的例证。“1955年开始,第一年大面积试改的(旱田改为水田——引者注)二百一十万亩得到丰收,产粮4.8亿斤,第二年在全区合作化的基础上,转如了大规模的改造,改造面积一跃达到四百万亩,产粮6.6亿斤,第三年秋前改造的五百万亩又获丰收,产粮8.8亿斤。”[106]

d、一个流域的治理。农田水利建设工程的范围,“有很多地区由一乡一社发展到一个县、一个专区或一个小河流域,治理的方法,是从坡面到山脚,从平川到洼地,多种多样的工程互相配合,全面发展,综合治理。首先创造这一种经验的是河南省新乡专区的漭河流域,结果在山区控制了水土流失,在洼地改种了稻田”[107]

其次是对土地进行改造。

a、深翻土地,加深松土层。河南省长葛县在改善灌溉条件和大量积肥的基础上,开展了深翻土地运动,取得了高产的效果。[108]深翻土地也是协作力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领域。

b、改良土壤,改良土壤的理化性能。例如翻淤压沙或翻沙压淤等等,在一些地区都取得了增产的效果,而改良土壤工作量大,费工多,只有靠协作才能完成。

c、平整土地。广东省汕头地区创造了平整土地的经验,不仅改变了土地的面貌,扩大了面积,改善了排灌条件,而且为实现农业机械化准备了条件。[109]上述事例都是引自当时的报道,其中有的可以证实是真实的,如修建的十三陵水库等,有的事例已无法核实,但是类似的事例以后还出现过,可以证实集体劳动在这些领域确实能发挥作用。如引水上山一例,对甘肃省东梁渠的建设我们不能核实,但后来闻名全国的河南省林县红旗渠,却是确凿无误的事实。其他的事例,如改良土壤、平整土地等,在我们实地考察中,了解过许多成功的典型,山东省安丘县石家庄大队就是一个(对石家庄大队的调查将作为附录列后,可供参阅),所以,我们认为所引用的上述事例仍具有代表性。

农田水利建设,无论是修水库或开挖渠道,或者是改造土地等,由于所需的物质条件简单,只要有土有水,加上一些简陋的工具,如铁锹、锄头、抬筐等,就可以进行,而我国农村又存在着大量的劳动力资源,当实现农业集体化之后,在国家大力推动时,集体劳动这种新的生产力,必然首先在农田水利建设领域显示出惊人的威力。

Ⅱ、实验田、丰产田

集体劳动的能量,在小面积高产实验田或丰产田方面也发挥了作用。实行小面积高产实验,除了需要集体劳动的物质条件外,还要集中一定的生产资料,在当时条件下,首先是肥料;还要集中一些技术力量,实行集体化以后,这些条件都具备了,加上集体经济的经济实力比个体经济强,能够承担起试验的风险,这就为小面积高产实验提供了全部物质条件。实验田、丰产田就是这种物质条件下的必然产物。“麻城县……早在1953年以前的农业互助组里,就出现了‘状元田’,‘丰产田’等试验。1953年全县建立了26个初级农业社,就有18个社由‘状元田’等试验形式发展到有专人负责的小面积试验,有的是三、五人共同试验,称为试验组”[110],以后才发展成为试验田,党中央曾以正式文件加以肯定。集体经济单位搞试验田,可以抽出专人负责,能集中较多劳力进行深翻、密植,可以集中使用肥料,在小面积的土地上投入大量肥料等。由于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试验田的农作物长势异常,出现了小农经济条件下所没有见过的现象,如有的棉花长到一人多高,烟也长得有一人多高[111],番薯地里更是搭架挂蔓,“象个苍翠的山岗,又像一幢幢绿色的楼房”[112],不少试验田的产量,比小农经济条件下的产量高得多。

Ⅲ、集体经济办工业

办工业不仅需要集体劳动,而且需要一定的技术力量,特别是需要一定的物质、设备和资金。实现集体化后,农业生产合作社不仅可以集中一定数量的劳动力,还可以集中本社的技术力量,如铁匠、木工等,也可以集中一定的物资和资金,创办一些小型的工业企业,为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服务。因此,集体经济办工业就具有客观必然性。农村生产迅猛地向深度和广度发展,劳动力一度显得非常紧张,农具改革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因而,铁木工厂、农具厂等企业应运而生,其他如榨油、制粉等传统副业也由过去的小规模分散经营,发展为小型的企业。当时农村兴办工业企业,就是七十年代大发展的社队企业的前身。

由大搞农田水利建设,到专人负责种植试验田、集体办工厂等等,除了所需要的物质条件不同外,从集体劳动看,也是发挥只能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就是由集体劳动的低级形态——简单协作,发展到了分工分业的阶段,这种分工分业的协作,从集体化以后就开始出现,最初普遍出现的是专业饲养员和管理人员等。但是,在企业内部的生产领域大规模地出现专业分工,还是从集体办工业开始。

以分工为基础的协作,能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这是大家所熟知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以手工业为基础的分工协作,进行过详尽的分析,指出:“在这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或者是由于增加了一定时间内劳动力的支出,也就是提高了劳动强度,或者是由于减少了劳动力的非生产消费”,“劳动生产率不仅取决于劳动者的技巧,而且也取决于他的工具的完善程度……一旦劳动过程的不同操作彼此分离,并且每一种局部操作在局部工人手中获得最合适的因而是专门的形式,过去用于不同目的的工具就必然要求发生变化……工场手工业时期通过劳动工具适合于局部工人的专门的特殊职能,使劳动工具简化,改善和多样化”[113]。这些分析,对于我国农村办工业,搞试验田等专业分工,基本上适用,因而也标志着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以上所书农田水利建设、集体办工业的发展,主要是集体劳动在扩大再生产领域显示的威力。集体劳动在农业生产领域也发挥了作用。当时,农村除了抽出大量劳动力投入农田水利建设,办工业外,还抽出大量劳动力参加城市的工业建设,即使在这样的条件下,由于集体劳动发挥出能量,加上生产条件的改善和良好的气候条件等等原因,1958年的农业生产也取得了空前的丰收。经过最后核实,1958年主要经济作物都比上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棉花产量达到3937.5万担,比1957年增产657.5万担,增长20%;油料达9539万但4,比1957年增产1147万担,增长13%以上。1958年粮食总产达4000亿斤,比1957年增产100亿斤,也增长2.5%。[114]

集体劳动不仅在农村的各项生产建设中显示了威力,而且在家务劳动方面也发挥了作用。当时由于生产规模的迅速扩大,农田水利建设、试验田、社办工厂等的迅速发展,农村劳动力显得十分紧张,因此,把妇女从家务劳动中解放出来,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就成为一种客观的要求。“生产的跃进,又要求进一步消除不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一切因素。正是在这种情形下,人们不能不感到,每一个家庭单独做饭,单独磨面,单独缝衣做鞋,单独带孩子,是多么不经济的事情。一方面,家务事消耗了大量的劳动,另一方面,在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迫切地感到劳动力的不足,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使家务劳动集中化、社会化。所以,公共食堂、托儿所、缝纫组等等的建立是由于合作化基础上的生产大发展而来,并且是有利于生产的更大发展的。”“当做饭、缝纫、磨面这些劳动脱离了家庭的狭小圈子,成为社会性的集体劳动的时候,纵然还是手工操作,也能够大大地节约劳动力;而且,这些劳动在集体化以后,就有了进一步实行半机械化和机械化的可能……拿做饭来说……偃师县新新农业社,过去平均每一户有半个人在家做饭,全社365户,做饭的人共合178人,成立食堂后只用40人做饭,节省出了138人的劳动力。用钢盘磨的好处是明显的。河南省登封县的前进农业社,用锅驼机带动两盘钢磨,每天只要6个人(3个男人,3个女人)操作,就满足了全社4900多人的需要,可是在家庭手工磨面的时候,每天平均要有50个妇女带着50个头牲口操作。”[115]可见,集体劳动在家务劳动领域,也能比个体劳动创造更高的效率。

总之,我国农业实现合作化之后,集体劳动从小私有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并在国营经济、国家的推动下,在农村的各个领域获得了发展,显示了个体经济无法比拟的威力。

大规模协作的劳动形式,在当时非常盛行。“大兵团作战”的概念就是这种劳动形式在观念上的反映。这种劳动形式在一定条件下,是能发挥出巨大的威力,如在工程量大、技术比较简单、空间广阔的农田水利建设中。相反,对一些零星的农活,或者是需要现代技术设备加工、技术复杂的劳动,或者是空间狭窄的劳动场地,就不能进行“大兵团作战”,否则不仅不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反而会降低效率。总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大规模协作才能发挥威力。但是,当集体劳动的规模,有抢种抢收的几十人,发展到修建水库、河流的几万人、几十万人;当集体劳动从农业生产领域,发展到农田水利建设、办工厂,以至发展到家务劳动领域,似乎集体劳动的规模可以无限大,越大越有威力;似乎集体劳动无所不能。集体劳动的这个发展过程,反映到人们的头脑里,与实际的脱离就更大了,当时有的新民歌这样写道:“天上没有玉皇,地上没有龙王,我就是玉皇,我就是龙王,喝令三山五岭开道,我来了”;“干劲真是大,碰天天要破,踩地地要塌,海洋能驯服,大山能搬家,天塌社员补,地裂社员衲,党的好领导,集体力量大”。[116]文艺是允许夸张的,这里引用新民歌,并没有指责的意思,只是想指出这些意识,包括新民歌的物质根源,都是集体劳动不断发挥显示威力的反映。

人民的思想是客观实际的反映,但是,思想与客观实际经常不一致,或者是思想落后于客观实际,或者是超越了实际,当物质运动发生急剧变化的时候,思想脱离实际的现象就更为突出。对集体劳动作用的认识,也有两种倾向,一种是对集体劳动作用认识不足,一种则是估计过高。当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从私有制的束缚下解放出来,在各个领域显示出威力以后,人们对它的作用估计过高的倾向,必然会成为一种占主要地位的社会思潮。这就是当时普遍存在的“瞎指挥”、“浮夸风”愈刮愈烈的重要原因。如果根本不承认“浮夸风”有物质根源,就无法说明为什么在那时会普遍地出现,也无法理解产生这种社会现象的根本原因。

“浮夸风”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夸大生产成果。1958年我国公布的粮食总产量是7500亿斤,棉花总产量是6638万担。[117]这些指标,二十多年后还没有达到。1981年全国粮食产量才6500亿斤,棉花才5936万担。可见,当时“浮夸风”的盛行。至于小面积的高产指标,更是夸大到难以置信的程度。小麦亩产报到7320斤[118],早稻亩产报到36956斤[119],有的地方报的产量更高。为什么当时会出现这类现象呢?集体化以后,集体劳动的威力得到发挥,改变了生产条件,有一些地方很快就反映到农作物产量的增长上。“据东北地区的典型调查,水稻田一般比旱作物增产二倍到三倍;旱地利用水浇灌溉增产效果也很显著,据山东省……38个农业社调查,在同等条件下,一般浇水比不浇水每亩增产50到100斤”[120]。迅速扩大的浇灌面积,加上良好的气候条件等等,1958年我国农作物的长势普遍地好。而小面积的实验,确实也创造了一些高产典型,这种状况是小农经济条件下从未出现过的,不仅农民、包括经验丰富的老农对这种增长速度解释不了,就是一些科学家也难以把握这种现象,例如有的自然和学家发表文章说:“六月十二日中国青年报第一版上发表了一个动人的消息:河南遂平县卫星农业社继小麦亩产2105斤以后,又有2.9亩地平均每亩打下3530斤小麦。土地所能给人们的粮食产量碰顶了吗?科学的计算告诉人们:还远得很!……现在我们来算一算:把每年射到一亩地上的太阳光能的30%作为植物可以利用的部分,而植物利用这些太阳光能把空气里的二氧化碳和水分制造成自己的养料,供给自己发育、生长果实,再把其中五分之一算是可吃的粮食,那么稻麦每年的亩产量就不仅仅是现在的两千多斤或三千斤,而是两千多斤的20多倍”[121]!社会科学工作者于光远则在《小麦增产对农业科学研究工作的革命意义》一文中指出:“在这次冬小麦增产的跃进中,还出现了许多试验田的高产记录……到目前为止,我们已有河南省西平县城关镇和平农业社的小麦试验田亩产高达7320斤的记录……我国农民还根据自己的试验,断定了今天夏收的高产记录决不是不可超过的最高限度。例如河北省安国县头村农业社……他们总结了今年获得大丰收的经验,认为还有更大的潜力,因此,他们计划明年种小麦两千亩,亩产五千斤,并搞八十亩试验田,亩产达一万五千斤。楼上还有楼,天外还有天,这就是我国广大农民群众总结今年冬小麦的高产中得出的结论”[122]。可见,当时我国普遍出现的高指标,瞎指挥和浮夸风,也不是偶然的,有一定的物质原因。

如果说集体劳动的迅速发展,是人民公社兴起的第一个原因,国营经济的推动则是第二个方面的物质因素。

二、国营经济的推动和组织

关于国营经济对于实现农业合作化的作用,在前面已经阐述过。国营经济对农村人民公社的实现,同样起了巨大的作用。

国营经济首先是推动了集体劳动的发展。上述集体劳动在各个领域中迅猛发展,都和国营经济的推动有关,有的集体劳动就是国家、国营经济直接组织的。例如,当时修建的大、中型水库,大型的排灌干渠,都是由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一部分,并由国家的各级政府组织进行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之后,社内的集体劳动已制度化了,但是,要超出合作社的范围,形成规模更大的集体劳动,并对社外的生产资料进行加工,就不是农业社本身能办到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普遍建立之后,在一些领域和一段时间,农村集体劳动的规模,远远超过了农业社的范围,这就是由国营经济及其代表——国家的组织和推动的结果。

国家组织和推动的集体劳动,在一些适宜于大规模协作劳动和条件具备的生产项目中,确实取得了惊人的效果。例如上面提到的十三陵水库、怀柔水库、红旗渠等等。但是,在一些不适宜于大规模集体劳动,或者条件不具备的生产项目,也组织大兵团作战,却造成了巨大的浪费。这就是后来所说的“瞎指挥”。由于处处强调大兵团作战,使一些只宜于分散劳动的生产,不仅得不到发展,而且迅速后退。国营经济这种不顾条件地组织和推动集体劳动的发展,强调大兵团作战,使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挫折。

实现农业合作化之后,国营经济与小农经济之间的矛盾消失了,但是国营经济与集体经济与落后生产力的矛盾依然存在。作为社会生产力代表的国营经济,当时不仅无力向农村投入大量资金、技术,仍然要求农业为工业生产力的发展提供积累,因而要求农业生产迅速发展。当集体劳动显示了威力之后,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就不顾条件地推动和组织集体劳动的发展。

国家不仅组织和推动了集体劳动的发展,而且也是推动和组织人们公社的重要物质原因。当然,如果没有集体劳动的迅猛发展,不可能出现人民公社化运动,但是,如果没有国家的组织与推动,也不可能或者说至少是当时不可能出现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关于这一点,在以下的分析中,将不再重复。但是,在考察人民公社化运动发展变化的全过程,以至在研究我国农村经济关系发展时,都必须考虑到国家、国营经济的重大作用,否则就难以如实地反映事情的本来面目。

在分析了人民公社兴起的两个物质因素:集体劳动和国营经济的推动之后,我们来进一步考察人民公社化是怎样兴起的。

三、人民公社的建立

最初建立的人民公社,与经过调整后的人民公社,从经济关系方面看,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里要探讨的是最初建立的人民公社,或者说是调整前的人民公社。

调整前人民公社的特点是:“大规模的、工农商学兵相结合的、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123]。如果抽象掉政社合一,撇开非经济的因素,如军事化、办学校等等,仅从经济关系的角度考察,最初建立的人民公社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规模大。1958年全国共建立了23,630个公社,入社农户12,861万户,56,017万人,平均每个公社为5,442户,23,700多人[124],平均占有60,000多亩耕地,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每社160户,2000亩土地的规模约大30倍之多。而且还突破了单一农业生产的范围,举办了农业社少有的工厂、企业等项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个特点:大;二是公有化程度高。初期的人民公社是以公社为核算单位。“农村人民公社的生产资料和产品,现在基本上仍属公社集体所有”,“盈亏由公社统一负责”[125],实行了工资制与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举办了集体福利事业,如公社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这些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二个特点:公。

