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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和被窃应该在共产党的工作中占什么地位?

火烧 2008-01-25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文章揭露新大地公司案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及司法判决不公现象,反映国企改革中权力滥用和法律监督缺失问题,呼吁加强法律监督与公正审判。
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和被窃应该在共产党的工作中占什么地位?
作者: 鸿雁 
日期:   2008-01-24 17:09

国家头头们的漂亮话让人听的耳朵长茧,亲民秀看得人长泪横流,可国有资产的流失非但不见制止,更有猖獗之势。一个新大地公司案,从我们论坛报道到现在近五年时间了,是什么原因让这么明显的侵吞公有财产案拖到如今,非但不能讨回公道,却让涂景新组织打手反攻倒算,一片黑暗。 --- 鸿雁

请参考:
https://host284.ipowerweb.com/~chicagog/bbs/read.php?f=5&i=25636&t=25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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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涂景新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 一审判处死缓,而二审海南省高院改判无罪,存在严重不公问题的情况反映

6.28专案组

由海南省海南中院一审判处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总公司)总经理涂景新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大案件,于2006年12月12日被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改判为:涂景新等人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无罪释放。这一结论在国内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作为该公司的上级公司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机设公司),十分了解此案的情况,对比检察机关的认定和曾请示过上级法院的一审判决,实在是大相径庭,令人百思不解。纵观本案案情和研读判决书本身,可以断言:这是一起严重不公的判决。为了彻底说明问题,有必要将本案的情况向你们做以较为全面地反映,并通过你们,请求最高法和最高检给予监督和纠正。

一、本案的来源和侦诉、一审概况

1999年初,根据中央和省委的统一部署,海南省纪委和海南省检察院联合开展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的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机械总)总经理李时南、海南机设公司经理黄智中,有玩忽职守,炮制所谓“摘红帽子”的“脱钩”协议,致使涂景新等人通过非法工商变更,将新大地总公司据为己有的严重经济问题。通过初查,又进而发现了涂景新等人在上述案件中涉嫌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问题。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海南省纪委会同海南省检察院及其分院组成了“6•28”专案领导小组。1999年8月2日,海南检察分院得到了高检院指定立案侦察的批准,4日即对涂景新立案。8月17日,专案组办案人员在南昌警方的协助下,对涂实施拘留时,遭到涂同伙帮凶的殴打,并将涂劫夺脱逃。9月7日,公安部对涂发出通缉令。10月21日,涂在南昌被当地公安缉拿归案,11月5日被逮捕。2001年8月14日,海南检察分院向海南中院提起公诉。2002年5月8日,海南中院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7月11日一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03年4月25日,海南中院经请示海南省高院后,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脱逃罪判处涂景新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两位同案犯也被判以重刑。判后,涂景新等三人不服,随向海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需要指明的是,此案在办理过程中,原中纪委祁培文常委亲自出面协调,最高检、最高法也及时指定海南管辖本案。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

(一)新大地总公司的产生

1993年2月6日,海南机设公司与江西省展览中心(以下简称展览中心)签订了租赁该中心一楼展厅场地的协议。为了便于经营,海南机设公司决定投资成立新大地总公司,专门负责展览中心的租赁业务。1993年2月10日,海南机设公司以省机设(1993)4号文、3月12日又以(1993)5号文,分别向海南省机械工业局和江西省政府并江西省工商局提出了成立新大地总公司的报告,3月22日海南省机械局以(1993)42号文、4月5日江西省对外经济合作办以(1993)44号文分别批准海南机设公司在南昌注册成立新大地总公司的要求。3月22日,海南机设公司依据公司章程任命涂景新为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3月28日,海南机设公司按照当时国有企业登记的规定,向江西省工商局和江西会计事务所出具了担保投入168万元原始注册资本的《资信证明》,4月5日,江西会计事物所作了验资公证。4月10日,江西省工商局正式给新大地总公司颁发了国有性质的营业执照。在严格按照国有企业设立的要求和程序进行报批的同时,海南机设公司还实实在在地向新大地总公司投资并注入原始资本金。1993年2月13日,海南机设公司以本公司的国营信誉和一份只支付了62万的期房合同作质押,向江西省江南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江南信托公司)提出了1000万元的贷款申请报告。3月27日,双方签订贷款协议,由江南信托公司向海南机设公司贷款1000万元。其中,700万元直接拨到了海南机设公司在南昌象南城市信用社开设的帐户上,其余300万元以新大地总公司的名义认购了江南信托公司的股票。1994年7月,又从这700万元中转、存200万元进入新大地帐户,其中168万元作为原始资本进行了注册。7月16日,由江西中联会计事务所出具了《企业法人注册资金验资公证表》。余下500万元,直接用于新大地总公司在展览中心的场地改造和业务经营。

以上,充分证明新大地总公司应当属于国有企业。对此,一审和二审法院也都做了同样的认定。

(二)涂景新等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及过程

1996年1月一1999年12月间,涂景新等人指使新大地总公司财务人员在南昌市商业银行开设9个其亲威名下的个人储蓄帐户,并要求公司财会人员将新大地总公司的一部分收入不入帐,存入上述个人帐户,共计人民币2556万元,供其个人支配使用。截止1999年12月21日,上述帐户余额仅剩116361.35元。另外,1993年一1998年间,涂景新等人还挪用公款696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赢利活动;1999年,涂景新等人还挪用公款70万元作为注册成立私人公司。

