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报道1 日期: 2007-12-25 11:09
属于国有资产的收益良好的江西新大地实业发展总公司,目前被大贪污犯涂景新反攻倒算买通各种关系查封公司股权并进入拍卖阶段,造成和正在造成更大的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相关报告已经送给交有关部门,请求正在北京审议国有资产法草案的代表们,和相关部门紧急制止这一国有资产流失案。 -海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http://news.xinhuanet.com/newscenter/2007-12/23/content_7299248.htm
新华网北京12月23日电 (记者 王宇、周玮、吴陈)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23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分析人士指出,此法的起草和出台,对促进国有资产权益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依据。
根据草案的总则规定,该法旨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保障国有资产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针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起比较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是迫切需要的。”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说。
国有资产立法历经14年终于“浮出水面”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但是,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况比较严重,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目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中需要专门立法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石广生说,国有资产立法应当以此为重点,确立相关的法律制度。
据介绍,国有资产立法从1993年开始启动,至今已14年。这14年来,我国国有资产立法虽然在国有资产基础管理与经营的法律规制上取得了一些进展,也草拟了一个国有资产法的初稿,但是,国有资产立法的一些根本性的战略性的重大问题并未触及与解决。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成立后,高度重视国有资产的立法工作,将国有资产立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成立了阵容强大的国有资产立法起草小组,着手任务繁重的立法工作。
草案适用范围为经营性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法草案第二条指出,本法所称经营性国有资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草案规定,行政事业性、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据国资委专家介绍,目前我国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石广生介绍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因此,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石广生同时补充说,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执行。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草案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系统规定
提交审议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从企业管理者的选择考核、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监督等方面对国有资产保护作出了系统规定。
全国人大财经委相关人士指出,草案加以规范的突出问题,主要是如何维护好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草案还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对国有资产损失负有责任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http://npc.people.com.cn/GB/6693442.html
国有资产法草案明确国资监管与出资职责分离
王婷
2007年12月24日17:55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国资法草案于昨日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这部初次提请审议的法案提到,该法的适用范围仅限于除金融类国有资产以外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之一。此外,在国有资产转让一章,规定对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具体而言,《国有资产法(草案)》共9章76条,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家出资企业、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国有资产权益的重大事项、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国有资产的监督和法律责任。
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在会议上指出,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国有资产可分为三类:由国家所有的土地、矿产、森林、水流等资源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类资产;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式的经营类资产。经过反复研究,认为上述三类资产在功能、监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用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
“考虑到有关资源类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类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定,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比很大,具有特殊地位和作用。”他说,“所以本法仅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
另据介绍,资源型资产一旦依法取得开采权、转为经营就应立刻纳入国资法的管辖范围之中。
国资监管与出资职责分离
石广生介绍,在该草案起草过程中,曾设想过对国有资产监管体制问题作出比较明确的具体规定,经过研究,还是决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政府的特设机构,其具体工作职责应依照宪法和国务院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由政府确定,不必在法律中规定。
草案第二章写明,国务院国资委和地方人民政府按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以下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而出资人也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具体而言,国资委等机构将主要从出资人的角度对企业进行管理,而不是一个监管者的角色,而职责则主要是“管人、管大事和管预算”。
草案第九章指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出资人职责履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的实施情况执法检查。其他享有监督权利的部门还包括审计机构的监督和社会监督。此外,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报审计。
严格国有资产转让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资产保值增值,草案对国有资产转让做了明确规定。
第四十九条指出:“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转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但按照国家规定的无偿划拨国有资产的除外。”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有利于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果的战略性调整。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国有资产转让全部或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而除按照国家规定的可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转让国有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公开进行。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协议转让的受让方出价低于最低转让价格的,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或竞价交易的竞买报价低于最低转让价格的,经批准可在国家有关规定允许的幅度内适当降低转让价格。
国有资产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转让,或向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各项工作。涉及重要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不得向本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 http://www.gmw.cn/content/2007-12/24/content_714881.htm
国有资产法草案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防止“暗箱操作”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发布时间: 2007-12-24 07:28 光明日报
本报北京12月23日电(记者袁祥)备受关注的国有资产法草案今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首次审议。“把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增强国有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对于增强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石广生就该草案作说明时这样表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 有经济日益发展壮大,目前已积累起数量巨大的国有资产。据统计,截至2006年末,全国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非金融类企业的总资产和净资产就分别达到29万亿元和12.2万亿元。
但是,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让公众普遍关注和忧虑的现象:一些国有企业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低价出售,甚至无偿分给个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和手段侵害国有资产权益,造成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这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石广生说,“要求制定专门的法律,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国有经济巩固和发展的呼声很高。近年来,每年都有许多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的议案、建议,成为本届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最多的立法项目之一。物权法出台后,制定国有资产法以落实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国有资产权益的要求更加迫切。”
国有资产一般可划分为由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等组织使用管理的行政事业性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资源性资产。
经汇集各方面意见,反复研究论证认为:上述三类资产在功能、监管方式等方面有很大不同,难以用一部“大而全”的法律全面调整。考虑到有关资源性资产已有相关的专门法律调整,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目前也有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而经营性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中占有很大比重,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实践中迫切需要专门立法的问题突出,据此,草案规定:本法适用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国家对金融类企业的出资和由此形成的权益,也属于经营性国有资产,应当纳入本法的统一规范和保护范围;同时,考虑到对金融类资产监管的特殊性问题应适用有关金融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据此,草案还规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草案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如按照国家出资企业的不同类型,对关系出资人权益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决策程序作了明确规定;规定了企业改制、与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资产评估等应遵守的基本规则,防止以“暗箱操作”等手段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
草案还规定,对企业的重大投资、提供担保、转让财产等行为规定了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还规定了职工的民主监督权益。
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草案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有关部门、机构,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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