调整前的这种人民公社,尽管它没有坚实的生产力基础,因而维持的时间不长,但也不完全是人民主观意志的产物。下面要探讨的正是它出现的物质根源。

上面我们已描述了集体劳动这种新生产力,在摆脱小私有制的束缚后,在农村各个领域的迅速发展。下面就来分析由于集体劳动的迅猛发展,对农村经济关系变化的推动。

由于集体劳动在农村办工业、试验田,特别是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的发展,小社、小乡的界限被突破了,要求建立规模更大的单位来进行组织。这样,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就显示了不适应的一面。关于这一点,当时就有不少的文章作过论述。“事实上,许多地方的农民在着手大规模地兴修水利、平整土地、植树造林、同自然灾害做斗争、举办农业机械化事业和水利发电事业、改善农村的交通条件和居住条件的时候,已经不能不打破小社、小乡的界限,有时甚至县界也不能不打破了”[126],“去年人民公社运动之所以象春风野火一般迅速地在全国农村形成燎原之势,除了政治的、历史的原因之外,直接地是基于农村经济大发展的需要,特别是大兴水利的需要。在从1957年冬开始的水利建设高潮中,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感到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太小,同兴修较大规模的水利工程的需要不相适应,在许多地方,在兴修水利的人力物力的动员和组织方面,实际上已经突破了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界限。人民公社就是适应这种客观需要而出现了”[127]。“在大规模的水利建设中,渠道需要统一规划,闸、涵需要共同修建,各个社必须联合起来才能进行”[128]。可见,建立比高级农业合作社规模更大的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发展工业和大规模生产,特别是农田水利建设的要求。这一点不仅从当时的事实得到证明,而且也为以后社办企业的大发展和农田水利建设的巨大成就所证明。但是,公社的规模扩大,虽然适应了农田水利建设和发展工业的需要,却脱离了农业生产的水平,因而不可能长久地维持。

生活集体化的一些形式,如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缝纫组等等,并不是农村人民公社的首创,在城市里早就普遍存在。但是,当时在我国农村普遍建立公共食堂、托儿所等集体福利事业,却是非常引人注目的现象。这些都是一定物质条件的产物。

前面已简单地描述了集体劳动在家务生活中的作用,这里只准备分析集体劳动在家务活动中发挥作用的条件。当时农村生产向各个领域迅猛发展,劳动力远远满足不了生产发展的需要。集体劳动紧张时,要求上下工时一致;或者是远离村庄进行集体劳动等等,在这样的条件下,生产领域的集体劳动,也要求生活方面的集体化相适应。农村最早兴办食堂,就是从农忙食堂,水利工地办食堂开始的。当妇女大量参加农村各项生产劳动以后,家务劳动就只能由一部分人作为社会劳动加以承担,生活集体化、社会化就成了一种客观的要求。

最初建立的人民公社,还实行了一些供给制,实行供给的范围各不相同,有的供给范围宽一些,有的供给范围窄一些,但供给制已作为分配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比较普遍的形式是吃饭不要钱、粮食供给制或粮食半供给制。实行这种供给制的条件,是建立在粮食生产的增长特别是对粮食生产增长的脱离实际的估计上。当时有的同志带着疑问到农村进行检查,“来这里一看,麦收以来有一个大变化,农忙食堂普遍办起来了。一办起来大受欢迎,群众要求老办下去……这里还有一种想法,实行粮食供给制。这是鉴于几年来困难户(子女多、劳动力少)总是喘不过气来,总是背着一身债而提出来的。因为今年粮食大丰收,以后也可以保持每人每年两千斤以上,社里可以经常保持一年的粮食储备,所以如果实行粮食供给制,估计也不会出多大漏洞。到群众中一酝酿,大家极为赞成”[129]

农业生产的发展,粮食生产的发展,是农村人民公社出现供给制的物质原因。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是生产的两个方面,但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始终存在着矛盾,不可能完全适应,或者是生产关系在不同程度上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或者是生产关系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生产力水平,尤其是在急剧转变时期,生产关系既可能成为束缚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但是,当生产力摆脱旧的生产关系束缚之后,新建立的生产关系,也可能脱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调整前的人民公社就是在集体力的猛烈推动下,出现的一种脱离生产力水平的的经济形式,因而它也不能维持很久。生产力迅猛发展时期,生产关系超越生产力水平的情况,不仅是我国人民公社所独有的现象,苏联在集体化初期也出现过农业公社之类的经济形式。正因为调整前的人民公社脱离了生产力水平,所以,人民公社的经济形式必然发生变化,使之基本上适应生产力水平。

第二节  人民公社的调整

自1958年底,我国农村实现人民公社化以后,人民公社并不稳定,这种经济关系经历了急剧的变动,下面是发展变化的数字:[130]

年份

农村人民公社数(个)

生产大队数

(万个)

生产队数

(万个)

  入社户数

   (万户)

1958

23,630

12,861

   1959

25,450

51.8

329.9

12,745

   1960

24,317

46.4

289.2

12,662

   1961

57,855

73.4

408.9

13,199

   1962

74,771

70.3

553.0

13,410

上述统计数字反映出,从1958年到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数增加了两倍多,而入社农户变化不大,说明公社的规模大大缩小了。除了从数字上能看出的变化外,实际的变化还要大。首先,1958年底,人民公社实际上是以社为统负盈亏的单位,而到1962年时,人民公社基本上是以生产队为核算单位了。这就是说,基本核算单位由2.3万个,改变成500多万个;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也由平均每社5000多户,变为平均每个生产队的20多户;其次,人民公社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由兴起到衰落,供给制的分配形式,更是基本消失。总之,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又经历了一个规模由大到小。公有化程度由高到低的变化过程。这个变化过程明确地表示,经济关系的变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过程,由它内在的物质联系所决定,不管人们有多大的权力,也无法按人们的主观意志来摆弄经济关系。

人民公社经济关系的变动,主要内容是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的变化。关于基本核算单位,开始一直设想保持在“大体相当于原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单位作为基本核算单位”[131]。以后,发现规模还大,与生产力水平仍不适应,又规定了“生产小队的小部分所有制”,对生产小队实行“三包一奖”、“四固定”,就是“生产队对生产小队实行包产、包工、包成本和超产奖励制度”,“劳力、土地、耕畜、农具比拟许坚决实行‘四固定’,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并且登记造册,任何人不得随便使用”。但是,农村经济关系仍然按照它自身发展的规律运动着,最后,直到基本核算单位恢复到初级社的规模,以原来的生产小队,后来改称为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才稳定了十几年。可见,人民公社变动的历史说明,认为人们可以任意选择经济关系的观点,是不合乎实际的,用这种观点来指导实践,必然会碰得头破血流。

下面就来进一步探讨人民公社规模由大到小,公有化程度由高到低这一变化的物质根源。

集体劳动在农田水利建设,在办工厂等领域发挥作用,一般规模都比较大。大规模的集体劳动,相应的要求经济组织的规模也大,这是人民公社、大队这两级组织得以存在的物质内容。以后的人民公社发展的历史,也证实了这一点。正是由于人民公社和大队两级经济组织的存在,对于持续十几年的农田水利建设发挥了作用;十几年来,我国农村在社队企业有了巨大的发展,占到农村三级经济总收入的1/3,这和人民公社、大队两级经济组织的存在有关。当然,这两级经济组织不一定叫人民公社和生产大队,也不一定那么整齐划一,每个地方都要建两级经济组织,但是,我国农村的农田水利建设和社队企业发展的事实证明,在农村基本核算单位之上,确实需要有一些协调经济活动的组织,能够容纳协作力的较快发展。最近,一些地区建立了农工商联合公司之类的经济组织,再一次证明了生产的社会化,集体劳动在某些领域的发展,要求有规模较大的经济组织与之相适应。

人民公社为什么在当时不能成为基本核算单位,而要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呢?物质生产力的原因何在?

大规模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需要规模较大的集体劳动,但是,农田基本建设必须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从事农田基本建设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生产出农产品,而他们却要消耗更多的农副产品,因此必须以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前提。农田水利建设是农业领域的扩大再生产,虽然会直接间接地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但是,终究和农业生产还不是一回事,不能直接生产出农副产品。农田水利建设的发展,如果脱离了农业生产的基础,甚至妨碍了当前的农业生产,这种建设不仅不能扩大,也难以持久。

其次,农田水利建设的内容虽然很多,但是,总有一定限度。例如修水库,只有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集中一定力量,突击修建;又如开挖沟渠,也不能长年不断地挖。总之,农田水利建设的内容虽然很丰富,但是,总是不同于农田生产,不是长年地、连续不断地进行的。所以,农田水利建设虽然需要规模较大的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作为其基础的农业生产,所需要的协作规模并不要求那么大,如果,以农田水利建设的协作规模,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与农业生产的要求就不一致,而农业生产恰恰是农业扩大再生产的基础。因此,基本核算单位的规模,只能由农业生产协作的要求决定。

农村办工业,集体经营各种企业,也必须以农业生产的发展为基础,没有农业生产提供的粮食、油料等基本生活资料,在我国社会制度的条件下,在实行粮食、油料统购统销的情况下,农村工业和各种企业发展不起来,发展起来了也难以维持。农村办工业和各种企业,要求有较大规模的经济组织与之相适应,但是,作为基本生产内容的农业,需要集体劳动的规模却小得多,要求有较小规模的经济组织相适应。所以,在当时条下,基本核算的单位,只能是生产队,而不是人民公社,

那么,农业生产的集体劳动,在当时的条件下,需要多大的规模呢?农村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在依靠人、畜力和手工工具的条件下,一般地集体劳动保持在三、五十个劳动,二、三百亩地的规模比较适宜。这种规模既能适应农业生产本身的协作要求,保证抢种抢收的及时完成,又不会因为集中劳动力而影响效率。一般地说,就是初级社的建设规模。初级社当时主要是根据农业生产的协作需要而建立的,所以,其规模一般地都与农业生产相适应。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时,往往与农业扩大再生产相联系,规模就大多了。平均每社为150多户。但是,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存在的短暂时期,也普遍实行了“三包一奖四固定”的管理办法。事实上,这就是承认作为直接组织农业生产的生产队,是一级核算单位。只是高级社存在的时间不长,矛盾还暴露得不很充分。到了人民公社阶段,最初人们主观上一直想把基本核算单位订在生产大队,也就是相当于原来高级农业社的规模,但是,实际上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最后不得不服从客观存在的经济规律,将基本核算单位改为生产队,保持在20—30户左右。当时的文件正确地指出:“直接组织生产的单位是生产队,而统一分配的单位仍然是生产大队。把基本核算单位下放,生产队就既有生产管理权,又有分配决定权,直接组织起来的单位和基本核算单位的统一起来,生产和分配也就统一起来”。“现阶段我国农业生产,一般地都是处于分散环境,使用手工工具和畜力,进行手工操作。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这种情况,农业经济的劳力组织和经营单位,范围都不宜过大。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在全国各地,都应当是普遍采取的形式”[132]。“生产队的规模,应当根据土地的数量和远近、单位的集中或者分散,劳动力是否搭配得开、畜力是否配套等等条件确定,不宜过大,也不宜过小……一般说来,生产队的规模,大体上以二、三十户为宜。在平原地区和地少人多的地区,可以多一些;在山区、丘陵地区和地多人少的地区,可以少一些。”[133]这些观点,比较准确地反映了我国当时农村生产力发展对生产关系,特别是对集体经济规模的要求。

以上是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的变化,也是人民公社变动的主要内容。除此而外,人民公社兴起阶段所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随着条件的变化,基本上都消失了。这并不是反映集体劳动在家务活动领域不能产生较高的效率,而是由于我国农村当时还不具备家务劳动集体化、社会化的条件。要实现家务劳动集体化、社会化,首要的条件是使从事家务劳动解放出来的人员都有工作可做,其次,我国农村从事家务劳动的人,一般还兼营一些家庭副业,如养猪、养鸡等等,只有使放弃家务劳动转而从事社会劳动的人,收入高于原来从事家庭副业的条件下,人们才愿意实行家务劳动社会化。人民公社建社初期,从全国来看,并没有具备这些条件。这种情况在人民公社发展的后期,在一些先进队也得到了证实。一些经济发展得快的生产队或生产大队,由于生产门路多,经济收入高,家务劳动社会化、集体化的趋势又显现出来,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缝纫组又逐渐建立。这些事实证明,人民公社兴起阶段举办这些集体福利事业还不具备条件,至于举办公共食堂的条件就更高了。因为公共食堂涉及人民消费的主要部分:吃。由于各家各户的经济水平相差悬殊,而花费在吃的方面的费用,又是消费支出的主要部分,有的家庭收入连支付粮食也不够,吃粮得干稀搭配,有的家庭粮食富裕,还要求吃些菜。在这种条件下,并不具备举办公共食堂的条件。尽管举办公共食堂可以节省一些劳动力,但是,在劳动力有余,劳动效率十分低下时,人们不会为公共食堂支付费用,而节省一些劳动力,这就是人民公社初期举办的集体福利事业迅速消失的物质原因。

供给制的出现,更是建立在人们对农业生产增长速度的虚幻反映上,缺乏应有的物质基础,必然是昙花一现,转瞬即逝。

除了上述经济关系的变化外,农村经济关系中还有一个重要的变化,就是社员的家庭副业的恢复。农村集体经济建立的初期,无论是初级社或高级社,都保留了社员的家庭副业。到人民公社兴起阶段,社员家庭副业实际上是不存在了;自留地收归了集体,家畜家禽也不能饲养了。但是,人民公社的变动阶段,首先就恢复了社员家庭副业,这也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趋势,因为我国农村存在着大量的闲散的劳动力资源和各种各样的零星物资,抑制了这一部分能量的发挥,某些生产立即就会下降。人民公社兴起阶段,把自留地收回,社员家庭饲养业被取消,家畜家禽就急剧减少,因此,必须分配自留地,允许社员饲养家畜家禽。[134]家庭副业的恢复,进一步说明,集体劳动的发展,是以一定物质条件为前提的。在一定的条件下,个体劳动反而比集体劳动带来较高的生产率,是集体劳动所不能取代的。列宁曾经科学地断言:“只有把社会关系归结于生产关系,把生产关系归结于生产力的高度,才有可靠的根据把社会形态的发展看作自然历史过程”[135]。这种科学社会学的基本观点,在我国人民公社经济关系变动的历史中,再一次得到了证明。

人民公社的兴起和急剧变动,显示出在人们意志之外,确实存在着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的运动趋势,由物质生产力制约着的一种必然性。人们的主观愿望只能服从这种客观趋势,自觉地适应这种趋势,否则就会遭到失败。“自由是对必然的认识”[136],这在社会生活中也完全适用。承不承认经济规律是第一性的,是历史唯物主义与历史唯心主义的分水岭。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历史,再一次教育了人们,只有历史唯物主义才是科学的社会学。

人民公社的兴起和变动,充分表明当经济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时,生产就迅速发展,反之,生产力就遭到破坏,生产就倒退。下面是1958年至1965年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情况:[137]

    年份

粮食总产量

(亿斤)

   棉花产量

    (万担)

   油料合计

   (万担)

猪年末存栏头数

   (万头)

   1958

   4000.0

    3975.5

    9539.0

   13829

   1959

   3400.0

    3417.6

    8208.0

   12042

   1960

   2827.0

    2125.8

    3881.0

    8227

   1961

   2950.0

    1600.0

    3627.0

    7552

   1962

   3200.0

    1500.0

    4006.6

    9997

   1963

   3400.0

    2400.0

    4916.8

   13189

   1964

   3750.0

    3325.4

    6736.9

   15247

   1965

   3890.5

    4195.5

    7250.7

   16693

   1966

   4280.0

    4673.5

   19336

人民公社化兴起的1958年,粮食、棉花产量都是历史最高水平,生猪存栏是仅次于1957年的较高水平,油料的生产水平,也只低于1955年和1958年的产量。总起来看,可以说是达到五十年代的高峰,但是,由于自然灾害和苏联政府背信弃义地撕毁合同,特别是由于农业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不相适应,造成了农业生产的连年急剧下降。到农村经济关系与生产力水平基本适应之后,农业生产又得到了迅速地恢复。无论是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也无论是生猪存栏数,都直线上升。从占种植比重最大的粮食产量看,到1966年就恢复并超过了历史最高水平。事实证明,我国农村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与当时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基本上是相适应的。否则,就不可能促进生产的迅速恢复和发展。不承认这一点,不仅无法说明1962年以后我国农业生产为什么能迅速恢复,也无法说明1958年以后,我国农业生产急剧下降的原因。

以上是对于我国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物质根源的探索。如果说,农业生产合作化阶段,是我国农村新生产力——集体劳动,要求建立性质与它相适应的经济关系,也就是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与之相适应的话;那么,人民公社化运动,就是集体劳动要求建立在规模上与之相适应的经济关系,建立起“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与之相适应,所以,总起来看,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的变动,从1952年全国基本上完成土地改革开始,到1962年确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合作经济为止,可以算作为一个大的阶段。这个阶段就是,是占统治的国营经济的推动下,农村的新生产力探寻与之相适应的新生产关系的时期,不仅要求在质上与集体劳动相适应,也要求在量上,或者说在规模上与之相适应。

我们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合作经济与我国农村当时的生产力水平基本上相适应,是从全国范围说的,并不是说在所有的地方都相适应,更不是说在任何时候,一切条件下都适应。说明这一点是必要的,以避免和以后历史发展的事实相矛盾。至于这种“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合作经济,与生产力水平不相适应的一面,将在后面作具体分析。

第六章  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

前面阐述了农业合作化的必然性和人民公社化的物质根源,主要是揭示我国农村的新生产力——集体劳动与小农经济的矛盾,概括了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怎样冲破私有制的束缚,得到了迅猛地发展,并且逐渐找到了与当时生产力相适应的经济关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合作经济制度。这样,我国农村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得到了缓和,农村的经济关系获得了一个相对的稳定时期。下面是1962至1978年全国农村人民公社发展情况的统计:[138]