涂景新为掩盖上述犯罪事实,多次与本案被告人之一黄智忠密谋新大地总公司与海南机设公司所谓“脱钩”事宜。1998年7月,涂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请领取了变更新大地总公司性质的手续,但未果。同年10月16日(该时间倒签为9月30日),涂与黄智忠为“脱钩"制造所谓前期铺垫,签订了新大地总公司、海南机设公司和江南信托公司三方协议,将1000万元贷款的债务人由海南机设公司变更为新大地总公司。1999年1月3日,黄智忠置海南省财政厅、工业厅的有关通知于不顾,未向上级汇报,也不经领导班子讨论,便让当时已被免职的海南机械总总经理李时南在海南机设公司《关于我公司与新大地公司的脱钩报告》上补签意见(时间倒签为1998年11月27日)。1月5日,黄擅自携带公章到江西,以所谓的“补偿”名与涂签订了“脱钩”协议。1月8日,黄以海南机设公司的名义向江西省工商局出具了旨在证明新大地总公司是涂景新个人公司的“公函”。1月10日,涂景新依据该“公函”和“脱钩”协议,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请新大地总公司性质变更。同月26日,涂又从新大地总公司的公款帐户上,分别向自己和其妻王慧艳的个人帐户转入100万和68万,并以此请江西建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所谓的验资,其中涂占60%股份,王慧艳占40%股份。2月2日,江西省工商局在被蒙骗的情况下予以确认,给涂等换发了新的工商执照。一个原全民性质的新大地总公司被非法变更为涂及其妻俩人的、私人性质的“江西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一个已被涂景新等人掘取了2556万元后,仅剩267万元的国有企业又轻松地落入到了涂景新和王慧艳的囊中。

以上犯罪事实,均有书证、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等证据,涂景新等也供认在案,可以说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三、严重不公的二审判决

(一)判决书以外的情况

本案一进入二审,一些迹象令人疑惑。被判为死缓的涂景新,居然于2004年12月15日被海南省高院取保候审,一年后又变更为监视居住,而且2006年11月7日开庭时竟然也未被收监,自如进入法庭?这些蹊跷之处,外人一眼便知二审判决结果。果不其然,12月12日,海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涂景新等人无罪。

海南省高级法院之所以做出无罪判决,据说迫于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份文号为(2004)刑他字第105号的内部函件.该函有三点内容,一是认定新大地总公司为国有企业。二是涂景新等人不构成贪污罪;涂景新等人虽然挪用公款的事实可以认定,但考虑到涂等对新大地总公司有部分投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也就不构成脱逃罪。因此应对涂等宣告无罪,并解除涂等被查封的房产。三是黄智忠也不构成犯罪。我们先不必说这份函件的自相矛盾之处,就其函件本身而言,可以说是一份拿不到桌面上的答复,让众人对他的司法解释效力产生质疑。尽管如此,但他还是为涂景新等人开脱罪责,判决无罪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判决书自身的问题

1、认定事实与判决结论自相矛盾

关于贪污方面。一是,既然判决书列举了14个方面证据,证实新大地总公司应当属于国有企业,那么,案发前涂景新等人非法将国有企业更名到自己名下的行为,居然也不构成犯罪?二是,判决书贸然认定,审计和鉴定涂景新等人贪污2556万元是“任意取舍”、“局部审计”和“凭回忆审计”做出的,因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这种错误的认定,海南省审计厅提出了严重质疑。2007年12月,海南省高级法院向国家审计署并审计厅致道歉函,其主要内容为:审计厅对涂景新案件的审计是客观、公正的,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判决书不应对审计报告进行评论;由此给审计带来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感谢审计厅对我院工作的支持。事实上2556万元并非子虚乌有,而是有公司财务人员在银行的存、取款签名的原始凭证为据,是减去重复款项后,最保守的数额。三是,判决书认定:“涂景新在经营新大地总公司期间,于1995年11月2日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并已全部还清,而这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与没有任何关系”。事实上这500万至今还未还清。既然新大地总公司应当属于国有企业,就不存在500万性质的认定问题。四是,判决书认定:“2556万元人民币的去向不清”。根据法律规定,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定罪。

关于挪用公款方面。判决书并未作任何阐述,一句“原判决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故其关于不构成挪用公款的辩解、辩护意见成立,应予采纳。”的断然认定缺乏说服力。而最高人民法院则以涂对新大地总公司有部分投资为由,认定涂等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本判决书也认为“新大地总公司中有少部分为涂景新的财产,但比例过小”。既然最高法和海南高院都认定新大地总公司为国有性质,怎么又存在个人投资?岂不自相矛盾?经查,公司开办的前期,涂有过垫资的行为(已从当时的贷款中抽回),但不能因此视为个人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作为投资,须经原投资人及其主管部门同意,须有会计师事物所的验资证明,并报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注册登记。而自新大地总公司成立到涂景新被捕的6年间,公司历年的年检和工商档案中也从未反映过涂有投资行为或是公司投资人的记载。显然,最高法和海南高院严重混淆了垫资和投资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函告”和判决书的认定是站不住脚的。
2、适用刑诉法严重错误

判决书既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则应当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第3项的规定,“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但是,判决书却根据刑诉法第189条第2项的规定,即“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故而牵强附会地做出了无罪判决。我们说,如果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即便是“改判”,也只是罪名和量刑的变化,而不是无罪的结论。显然,判决书既存在着适用法律上的错误,更存在着认定和结论上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这一点,就连涂景新的二审辩护律师汤尚濠也曾在《中国法制报》上撰文,表达了自己同样的观点,但他又认为这也是国家和个人双方的妥协,是一种“合理公平的对价”?

