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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辩证法纲要

火烧 2007-10-14 00:00:00 思潮碰撞 1028
本文系统阐述辩证法的核心概念,包括矛盾规律、对立统一及系统法则,结合唯物辩证法与宇宙观,解析系统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与应用。

系统辩证法纲要

《系统唯物主义纲要(初稿)》 » 宇宙观2 » 系统辩证法

曹  曙

人类有着运用辨证规律的悠久历史。

当人们懂得“祸兮福之所倚,福兮祸之所伏”的时候,当人们能够用“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来概括历史现象的时候,人们已经能够自发和零散地运用一些辨证规律了。这是古代自发而朴素的辨证思想。

当黑格尔向人们阐述“思维”有着“量转化为质和质转化为量的规律”,有着“对立的相互渗透的规律”和“否定的否定的规律”的时候,人类对辨证规律的认识和运用发展到了自觉的阶段。这是唯心主义辩证法。

当恩格斯告诉人们“实际上刚刚相反:头脑的辩证法只是现实世界(自然界和历史)的运动形式的反映”的时候,人类对辨证规律的认识和运用发展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这是唯物辩证法。

现在,当我们掌握了较为完整的系统法则并且能够自觉地运用它时,我们对辨证规律的认识和运用就要在唯物辩证法的基础上迈出新的一步了。

1矛盾规律

什么是矛盾呢?矛盾是一种特殊的系统,是对立与同一的并存。

对立和同一分别是一种独立和一种联系。宇宙世界的独立可分为矛盾(双方的)独立和非矛盾(多方的)独立,矛盾独立即是对立,非矛盾独立即是分立。“同一是一种联系,但不是任何联系都可称为矛盾的同一性;只有统一体中的对立双方之间的联系,才具有同一的性质。”(李秀林、王于、李淮春主编《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84年版第131页)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矛盾就是反映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的对立和同一及其关系的基本哲学范畴” ( 同上书130~131页)总之,我们应该明确:矛盾(双方的)联系即是同一,非矛盾(多方的)联系即是统一;对立同一即是矛盾,分立统一即是狭义系统,(广义的)系统包含着矛盾和狭义系统。

什么是矛盾规律呢?矛盾规律是一种特殊的系统规律,是对立与同一并存的规律,是辩证法的根本规律。毛泽东说过:“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是唯物辩证法的最根本的法则。”(《毛泽东选集》第1卷274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7月横排版)毛泽东这里所说的“统一”就是我们所说的“同一”的意思。

矛盾——对立与同一的并存

宇宙世界的对立和同一都是普遍的和没有任何依赖的;并且,对立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是无条件的、绝对的。

宇宙世界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对立的属性,对立是普遍存在的。首先,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对立物。在体系上,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对立面;在运动上,任何事物都存在着对立过程。其次,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至少一双对立着的两个方面;在运动上,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至少一双对立的阶段(如兴衰、增减、长消等等)。总之,事物都是“一分为二”的,对立普遍地存在于事物的内部和外部,它是宇宙世界的基本属性——亦即事物的普遍属性。

对立是宇宙世界的固有属性,因而事物的对立是没有任何依赖的。

对立是相对的。对立的双方无论在何时何地都有着一定的同一(联系),对立不是形而上学的绝对孤立,而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宇宙世界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着同一的属性,同一是普遍存在的。首先,任何对立着的两个事物都是同一的。在体系上,任何两个对立面事物之间都存在着同一(联系);在运动中,任何两个对立着的新旧事物都同一(联系)成一个完整的运动。其次,事物内部对立着的要素总是同一(联系)成完整的事物内部矛盾。在体系上,任何事物内部两个对立着的方面总是同一(联系)成一个完整的事物体系;在运动中,任何事物内部两个对立着的过程或阶段总是同一(联系)成一个完整的事物运动。

同一是宇宙世界的固有属性,因而事物的同一是没有任何依赖的。

同一是绝对的。无论对立的双方以怎样的形式存在、有着怎样的条件,这双方的同一(联系)都绝对地、无条件地存在着。否认同一的绝对性,就等于否认了联系的绝对性。那种认为“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和暂时的”观点,其实是误将矛盾的缓和状态(或平衡状态)当作了矛盾的同一(联系)本身。

宇宙世界的对立与同一并存于宇宙世界的任一事物之中,矛盾是普遍的。首先是对立与同一的并存性。一方面,离开对立的“同一”会失去同一的真正意义。同一是对立双方之间的联系,如果这“双方”不是对立的而是分立的,则这“双方”之间的联系就不是同一联系而是非同一的联系(即统一)了,则这“双方”就不存在真正双方意义的同一了。另一方面,离开同一的“对立”也会失去对立的真正意义。对立是具有同一联系(即矛盾联系)的双方的独立,如果这“双方”不具有(诸如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等等的)同一联系而是具有非同一联系,则这“双方”的独立就不是对立而是分立了。其次是对立与同一并存的普遍性。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由于更容易接受(狭义)系统的普遍性而怀疑矛盾的普遍性。当人们把实际生活中的各种事物当作(狭义)系统的要素来看待时,当然看不出这样的事物之间会有什么“矛盾”,于是便发问:桌椅板凳、水壶茶杯有什么矛盾?矛盾怎么会是普遍的呢?这正是因为人们既把这些桌、椅、板凳、水壶和茶杯自然而然地当作(狭义)系统的要素来看待却又要从中找出“矛盾”的结果。事实上,只有当这些东西中的任何两件构成小系统——矛盾系统时,即当这些东西中的任何一件与另外一件成为两者构成的小系统(即矛盾系统)中的矛盾要素时,这两个要素的矛盾性便脱颖而出了。当仅仅由桌和椅构成“家具”小系统时,当仅仅由板凳和水壶构成“生活用具”小系统时,当仅仅由水壶和茶杯构成“饮具”小系统时,这些要素的矛盾性就显而易见了。