年份

农村人民公社数 (个)

生产大队数

(万个)

生产队数

(万个)

入社户数

(万户)

入社人口

(万人)

   1962

74771

   70.3

   553.0

  13410

  

   1963

   80956

   65.2

   564.3

  13424

   56835

   1964

   79559

   64.4

   559.0

  13388

   57572

   1965

   74755

   64.8

   541.2

  13527

   59122

   1966

   70278

   65.1

   516.4

  13661

   60648

   1967

   70050

   64.9

   510.6

   1968

   59812

   64.1

   486.9

   1969

   53722

   64.8

   458.5

   1970

   51478

   64.3

   456.4

  15178

   69984

   1971

   52674

   65.4

   458.7

  15387

   71611

   1972

   53823

   66.2

   472.2

  15601

   73181

   1973

   54423

   66.7

   476.9

  15839

   74798

   1974

   54620

   67.1

   480.0

  16139

   76389

   1975

   52615

   67.7

   482.6

  16448

   77712

   1976

   52665

   68.1

   482.7

  16803

   78745

   1977

   52923

   68.3

   480.5

  17107

   79688

   1978

   52781

   69.0

   481.6

  17347

   80320

从上表可以看出,生产队总数,除1966年到1969年期间略有下降外,总的来说是稳定的。生产队的平均户数,1962年为24户,1978年为35户,增加了45%。生产队规模的增大,除了生产队总数略有减少的原因外,主要是由于入社户数增长较多,这期间入社户数增加了近4000万户,增长了29%。从全局看,我国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水平基本上适应,没有变动的客观要求。加上“文化大革命”一开始,中央就明确规定,农村人民公社现有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关于自留地制度,一般不要变动,所以,这一时期虽然曾刮过一点任意改变基本核算单位、收自留地的风,但面不算大,总的看来,经济关系基本上的是稳定的。

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国营经济,原来与小农经济之间存在着比较尖锐的矛盾,实现集体化之后,与农村经济之间虽然仍存在着经济利益方面的矛盾,但是,这与小农经济之间的矛盾,在性质上已发生了变化,矛盾也大为缓和。

农村建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存在着自身固有的矛盾,或者说是农村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主要是在合作经济内部矛盾的运动中发展的,农村合作经济是否巩固也由内部矛盾的运动来决定。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成了农村经济生活中的主要矛盾,成为农村经济生活的焦点。

分析农村合作经济内部的经济关系,或者说剖析这种经济组织内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及其发展变化,是政治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本应在这方面下功夫,进行深入细致地探讨,但是,由于这里是要概括地阐述我国合作经济发生、发展的物质根源,或者说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说明合作经济的运动,因此,不可能对合作经济内部的关系作深入的分析。对于一些重大的理论问题,如农村合作经济的自给性产品和商品的区别,使用价值和价值、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等问题,只有留待以后另行探讨,这里暂不触及。本文仅在农村经济关系发展变化有关的范围内,论及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

合作经济自出现以来,就存在着自身特有的矛盾。这种矛盾不是建立人民公社以后才有,早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社就已经存在着,有些矛盾甚至在互助组阶段就已露出苗头。这里着重分析建立公有制之后的合作经济的内部矛盾。合作经济内部的矛盾很多,有政治的、思想的,也有经济的,这里只分析经济方面的矛盾,就是合作经济内部人与人之间经济利害的矛盾。

第一节  合作经济与社员个人之间的矛盾

一、集体公共基金

合作经济作为一种经济关系,它的存在形式是集体公共基金。集体公共基金的最初来源,是个体农民缴纳的股份基金。当时这些股份基金的实物形态,主要是牲畜、大中型农具等等。但是,严格地说,首先要算土地,不过人们没有把土地算入股份基金之内。农村合作经济不占一定数量的土地、农具和牲畜,就不能进行生产,也就不成其为农村合作经济。

集体公共基金分为两部分:一是集体生产基金;另一部分是集体消费基金。集体生产基金就其形态看是一些生产资料,如土地、牲畜、农具、肥料、种子等等;集体消费基金是一些消费资料,如集体拥有的校舍、电影放映设备、医疗设施等教育、文化、卫生设施等等。

并不是任何生产资料、生活资料都是集体公共基金。集体公共基金是一种社会关系,这些生产物只有作为这种关系的物质担当者的时候,才是集体公共基金。

集体公共基金属于集体所有的性质,决不仅是人们主观的规定,而是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经济现象中显示出来。

集体生产基金,作为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合作经济内每一个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员,都有权利使用,用经济学的术语,就是可以直接结合。这种经济现象体现了社员确实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但是社员个人不能任意使用生产资料,必须由集体经济的代表安排,决定每个社员与什么样的生产资料结合。这种现象又表明,这些生产资料不属于社员个人,而是属于集体所有。别的集体经济单位的成员,不能使用这个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用通常的语言表达,就是每一个社员具有劳动能力,队里就得安排干活,但是,社员又不能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必须由队长派活。从这些经济现象的重复中,显示出了集体生产基金的集体所有本质。这是从生产领域看,从分配领域看,生产的产品,首先归集体占有,而不归社员个人占有。因为,这些生产物的物化劳动属于集体所有,而且,生产物不是某个社员个人劳动的产物,而是先后由许多社员共同加工而成。因此,任何个人都不能直接占有生产物。这种经济现象,显示了集体生产基金的本质。

集体消费基金作为集体所有的消费资料,每一个集体成员都可以消费。集体拥有的校舍,每一个学龄儿童及青少年都可以使用,集体拥有的医疗设备,集体成员有了病都可以消费。而外单位的社员,就没有权利享受。

可见,集体公共基金的集体所有属性,是在生产、分配、消费等再生产各个环节中体现的,是在经济现象中显现的,而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概念。集体公共基金是再生产过程中,供本集体成员消费的生产物,但又不归社员个人随意使用,而必须由集体经济的代表安排消费的生产物。

这些生产物,在生产领域消费,或是在生活领域消费,要根据生产物的自然属性决定。但是,它们有共同的社会属性,表明都是集体公共基金,反映了共同的经济关系。

作为集体公共基金,生产物和自然形态直接表现为社会产品,不存在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矛盾,不是商品,体现着一种崭新的经济关系。

抽象掉这些生产物的物质基础,剩下的就是劳动。作为集体公共基金的具体劳动,直接就是社会劳动,当然,是在集体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这种劳动不存在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矛盾。

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的社员,他们和劳动产品并不全部作为集体公共基金,其中一部分作为集体公共基金,供全体成员共同消费;另一部分则以集体分配的形式,按社员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分配给社员个人所有,属社会私人占有,这就是社员个人基金。

合作经济的年生产物,分成集体公共基金和社员个人基金;从劳动的角度看,社员的劳动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员的为集体劳动;一部分是为自己劳动。集体公共基金的本质,就是社员的为集体劳动。过去的政治经济学社会主义部分中的书籍中,说明公有制经济内,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是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在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范围内,集体公共基金、社员的为集体劳动就体现了这种同志式的互助合作关系。但是,在农村合作经济范围内,人与人之间不全是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还包含着交换劳动的关系,劳动者个人占有一部分生产物的关系,这就表现为社员个人基金,社员的为自己劳动。认为农村合作经济内部,人与人之间完全是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显然不符合实际;相反,否认农村合作经济内部存在互助合作关系,认为完全是商品交换关系就更不符合实际。

集体公共基金的两部分:集体生产基金和集体消费基金,在再生产中的作用大不相同。集体生产基金在再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再生产出来,而且还可以扩大。而集体消费基金在再生产过程中,却不能或者难于自我繁衍,要靠集体生产基金的不断扩大来补充。因此,集体生产基金在集体公共基金中占着主导地位。以下的分析,将主要以集体生产基金为对象。

集体生产基金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地再生产出这种经济关系。在不断地再生产过程中,集体所有制越来越巩固,集体所有的属性愈来愈确定,而原来的私有的痕迹逐渐消失干净。原来属于农民私有的土地,入社后,经不断地再生产,地形地貌改变了,原来的地界已无法分辨;原来属于农民私有的马、牛,随着时间的流逝,黑马换成了白马,老牛换成了壮牛。如果说合作化初期,曾经在一些地区出现过拉马退社的现象,那末,经过二十多年以后,社员根本无法分辨哪块土地是原来自己私有的,哪头牲口是私人的,因而不可能再出现拉马退社的现象。总之,集体生产基金在再生产中,不断再生产出为集体劳动的经济关系。

集体生产基金不仅在再生产中简单地在生产自身,而且必然要求不断扩大集体公共基金的趋势。集体积累基金就是集体公共基金扩大的表现,集体又分为公积金和公益金两部分。公积金一般是集体生产基金扩大的表现,公益金一般是集体消费基金再生产或扩大再生产的表现。[139]它们共同的本质都是社员的为集体劳动。

二、社员个人基金

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生产的全部产品,只有一部分作为集体公共基金,另一部分则作为社员个人占有的生产物,归社员个人所有,这就是社员个人基金。社员个人基金的形态,既有生产物,也有货币。货币形态表现的社员个人基金,是和其他经济单位发生商品交换以后转化而成的,我们在这里研究的是合作经济的内部关系,因此,先抽象掉它与外部的经济关系。

合作经济的饲养员,年终分得一顶量的猪肉、稻米、油料、棉花等等,植棉组的社员也分得一定量的棉花、猪肉、油料、稻米等等。饲养员养猪,生产猪肉;植棉员生产棉花,他们不能直接占有猪肉和棉花,因为他们运用的集体生产基金进行生产,物化劳动属于集体的,所以不能直接占有生产物。虽然他们为集体提供的劳动,不仅能够补偿一部分物化劳动,而且有剩余,但是,他们只能从集体分得生产物。

社员个人不直接占有生产物,而是根据工分,由集体分配一定量的生产物,工分是社员个人基金的体现,因此,要了解社员个人基金的本质,必须从分析工分开始。

工分形态变化过程,用公式表示如下:社员个人劳动——工分——生产物。将其分成两段,逐段进行考察。

“社员个人劳动——工分”

社员张三的劳动表现为工分,李四的劳动也表现为工分,这一集体经济内其他社员的劳动都表现为工分。可见,工分表现的既不是张三的个人劳动,也不是李四或其他成员的个人劳动,而是既包括张三,有包括李四及其他社员个人的一种劳动。这是同一集体经济内部抽象了各个社员劳动的不同具体形态,还原为同一的人类劳动,所以是一种同一的集体劳动。这一集体经济单位以外的社员,他们的劳动不能表现为这个集体经济单位的工分;这个集体经济社员的工分,对其他集体经济单位也毫无意义,所以,工分是一定集体经济单位内集体劳动的表现。

从量上看,同一集体经济中的社员,如张三、李四、王五等,都劳动十小时,但记的工分并不一样,张三记十分,李四记九分,王五记八分等。可见,工分所表现的劳动量,既不是张三个人的劳动量,也不是李四、王五等人的个人劳动量,而是所有参加劳动社员的劳动量的总和,再加以平均的那个劳动量,社员张三、李四、王五等等,他们的劳动无论是技术复杂程度、劳动强度都不相同。工分所表现的正是被平均化了的集体劳动。

对“社员个人劳动——工分”的分析表明,工分是集体劳动的表现/但是,如果只有“社员个人劳动——工分”这一过程,那就无意义了,只有完成了“工分——生产物”这段过程,工分才显示实际内容。下面就来考察公式的后半段。

“工分——生产物”

工分表现的生产物,不是社员个人劳动生产物,而是集体经济中社员共同劳动的生产物;就一种生产物看,例如小麦的生产、犁、耙、种、耕、收割、打场等生产环节,不是由个别社员单独完成,而是许多社员共同劳动的结果;就全体生产物看,包括集体经济各部门的生产物,如种植业、林业、渔业和副业等部门的生产物,这些生产物是集体经济所有劳动者共同劳动的产物,是集体劳动的成果。生产物总是自然物质和劳动两要素的结合,抽象掉自然物质,剩下的就是劳动。所以,工分是集体劳动的表现。

“工分——生产物”这一式子,不仅表明工分是集体劳动的表现,而且表明社员个人通过工分占有一部分生产物,占有一部分集体劳动。事实上,社员既是根据工分占有一定量的生产物;占有生产物的数量,也是根据工分数量决定的。可见,工分表现的是社员个人占有的集体劳动,也就是社员的为自己劳动。

从量上看,这一点就更清楚了。集体经济单位的全部生产物,并不是都按工分分配给社员。在全部生产物中,首先要上缴一部分税金,其次要扣除一部分作为集体积累基金,剩余的生产物才按工分分配给社员个人。用作上缴税金,扣除作集体积累基金的生产物,也是社员劳动的生产物,但归国家、集体所有,生产这一部分生产物的劳动,是社员无偿为社会、为集体提供的劳动。社员为社会、为集体提供的劳动不表现为工分,只有分给社员个人的一部分生产物,一部分集体劳动,才表现为工分,是社员的为自己劳动。可见,社员个人的全部劳动都是直接的集体劳动,但又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社员为社会、为集体劳动,这部分不表现为工分;另一部分是社员为自己劳动。工分是社员为自己劳动的表现。

工分是社员为自己劳动的现象形态,社员个人基金则是社员为自己劳动的实物形态,两者有共同的本质,但是,反映的社会经济关系也有不同:社员个人基金与集体公共基金组成一对矛盾,重要反映社员个人与集体所有制合作经济之间的关;工分则主要是反映社员与社员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关于后者,我们在劳动互助的社会形成已经分析过。

三、集体公共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的矛盾

合作经济的年生产物,分为集体公共基金和社员个人基金两部分。两者之间的矛盾,就是合作经济内部集体与社员个人之间矛盾的经济表现,而且主要表现为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之间的矛盾。

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集体的低级形式——简单协作,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节约下来的劳动力,要求有新的生产资料装备;分工分业是集体劳动的较高级阶段,一部分劳动力从农业生产中,或者从种植业分离出来,从事新的行业的生产,就需要有相应的生产资料,而要添置新的生产资料,哪怕是比较简陋的生产资料,也需要积累。要办工业企业,需要的生产资料更多,因为工业生产周期一般都比较短,需要的流动资金就多;至于实现机械化,用机器代替手工工具,无论是购置农业机械,或者是购置社、队办企业的机器,都需要更多地积累。总之,生产力的发展,要求集体生产基金在再生产中不断自我繁殖,扩大这种经济关系。

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在劳动力数量不变的情况下,一般地说,意味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不仅有利于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而且也有利于社员个人基金的扩大,下面用某社员的生产物为例,以图式表现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某社员一日的生产物

      集体生产基金

集体积累基金

社员个人基金

2个小时物化劳动

2个小时

8个小时

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的活劳动相结合,生产出一定数量的生产物。如果解剖某社员一日的生产物,如上图,它包含2个小时的物化劳动,10个小时的活劳动。日生产物中,除了2个小时生产物补偿消耗的集体生产基金外,提留2个小时的生产物作为集体积累基金,其余8个小时的生产物是社员个人基金。由于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技术构成的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了,虽然分配的比例不变,但是,生产的物质财富增加了,集体积累基金和社员个人基金的物质财富也都相应增加。例如,某社员日平均产粮食6斤,每年劳动300天,年生产粮食1800斤。补偿集体生产基金的耗费300斤;提留集体积累基金300斤;社员个人基金1200斤。如果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分配比例不变,这个社员占有的粮食就不是1200斤,而是2400斤;集体提留的积累基金也增加到600斤,增加一倍。由于在我国条件下,工业产品价格基本稳定,而且几次提高农产品收购价格,因此劳动生产率提高,生产品增加,不仅占有的自给性产品增多,出售农副产品的货币收入也会增加。所以说,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是社员个人基金增长的前提。这是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一致的方面,是基本的一面。

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也有对立的一面。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必然影响社员个人基金的增长。仍以上图为例,集体生产基金扩大2小时,或者说提留2个小时的集体积累基金,社员个人基金就只有8小时,如果集体积累基金只1小时,或者不提积累基金,社员个人基金就可以达到9——10小时。在劳动生产率迅速提高的情况下,集体生产基金所占的比重虽然有所增加,社员个人基金在生产品总量中的比例有所降低,社员个人占有的物质生活资料、占有的货币仍然可以增加,两者之间的矛盾不会很尖锐;如果劳动生产率没有提高,或者增长得很慢,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的矛盾就尖锐。有的集体经济单位,不仅集体生产基金不能扩大,不提积累,甚至把应该补偿集体生产基金的生产物,也作为社员个人基金分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分光吃净”。越是这样的单位,劳动生产率越提不高,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的矛盾就越尖锐。