3、行文极不严肃

我们通篇研读完此判决书后,惊奇地发现:一份代表国家的省高院判决书,文字、标点乃至格式明显的错误竞达18处之多。例如,第7页倒数第1行、第9页第1 O行、第1 2页倒数第2行、第15页第14和15行,第17页第2、4、11行等等。这只能说明一点,判决书的制作是十分草率和粗糙的、极不严肃秘极不庄重的。

因海南高院判决不公而捡了大便宜的涂景新本应偃旗息鼓,或“闭门偷乐”。释放后,他并不善罢甘休,更加猖狂,利用或组织诸多媒体为其所谓的“冤情”摇旗呐喊,扬言要求国家赔偿,摆平公司有关人员,并追究各级和各部门办案人员的责任。尊敬的陈高卫等全国人大代表,类似涂景新这种典型案件,在全国也为数不少,都得到了应有的法律制裁,但唯独涂景新却逍遥法外,真是“窃国者,侯也!”。为了追求真理,捍卫正义,我们特请求全国人大代表们为我们代言,反映我国企全体员工的呼声,并通过你们,建议最高法和最高检给予及时地监督和纠正,以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基本的社会公正!
附:

1、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6.28专案组
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2007年2月28日
回复本文章
 
  关于涂景新通过执行程序拍卖公司股权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情况报告
作者: 鸿雁 
日期:   2008-01-24 17:30

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文件
海机设2007(16)号 急

关于涂景新通过执行程序拍卖公司股权将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情况报告

海南省国资委:

海南省人民法院于2006年l2月l2日(2003)琼刑终字第86号判决,我司在江西南昌投资的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属国有企业,对涂景新侵吞国有资产,贪污公款等罪以审计和司法鉴定事实不清为由,无罪释放。涂景新无罪释放后,在公司内外上下活动,对已判为国有性质的“新大地”不断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进行干扰,2007年以洪中执字第206号通知查封我司在新公司的股权,又多次到赣州询查经营权的问题,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具体情况如下:

1、一九九三年海机设公司在购买南昌市渊明北路商用楼过程中,在公司贷款还未到位时,涂景新作为海机设的工作人员,从安义县鼎湖信用社贷款62万元,预先垫付了前期部分开支(涂在鼎湖信用社的全部贷款利息有52万元早在九三年就已从我司提走,见附件凭据),1999年11月l7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我司偿还该款及利息,由于涂景新当时在押,案件未结(公司未做主张)。2006年12月涂无罪释放后,并于2007年6月l5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我司在江西的资产,本息达220多万元,2007年11月5日洪中执字第206号裁定执行我司在南昌新大地商业经营管理公司的股权。并将近期拍卖,现已进入调帐和股份评估阶段,股份拍卖后偿还其本息。

南昌新大地经营管理公司是我司子公司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和南昌自然人开办的IT市场,经营面积12000平方米,于二OO七年元月成立。目前经营效益良好,每月利润约40万元,自明年开始年递增1O%,现已进入第二期B栋的开发,面积近10000平方米,合计22000平方米,若被拍卖,我司将丧失股权的巨额收益。

2、涂景新宣判无罪后不断通过江西各大新闻媒体传播流言,声称要国家赔偿和公司赔偿,要对我司在江西所有的公司进行查封。对我司在赣州正处培育的IT卖场进行询查,查封公司的经营权。这一系列的行为不但阻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破坏了公司目前赣州正在进行的股份合作,导致业主恐慌不安,正常的经营受到影响。

3、1993年涂景新奉公司之命经营管理“新大地”至1999年底,历时7年之久,终审判决以审计和司法鉴定不清就将其侵吞、贪污、挪用几千万的资产的事实就全部推翻了。以我司实际经营6年时间计算,销售收入6600多万元,接管时为平稳接管,卖场平均降租30%,截止2004年底优惠价格才全部结束。而涂经营期间价格比我司接管时平均高出30%,7年经营利润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终审判决即为国有性质,而其名下的几千万资产不翼而飞,公司还为其偿还了历史遗留债务四千万,使国有资产损失惨重。

根据以上情况,目前公司股权已被查封即将拍卖,形势严峻。自2006年我司为保障本部的正常运转,南昌新公司启动和赣州公司的投入,已先后向社会筹资300多万元,现在公司已无力解决当前的紧急情况,而涂案的债权主张是终审判决导致的直接结果,已超出了公司的权能范围。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部门,理应主张属于国家的权益,因此,恳请总公司和国资委尽快向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对终审的不公正判决提起抗诉请求;同时尽快筹措资金220万元偿还涂景新所谓的债务,以解脱查封拍卖的巨大损失,所筹资金可在公司今后两年的经营利润中偿还。

此报告情况请领导速以解决。


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回复本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的研究判断
作者: 鸿雁 
日期:   2008-01-24 17:37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涂景新等被告人贪污、挪用公款、脱逃、
徇私舞弊造成亏损请示一案的函

(2004)刑他字第105号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告人涂景新贪污、挪用公款、脱逃,被告人王慧艳贪污、挪用公款,被告人黄智忠徇私舞弊造成亏损、挪用公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函告如下:
1、江西新大地实业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新大地公司)是由国有公司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海机公司)提出申请,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核准成立的全民所有制公司。该公司用于经营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以本公司及海机公司名义的贷款。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上述贷款及用贷款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属于海机公司和江西新大地公司,归还上述贷款的责任亦应由海机公司和江西新大地公司承担。因此,江西新大地公司的性质属于全民所有制。江西新大地公司中有少部分为涂景新的财产,但比例过小,且海机公司自2000年1月在江西新大地公司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重新确认为全民所有制性质至今,均按国有公司的性质派员管理、经营。因此,无论从初始投资情况还是现实经营情况,都没有理由将江西新大地公司认定为非全民所有制性质。
2、一审认定被告人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二被告人挪用公款的事实虽然可以认定,但考虑涂景新对江西新大地公司有部分投资,对二被告人挪用公款的行为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认定涂景新被检察人员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时,当场使用暴力脱逃的事实属实,鉴于其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亦不宜认定构成脱逃罪。因此,应对二被告人宣告无罪,并解封涂景新被查封的房产。
3、被告人黄智忠在担任海机公司总经理期间,违反有关规定,擅自与被告人涂景新签订江西新大地公司与海机公司脱钩《协议书》的行为违法。由于海机公司对设立江西新大地公司、贷款1000万元投入江西新大地公司的情况未作书面记载,第一任经理林良忠对其决定设立江西新大地公司及管理情况,在离任时未作交代和交接工作,客观上造成后任经理不了解江西新大地公司的设立过程及1000万元贷款的性质,并将1000万元贷款作为公司的债务负担对待。黄智忠签订脱钩《协议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摆脱海机公司1000万元贷款的债务,其行为不是出于徇私舞弊意图,不构成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
对于一审判决涉及的其他问题,请你院依法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六年九月十五日
回复本文章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审计厅的研究报告
作者: 鸿雁 
日期:   2008-01-24 17:42