总之,集体公共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主要是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是矛盾着的统一体,两者有一致的方面,也有对立的一面。集体生产基金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集体生产基金的扩大,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同时也是生产发展的结果。生产发展,劳动生产率提高,矛盾就比较缓和,反之,矛盾就尖锐。必须正确处理集体生产基金与社员个人基金的矛盾。一般地说,提留集体积累基金的最高限,是以保证社员个人基金有所增长为限。“在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同时应当使收入中用于社员个人消费和集体消费的部分(包括用于公共福利、文化教育等事业的部分)逐年有所增加,使人民的生活逐年有所改善”[140],生产发展快,集体积累基金就可以多提一些,比例就可以大一些,反之,集体积累就要少一些,比例就要小一些。社员个人基金方面看,这种基金的扩大,一般应以集体生产基金的不断扩大为前提,社员个人基金增长的最高限度,是保持集体积累基金所占比例不下降,否则,集体经济就难以扩大再生产,社员个人基金也就难以不断扩大,社员的生活水平不能继续提高。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建立以来,集体提留一直是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大问题,很多文件对此都作了规定。《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规定:“公积金和公益金所占互助组和生产合作社岁入的比例,现在决不能太多,一般只可以比较适宜地定为占岁入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五。在收成不好时期可以不收公积金”。以后又规定:“……公积金,每年应该留多少,必须根据合作社的具体条件决定。在开头几年内,一般以不超过合作社每年农业和副业总收入(总产量扣除了生产费用)的百分之五为宜……公益金,在开头几年内,一般也以不超过合作社每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一为宜”[141]。在《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对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数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可见,提取公积金、公益金,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个大问题。

集体公共基金、集体生产基金和社员个人基金的矛盾就是通常所说的积累与消费之间的矛盾,是合作经济内部的一个重要矛盾。

第二节   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

社员与社员之间的存在着各式各样的矛盾。从经济关系看,矛盾也很多,例如宅基地之类的矛盾。作为集体经济内部的关系,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主要表现在评工记分上。自从建立互助组以后,劳动互助逐渐制度化,评工记分的矛盾就开始出现,建立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之后,矛盾就更突出了。

前面已经论述过,劳动互助用公式表示:劳动力——劳动力,实质上是通过交换劳动,形成集体劳动。劳动力——劳动力是一种现象形态,实际上是劳动——劳动。集体经济建立以后,这一点就更明显了,作为私有制单位之间的劳动交换,劳动互助似乎是劳动力之间的交换。建立集体经济之后,劳动力由集体经济单位统一调动,劳动由集体统一安排,劳动力——劳动力的现象消失了,劳动——劳动的交换关系仍然存在,不过社员之间的劳动交换,不再是全部劳动量的交换,因为每个社员都要把自己的一部分劳动留作集体提留,交换的只是归社员个人占有的那一部分劳动,是社员为自己劳动之间的交换,这是社员与社员经济关系的实质。

互助组阶段,由于生产资料还是私有,当时在劳动互助中的主要矛盾,是先给哪家种,后给哪家种;先给哪家收,后给哪家收的问题。由于劳动互助的规模小,范围窄,一般只限于男工、整工,因此,交换劳动中的等量问题,只占次要地位,劳动互换大致相等也就行了。那时一般都是男工换男工,一天换一天。有的地方或单位,由于换工的面比较宽,交换也经常,对活劳动交换的等量要求就严一些,总之,随着交换劳动的发展,对于劳动交换的等量要求就更高了。

实现集体化之后,生产资料属集体所有,社员只能依靠自己的劳动的质量和数量占有生产物;由于实现集体化,集体劳动成为一种主要劳动形式,交换劳动的量大而经常,加上参加劳动的面更宽,不仅男劳力参加,女劳力参加,半拉子劳力也参加,强弱参差不齐的各式劳动力,都投入集体经济的劳动队伍。这样,社员之间交换劳动的等量要求,必然要比过去更高、更严。

集体化之后,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生产过程由许多社员共同完成,因此,任何个人都不能直接占有生产品,生产品只能由集体分配;社员的劳动力也不由个人支配,而由集体支配。因此,社员之间交换活劳动的关系,表现为评工记分,按工分配的形式。按工分配个人消费基金是集体经济与社员个人的关系,从另一方面看,评工记分,按工分配,也是社员之间交换劳动的关系,在生产过程和分配领域的表现。

评工记分,按工分分配,都是社员之间交换劳动的表现。评工记分,就是把集体经济单位内的个别劳动,由统一的、标准的劳动尺度加以度量,转化为标准的劳动量,进行等量劳动的交换。按工分配,就是社员根据生产过程中交换劳动的比例,在生产过程结束时占有生产品。由于个人不能直接占有生产物,生产物归集体占有,因而,表现为集体对社员分配生产物。例如,某社员是饲养员,负责饲养集体的猪,他不从事大田劳动,但是,年终他根据工分的数量,取得了相应的小麦等农副产品。这就是他以饲养牲口形态的活劳动(只是一部分,另一部分留作集体积累,不归个人占有),和从事大田劳动的社员,交换活劳动的结果。

社员之间的交换劳动,有一致的方面,也有对立的一面。社员交换活劳动,形成集体劳动,不论是简单协作或分工分业,一般地都能产生较个体劳动更高的生产率。在交换劳动比例不变的情况下,社员都能获得更多的生产物。例如,某社员劳动一天记八分工,另一社员则记十二分工,前者与后者交换劳动的比例是2:3。如果前者的日劳动收入是4角,后者就是6角。由于发挥了协作力,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前者日劳动收入就达到8角,后者的日劳动收入则增加到1.2元。虽然两个社员交换劳动的比例没有变化,但是,两个社员的收入都增加了。在这种情况下,交换劳动的比例,即使与实际支付活劳动比例有点出入,社员之间也不会有多大意见,这是交换劳动双方一致的方面,是基本的一面。

社员交换劳动也有对立的一面,交换活劳动的双方要求等量,而活劳动是流动形态的劳动,难以准确度量;加上农业生产周期长,活劳动凝结在劳动对象上,要经过相当长的过程才能形成生产物。因此,在生产过程中更难准确比较,这就给交换劳动带来不小困难。而社员个人从私利出发,要求占有更多的个人基金,就更加重了交换劳动的矛盾,反映在评工记分上,争吵较多,社员之间容易有意见。在集体力量发挥不好,生产发展不快的集体经济单位,这种矛盾显得更尖锐一些。

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评工记分,经历了“死分死记”、“死分活评”、“定额记工”和“自报公议”等等多种形式,反映了这一矛盾的发展过程。只要是集体经营、集体劳动,就不可避免地存在这一矛盾,这也是一种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

第三节  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

“一起规模较大的直接社会劳动或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活动,并执行生产总体的运动——不同于这一基本的独立器官的运动——所产生的各种一般职能”[142]。农业生产劳动也不例外。

自从出现劳动互助,形成集体劳动,就需要指挥。随着集体经济的建立,集体劳动成为劳动的主要形式,集体劳动的规模也较互助组大,更需要有集体劳动的指挥者;集体经营以后,不仅需要集体劳动的指挥者,而且需要集体经济的经营管理人员,这两者又必然结合在一起,形成集体经济的代表,就是通常所说的干部。正是这些干部代表着集体,使用、支配集体公共基金,代表集体组织生产、流通、分配等再生产各个环节的经济活动,代表集体与外单位发生经济方面的接触和联系。这些干部,用政治经济学的术语来说,就是集体经济的人格化。

由于干部是集体经济的代表,所以,社员与集体经济的矛盾,社员个人基金与集体公共基金的矛盾,都表现为社员与干部之间的矛盾。

社员与社员之间交换劳动的矛盾,也要反映到干部与社员的关系上,表现为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正如前面分析的那样,在集体经济的条件下,社员之间交换劳动是以评工记分的形式进行,最后,以集体按工分分配生产品及现金的形式表现。因此,评工记分也好,按工分分配生产物也好,最终都表现为干部与社员的关系。

可见,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既包含了集体经济与社员个人之间的矛盾,也反映了社员与社员交换劳动的矛盾。

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不仅包含上述经济内容,在现阶段,还包含更为特殊的内容,这就是干部个人私利与集体经济利益代表之间的矛盾。前面已经分析过,干部是集体经济的代表,或者说是集体经济的人格化。但是,干部还有自己的私利,干部也需要从社员个人基金总量中占有一份生产物,干部及其家属的生活,要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这样,干部本身就存在着两种经济身份:一方面是集体经济的代表;一方面是干部个人私利的代表。这双重经济身份的矛盾,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必然反映到干部与社员的关系上,成为干部与社员矛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干部与社员这种矛盾的合法表现形式,就是管理费。干部作为集体劳动的指挥者、集体经济的管理者,必然要在一定程度上脱离生产劳动,随着生产的发展,生产门类的增多,与社会联系的加强,管理者、指挥者脱离生产劳动的趋势更强,以至从生产劳动中分离出来。但是,干部在行使管理者、指挥者的职能之后,也要获得一份收入,获得一定数量的个人基金,这一部分个人基金是以管理费的形式支出(不是管理费的全部)。干部与社员在经济上的特殊矛盾,首先就表现为管理费。早在合作化完成不久,中央就有文件规定:“合作社干部参加社务工作的补贴工分总数,一般地应该力求不至超过全社工分总数的1%”[143]。人民公社建立以后,党和政府在许多文件中,对管理费的数量作过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干部与社员的特殊经济矛盾,在党和政府的文件中的反映,这是干部与社员矛盾的合作的表现。尽管党和政府对干部的补贴数量有规定,但是,干部中仍然存在着扩大个人基金的趋势,在一些集体经济中,干部补贴往往超过规定的数量界限。

管理费用问题的另一方面,就是干部参加劳动的问题。干部参加生产劳动越多,补贴工分、管理费用支出就少;反之,补贴工分、管理费用就多。在集体化初期,集体经济的规模小,经营单一,经济基础薄弱,收入少,而干部原来多是劳动农民,参不参加劳动,参加劳动经常不经常,成为社员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党中央曾经专门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干部参加生产的问题发了很多文件[144],以后,在一些文件中又反复强调过,这些也是干部与社员这一特殊矛盾在党和政府文件中的表现。

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特殊经济矛盾,不仅仅只有合法的表现形式,不仅仅是管理费多少和干部按规定参加生产劳动的问题,而是还有非法的表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多吃多占,贪污盗窃等侵占集体财富的行为。

干部及其家属的生活,要靠自己的收入来维持,因而,干部也有自己的私利。干部作为私有利益代表的一面,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干部不仅要求维持原有收入水平,还有扩大收入的客观愿望。干部作为集体经济的代表,负责支配集体的财富,有可能在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等各个环节,为谋个人私利,而无偿地占有集体的财富。干部的多吃多占,侵占集体财富的现象,必然会引起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尖锐化。干部侵占集体财富的经济现象虽然不合法,没有全面、系统的统计资料。但是,确实在一些集体经济单位内部长期、反复地出现。这一矛盾在一些正式文件中也有所反映,例如,有的文件指出:“有不少公社干部……他们在生产大发展的情况下,滋长了一种讲排场、摆阔气、铺张浪费的作风。更严重的是,还有一些干部利用职权假公济私,对公社财产进行贪污盗窃。”[145]

《中共中央关于目前农村工作中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指出:“河北保定地委的同志到农村进行调查,发现了农民迫切要求社、队认真地清理帐目、清理仓库、清理财务、清理工分(简称‘四清’)。目前社、队普遍存在四不清的矛盾,这种矛盾主要是干群之间的矛盾”,由于这一矛盾的存在,以后,发展成全国性的‘四清’运动,上述文件和事实说明,这一矛盾是现实生活中的客观存在。

干部个人私利与社员之间的关系,也有一致的方面和不一致的一面。

干部如果能够或基本上体现集体经济利益,抑制个人私利的膨胀,团结社员群众,发挥集体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不仅社员群众可以获得更多的物质财富,干部的收入也会相应增加。为了便于分析,仍以下图为例。

              为集体劳动                 为自己劳动

       2小时

       8小时

上述图式代表一个社员一日10小时劳动的分割,2小时为集体劳动,8小时为自己劳动,后一部分劳动归社员个人占有。这就是说,社员的日劳动分割为2:8,20%归集体,80%归个人占有。一般地讲,干部如果能够与普通社员一样,把自己20%以上的劳动,或者20%的劳动归集体,那么社员就会相信干部,依靠集体,就可能发挥集体的威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并以劳动积累和资金积累的形式不断扩大再生产。而生产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单位时间能创造出比原来多的物质财富,在这种条件下,干部即使将自己20%以上的劳动归集体经济,个人占有的比例不到80%,实际占有的生产物仍可能比过去多。这已由大量先进集体经济单位发展的历史证明了,有些先进单位的干部,拼死拼活地为集体劳动、工作,个人和家庭的收入比一些社员少,但是,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干部的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也随着社员群众的普遍提高而提高,这是两者一致的一面。这种一致的方面,还表现在集体经济的劳动生产率下降,不仅社员占有的物质财富减少,干部所得到的物质财富也相应减少。一些穷队的干部,即使多吃多占,一般地说也比较穷。

干部与社员之间的这种矛盾有不一致的方面。干部不参加劳动,不以普遍社员自居,不为集体提供一定比例的积累,创造的物质财富必然要减少,而干部还要耗费一部分生产物,社员个人所得就会相应地减少。如果干部不仅不劳动,而且还利用职权多吃多占,侵占集体财产,就不仅要减少社员个人收入,而且影响集体经济的巩固,这一方面的情况比较明显,不用多作说明。

综上所述,集体经济内部的经济矛盾,包括三方面的内容:集体经济与社员个人之间的矛盾;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后者不仅包含了集体经济与社员之间的矛盾,反映了社员与社员之间的矛盾,而且还体现了干部个人私利与社员群众之间的矛盾。所以,干部与社员之间的矛盾,是集体经济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是集体经济内部的主要矛盾,而干部又是这一矛盾中的主要方面。

集体经济内部的矛盾运动,不仅关系到集体经济的巩固、发展,也决定着生产力发展的速度。

集体经济内部矛盾,主要是干部和社员之间的矛盾处理得好,集体力就能得到发挥,生产就能大幅度提高。在集体经济建立初期,集体经济的基础薄弱,资金缺乏,难以购置大型机械,或创办大型的企业,而国家也拿不出多少东西来支援集体经济。因此,主要靠集体经济自身积累来扩大再生产,而且主要靠劳动积累。利用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条件,对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进行加工改造,大搞农田基本建设,用劳动积累的形式来扩大再生产,是集体经济建立初期扩大再生产的重要形式。农田基本建设劳动强度大、收入不高,干部能带头参加劳动,身先士卒,领导社员群众改土治水,才能充分发挥集体力;反之,如果干部不能积极参加劳动,不能兢兢业业为集体工作,而是利用手中掌握的经济大权,为自己和家庭谋私利;社员群众就不会积极劳动,协作力不可能得到发挥,甚至于集体劳动变成了集体泡工、磨工。这样的集体经济,不仅不可能扩大生产的规模,而且连简单再生产也难以维持。可见,集体经济内部矛盾处理得好不好,对生产力发展有重大促进或阻碍作用。前面已经说过,集体劳动这种新生产力,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比个体劳动创造出更高的生产率。这种社会经济条件,就是集体经济的内部矛盾,主要是干部与社员的矛盾处理较好,才能创造出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没有这种社会经济条件,集体劳动可能比个体劳动的效率还低。

邓子恢同志最先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的内部矛盾。在毛主席作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报告之后,邓子恢同志写了一篇题为《论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和正确处理矛盾的方针和方法》[146]的专文,运用矛盾的分析方法,对当时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内部矛盾进行了分析,并且着重指出干部与社员群众的矛盾的重要地位。他指出:“社干部与社员群众的矛盾,这是合作社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上面所述的社与社员的矛盾、社与队矛盾,队与队矛盾,社员与社员矛盾,甚至国家与合作社的矛盾,都与社干部有关。所以最后集中表现到干部与社员群众之间的矛盾上来。因此,着重研究这个矛盾,寻求解决矛盾的办法,就成为解决合作社内部矛盾和巩固合作化的最基本环节”,这是邓子恢同志对大量实际材料的科学概括,是非常精辟的论述。可惜的是,这一光辉思想在以后的研究和论述中,没有得到进一步的展开和引深。

第七章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发展

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经历了一个相对稳定时期以后,从1978年开始,家庭联产承包制(也叫“双包”责任制、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在广大农村迅速推广开来,目前已遍及全国。这实际上是农村经营形式的又一次急剧变化;过去的集体经营单位转变为分户经营。我们认为经营形式的这种变化,主要还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所以,要弄清这种变化的根本原因,仍然是从考察生产力开始。下面就来分析近卅年来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情况。

第一节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变化

自从全国解放到1978年,短短的卅年里,我国农村不仅经济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生产力也有了显著的提高。尽管农村合作经济经历了曲折,对农村生产力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但是,从总体看,由于农村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水平基本适应;由于工业的迅速发展,向农村提供现代化的生产资料逐渐增多,因而农村生产力发展得比较快,如果和我国几千年来农业发展的历史相比较,那就更明显了。可以说,这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史上的一个划时代的阶段:由传统农业逐步向现代农业过渡的阶段,由单一农业向农工联合经营发展的阶段。如果细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简单协作阶段,一是逐步实现专业分工,并开始实现现代化的阶段。

第一阶段大体包括全国解放到六十年代末,这个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特点,是以农田基本建设为主要内容。这期间,我国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土和水等物质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仅水库就修建了几万座,农田灌溉面积由解放初的2.4亿亩,增长到1970年的5.4亿亩,增加了3亿亩。这就是说,短短二十年,我国农田的灌溉面积比建国前几千年的成就还大,如果说历史上开凿大运河,曾作为一项巨大工程而载入史册的话,解放后廿多年来所开凿的河道,比大运河工程不知要大多少倍,更不用说平整土地、改良土壤等方面的建设了。总之,廿多年来,由于充分发挥了简单协作的威力,充分发挥劳动力资源的作用,使我国河山的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农业生产条件有很大的改善,农业生产力大大提高了一步。

第二阶段是逐步实现专业分工,并开始实现现代化的阶段。这个阶段大体上是从六十年代末或七十年代初开始,主要特点是社队企业的迅速发展和农业现代化水平的提高。当然,并不是说这一阶段的农田基本建设对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没有作用,更不是说这一阶段没有进行农田基本建设。恰恰相反,这一阶段农田基本建设的规模更大,水平更高,发展到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效果也显著。这期间仅灌溉面积就增加1.3亿亩,达到了36.7亿亩,对我国农业生产,尤其是粮食生产的稳步增长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这一阶段生产力发展的特征,则是专业分工的发展,是农业机械化等现代技术装备逐渐代替手工工具。

我国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是农村生产力发展由简单协作到专业分工的标志。自从建立合作经济以后,农村生产力的个别生产环节就出现了专业分工。例如饲养员、电工等专职人员的出现等等。但是,这种专业分工,不仅规模小,而且也不能使任何一项生产过程社会化。社队企业的建立,尤其是社队工业企业的建立。不仅使一些生产项目,从农业或者从种植业分离,而且在生产过程中也实现了专业分工,开始实现了生产的社会化。所以,社队企业的出现和发展,是农村生产力发展到专业分工阶段的标志。我国农村社队企业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首先是剩余劳动力寻求出路的要求,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关系,又为社队企业的发展,准备了适合的经济形式,这些就是社队企业能够迅速发展的物质条件。

我国农村社队企业发展的速度是惊人的。五十年代末社队企业曾一度发展较快,以后,相当多的企业停办了。七十年代初,江苏省无锡县等少数地区,又开始办社队企业,到了七十年代末,社队企业就成了我国农村的一支重要的经济力量。

下面是1974年到1978年,我国社队企业总产值和总收入的发展情况:[147]

      年份

项目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总产值

(亿元)

   118.9

   215

   272

  391.2

  490.6

  总收入

(亿元)

  133.67

 

  272.3

  391.2

   431

上述数字表明,短短的五年,社队企业的总产值增长了3.1倍;社队企业总收入占农村人民公社三级经济的比重,由1974年的14.7%,上升到1978年29.7%。[148]

仅从队办工业看(指生产大队和生产队办工业,不包括社办工业,不包括非工业企业),发展速度也是很高的,下面是队办工业产值的发展情况:[149]

1971

 1972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87

队办工业产值(按1970年不变价格)(亿元)

38.8

47.8

 52.5

 62.2

  82.6

119.6

147.4

 170.1

在农业总产值中比重%

 3.6

 4.4

 4.5

 5.1

 6.4

 9.1

 11.0

 11.7

队办工业产值增长年度(以上年为100)

 123.2

 109.8

 118.5

 132.8

 144.8

 123.2

115.2

在短短8年里,队办工业的产值增加了3.38倍,在农业总产值中的比重,由1971年的3.6%猛升到1978年的11.7%。可见,队办企业,尤其是队办工业,是农村中发展得最快的行业。

这一阶段,除了一社队企业为标志的专业分工发展外,农业生产的技术基础也开始发生了变化。

由于我国工业的迅速发展,农业生产资料工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陆续向农业提供了现代化的生产资料,因而,我国农村生产的技术基础也在逐步实现现代化:电力、机械力逐渐取代了人力、畜力;农业机械逐渐代替手工工具,化学肥料的施用量迅速增加等等。下面是我国农村生产技术的现代化情况:[150]

全国主要农业机械年末拥有量

年份

农业机械总动力

(万马力)

大中型拖拉机

(混合台)

手扶拖拉机

(台)

排灌机械

   万台       万马力

农用载重汽车

(辆)

1952

25

1307

12.8

1956

126

11267

38.5

1962

1029

54938

919

36.7

614.7

8239

1970

2944

125498

73309

147.1

1824.9

15593

1978

15975

557358

1373000

502.6

6557.5

73770

全国农业现代化水平[151]

年份

当年实际机耕面积(万亩)

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比重

(%)

电机灌面积(万亩)

化肥施用量(万吨)

每亩耕地施用化肥

(斤)

农村用电量

(亿度)

1952

204

0.1

476

29.5

0.4

0.5

1957

3954

2.4

1803

179.4

2.1

1.4

1962

12426

8.1

9098

310.5

4.0

18.1

1970

27333

18.0

22488

1535.1

20.9

95.7

1978

61005

40.9

37342

4368.1

58.6

253.1

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1978年农村拥有的农村机械总动力,比刚刚实现合作化的1956年增加了15849万马力,增长了125.7倍;拥有的排灌机械增加了6519万马力,增长了169.3倍;历年农村的用电量比1957年增加了251.7亿度,增长了179.3倍;化肥施用量增加了4188.7万吨,增长了23.3倍;机电灌溉面积增加了35539万亩,增长了19.7倍。而七十年代末以来,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速度显著加快。从全国解放到1970年的二十多年间,我国农业机械总动力才发展到2944万马力,而以后的八年,却增加了1.3亿马力;大中型拖拉机由1970年的12.5万台,发展到1978年的55.7万台,增加43.2万台。手扶拖拉机基本上是七十年代发展起来的,而且发展速度相当惊人。1970年全国才有了7.3万多台,到1978年已达到137.3万台,增加了近130万台,增长了17.8倍;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由1970年的18%增长到1978年农村用电量的40.9%;化肥施用量,由亩施20.9斤,增长到58.6斤;农村用电量由95.7亿度,增至253.1亿度,增加了157.4亿度。可见,进入七十年代,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步伐显著加快,这是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又一特征。

在分析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时,有一个重大事实是不可忽视的,这就是农村劳动力的大量增加。1952年,我国农业劳动者就已有1.73亿人,到1979年,又增加到2.94亿人,增加了1.2亿人。农村增加1.2亿劳动者,是一股巨大的生产力,但是,在耕地面积变化不大,多种经营发展不快的情况下,劳动力的大量增加,势必要影响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影响机器的采用等等,存在着阻碍生产率提高的一面;不仅如此,劳动力的大量增加,对农村生产关系的发展变化也带来直接的影响。

总之,卅年来,尤其是建立合作经济以后,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迅速发展,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第二节   集体经营与个体劳动的矛盾

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也带来了一个尖锐的矛盾;一方面是农业机械化、现代化水平不断的提高,农业机械总动力和农村用电量的不断增多,不少地区的排灌、粉碎、脱粒等生产环节已基本上实现了机械化或半机械化,人工戽水、车水已被机动、电动水泵所代替;手推磨已被机、电磨所取代;拖拉机的不断增加,化肥施用量的增大等,都节约了大量活劳动;另一方面是大量劳动力的增加,这期间农村劳动力不仅没有减少,还增加了1.2亿劳动力。除了社队企业吸收了近3,000万劳动力外,剩余的几乎都要从事种植业,而耕地面积不但没有扩大,反而略有减少。从1952年的16亿多亩,减少到1977年的14.9亿亩,减少了1.3亿亩[152]。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的耕地面积,也由1952年的9.5亩,降到1979年的5亩,减少了将近一半。这就是说,一方面是机器、动力的大量增加,节约了大量活劳动;另一方面是劳动力的大量增加、耕地面积的减少。这就造成我国农村普遍存在的剩余劳动力的问题,尤其是在社队企业少、多种经营发展不快的地区和单位,剩余劳动力问题就更为突出。据粗略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大约占1/3,有的多达50%。

在相当多的合作经济单位中,由于多种经营和社队企业吸收不了剩余劳动力,每个劳动力平均占有的耕地越来越少,集体劳动就逐渐失去了存在的条件。集体劳动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比个体劳动创造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但是,如果节约下来的劳动力没有出路,集体劳动就失去意义:每个劳动力占有的耕地越来越少,对协作的要求也越少;相反,个体劳动的形式能更好地利用剩余劳动力,它可以加工零星的物质资源,从事零星地服务活动或商业活动,实在没有生产性劳动,还可以从事家务劳动等。总之,个体劳动可以自由地从事各种各样不稳定的,零星的生产或服务活动,比集体劳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因此,在利用剩余劳动力方面,具有很大的优越性。

在集体劳动的条件下,必须有一定的劳动纪律来维系,如按时上下工、统一工间休息等等,不能象个体劳动那样,需要什么时候干,就什么时候去;有活就干、干完就走。否则集体劳动就无法正常进行,当相当多的剩余劳动力没法安排时,仍然坚持集体劳动,这时劳动纪律就成了浪费劳动、强制劳动者磨洋工的绳索了。

在集体经营的条件下,集体掌握了主要生产资料,大部分土地都由集体经营,社员只有参加集体组织的劳动,才能使用这些生产资料,获得一部分生产物,由此,即使集体经营单位的农活不多,社员也必须参加集体劳动,这样,集体劳动就必然要变成集体泡工、磨工,劳动效率反而比个体劳动低。

总之,在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的条件下,个体劳动往往能比集体劳动产生更高的生产率,而集体经营的形式却妨碍了个体劳动作用的发挥。

事实上,早就有一些外流单干的劳动力、分散单干的工匠,要求摆脱集体经营的制约,发挥个体劳动的作用,这就反映了个体劳动与集体经营的矛盾,当剩余劳动力越来越多时,个体劳动与集体经营的矛盾就日益突出。

一些集体经营单位内部矛盾尖锐,干部多吃多占,甚至严重侵占集体财富等等,集体经营更加成为阻碍个体劳动发挥作用的社会形式了。

个体劳动的形式,是由一家一户的劳动力完成或基本上完成生产过程的劳动,它排斥集体经营,要求个体经营。个体劳动者不需要另立指挥者,劳动者自己指挥自己,或者以家长身份指挥家庭成员;个体劳动也不需要分离出来的经营管理,指挥他与什么生产资料相结合,决定生产什么、怎样生产等等;个体劳动的劳动者要求直接占有生产物,排斥别人替他进行分配,占有他的劳动成果。总之,个体劳动排斥由集体劳动基础上产生的集体经营,要求个体经营,这是生产力要求经营形式相适应的必然趋势。

在大量劳动力进入农村生产领域,一些合作经济一时吸收不了,存在相当数量剩余劳动力的条件下,集体经营就成了束缚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形式,阻碍了个体劳动作用的发挥,因此,由分户经营代替集体经营,又成为一部分地区、单位的客观趋势。

在集体经济内部矛盾尖锐的地区、单位,这种趋势就更为强烈,因为,在这些地区、单位,不仅不能充分利用剩余劳动力,而且连原有生产条件(包括土地和其他劳动条件)的作用也没有得到发挥。可见,我国农村相当一部分地区和单位,确实存在分户经营的要求。

第三节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特点与个体劳动的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是在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但是,家庭联产承包制与一般的生产责任制有着显著的区别,实际上它已不仅是责任制的形式变化,而是经营形式的变化;由集体经营演变成为分户经营。

农业生产责任制是合作经济的经营管理制度,在集体劳动中,每一个劳动者完成全部劳动的一部分,整个生产过程由许多劳动者共同完成。因此,在劳动管理方面,必须明确每个劳动者或者一部分劳动者,在总的劳动过程中应负的责任。例如,同一时间,按不同空间划分劳动责任,如收割麦子,每一个劳动者负责几垄;或者同一空间,按不同时间划分劳动责任,如同一块麦地的放水、锄草等等。总之,在集体劳动的条件下,为保证劳动过程的正常进行,确定一个劳动者或一组劳动者在总劳动中应承担的责任,这就是劳动责任制。在集体经营的条件下,生产的经济成果由许多劳动者共同承担责任,集体的生产资料(物化劳动)由大家筹集和使用,生产过程由许多劳动者共同完成(投入活劳动),生产成果由劳动者共同分享。因此,必须确定每一个或每一组劳动者,对物化劳动、活劳动的责任,从而确定他(她)们,与集体劳动成果的关系,这就是经济责任制。生产责任制就是劳动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统一。

生产责任制是人们规定的经营管理制度,但不能由人们主观意愿任意决定。它反映了集体经济再生产过程的两种关系:“一种是劳动过程的分工协作关系;一种是生产过程中的经济关系”[153]。劳动责任制的客观内容,是劳动过程中,人与人分工协作的关系;经济责任制的客观内容,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利害关系。而人与人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和经济利害关系,最终是由生产力决定的。可见,生产责任制不能按人们的好恶而任意决定,最终还要受生产力的制约,由生产力的状况决定。

个体经济的条件下,不存在生产责任制。个体经济以个体劳动为生产力内容,每个劳动者单独完成或基本上单独完成生产全过程的劳动,在生产过程内部,不发生或基本上不发生社会联系,没有什么分工协作关系,因而,个体劳动者理所当然地对全部劳动负责。也就无所谓劳动责任制。同样,在个体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自己筹集生产资料,自己劳动,直接占有生产物,必然对生产的成果承担全部经济责任,也就无所谓经济责任制。可见,只有在集体劳动和集体经营的条件下,才存在生产责任制。

早在农村合作经济建立初期,就出现了生产责任制,1953年农业生产合作社刚开始建立,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化的决议》就规定:“不论采取何种劳动组织形式,都必须经过社员充分的民主讨论,而后作出计划,把所规定的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的任务交给各组或各队负责。超出任务的,给以一定的奖励,达不到任务的,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地加以处理”;“要建立和贯彻一些必要和可行的专职专责的责任制度(例如,关于领导的分工责任制度,关于生产的责任制度,关于使用和饲养牲畜以及使用和保管农具的责任制度,关于劳动、文化、卫生等生活管理的责任制度),规定奖励和惩罚的办法,以便于严格地整顿劳动纪律,而和旷工、误工、窝工、损害或浪费公共财产以及无人负责的现象作斗争,从而在组织上和制度上进一步地巩固全社利益和社员个人利益的一致性”。以后的《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高级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等等,对生产责任制都有明确的规定。这些都是合作经济单位实行生产责任制,在党和政府文件中的概括和几种表现。引用上述材料,是要说明生产责任制并不是什么新问题,早在合作化初期就有规定,不仅不联产的责任制,如小段包工、定额计酬等,就是联产的生产责任制,如包产和超产奖励等,也是很早就实行过,而且有明文规定。但是,要强调指出的是,生产责任制中的家庭联产承包制,或者叫“双包”、“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其他生产责任制有一些显著的区别。正是由于“双包”责任制的显著特征,现阶段才能解放一部分生产力,促进生产的发展,因而获得一部分群众的欢迎和拥护;正是由于“双包”责任制的这些特征,才引起了人们的广泛争论,引起了人们的普遍关注,因此下面将要着重分析一下“双包”责任制与一般的生产责任制的区别。

“双包”责任制的特点是:个体劳动、分户经营,所以也称为家庭联产承包制。从劳动形式看,实行“双包”以后,全部农活或主要农活由一家一户承担,有些生产队虽然也组织一些集体劳动,完成个别生产环节的操作,但在生产过程中已不起主要作用;从经营形式看,基本上是分户经营,从筹集生产资料(土地除外),到分配生产资金,安排劳动的投入,直到产品的收获和销售,基本上由各家各户负责,集体经济对生产经营不承担经济责任,即使组织一些劳务或个别生产环节的操作,也是商品交换关系。集体经济通过不同形式收集一部分产品或货币,只是为了满足一些社会消费的需要,与生产没有什么关系。所以说:“包干到户这种形式,在一些生产队实行以后,经营方式起了变化,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154]。“双包”责任制与其他形式的生产责任制:——保持集体劳动、统一经营的责任制——确实有明显的区别。

近几年来,我国农村生产责任制得到了迅速地恢复和发展。“截至目前,全国农村已有百分之九十以上的生产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155]。其中发展得最快的就是“双包”责任制,大包干又比“包产到户”发展得快,而且“包产到户”逐渐向大包干形式转化,下面是“双包”责任制发展的具体过程:[156]

                                                              占核算单位%

    时间

形式

1980年1月

1980年12月

1981年6月

1981年10月

1982年

包干到户

0.02

5.0

11.3

3.8

    74

包产到户

1.0

9.4

16.9

7.1

从上述历史过程中看出,生产责任制是合作经济的产物,随着合作经济的建立,就出现了生产责任制。当前阶段生产责任制的特点,是“双包”责任制的迅速发展,所以严格地讲,现阶段的生产责任制大发展,实际上是分户经营、自负盈亏特征的“双包”责任制的大发展,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双包”责任制,或者叫家庭联产承包制的迅猛发展,正是个体劳动与集体劳动矛盾的必然结果。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解放了个体劳动这种生产力,使原来被集体经营形式束缚的个体劳动得到解放。

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后,劳动者可以自主地安排劳动,有农活就干农活,没有农活就从事其他劳动,从事家务劳动,实在没有活了,也可以休息。一些农民说:自由了,就是个体劳动得到解放的反映;由于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集体经营与社员自营经济的矛盾消失了。劳动者的农业与副业可以统一安排,因此,专业户、重点户有了较快发展。由于个体经营形式与个体劳动这种生产力相适应,实行个体经营以后,从广大农村解放出来了成千上万劳动力,使他们在小面积土地上精耕细作,使他们充分利用零星资源,实行多种经营,因此,农业生产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尤其是原来落后的地区,农村经济面貌发生了比较明显的变化,下面是近几年来农业生产发展的情况:[157]

                    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其他年份按10、970年不变价格计算

1978年

1979年

1980年

1981年

1982年

农业总产值(亿元)

1469

1584

1627

23121?