海南省审计厅并国家审计署:
我院于200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03)琼刑终字第86号刑事判决宣告涂景新等三人无罪以后,海南省审计厅对本院判决书中涉及审计内容部分提出质疑,经审查,说明如下:
一、海南省审计厅作出的琼审函(2000)218号《关于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资产审核情况》的函(不是结论性的审计报告,是向海南省纪委提供的有关线索)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新大地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本院合议庭在审理该案当中,应就检察机关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评判,而不必要对所谓的“审计报告”(海南省审计厅作出的琼审函(2000)218号)的审查意见作出表述。
三、对本院判决给审计部门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歉意。
四、感谢海南省审计部门长期以来对法院工作的大力支持。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处原件有高法图章)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关于涂景新案二审判决有关审计情况的报告

署法制司:
1999年8月省检察院派员到南昌市对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简称新大地)总经理涂景新实施拘捕。主要理由是涂景新将国有的新大地非法变更为私有企业,侵占国有资产。2000年2月14日省纪委、省检察院、检察分院联合行文要求我厅派员对新大地进行审计。2000年3月1日至3月24日我厅派出审计组对新大地自成立之日起至1999年12月31日财务收支进行了审计。审计后,我厅出具了具有法律效力的结论性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书,同时也根据审计情况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具有线索性质的移送处理书和函等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结论性文件。我厅在这些文书中尤其是移送材料中均未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定为犯罪,涉嫌犯罪的问题也仅仅是线索。
2006年12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涂景新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书中多处认定审计有误。此事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后,引起轩然大波,全国反映强烈,极大地损害了我厅形象。因此有必要澄清对审计的不实说法。经复核审计档案材料,并核对二审判决,我们认为二审判决存在以下错误:
一、混淆了审计机关与公诉机关的法定职责。
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向有关机关移送案件线索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有关机关也有责任根据审计机关移送的线索进行核实和处理。由于审计机关没有定罪职责,审计提供的线索是非结论性材料,没有对行为人的性质作罪与非罪的结论,主要载体是移送处理书。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有责任对审计机关的线索即非结论性材料作罪与非罪的司法审查核实,甚至进行补充侦查。因此,审判机关应对公诉机关的公诉及其司法证据进行审查,而不应直接对审计机关移送的线索作罪与非罪的审查。审计与法院之间隔着公诉机关,不应将审计机关与公诉机关平行而论,不应将审计机关提供的线索作为审查对象。从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来看,一审法院是直接对公诉机关提供的司法证据进行审查,没有直接对审计机关移送给公诉机关的线索进行审查。应当说,一审法院的做法是十分恰当的。但二审时却多处直接对我厅移送给检察机关的线索作罪与非罪的审查,并多处认定我厅线索有误,是很不妥的。这在全国法院系统中也是十分少见的。
二、混淆了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的关系。
审计发现的线索与司法机关的侦察(审查)结果是两个概念,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也是不同的。刑事诉讼中,审计线索须经公诉机关审查后才能作为起诉依据,审计证据需转化为司法证据才能作为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证据。二审判决直接审查审计机关提供的线索,客观上等于把审计机关作为公诉机关看待,把审计证据作为司法证据看待,不仅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准确性,而且还会对审计机关移送线索的法定职责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打击犯罪的积极性。
三、二审判决书中有关审计的表述有多处错误。
(一)二审判决书第15页写道:“原判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依据的是海南省审计厅的审计和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的司法会计鉴定,但无论是审计还是鉴定都存在问题:”。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来源是检察机关提供的,一审判决书中引用的证据来源单位中唯独没有审计机关,整篇判决书都没有提到审计及审计机关。二审判决如此说法从何而来?
(二)二审判决书第15页称:“新大地成立于1993年4月,案发是1999年10月,历经6年多的时间,但有关机关却从1996年开始进行审计和鉴定,在此之前,江西新大地的收入情况、盈亏情况、涂景新的投资情况,均不清楚。……将江西新大地简单地认定为海机设公司的下属企业,任意取舍某一时间段进行审计和鉴定,显然是不科学不客观的”。
以上表述有两个与事实不符之处:(1)与审计期间不符。我厅的审计并不是从1996年开始,《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意见书上明明写的是“对你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1999年12月底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这是其一。
(2)与审计核查情况不符。审计组对1996年以前的投资、收入、盈亏等情况进行了重点审计,审核并查出了许多问题。如《审计意见书》指出,新大地成立以来,共投资设立了三家拥有控制权的企业,1993年5月涂景新提现1.6万元给他人无证明材料,1993年9月王慧艳提现3.29万元无证明人,1993年11月新大地与他公司合作造成潜在亏损119万多元。《审计决定书》指出,公司历年来固定资产盘亏64.6万多元,1993年至1999年少提折旧358万元,1994年支付江南信托贷款1000万元的利息109万元未计入财务费用,1995年1月虚列财务费用39万元,1993年12月未接转损益88万元等等问题。这些问题是十分清楚的,二审不应得出“均不清楚”的结论。
(三)二审判决书第15页称“根据卷宗材料,涂景新在经营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期间,于1995年11月2日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并已全部还清,而这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与海南机设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将新大地简单地认定为海南机设公司的下属企业,……显然是不科学不客观的”
经查,我厅《审计决定》表述为“五、短期借款帐实不符。1999年9月30日,公司‘短期借款’帐面余额8,800,000元。其中江西省农托公司贷款5,000,000元,……经审计,省农托公司的500万元贷款,你公司已于1998年10月以应收农托公司的房租收入和1993年省机设公司认购农托公司的300万元股票全部予以结清,末作帐务处理;……”。审计工作底稿(新大地审计档案第四卷第66页)反映,1998年10月16日江南信托公司和新大地共同出具的“贷款清结单”上写明“1995年11月2日,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向江西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贷的500(五佰万元。)万元人民币本息,已经借贷双方算帐确认清结完毕。”
我厅以上审计决定的意思是,新大地贷款500万元的部分归还,是用海机设认购江南信托300万元股票抵付的。但新大地归还借款未调账,因而要求公司调账,并不是作为海机设与新大地隶属关系的证据。两公司隶属关系的证据应是初始投资关系和工商登记材料。二审却认为我厅对这500万元的认定是确认新大地是海机设公司下属企业的主要依据。说明二审法官对审计的确不了解。
(四)二审判决书第16页称:“审计报告和司法鉴定,将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的数额,认定为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但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究竟是多少,没有原始的会计凭证。审计和鉴定的依据是个人的回忆”。
二审判决这种表述有误:1.对审计程序、审计文书不了解,错把我厅给省纪委的《关于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资产审核情况的函》作为审计报告引用。2004年以前的审计报告对外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审计组对审计机关上报)内部文书。而审计报告并没有对此内容作任何表述。
另外,我厅给省纪委的函中,对2556万元的认定依据不仅仅是证人证言,而是多种证据,包括公司收款收据、公司银行账户、银行对账单、公司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和有关证人证言以及涂景新本人的口供。个人存款户均承认这些款项是公司收入,而且存折户有的还是涂景新的亲属,就连涂景新本人也承认此款是公司收入。证人证言不仅是司法证据中的一种,也是审计证据的一种。证人证言本身的生理特性就是证人通过记忆来表述事实的,不应将证人证言理解为靠回忆证明事实。
2.存在自相矛盾。二审判决书第16页称:“2556万元人民币的去向不清。案发后,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中仅有存款11万多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款项都是谁支取的,去了哪里,没有任何证据。”这是出自上述我厅给纪委的函。一方面说审计有问题,另一方面又采信审计认定的数据和事实及表述,引用了审计客观正确的表述又说审计有问题,自相矛盾。我厅给纪委的函中并没有将这2556万元收入定为贪污,而是定为隐瞒公司收入、资金用途不明。应当说审计表述事实没有错误。
(五)二审判决认定海机设公司经理黄智忠挪用公款15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我厅《移送处理书》中的确认定1999年1月黄智忠要求新大地汇15万元到洋浦协和贸易公司。但是,审计定性是“一笔有问题的支出”,没有定挪用。
综上所述,我厅提供给纪检和司法机关的线索本身不存在有误的问题,更不存在导致法院错判的问题。根据上述观点,我厅领导亲自到省高院交换意见,双方达到了共识。法院领导认为,海南省审计厅作出的琼审函(2000)218号《关于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资产审核情况的函》客观、公正地反映了新大地公司的财务状况。合议庭在审理该案当中,应就检察机关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进行审查、评判,而不必要对审计的审查意见作出表述。并对判决给审计部门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道歉。
以上报告请审示,并给予指导与支持。
附件: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涂案涉及审计情况的函


海南省审计厅(此处原件有审计厅图章)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正在北京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的人大委员们,请紧急制止一桩经济收益良好却要被拍卖的国有资产(江西新大地)
作者: 报道1 
日期:   2007-12-25 11:09

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良好的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目前被大贪污犯涂景新反攻倒算买通各种关系查封公司股权并进入拍卖阶段,造成和正在造成更大的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相关报告已经送给交有关部门,请求正在北京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的代表们,和相关部门紧急制止这一国有资产流失案。 -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2/23/content_7299248.htm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王宇、周玮、吴陈)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的总则规定,该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针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说。

国有资产立法历经14年终于“浮出水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需要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石广生说,国有资产立法应当以此为重点,确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据介绍,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这14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立法虽然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与经营的法律规制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也草拟了一个国有资产法的初稿,但是,国有资产立法的一些根本性的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未触及与解决。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立法工作,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成立了阵容强大的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小组,着手任务繁重的立法工作。

草案适用范围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国资委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石广生介绍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因此,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石广生同时补充说,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草案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系统规定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指出,草案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草案还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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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pc.people.com.cn/GB/6693442.html

国有资产法草案明确国资监管与出资职责分离

王婷

2007年12月24日17:55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国资法草案于昨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部初次提请审议的法案提到,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除金融类国有资产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一。此外,在国有资产转让一章,规定对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具体而言,《国有资产法(草案)》共9章76条,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会议上指出,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国有资产可分为三类:由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森林、水流等资源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类资产;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式的经营类资产。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上述三类资产在功能、监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用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

  “考虑到有关资源类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类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定,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比很大,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他说,“所以本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另据介绍,资源型资产一旦依法取得开采权、转为经营就应立刻纳入国资法的管辖范围之中。

  国资监管与出资职责分离

  石广生介绍,在该草案起草过程中,曾设想过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问题作出比较明确的具体规定,经过研究,还是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其具体工作职责应依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由政府确定,不必在法律中规定。

  草案第二章写明,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而出资人也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具体而言,国资委等机构将主要从出资人的角度对企业进行管理,而不是一个监管者的角色,而职责则主要是“管人、管大事和管预算”。

  草案第九章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出资人职责履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其他享有监督权利的部门还包括审计机构的监督和社会监督。此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报审计。