  1719.74

27851

增长速度%

+8.6

+2.7

+5.7

11

粮食(万吨)

30475

332115

31822

32502

35343

增长速度%

+9

-4.2

+1.4

+8.7

棉花(万吨)

216.7

220.7

270.7

2968

359.8

增长速度%

+1.8

+22.7

+9.6

+21.3

油料(万吨)

521.8

643.5

769.1

1020.5

1181.7

增长速度%

+23.3

+19.5

+32.7

+15.8

猪(年末存栏)(万头)

30129

31970.5

30543.1

29370.2

30078

增长速度%

+6.1

-4.5

-3.8

+2.4

羊(年末存栏)(万头)

16994

18314.2

18731.1

18773

18179

增长速度%

+7.8

+2.3

+0.2

-3.2

大牲畜(年末存栏)(万头)

9398

9459

9524.6

9764.1

10113

增长速度%

+0.7

+0.7

+2.5

+3.6

上述数据表明,由于实行了农业生产责任制,尤其是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在一些地区和单位,解放了生产力,充分发挥了个体劳动的作用,农村经济、农业生产发展很快,表明这种家庭联产承包制确实有适应生产力发展的一面。今后随着农村劳动力的不断增长,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存在,仍然有它的生产力基础。

目前,经济学界也承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但是,很少有人对这种生产力进行具体分析。有的人认为在手工工具和人、畜力的条件下,适宜于家庭经营,但是却没有说明,为什么五十年代初,同样是手工工具和人、畜力的生产力水平,却要求组织起来,实现集体经营。更为普遍的解释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可以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因此促进了生产的发展,这种观点在政治文件中出现,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而作为经济学理论,却难以说明问题。

我们党作为无产阶级的政党,必须掌握群众的情绪,了解群众的意愿,因此,在政治文件中必然要反映群众的情绪、意愿,将之概括为群众的积极性。五十代初,在阐述农业合作化的原因时,党中央的决议就指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是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党中央从来认为……必须提倡‘组织起来’,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发展农民互助合作的积极性”。[158]而经济学的不少文章,也用这种观点来解释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现在,农村经济关系又一次发生重大变革,经济学的不少文章,仍然用生产积极性来解释,这种理论很难说明问题。

人民的生产积极性是一种社会意识,而不是物质的经济关系,更不是物质的生产力。不能用社会意识,用积极性来说明经济关、经济形式的变化,恰恰相反,应该用经济关系、经济形式,最后归结为用生产力来解释生产积极性。经济学的任务之一,就在于揭示生产积极性的本质及其变化。五十年代中,我国农村实现了集体经营,八十年代初,我国农村大部分地区又实现了分户经营。这种经营形式的变化,正是经济学需要回答的问题。如果说因为五十年代中,农民存在集体经营的要求,八十年代初,农民存在分户经营的要求,那么等于什么也没有说明,只有从生产力、生产关系的分析中,揭示出经营形式变动的物质原因,才能有科学的经济学,才能对经济关系的发展有科学的预见,也才能揭示出生产积极性的真正根源。

事实上,用生产积极性也说明不了一些经济现象,如果家庭联产承包制最能调动生产的积极性,那么,为什么一部分地区、单位的群众,迫切要求分户经营,而另一部分地区、单位的群众就不那么要求分户经营呢?如果说家庭经营形式最能调动生产积极性,那么是不是到共产主义也要实行家庭经营呢?实际上,经济生活不顾人们的理论,按照它固有的客观规律在运动。当有的人在大力宣传个体经营如何能调动生产积极性的同时,陈志雄、李金耀等人,却突破了个体经营的范围。陈志雄包鱼塘,1979年包了8亩,全部靠他家的劳动力进行劳动;1980年包了105亩,就雇了一个长工,雇佣临时工400日/人;1981年承包357亩水面,雇佣固定工人5个,雇佣临时工2300日/人,支出工资总额达15900元。[159]李金耀包山办场,他向大队承包12000亩树林地,1979年招聘15名农民上山当林场工人,1980年增加到20人,1981年又增加到30人(其中都包括李金耀家五人),除此之外,还招了20名打石工人,办起了一个采石场。[160]显然,这种经营方式与个体经营有本质区别,事实说明,随着生产规模的扩大,一家一户的劳动力就不能完成全部劳动,必须雇佣工人进行集体劳动,经营形式也必然改变,而不再是人们赞扬的个体经营形式了。所以,用生产积极性的理论来解释“双包”责任制迅速发展,不符合实际,与很多事实相矛盾。

生产积极性的本质是什么?生产积极性是人们的社会意识,是一定生产关系的反映。某种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能促进和容纳生产力发展,作为生产力体现的劳动者,就表现出生产积极性。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变化,生产关系由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社会形式,转变为阻碍生产力发展的桎梏,作为生产力的劳动者,就由有生产积极性变为没有生产积极性。可见,生产积极性是一定生产关系的意识表现,反映这种生产关系是否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我国农村过去实行集体经营,能够调动群众生产积极性,是适应当时集体劳动这种生产力的发展。如果当时群众没有生产积极性,就不大可能大规模地进行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生产也不可能达到那么高的水平。现在,个体经营能调动一些地区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就在于符合个体劳动这种生产力的发展,对生产积极性的这种认识,可能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解释。早在五十年代末就有人指出这种观点,指出:“我国广大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对于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到来起了直接的决定性作用,但是这种积极性乃是要求改变现有生产关系的积极性,现在的问题正是要寻求这种积极性的生产力根源”[161]。经济学的任务之一,正是要说明能积极性的本质,揭示它的生产力根源。

农业生产和其他物质生产一样,是一种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农作物旱了要浇水,涝了要排水,缺少肥料就不可能高产。“农作物也同样遵守着物质不灭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输入’和‘输出’是成正比例的。因此要想‘产出’多,‘投入’的物质和能量也要多。”[162]可见,光有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并不一定能提高,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没有水,生产积极性再高,还是不能长庄稼;没有肥料,生产积极性再高,生产也增长不了多少。生产积极性可以转化为一定的能量,但是,人们的劳动能力要受生理条件的限制,因而是有限的。生产的发展,最终要取决于生产的物质条件。认为调动起生产积极性,生产就一定会大幅度增长,这是没有根据的判断,有可能重蹈“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覆辙。

实行“双包”责任制,在一些地区、单位促进了生产发展,主要是解放了几部分生产力:一是边远山区和贫困落后地区,长期“三靠”的生产队,有的是根本就不适宜于集体劳动,实行个体劳动,分户经营以后,能带来较高的劳动生产率;有的是合作经济内部矛盾尖锐,不仅人力不能充分发挥,物质生产条件的潜力也发挥不了,实行分户经营以后,人力、畜力都能得到充分发挥,因而生产得到较快增长,生产力得到解放,这就是贫困落后地区,实行“双包”以后,生产得到迅速发展的物质原因;一是一般地区,实行“双包”责任制之后,可以解放一部分剩余劳动力,因而生产也有所发展。可见,“双包”责任制确实解放了一部分生产力,因而促进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四节  家庭联产承包制发展中的几个问题

“双包”责任制虽然解放了一部分生产力,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只是事物的一面,另一方面,“双包”责任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矛盾,其中主要是个体经营与国营经济的矛盾,个体经营与生产力大发展的矛盾。

一、         个体经营与国营经济的矛盾

实行“双包”责任制,承包户与国营经济的联系主要是通过商品交换。承包户总是从一家一户的利益出发,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在农副产品交换方面,决定交售什么,不交售什么,交售多少,市场价格高,就通过市场出售,市场价格下降了,就交售给国家。总之,哪种商品收益多,得利大,就生产和交售什么;哪里收购价格高就在哪里卖。这种趋势在集体经营的条件下也存在,但是,对规模狭小,经济力量单薄的个体经营形式来说,这种趋势就更强烈。这是生产的无政府状态与计划经济的矛盾。以烟叶种植为例:“河南省登封县烟叶种植面积1980年只有4.7万亩,去年增为12.3万亩,今年扩大到17万亩,也引起粮食紧张”,而盲目扩种经济作物,必将造成不良后果。“这种教训在历史上已发生过多次。1979年,河南扩种烟叶,获得丰收,造成积压浪费,烟叶烧火不着,沤粪不成,从银行贷款购烟堆在仓库,仅利息一日就得几万元。西平县不少社队用烟叶沤粪,第二年不少庄稼得了病”。“中央负责同志曾指示,今年全国烟草种植面积不得超过800万亩,实际上,烟面积可达1400—1600万亩,比去年增加500—700万亩”。在农产品收购方面,问题暴露得更明显。从全国看,在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大幅度提高的情况下,“农产品(定)购基数逐年下降,而征购基数完成的情况越来越差”。“1979年前,全国粮食征购基数为755亿斤,1979年减为700亿斤,1980年为688亿斤,1981年再减为606亿斤,而征购基数实际完成的情况也日益下降,1974、1975年征购基数实际完成96%,1979年完成94.6%,1980年只完成82.4%(自然灾害也有一定影响),1981年如按完成基数的80%计算,只能完成485亿斤左右,其中还包括有190多亿斤的粮食。食油、棉花虽然大幅度增产,但按牌价收购的数量却逐渐减少。按牌价收购的食用植物油,1978年为15.6亿斤,1979年为15.1亿斤,1980年减少到13.6亿斤,而超、议购在全部收购中的比重却急剧上升。1978年占29.4%,1979年占48.3%,1980年上升为63.4%,就是说有23.6亿斤食用植物油是超购加价或议购加价收购的。按牌价收购的棉花,1978年为100%,共4191.3万担,1979年下降为2891.6万担,超购加价却达1270.4万担,占全部收购数的30.5%。1980年按牌价收购的棉花3325.5万担,超购加价的达1895.0万担,占28.5%”。“据供销合作社材料,1980年供销社系统经营的农副产品,因加价、价外补贴、议价引起的提价金额,也超过了因提高牌价而引起的提价金额”,这就给国家财政增加了沉重的负担。1978年国家财政支出的价格补贴仅78.76亿元,1979年增加到146.61亿元,1980年达208.91亿元,1981年竟达321.75亿元,相当于国家预算的32%,为1978年的4倍,其中仅粮油一项就达127亿元之多,比1978年的全部价格补贴还多48.24亿元。这种趋势继续发展下去,国家财政势必承担不起这种压力。上述情况和趋势,虽不能与“双包”责任制直接联系,这是由于我们能掌握材料的限制。因此,更多的是分析、判断,而不能用准确的材料加以说明,这一点必需说清楚。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实行“双包”责任制以后,确实存在着无政府状态与计划经济的矛盾,而且比以前加剧了,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农业部负责人在1982年初指出:“有些同志以为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以后,似乎可以不要国家计划了;有的同志把尊重生产队自主权误认为可以放松领导,放松计划管理,因此,在种植计划安排和农副产品征购、派购上,有些地方出现缺乏国家观念,只顾局部和个人利益的倾向”[163]。陈云同志指出:“农业实行生产责任制以后,仍然要以计划经济为主”,都是这一矛盾的反映。

二、“双包”责任制虽然有解放生产力的一面,但是,也存在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面。

首先,实行“双包”以后,过去有些地方用拖拉机耕作的,现在改为用牲畜耕种;过去用大牲畜耕种的,现在改为用毛驴耕种,出现“大马换小驴”、大车换小车的现象;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人工翻地、人拉耠子的情况。全国实际机耕面积有下降的趋势。1980年机耕面积占耕地面积41.3%,较1979年42.4%,下降1.1%。1981年的机耕面积又下降到3647.7万公顷,比1980年减少451.3公顷,下降11%[164]。农机销售也有下降的趋势,1982年全国各类农用拖拉机总销199269台,较1980年减少62106台,下降23.8%。[165]所以农村有这样的顺口溜:“小毛驴青云直上,老黄牛趾高气扬,拖拉机离职休养”。这是土地按人或人劳比例承包到户,每户耕种的土地很少,经营规模狭小,容纳不下稍微大一点的生产力的标志,是“双包”责任制阻碍生产力发展的典型表现。另一方面,家庭经营的形式,也难以积累较多的资金进行扩大再生产。

其次,实行“双包”责任制以后,由于分散经营,在人力、物力上都比集体经营浪费。例如,过去集体经营时,给集体的土地浇水,只需要两、三个人就行了,实行分户经营之后,浇灌同样数量的土地,家家户户都得派人放水,劳动力往返浪费很大;过去一个生产队只要一、两个饲养员饲养大牲畜,而且饲养员能够积累经验,提高技术,现在,几乎家家户户都得有人饲养牲口;又如,过去一个队一、二辆大车就能满足农业生产的运输需要,现在家家都得准备小拉车,否则运肥、拉庄稼就没有运输工具;过去到收获季节,一个生产队有一个场就够用了,现在户户都得准备场地等等。总之,无论在人力和物力上,都造成很大的浪费,这是由于生产资料失去了“社会劳动的条件或劳动的社会条件这种性质”。

再次,实行“双包”责任制以后,由于一家一户成为独立的生产单位,经营规模窄小,不仅企业内部不能形成专业分工,而且连社会分工也受到影响,不仅农民户户要种地,民办教师、赤脚医生种地,就是家在农村的脱产干部、工人也要回家种地,形成人人种庄稼的局面。目前虽然出现了大批“专业户”、“重点户”,但是由于我国农村有大量剩余劳动力没有出路,加之短期内难以废除统购统销的经济制度,广大农民是不会轻易放弃土地的,因此,我国的农业仍将是规模窄小的农业,农业的社会分工、现代化将受到限制。总之,规模狭窄的个体经营,将阻碍农业生产的进一步专业分工和社会化的发展。

最后,“双包”责任制阻籽生产力的发展,最明显的标志是雇工经营和新经济联合体的出现。前面已经提到,陈志雄包鱼塘,由于生产的发展,承包水面的扩大,一家一户经营的形式就容纳不下了,必须雇工,而且雇工的人数也逐渐增多,突破了个体经营的范围。李金耀包山林,除了面积大以外,山林建设本身就不是个体经营得了的,因此,从一开始承包,就雇佣了较多的工人。类似的事例很多,表现了个体经营确实存在着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面,生产力稍有发展,就要求改变个体经营的形式。新经济联合体的出现,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一点。目前,我国农村出现了不少的经济联合体,是个体经营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经营形式,它的出现表明个体经营的局限性,正是由于个体经营容纳不了较大的生产力,新的经济联合体才会应运而生。

综上所述,个体经营的“双包”责任制,虽然在目前条件下,在一些地区和单位,有解放生产力的一面,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也不能忽视其阻碍生产力发展的一面,只有全面地、如实地反应“双包”责任制和生产发展的关系,才能科学地认识“双包”责任制,才能对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有科学的预见。

对“双包”责任制,对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趋势,本文不准备作过多的分析,只作以下两点说明。

从上述分析可以预见,由于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农村仍将有大量劳动力进入生产领域,据初步测算到本世纪末,农村的劳动力将达4.5亿。每个劳动力所能使用的农业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将继续缩小,个体经营将在相当大的一部分地区维持一段时间,尤其是在工业不发达的落后地区,持续的时间将更长一些。但是,在一些工业发达,经济发展快,农村分工分业较细的地区和单位,合作经济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从长远看,个体经营由于规模窄小,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最终让要向集体经营方向发展,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通观我国农村合作经济发展的历史,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主要受三种物质因素的影响:一是生产力,主要是农村的生产力,这是农村经济关系的内容,是农村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因素。在农村生产力因素中,我国农村存在的大量劳动力,是一个十分值得注视的重要因素。近卅年来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动,几乎都和劳动力的因素有关。从现象上看,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似乎都是人们主观意愿的产物,是经济政策的结果,但是,只要深入实际,对具体材料、事实材料进行分析、研究,都会发现其生产力的根源,而人们的主观意愿和国家的政策,最终都受生产力的制约,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经济关系的反映。二是国营经济的影响作用,国营是我国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它对我国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农村经济关系发展变化的决定性外部条件。忽视这一因素的作用,也难以科学地认识和预见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三是农村经济关系的内部矛盾,农村经济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在这种经济关系的内部矛盾中进行的。不论是生产力对经济关系的决定作用,还是国营经济的影响作用,都必须转化为内部矛盾。在这种矛盾的运动中实现其发展变化。总之,要想认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发展变化,就必须把握这三种物质因素,从这些因素的相互关系中,认识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附录:

经 济 高 速 发 展 的 根 本 原 因 是 实 现 集 体 化

——石家庄大队经济调查

(注:1980年,《农业经济问题》发表了一篇题为《农业社会主义批判》的文章说:“风驰电掣的农业合作化运动---------与其说是农民的社会主义积极性并发出来的结果,倒不如说是一些农民出身、受农民意识影响严重的干部蕴藏的农业社会主义积极性并发出来的结果。”并说:“恩格斯在阐述共产主义原理时指出:‘社会制度中的任何变化,所有制关系中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同旧的所有制关系不再相适应的新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可是我国的合作化运动却不完全是这样---------由此可以断言:一些贫苦农民办起的合作社,不是由于生产力发展的结果。”(《农业经济问题》1980年第二期)为了批评这种观点,我于1981年写的一篇调查报告,主要说明我国农业集体化是有生产力基础的。当时正值社会上大力宣扬“包产到户”,这篇调查报告一直没有面世。现将它上网,通过解剖典型,说明我国农业集体化有生产力基础,而不是农业社会主义。原标题为《不断改变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高速度发展》。)

安丘县石家庄大队是山东省一个富裕的大队。全大队三个自然村,五个生产队,一个农科队,一个林业队,一个副业队,共八个单位。全大队237户,1191人。有整半劳力484个,耕地1190亩。解放后,尤其是集体化以来,生产迅速发展,经济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这个昔日贫穷破落的佃户村,今日已成了富裕兴旺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刚解放时,这里的生产水平很低,生活很贫困。1949年粮食亩产只有96斤,全村年末存养生猪仅21头。全部耕地几乎都种粮食,还填不饱人们的肚子,每人平均占有粮食才199斤。去年,在人口增长83%,耕地面积减少的情况下,人均粮食占有量上升到1623斤。这一年向国家交售小麦43万斤,比1949年全年粮食总产量还多30万斤,平均每人交售360多斤。去年年末存养生猪1204头,当年交售生猪688头,共14。8万斤,平均每人110多斤。另外,平均每人还交售了60多斤鸡肉。成立高级社的1956年,集体经济总收入仅6。11万元,去年总收入达101。9万元,增长了15倍多,人均分配水平也由30。29元,上升到300。6元。解放前全村有72户逃荒要饭,21户卖儿卖女,52人冻死在外乡。现在,人们不仅不愁吃、穿。家家有余粮,户户有存款。手表、自行车、收音机已经普及,而且有十几户买了电视机。过去农户住的是又矮、又黑、又潮湿的小土屋,全村仅有三间青山屋,还是地主收租用的。现在已有60%的社员住进了集体盖的宽敞明亮的砖瓦房,每户一个院落,有院墙、门楼、影壁、厨房、厕所、猪圈、鸡窝等配套的楼房或平房,解除了社员生活上的重大负担,为社员提供了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

短短的三十年,石家庄大队的经济面貌,不论是生产或生活的面貌都焕然一新,原因是什么?

1, 把劲使在改变生产条件上

三十多年来,尤其是集体化以来,石家庄大队的群众,在党组织的领导下不断地改变生产、生活条件,从而使经济面貌发生了根本变化。

刚解放时,石家庄的生产条件很差。一千五百多亩可耕地分成八百多块,高低不平,没有一亩水浇地,完全是靠天吃饭。靠汶河南岸的地,大风起时,黄沙压田,要用筢子扒沙才能见苗;村北沙土地漏肥漏水;村南粘土,“下雨粘,干了硬,失了火色耕不动”;当时全村仅有七头牲口,二十多头猪,种地没有肥料。在这种生产条件下,粮食亩产仅一百斤左右,更没有力量发展规模较大的副业和购置机械了。

集体化以后,尤其是1964年以来,生产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广大群众在党支部的率领下,用了十年时间,首先改造了农业的基本生产资料——土地,在土地上投入了大量的劳动和资金,进行了改土、治水的农田基本建设。

在改土方面他们主要做了三件事:植树造林,防风固沙;平整土地;改良土壤。

植树造林,防风固沙。这个大队地处汶河南岸,由于河岸没有植树,每当冬春季节,狂风起时,黄沙滚滚。天长日久,在河岸上堆积了26个大沙丘,480亩良田几乎被沙子淹没,庄稼十年九不收。为了制止风沙的危害,大队组织了一支由妇女、学生为成员的采集种子队伍,采集了大量刺槐等树种,育成树苗。第二年又发动360多人植树造林,在汶河沿岸建造了一条三、四华里长的绿色防风林带。这些树木现已成材,不仅为集体创造了价值几十万元的财富,而且也锁住了风沙,保护了农田,改善了农作物的生长条件。

平整土地是一项非常大的工程。这个村的北面有26个大沙丘,小的1市亩,大的占地11亩,不仅种不了庄稼,而且威胁着耕地,还有17座古坟;村南有一条臭水沟,长达三华里,平均宽26米;全部耕地分成八百多块,而且高低不平,不利于灌溉,不利于耕作,不便于统一管理。大队干部率领着广大社员,硬是用小车、抬筐和铁锨等简陋的工具,搬掉了沙丘和古坟,填平了臭水沟,把高低不平的工地,按千分之二的比降整平,做到“寸水棵棵苗”;将八百多块土地整成了十八大方。

改良土壤。这个大队有三百多亩沙土地,有二百多亩粘土地,都不利于农作物生长。他们对这些土地“开膛抽筋”,从村北把沙土运到村南,又把村南的粘土运到村北,使村北的沙土地和村南的粘土地都变成了壤土地,改变了土壤的理化性状,能够保水、保肥,易耕、易种。

除了改土外,在水利建设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原来全村没有一亩水浇地,以后经历了打小土井;引汶、提汶灌溉和打机井三个阶段。现在大旱之年,也能保证五、六天之内全部灌溉一遍。集体化以后,陆续打了38眼小土井,买了25部水车,水浇地由无到有,发展到八百多亩。但是靠“手摇辘轳头”灌溉,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效率也低;六十年代中期,他们开挖了一条五华里长的引汶河水的灌溉渠道,并修了闸门及配套建筑,大大提高了灌溉能力和效率;以后又在汶河岸上修了一个提水站,提水灌溉;随着邻近各队引汶灌溉面积不断扩大,汶河常常断水,无法灌溉,他们又先后打成18眼机井,平均每60亩地一眼,从而解决了农作物的用水问题。

增强土地肥力是他们改变生产条件的重要内容之一。这个大队在农作物产量不断增加的情况下,还保持土地肥力的稳步提高。肥料供应也经历了几个阶段。开始由于经济力量薄弱,靠“七挖八换”,挖老墙土、老街土作肥料,以数顶质;以后发展到造肥、沤肥;随着粮食产量的稳步上升,饲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养猪、养鸡业有了很大发展,每年能供应一万多车优质的农家肥,地力有了可靠的保证;现在除了农家肥外,还根据土壤养分和农作物生长的需要,有针对性施一些化肥,使土壤中含有的氮、磷、钾元素的比例逐步协调。

由于改变了科学实验的物质条件,农业生产的技术指导水平也有显著变化。过去由于没有科学实验的条件,全凭经验指导生产;六十年代中期,大队划出29亩地,选拔了十几个有生产经验的社员组成了农科队,进行了品种、耕作制度等方面的对比实验,根据实验结果指导生产;1974年以后大队投资六千多元,购置了土壤化验等一批仪器,培养了一些技术人员,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帮助下,建立了土壤化验室,每年对十八大方土地定点化验两次,建立了田间档案,根据化验结果和实验结果,安排作物种植计划和决定管理措施,使科学种田的水平不断提高。

随着经济的发展,石家庄大队生产的物质技术基础,逐步由手工工具转变为机器,由人力、畜力转变为机械力和电力。从七十年代初开始购置第一台拖拉机,到现在已拥有各种类型拖拉机十台,汽车两辆,各种动力机共1347马力,平均每亩地一马力多;农村用电量也从1972年的5万度,上升到1980年的28万度。目前,从耕作、排灌、运输到农副产品加工等基本实现了机械化、半机械化。采用机器,不仅节约了劳动,而且能起到人力所达不到的效果。以前靠小推车和马拉车,一亩地一年只能拖几千斤、上万斤的土杂肥,用拖拉机每亩能施土杂肥三万多斤;用机械播种,可以争农时,枪火侯,适时播种。过去种七百亩小麦,男女老少一齐干,要种45天,从白露一直种到霜降。现在种一千亩,从倒茬到下种,只要十天就行了,而且质量有保证;过去靠镰刀、碌碡,收的慢、打的慢,不能保证丰收,眼看要到手的粮食,给大风刮掉或被雨淋坏;现在有了机械,可以及时收割、脱粒、归仓,基本上消灭了灾害的损失。

由于进行了农田基本建设,改变了农业生产条件,农作物的产量才能不断上升,由亩产一百斤左右,上升到千斤以上。自1975年以来,粮食单产始终保持在1800斤左右,总产在160万斤以上。今年又遇大旱,小麦产量仍然是大丰收。

种植业的发展,为多种经营提供了物力和财力,饲养业成了这个大队多种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几年来,全大队集体、社员家庭养猪一直保持在1200头以上,每年向国家交售生猪600多头。仅此一项,大队每年要提供几十万斤饲料粮;大队、小队都有养鸡场,仅大队养鸡场就有一百多间房屋,占用32个劳动力,每年向国家交售40吨鸡肉,纯收入五万多元。没有种植业的发展,没有充足的饲料供应,饲养业不可能有这样的水平。饲养业的发展,不仅给集体和社员增加了收入,也为种植业提供了大量优质的农家肥。

这个大队加工业的物质生产条件也不断改善。过去面粉加工需要人抱棍子推磨、推碾;1964年以后安装了粉碎机;1975年建立了面粉厂。面粉厂现有楼房17间,平房15间,仓房7间。有清杂机、打麦机、洗麦机、风机、磨头、太平筛等设备。全部建筑和投资达六万多元,生产能力为日产面粉3。5万斤,质量达到了国家标准。近两年来发展的工业品为原料的皮件加工厂,也是以机械加工为主。总之,这个大队的各项生产、技术装备、生产条件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是石家庄大队经济能够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农业生产和其它物质生产一样,也是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的一种形式,没有充足的水肥条件,农作物的产量不可能很高,即使氮肥充足,但磷、钾不足,施氮肥再多,不仅浪费了肥料,反而会使农作物倒伏、减产。“农作物也同样遵守着物质不灭定律和能量守恒定律,‘输入’和‘输出’是成正比例的。因此,要想‘产出’的多,‘投入’的物质和能量也要多”;(《人民日报》1981年3月19日三版)没有足够的饲料,饲养业就不可能有大的发展。“发展畜牧业,饲料是物质基础。肉、蛋、奶是用饲料换来的。”(同上)加工工业的发展,除了设备、动力等物质条件外,原料供应也是必不可少的条件。石家庄大队办的塑料加工厂,就是因为原料不足,今年将大幅度减产。总之,农业生产是物质生产,要想发展生产就必须具备必要的物质条件;要想不断提高生产水平,就必须不断改变生产条件,或者说提高技术构成。不改变生产条件,不提高技术构成,不管人们主观上多么想提高生产水平,不管人们的积极性多高,生产也不可能有较大发展。

石家庄大队首先从土、水、肥入手改变生产条件,带有必然性,是由当时当地的物质条件决定的。解放后,这里的群众面临的生产力就是一百多个劳动力和几头牲口;拥有的主要的生产资料就是一千多亩耕地。要迅速发展生产,唯一的办法就是用劳动改造土地,提高土地的质量,这也是我国农业集约化的一种形式。与此同时,还必须逐渐增加积累,提高技术构成,改变各业的生产条件,这是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

石家庄大队党支部在率领社员改变生产条件、促进生产发展的基础上,又率领社员改善生活条件。由于生产发展,生活逐步改善,社员群众迫切要求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解放后盖的第二代房也不能满足要求了。党支部在发动群众充分讨论后决定,在农业、副业生产之外,又开辟了一条战线——新村建设。他们对新村进行了统一规划,从1975年开始了新村建设。现在,一个整洁、优美的新型村庄已经呈现在人们的面前:学校、卫生所、商店等公用建筑早已交付使用;60%的社员已搬进了集体盖的新房,社员们的生活条件也发生了巨大变化。

短短的三十年,石家庄大队的生产、生活条件变化这么大、生产发展这么快,哪里来的这么大的能量?哪里来这么大的生产力?

二, 集体劳动创造了新能量

石家庄大队改变生产条件的能量来自集体劳动,来自社会劳动。正像马克思和恩格思所说:“----这样的生产力潜伏在社会劳动里”。(《马恩选集》第一卷第256页)

石家庄大队的生产条件发生根本性变化,生产大幅度增长是从1964年的农业学大寨运动以后开始的。解放后的个体劳动阶段,生产虽有发展,但生产条件变化不大,生产水平也较低;集体化初期,生产条件有变化,如打了一些小土井,大牲畜和生猪都有所增长,但没有根本性的改变;从1964年以后,由于充分发挥了社会劳动——简单协作的威力,在农田水利建设方面投入了大量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大大地改善了土地的质量,并在简单协作的基础上,实行了分工分业,劳动进一步社会化,并采用了社会化的生产资料——机器,把潜伏在社会劳动中的生产力充分挖掘出来了。

简单协作与个体劳动相比是一种新的生产力。在工程量大的农田基本建设中、在季节性强的农业生产中,简单协作的威力就显得尤为突出。

从石家庄大队修筑引汶河水的灌渠看,全长五华里的渠道,修闸门108个,大建筑24个,采石1000多方,不依靠集体劳动,靠个体劳动,不仅短期内不能建成,甚至根本就建不成。

平整土地也是这样。仅搬动沙丘、平整村北480亩土地,就投工26200个;填平村南的沟、平整沟南360亩地,动土64200方,投工30000个。这些工程也是靠发动群众,用小车推、抬筐抬,在你追我赶的集体劳动中完成的。

马克思指出:“一方面,协作可以扩大劳动的空间范围,因此,某些劳动过程由于劳动对象空间上的联系就需要协作;例如排水、筑堤、灌溉、开凿运河、修筑公路、铺设铁路等等。另一方面,协作可以与生产规模相比相对地在空间上缩小生产领域。”(《资本论》第一卷第364—365页)

简单协作不仅在农田基本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的威力,而且在农业生产的某些环节也能发挥个体劳动所达不到的能量,不仅在手工劳动的条件下是如此,就是在基本实现机械化的条件下仍然是这样。1980年7月25日,一场大风雨,石家庄大队840亩玉米倒了一大半。风雨过后,全大队一半左右的户锁门,560多人顶着近40度的高温,打了一场扶栽玉米的人民战争,仅两天时间就把倒伏的玉米全部扶起来,并且重新培上土,保证了当年玉米的丰收。“在许多生产部门都有紧急时期,即由劳动过程的性质本身所决定的一定时期,在这些时期内必须取得一定的劳动成果,例如剪一群羊的羊毛或收割若干摩尔根的谷物,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取决于这种操作是否在一定时间开始并在一定时间结束----------短促的劳动期限可以由在紧要关头投入生产场所的巨大的劳动量来补偿。”(《资本论》第一卷第364—365页)

马克思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是,对生产力的发展也作过详尽的分析。他在分析简单协作时指出:“和同样数量的单干的个人工作日的总和比较起来,结合工作日可以生产更多的使用价值,因而可以减少生产一定效用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石家庄大队改变生产条件、促进生产迅速发展的能量,首先是来源于社会劳动的初级形式——简单协作。

石家庄大队在集体劳动的条件下,逐步形成了专业分工。截止1981年,全大队除了五个农业队外,还有一个农科队,一个林业队,一个副业队。仅副业队就有14个项目,占用212个劳动力。这些副业项目除少数几项是季节性生产外,大多是常年固定生产项目,如养鸡场、养兔场、面粉厂等。由于专业分工的出现,大队内部的劳动进一步社会化,生产力又提高了一步。

在个体经济的条件下,劳动者既要经营农业,又要经营副业;既要饲养牲口,又要养鸡、喂猪等等,根本不可能进行专业分工,当然更难把科学技术运用于生产。目前,有些地方出现一些专业户,也是一种专业分工,但是,这些专业户的出现和发展必须以保证粮食及原材料(或饲料)供应为条件。没有这种外部条件,专业户是难以巩固和发展的。在集体劳动的条件下,专业分工是一种客观趋势。养鸡的专门养鸡,养猪的专门养猪,磨面的专门磨面,农科队的成员专门从事农业科学实验等。在长期从事同一种劳动中,易于积累经验,也可以把科学技术运用于生产,并且能够采用专门的工具或机器,这就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带来巨大的能量。石家庄大队养鸡场的技术人员,由于专门从事养鸡劳动,不仅了解鸡的主要疾病及其防治方法,而且对鸡的生育发展各个阶段的生理状况都有所了解,因此能比较科学地饲养。尽管养鸡场的规模较大,年养鸡三万多只,但是生产一直比较顺利;“养猪迷”吴树芬长期从事养猪,积累了丰富的养猪知识,并能治疗猪的一些疾病,饲养的猪不仅膘肥体壮,而且费用也低;农科队长吴树成,由于长期从事农业科学实验,又经过一年多培训,已经掌握了万分之二点五的分析天平、蒸镏离子交换器、电子烘干箱、千倍显微镜、微量滴定管等等仪器的性能和原理,并能熟练使用,对指导大队农业生产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在局部劳动独立化为一个人的专门职能之后,局部劳动的方法也就完善起来。经常重复做同一种有限的动作,并把注意力集中在这种有限的动作上,就能够从经验中学会消耗最少的力量达到预期的效果。”(《资本论》第一卷第376页)可见,专业分工是石家庄大队改变生产条件、促进生产迅速发展的又一重要能量来源。

分工分业使农业生产分解成不同种类的劳动,使劳动过程分解为局部劳动,这就为采用机器提供了条件。机器的使用,不仅巩固了原来的分工分业,而且能进一步将劳动过程分解。机器能带来巨大的能量,能提高劳动生产率是人们都熟悉的,这里就不重复。需要指出的是,从石家庄大队看,采用机器的条件,一般都是在劳动量大的生产环节。大体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长年生产,如磨面、饲料粉碎等等;一种是季节性劳动,但是农业生产的关键环节,对生产成果有重要作用的劳动,如耕地、灌溉、收割、脱粒等等。正是由于使用机器,对石家庄大队的生产发展、生产条件的改变起着重大作用。

石家庄大队在短短的三十多年里,使生产条件发生巨大变化,经济面貌迅速改观,从生产力的角度看,力量来源于集体劳动。如果是个体劳动,生产条件、经济面貌都不可能发生如此显著的变化。

马克思指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发展怎样以大规模的协作为前提,怎样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组织劳动的分工和结合,才能产生那些按其物质属性来说只适于共同使用的劳动资料,如机器体系等等,才能使巨大的自然力为生产服务,才能使生产过程变为科学在工艺上的应用。”(《资本论》第一卷第684页)

以上是从生产力的角度,分析石家庄大队生产条件、经济面貌迅速改观的原因。但是,石家庄大队的生产发展,总是在一定的经济关系中进行的,这种经济关系对生产力的发展有巨大的作用,不分析经济关系对生产力的作用,就不能科学地说明经济迅速发展的原因。下面就对经济关系的作用进行粗略的分析。

三, 根本的原因在于实现了集体化

土改以后的小农经济与个体劳动相适应,小农经济阻碍了劳动的社会化,首先是阻碍企业内部的劳动社会化,束缚着生产的大发展。恩格斯曾经说过:“资本主义的大生产将把他们那无力的过时的小生产压碎,正如火车把独轮手推车压碎一样是毫无疑问的。”(《马恩选集》第四卷第312页)如果土改以后,石家庄一直沿着小农经济的道路走,生产条件难以有很大的改变,生产力水平不可能提高得这么快。

有一条劳动社会化的道路,就是解放前出现过的富农经济的道路。富农雇工,特别是农忙季节雇佣较多的工人,也是要发挥集体劳动的威力,争取获得更大的经济效果。但是,这种协作的规模发展很慢,因为,“协作工人的人数或协作的规模,首先取决于单个资本家能支付多大资本量来购买劳动力”,同时,“较大量的生产资料积聚在单个资本家手中,是雇佣工人进行协作的物质条件,而且协作的范围或规模取决于这种积聚的程度。”(《资本论》第一卷第366—367页)在农业生产方面,协作的规模主要取决于资本家使用土地的规模。要使富农发展到拥有或使用一千多亩土地,雇佣几百个劳动力的规模,那将不是短时期达到的,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更何况在富农经济的制度下,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是作为资本与雇工相对立,两者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因此,可以认定,如果走富农经济的道路,石家庄不可能达到今天这样的经济水平。

石家庄大队通过互助合作的道路,于1956年成立高级社,实现了集体化。当时135户农民,198个整半劳动力,带上个人所有的1560亩耕地入了社,这就为集体经济实现较大规模的社会化劳动提供了人身和土地条件。集体经济单位可以在一千多亩耕地上,组织近二百人的协作劳动。和富农经济相比,集体化在很短的时间内,形成了较大规模协作劳动的条件。不仅如此,更重要的是集体经济拥有的生产资料,不是以资本的形态与社员对立,而是直接相结合。

正是由于集体经济的生产资料直接与社员相结合,而不是相分离、对立,所以集体经济还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可以适应规模不同的社会劳动。

石家庄大队存在着两级经济:农业生产队是基本核算单位,一些小型副业属生产队;一些大型的副业单位、农科队、大规模的农田基本建设和新村建设工程,则属大队经济和大队组织。如养鸡场规模较大,仅房屋就有一百多间,用劳动力32个,占资金几万元;又如面粉厂,需资金几万元,用劳动力17人;农科队服务能力强等等,一个只有几十户的生产队,要兴办这些企业,无论劳力、资金、技术、物资等条件都有困难,所以属大队一级所有就比较适合。石家庄大队根据物质生产条件的不同、社会化程度的差别,实行两级核算,使经济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要求相适应,充分发挥了社会劳动和生产资料的潜力,促进了生产的迅速发展。

必须指出,石家庄大队不仅发挥了社会劳动的潜力,而且也充分利用闲散劳动的力量;不仅充分利用了集中的、大量的物质资源,而且也利用了零碎、分散的物质资源。这集中地表现在大力扶持社员家庭副业、尤其是家庭养猪业的发展上。大队为社员家庭养猪提供了良好的物质条件:在饲料方面,社员每交售一斤生猪,大队补二斤半粮食;每售三斤生猪,记猪肥分12分;在仔猪供应方面,生产队按低于市价10%的价格,供应仔猪;同时新建的房院都有猪圈等等。正因为这样,自1977年以来,社员养猪年末存栏数一直在1200头以上。1980年全大队共卖生猪688头,其中社员交售的就占548头。全大队卖猪肉14。84万斤,其中社员交售的是12。07万斤。社员仅卖猪收入就达8。2万元,人均收入达70元。大队还扶植社员家庭养鸡。大队养鸡场供应社员优良品种的种鸡,社员将种蛋卖给大队养鸡场孵化。每个受精蛋三角,不仅给社员增加了收入,也解决了养鸡场种蛋的来源问题。石家庄大队利用集体经济的力量,帮助社员更好地把零星的资源和闲散的劳力充分利用起来,对迅速改变经济面貌也起了一定作用。

综上所述,石家庄大队能够高速度发展经济,原因在于不断地改变生产条件;而改变生产条件的能量来源于集体劳动;而集体化又为集体劳动创造了条件。如果不实现集体化,石家庄就不可能迅速实现劳动的社会化,也就没有那么大的能量来改变生产条件,经济面貌也不可能迅速改观。从这个意义上说,石家庄大队生产高速度发展的根本原因在于实现了集体化。

1981年9月8日



[①]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第二版跋,《资本论》一卷24页。

[②]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列宁选集》一卷第10页。

[③] 参看:《广东农村旧有的劳动互助形式》 史敬棠等编《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 1957年 三联书店出版,第66页。

[④] 参看:《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57页、68页。

[⑤] 参看:张广居:《冀鲁豫劳动互助组织中几个问题的商榷》同上书,41页。

[⑥]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 361页。

[⑦]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362页。

[⑧] 《陕甘宁边区农村旧有的各种劳动互助形式》《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4页。

[⑨] 《冀东民间旧有的劳动互助组织》《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37页。

[⑩] 《华东解放区农村民间的各种劳动互助形式》同上书 第48页。

[11]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362页。

[12] 《陕甘宁边区农村旧有的各种劳动互助形式》《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5页。

[13] 《湖北黄岗地区旧有换工互助的习惯》《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61页。

[14]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 第364—365页。

[15]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 第365页。

[16] 《陕甘宁边区农村旧有的各种劳动互助形式》《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第12、24、8页。

[17]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 362—363页。

[18]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 190页。

[19] 同上书,201—202页。

[20] 恩格斯:《雇佣劳动与资本》导言,《马恩选集》一卷347页。

[21]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47页。

[22] 同上书,56页。

[23] 同上书,65页。

[24] 同上书,64页。

[25]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 88—89页。

[26]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 91页。

[27]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 208页。

[28]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57页。

[29] 孙诒方:《论价值》《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85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

[30] 同上书,121页。

[31] 孙诒方:《论价值》《社会主义经济的若干理论问题》136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出版。

[32]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61页。

[33] 《伟大的十年》119—120页,人民出版社1959年。

[34] 同上。

[35] 《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 197页,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出版社出版。

[36] 苏星《土地改革以后,我国农村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经济研究》1965年第7期。

[37] 参看:《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 171—172页,120页。

[38] 《伟大的十年》,113页。

[39]  同上书,第23页。

[40]  同上书,第104—105页。

[41] 莫日达:《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第34页 统计出版社出版,《伟大的十年》104页。

[42] 廖鲁言:《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鼓足革命的干劲,为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学习》1958年第3期。

[43] 引自苏星:《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21—22页。

[44] 同上书,23—24页。

[45] 《八省农村经济调查》第29页,财政经济出版社1957年。

[46] 同上书,41页。

[47] 《农村经济调查选集》湖北人民出版社 22—23页。

[48]  同上书,25页。

[49]  同上书,24页。

[50] 《山西省忻县地委关于农村阶级分化情况的调查报告》《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251—252页。

[51] 《山西省武乡农村考察报告》同上,239页。

[52] 材料来源转引自苏星:《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58页。

[53] 材料来源:转引自郑林庄:《战后美国农业的生产集中及其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2年4期168页。

[54] 同上,172页。

[55] 转引自:《南斯拉夫农业的发展》99页, (俄)П·В·佳古年科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56] 《南斯拉夫农业的发展》31—32页, (俄)П·В·佳古年科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57] 《南斯拉夫农业》汪丽敏编著 28页、112页,农业出版社1981年出版。

[58] 转引自:《南斯拉夫农业的发展》54页, (俄)П·В·佳古年科 ,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59] 《南斯拉夫农业》汪丽敏编著 129页,农业出版社1981年出版。

[60] 《人民日报》1982年6月27日第7版。

[61]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830页。

[62] 恩格斯:《法德农民问题》《马恩选集》四卷299页、312页。

[63] 材料来源:苏星:《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29—30页。

[64]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830页。

[65] 毛泽东:《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两次谈话》《毛选》五卷117页。

[66] 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马恩选集》二卷109页。

[67] 《关于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李富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1957,169页,人民出版社1955年,

[68] 参看何畏:《粮食定产定购工作讲话》5—7页,财政经济出版社1955年北京版。

[69] 陈云:《实行粮食统购统销》《陈云文稿选编》189—192页。

[70] 材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第105、103、162页。

[71] 毛泽东:《论十大关系》《毛选》五卷 273页。

[72] 莫日达:《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34页 统计出版社1957年版。

[73] 陈云:《食油产销情况及处理办法》《陈云文稿选编》204—205页。

[74] 陈云:《改善副食品的产销状况》同上书,209页

[75] 莫日达:《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81页。

[76] 同上书,82页。

[77] 苏星:《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80—81页。

[78] 《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452—453页。

[79] 转引自莫日达:《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发展》85—86页。

[80] 《中国农业合作化史料》上册43页。

[81] 同上书,708页。

[82] 同上书,763页。

[83] 同上书,818页。

[84] 同上书,1029页。

[85] 资料来源:《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990页。

[86] 鲁武、每云:《劳动互助的一些经验》《中国合作化运动史料》上册,265页。

[87] 小谭:《怎样巩固互助组》,同上书,517—518页。

[88] 《边区的劳动互助》《中国农业合作化史料》上册,239页。

[89] 《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990页。

[90]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史料》下册,206页。

[91] 参看廖鲁言:《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同上书,229页。

[92] 资料来源:《伟大的十年》104—107页。

[93] 资料来源:《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197页;《伟大的十年》115页。

[94] 廖鲁言:《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鼓足革命干劲,为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学习》1958年第3期

[95]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13页,单行本,人民出版社。

[96] 庄鸿湘:《农业合作化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经济研究》1956年第3期。

[97] 樊弘:《西山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长》第8页,三联书店1957年北京版。

[98] 李海平:《我国农业合作化是不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24—2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

[99]

[100] 李葆华:《水利运动的新形势》《人民日报》1958年6月27日。

[101] 傅作义:《九个月的成就等于四千年的一半》《新华半月刊》1958年5号,64—65页。

[102] 刘少奇:《中国共产党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新华半月刊》1958年11号1页。

[103] 参看:《彭真市长在十三陵水库落成典礼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1958年7月2日。

[104] 《薄一波副总理在怀柔水库落成典礼大会上的讲话》,《北京日报》1958年7月21日。

[105] 《引水上山,丰收万年》顾雷,《人民日报》1957年12月17日。

[106] 《依靠群众改造洼地》赵克,《人民日报》1958年3月8日。

[107]傅作义:《九个月的成就等于四千年的一半》《新华半月刊》1958年5号,65页。

[108] 参看:《土地大翻身,争取亩产八百斤》中共河南省长葛县委第一书记吕炳光《人民日报》?年5月13日,《新华半月刊》?年11号773页。

[109] 参看:《实行土地大平整 保证农业再高产》中共汕头地委第一书记罗天《人民日报》?年5月12日,《新华半月刊》?年?号71—73页。

[110] 《有关青年试验组的几个问题》共青团湖北黄岗地委,《中国青年报》1958年1月11日。

[111] 参看:《毛主席视察山东农村》《人民日报》1958年8月13日。《毛主席视察河南农村》《人民日报》8月12日。

[112] 《广东番禺县访问记》陈毅《人民日报》1958年9月26日。

[11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378—379页。

[114] 参看:《中国统计年鉴》1980年第34—36页。

[115] 胡强:《家务劳动的集体化、社会化》《红旗》1958年第7期。

[116] 参看周扬:《新民歌开拓了新诗的新道路》《红旗》1958年1期。

[1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关于1958年国民经济发展情况的公报》《人民日报》1959年4月15日。

[1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1958年夏收粮食作物生产公报》

[119] 《高产红旗》湖泊,《湖北日报》1958年8月18日。

[120] 《我国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的粮食生产》农业部粮食作物局《新华半月刊》1958年9号。

[121] 《粮食亩产量会有多少斤?》钱学森,《中国青年报》1958年6月16日。

[122] 《小麦增产对农业科学研究工作的革命意义》于光远,《红旗》1958年第四期。

[123]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中共中央八届三中全会通过,1958年12月10日。

[124] 参看《中国农业年鉴》1980年,农业出版社第5页。

[125]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126] 《迎接人民公社化的高潮》,《红旗》社论1958年第7期,1958年9月1日。

[127] 《充分发挥人民公社的优越性,战胜旱、涝、虫等灾害》,《人民日报》社论,1959年8月18日。

[128] 《依靠群众改造洼地》天津地委第一书记赵克,《人民日报》,1958年3月8日。

[129] 《河南信阳来信》李友九,《红旗》1958年第7期。

[130] 《中国农业年鉴》1980年农业出版社,第5页。

[131] 《关于人民公社的十八个问题》,《中共中央政治局1959年4月上海会议纪要》。

[132] 《中共中央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1962年2月13日。

[133] 同上。

[134] 参看《中共中央关于分配私人自留地以利发展猪鸡鹅鸭问题的通知》1959年5月7日。

[135] 列宁:《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列宁选集》一卷8页。

[136] 恩格斯:《反杜林论》《马恩选集》二卷153页。

[137] 《中国农业年鉴》1980年,第34、36、38页。

[138] 《1980年中国农业年鉴》农业出版社。

[139] 参看:《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

[140] 《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141] 《关于农业合作社问题的决议》

[142] 马克思:《资本论》一卷,367页。

[143] 《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合作社干部必须参加生产劳动的指示》1957年9月25日。

[144] 同上。

[145]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财务工作的指示》,1960年7月4日。

[146] 《论农村人民内部矛盾和正确处理矛盾的方针和方法》邓子恢《中国青年》1957年21期。

[147] 《中国农业基本情况》104—105页。

[148] 同上。

[149] 《中国统计年鉴》1983年,150—151页。

[150] 参看:《1980年中国农业年鉴》农业出版社。

[151] 参看:《1980年中国农业年鉴》农业出版社。

[152] 《社队企业产生的必然性》王风林 《中国社队企业报》1982年3月5日。

[153] 郭庆云:《农业生产责任制初探》《南开经济研究所季刊》1981年第2期。

[154] 《中共中央转发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人民日报》1982年4月。

[155] 同上。

[156] 参看:《经济学周报》1982年1月11日及《“双包”责任制是治穷致富的“阳关道”》《人民日报》1982年8月22日。

[157] 引自历年国家统计局公报。

[158]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

[159] 参看:《农村民办大型联合和承包大户探索》张木生《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5期。

[160] 参看:《关于李金耀包山办场情况的调查》林庆发《农业经济丛刊》1982年第3期。

[161] 《论我国农业合作化高潮的客观根源》黄楠森、王庆叔,上海人民出版社。

[162] 《学一点农业生产的“A、B、C”》《人民日报》1981年3月19日,三版。

[163] 《怎样夺取今年农业大丰收》《人民日报》1982年2月25日,二版。

[164] 参看:《1982年中共经济年鉴》Ⅷ 13页。

[165] 《全国农用手扶拖拉机调查材料》《经济研究蚕开资料》总354期。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