  严格国有资产转让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资产保值增值,草案对国有资产转让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指出:“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转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按照国家规定的无偿划拨国有资产的除外。”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果的战略性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而除按照国家规定的可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出价低于最低转让价格的,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竞价交易的竞买报价低于最低转让价格的,经批准可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幅度内适当降低转让价格。

  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转让,或向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涉及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得向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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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gmw.cn/content/2007-12/24/content_714881.htm

国有资产法草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暗箱操作”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发布时间: 2007-12-24 07:28 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袁祥)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对于增强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就该草案作说明时这样表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
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目前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让公众普遍关注和忧虑的现象:一些国有企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石广生说,“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很高。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成为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物权法出台后,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要求更加迫切。”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经汇集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认为:上述三类资产在功能、监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用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据此,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国家对金融类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也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纳入本法的统一规范和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草案还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还规定,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还规定了职工的民主监督权益。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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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大律师”的嘴中,我们看到的是千方百计把国有变私有的诡辩
作者: 报道1 
日期:   2007-12-25 11:45

转贴这段历史资料给大家,从“大律师”的嘴中,我们难道没有看到千方百计把国有变私有的诡辩吗?没有嗅到熏天的铜臭气吗?我们期待这还真相、还事实、还国有资产于民的那一天。


http://news.sina.com.cn/c/l/2006-12-26/155011890230.shtml

律师揭秘江西新大地董事长死缓改判无罪全过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6日15:50 江南都市报

  核心提示: 历经近8年、震惊全国的南昌“新大地”涂景新案近日终于终审宣判。

  2002年4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等数项罪名,分别判处江西省新大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涂景新、王慧艳夫妇死缓和无期徒刑,同案的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黄智忠也被以挪用公款罪、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

  今年12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三上诉人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全部被宣告无罪。

  涂景新为何从一名死刑犯被判无罪?“新大地”到底是民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记者昨日采访了相关人士。

  三位当事人

  涂景新,男,1958年6月22日生,汉族,大专文化,江西省安义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孺子路一栋一单元301、302室,原系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下称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江西省新大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1999年10月21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逮捕。2004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王慧艳,女,1964年8月19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蛟河县人,住江西省南昌西湖区孺子路一栋一单元301、302市,原系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江西新大地家电有限公司经理、法人代表。2000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2004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黄智忠,男,1962年11月2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广东省信宜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青年路千家村七栋703室,原系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助理。经贸处处长,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下称海南机设公司)总经理。2001年2月2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3日被逮捕。2004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

涂景新和新大地

  说起新大地,在南昌几乎是无人不知无人不晓。它作为南昌市乃至江西省最大的电脑及其配件和数码产品集散地,享誉赣鄱。

  据有关资料称,新大地系华东地区最大的、最有影响力的IT产品经销中心之一,每年解决就业2万多人,上缴税收800多万元,打造出了国内知名的“新大地”商业品牌,成为国内的四大著名IT卖场之一。“新大地”品牌无形资产价值数千万元。

  然而说起新大地不得不说涂景新,因为在南昌许多人,特别是许多“新大地”商户眼中,新大地是涂景新一手创办起来的,涂景新就是“新大地”的“老板”。

  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1989年期间,涂景新从江西来到海南,与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取得联系。1993年1月,涂景新与江西展览中心洽谈,承包经营该展览中心。同年1月15日和20日,涂景新分别汇款人民币10万元和45万元到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代该公司支付租金和投资款。2月6日,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承包江西省展览中心展厅2万平方米展馆开发为商业市场,租赁合作期为13年,即从1993年1月1日到2006年6月30日,准备改造后出租。3月12日,该公司向江西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办公室申请设立“江西省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作为该公司的下属企业,负责展览中心的经营。该公司任命涂景新为“江西省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涂景新在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请注册登记时,更名为“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

  同年3月27日,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江西省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南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用于装修改造。同年4月10日,经江西省工商局批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成立,公司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代表为涂景新。

  新大地租赁展览中心场地后,瞄准了当时江西空白的IT产品市场。由于码头好、加上项目对路,新大地生意一直如日中天,甚至被当时坊间形容日进斗金,成为了名噪南北的电脑城,涂景新也由此成为了在南昌响当当的商界人物。红极一时的涂景新甚至还被选为江西省工商联第七届常委、江西省政协委员。

  涂景新被抓捕

  就在涂景新在南昌顺风顺水之时,等待他的却是一场暴风雨。

  1999年前后,海南省检察机关不断接到反映,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下属的江西省新大地总公司总经理涂景新,伙同其妻王慧艳涉嫌侵吞国有资产2556万元,此特大案件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1999年6月28日,一个由海南省纪委牵头,有海南省检察院和海南检察分院成员参加的“6.28”专案组成立,负责调查涂景新一案。

  1999年8月15日,由海南省检察院反贪局、海南检察分院反贪局组成的办案组一行9人,来到南昌。17日上午11时,干警按照1号抓捕方案进入预定地点——南昌市孺子路某酒店附近,蹲坑守候。

  下午1点50分,知情人来电话告知:“涂景新有急事不能如期赴约,改为下午5点在孺子路知味酒家会面。”

  干警迅速转移到“知味酒家”周围进行布控。

  下午5点10分,涂景新终于出现了!他如约进入该酒店一包厢内。两名法警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猛扑上去,将其擒获,并当场宣布对涂景新实行拘留。就在法警押着涂景新刚走出酒家大门时,涂景新大喊:“救命!有人绑架了”。此时,恰好是下班时间,涂景新的叫喊,引来了围观的市民和车辆,一会儿便把路堵得水泄不通了,人群开始出现骚动。随后,涂景新消失在了人群之中。此后,公安部对嫌犯涂景新发出A级通缉令。1999年10月17日,涂景新抓获归案,同时,其妻王慧艳也很快被缉捕归案。

  对于涂景新在检察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时,当场使用暴力脱逃的事实,一审、二审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都进行了认定。

  涂景新在江西法院起 诉新大地

  涂景新被海南检察机关抓捕,这一消息在南昌传开后,新大地电脑城犹如炸开了锅。

  本报2000年1月25日头版头条《家电商户频频撤出“新大地”》一文中记载,涂景新被抓后,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全面接管“新大地”,商户对接管方经营后续事宜心存疑虑,一度出现撤出商城事件发生。据本报的后续报道称,商户撤出的主要原因是涂景新的被捕造成了商户心理不稳所致。

  就在商户与新大地新的接管方出现摩擦的同时,涂景新的家人及亲朋好友对涂夫妇的抓捕,开始向有关部门反映,认为涂是冤枉的。

  现在打开百度网页,输入“涂景新”三个字,页面多达几十页,而在这些有关涂景新的新闻中,新大地到底是不是“红帽子”企业成为了各方争执的焦点。有的观点认为新大地是挂靠企业,是典型的“红帽子”企业;而有的观点则予以了驳斥,认为新大地属于海南机设公司投资开办企业,属于国有企业。

  就在“新大地”到底姓“民”还是姓“公”争执不下时,涂景新方面一纸民事诉状将海南方面告上了法庭,要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确认“新大地”权属纠纷。 2001年5月10日公司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开庭通知书,将在2001年7月25日开庭,要求新大地届时出庭,江西的各大媒体纷纷报道。2001年9月3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终止该起民事审判。

  一审:涂景新贪污2556万被判死缓

  历经近两年的侦查和审查起 诉,2001年8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对这起震惊全国的涂景新涉嫌挪用公款案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起 诉书中称,1996年1月至1999年12月4年时间,涂景新和王慧艳指使新大地总公司出纳黄涛、万爱春、王慧萍等人在南昌市商业银行开设9个个人储蓄账户。将新大地总公司的一部分收入不入账,分别存入上述9个个人账户中,共计2556万元,供个人支配使用。 从1993年到1998年,涂景新、王慧艳依次将新大地总公司的公款696万元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1999年,涂景新通过王慧艳,交代财务人员挪用新大地总公司7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成立了金门大酒店有限公司。

  另外检察机关还指控,1998年11月20日,海南省财政厅、工业厅下发了《关于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实施改制期间停止处置资产的通知》。要求对公司进行整体改制,并规定该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这段时间内,不得擅自处置资产。同年12月31日,时任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总经理李时南被免职。获悉后,黄智忠未向上级公司汇报,就让李时南在海南机设公司《关于我公司与新大地公司脱钩的报告》上签批,并将签批时间倒签为“1998年11月27日”。 1999年1月5日,黄智忠到江西与涂景新商量,最后决定由新大地总公司补偿给海南机设公司33万元,两家公司脱钩。 涂景新、黄智忠二人制作、签订了虚假的洋浦协和贸易有限公司与新大地总公司的《联营协议》、洋浦协和贸易有限公司和新大地总公司、海南机设公司关于洋浦协和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以上联营股份款15万元冲抵所欠海南机设公司的款项的《协议书》。 事后,黄智忠向涂景新提供有关证明函件,涂景新到工商部门办理了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的更名和改变公司性质的手续。

  海口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9日作出宣判,一审判处涂景新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逃脱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慧艳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智忠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

  一审判决之后,涂景新与妻子、黄智忠表示不服,均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死刑犯被取保候审回家

  在海南省海口市第一看守所呆了5年后,2004年12月15日,涂景新被取保候审回到南昌。他的辩护律师李云龙告诉记者,这在当时就透露了一个信息——案子有了新的转机。按相关司法解释,判处死缓的人不在保释范围内。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取保回家,就是在往无罪的方向发展。


  二审判决:三人无罪释放

  2006年12月12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海南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涂景新、王慧艳、黄智忠三人无罪,并对涂景新被查封的房产予以解封。

  二审法院虽然认定新大地公司为国有企业,但是认为原审判认定涂景新、王慧艳贪污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和挪用公款696万元的事实,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另外,由于涂景新不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在检察机关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时,当场使用暴力脱逃的事实虽然属实,但一审法院认定的脱逃罪因此也不成立。

  同时,法院认为,黄智忠在鉴定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与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脱钩协议后,授意江西新大地总公司与洋浦协和贸易公司签订联营协议,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15万元人民币的补偿款转入洋浦协和贸易公司,同时签订转入协议,将15万元人民币作为抵偿海南机械工业总公司的欠款,没有证据证明是假联营,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智忠为自己牟取了私利。针对一审中黄智忠被判挪用公款和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省高院认为,如果原审认定黄智忠徇私舞弊就是为了挪用公款,而法律并没有规定徇私舞弊造成亏损的就要数罪并罚,同时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黄智忠谋取了私利,故挪用公款罪和亏损罪两项罪名均不成立。

  新大地被最终认定为国有企业

  新大地到底属于什么类型的企业,争议颇大,但是二审法院还是认定为国有企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国有企业。从海南机设公司1993年3月12日向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工商局提交的《关于申请成立“江西省新大地开发建设总公司”的报告》、海南省机械工业局1993年关于同意成立该公司的批复,到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等,都明确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海南机设公司下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海南机设公司向江西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以及该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公正表》等,都能证实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是海南机设公司提供注册资金成立的。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变更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称的函》、《关于恢复江西新大地总公司国有性质名称名称的函》、《江西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由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的下属国有企业变更为涂景新的私营企业到重新变更为国有企业的过程。

  法院因此认为,江西新大地公司的性质属于国有全民所有制,而其中少部分为涂景新的财产,但比例过小。

  “新大地”的过去现在

  曾经占据黄金码头的新大地电脑城,在风风雨雨十几年后,如今已看不到的身影。

  据今年7月省内一报纸发布消息称,2006年7月6日上午,在江西省展览中心挂了13年的"新大地"招牌被"江西东方电脑城"招牌取而代之。7月1日,江西省展览中心将到期的经营场地依法收回,实行自主经营IT业,并取名为"东方电脑城"。据称,这里仍将是南昌IT的聚集地。原新大地的经营户大部分已与展览中心签订了续约手续,实现了顺利交接、平稳过渡。东方电脑城将延续新大地继续经营IT、数码、通讯产品。



  经历起伏后的涂景新

  历经跌宕起伏,最终成功翻案,目前涂景新状况如何,记者对他进行了电话采访。涂景新在电话中显得很低调。他告诉记者,他目前正在休息中,对于将来暂时没有什么打算。是否会再对有关方面起 诉要求赔偿,他也还没有考虑。最后,他通过本报对关心他的朋友表示感谢,并表示,在适当的时候,他会约见记者接受本报的采访。


  对话李云龙:我是怎样把死刑犯变无罪的?

  2003年4月,涂景新案一审判决涂景新死刑,缓刑两年,2003年6月,江西省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省社科院法学所法学教授李云龙受委托全面接手该案。此前,在李云龙的律师生涯中,他曾经为16名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辩护,后经法院判决,其中有12人被改判。在业内,是个有名的让死刑犯"起死回生"的辩护律师。作为涂景新案的辩护律师,李云龙在帮助涂景新翻案的过程中功不可没。昨日,记者第一时间联系上李云龙律师,对其进行了专访。

  李云龙告诉记者,在接过涂景新案后,他花了几个月的时间到当时承办省新大地实业发展公司注册资金验资的江西会计事务所,为涂景新翻案准备了大量的证据。

  记者:李律师,你接收此案后,你从哪几个方面进行了突破?

  李云龙:我一接手此案后,觉得有两个方面的问题是本案的焦点。一是"新大地"企业的性质到底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问题;另外一个就是涂景新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有没有足够的指控证据。

  记者:李律师,那你认为"新大地"到底应该属于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呢?

  李云龙:我认为"新大地"应该属于涂景新的私营企业。我接手此案后为了新大地的企业性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江西省新大地实业发展公司是1993年3月28日向江西省工商局申请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开业登记必须提供企业法人验资证明或资金担保。企业注册资金是企业性质关键。1993年3月28日,海南公司向江西会计事务所进行验资申请,仅出示了一张资信证明。资信证明写明“江西省新大地事业发展总公司,申报注册资金168万元,由我单位拨给168万元。”这是一张空头资金证明,没有提供投入资金进账单。经调查核实,海南公司没有投资,也没有任何风险。新大地公司不是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注册投资的,新大地公司所有权不是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也就不是国有公司。1993年登记公司时,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还没有出台,个人想申办公司都要寻找一个挂靠单位,挂靠公司不一定都是国有公司,法律是以事实为根据,要看主管部门是否投资,注入资本。海南公司仅出示有关文本,完全是一种挂靠形式的公司,实为涂景新所有。我认为,新大地公司是在当时特定环境下挂靠海南公司,由涂景新个人全额投资并承担风险的私营企业。

  记者:李律师,我们在最终的二审判决书中发现你的上述辩护观点并没有被采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仍然是将新大地公司认定为国有企业的,既然这样,为什么涂景新还能被判无罪呢?

  李云龙:即使是国有企业,但是一审原判认定涂景新夫妇贪污和挪用公款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是证据不足。一审法院凭9个私人存折认定涂景新贪污公款2556万元人民币缺乏事实根据的。依据存折账数额来认定,这些款项进出来由说不清楚,是否是涂景新将公款窃为己有,没有证据证实。证实贪污证据有多种:实施贪污行为的笔录,对账簿各种单据运用,进行算账审查等,这些主要证据都没有,怎么能认定涂景新贪污两千多万多元?

  另外一审法院认定涂景新夫妇贪污公款2556万元,依据的审计报告和司法鉴定都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4月,案发是1999年10月,历经6年多的时间,但有关机关却从1996年开始进行审计和鉴定,在此之前,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情况、盈亏情况、涂景新的投资情况,均不清楚。 根据卷宗材料,涂景新在经营江西新大地总公司期间,于1995年11月2日贷款500万元人民币,并已全部还清,而这500万 人民币的贷款与海南机械设备进出口没有任何关系。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简单地认定为海南省机械工业总公司的下属企业,任意取舍某一时间段进行审计和鉴定,并不科学也不客观。 其次,审计报告和司法会计鉴定,将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的数额,认定为江西新大地总司的收入,但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究竟是多少,没有原始的会计凭证。审计和鉴定的依据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负责租金审核的几位负责人的综合回忆,认定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是2000多万人民币,进而认定存入涂景新、王慧艳等人私人账户的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但是,这些回忆没有原始凭据,不能证明交了多少给王慧艳,因而不能证明这2556万元人民币就是来源于江西新大地总公司的收入。 再者,2556万元人民币的去向不清。 根据司法会计鉴定,2556万元人民币中有1600多万元人民币是江西新大地总公司会计、出纳存入的,不是涂景新、王慧艳存入的。案发后,涂景新、王慧艳等私人账户中仅有存款11万元人民币,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款项都是谁支取的,去了哪里,没有任何证据。

  另外,一审法院涂景新夫妇构成挪用公款696万元也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最终的审判也采纳了我的辩护观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都被以证据不足予以了改判。

  记者:整个案件历时近8年,现在涂景新案的终审判决他无罪,涂景新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李云龙:二审判决他无罪,说明一审的判决错误,造成错案,一审的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涂景新完全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文/图 记者王枚显、王梦娜、谢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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