对立和同一是不可分割的,是并存于事物整体中的、相关联的属性。某种性质的对立存在之处,必定存在相关性质的同一;反之,某一性质的同一存在之处,必定存在相关性质的对立。

矛盾系统

系统性是宇宙世界较之辨证性更为一般的属性,辨证性从属于系统性,是一种特殊的系统性,因此,矛盾系统(简称矛盾)既遵循一般系统规律,又遵循矛盾自身的特殊规律。

一、矛盾的体系运动

矛盾的体系运动是矛盾遵循一般系统规律的表现。矛盾有层次大小之分。大矛盾中包含着小矛盾和小的(狭义)系统,小矛盾中又包含着更小的矛盾和更小的(狭义)系统;大矛盾又被更大的矛盾或更大的(狭义)系统包含着。由此构成了矛盾的体系运动。这象是一个混和着2进制的n进制系统(n>2,自然数),矛盾的体系运动则象是其中与2进制直接有关的部分。

事物的对立同一并存着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事物的“一分为二”、事物的对立同一,泛指事物内部所包含的一切矛盾。事实上,事物的矛盾有整体和要素之分。规定矛盾事物整体的本质的那一矛盾,即规定一事物的对立同一区别于它事物的对立同一而成为其自身的那一矛盾,应称之为整体矛盾。除此以外,事物内部交织在一起的其余矛盾,是规定矛盾事物内部这一方面或这一阶段区别于那一方面或那一阶段的矛盾,因此应称之为要素矛盾。毛泽东说:“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发展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矛盾论》,《毛泽东选集》1966年横排本第一卷295页)“复杂的事物”就是事物系统。“规定或影响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的矛盾就是“复杂的事物”这个事物系统的整体矛盾。“复杂的事物”中的各个小事物或“复杂的事物”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是“复杂的事物”这个事物整体的要素。“其他矛盾”就是“复杂的事物”这一矛盾事物系统中的要素矛盾。

矛盾事物的整体矛盾与要素矛盾相互作用,并存于统一的事物系统中。一方面,整体矛盾是矛盾事物对立同一的综合,是贯穿事物始终的;整体矛盾决定矛盾事物对立同一的性质,概括着矛盾事物的一切要素矛盾;整体矛盾决定于各个要素矛盾及其结构(即独立与联系的方式)。另一方面,要素矛盾是矛盾事物对立同一的分类,是仅存于矛盾事物特定方面或特定阶段而非贯穿始终的;要素矛盾概括于整体矛盾之中,遵循着整体矛盾的规定;要素矛盾总是表现着整体矛盾,是整体矛盾的具体化、多样化。

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既是固有的,又是相对的。对于特定的矛盾事物来说,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是确定的;对于无限的宇宙世界来说,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是相对的。一个矛盾事物的整体矛盾对于包含它的更大的矛盾事物来说,它又属于要素矛盾了;一个矛盾事物中的某一要素矛盾对于其包含着的更小的要素矛盾来说,又是整体矛盾了。

矛盾事物的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在事物体系上表现为总体矛盾和局部矛盾,而在事物运动中则表现为贯穿始终的基本矛盾和阶段性的非基本矛盾(阶段矛盾)。

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是比目前人们所熟知的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更精准的范畴。对于一个确定的矛盾事物来说,其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是固有的、没有任何依赖的(即所谓“客观”的),因而其整体矛盾既不能“下降”为其要素矛盾、也不能“上升”为另一更大的矛盾事物的整体矛盾;这个矛盾事物的要素矛盾既不能“上升”为其整体矛盾、也不能“下降”为另一更小的矛盾事物的要素矛盾。然而,人类的实践活动是可以不断的“上升”、“下降”和“再上升”的,对于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的相对性来说,人们在实践中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既可以从一事物的整体矛盾转入该事物的要素矛盾、使整体矛盾“下降”为新的次要矛盾,也可以从一事物的要素矛盾转入该事物的整体矛盾、使整体矛盾“上升”为新的主要矛盾。必须注意的是,当某一主要矛盾“下降”为新的次要矛盾时,这一“下降”已经将人们的实践活动区分为前后两个不同性质的实践活动了,按照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的固有性,这两个不同性质的实践活动存在着整体和要素(或要素和整体)的关系;反之,当某一次要矛盾“上升”为新的主要矛盾时也是如此。

过去,我们只知道存在着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即所谓“知其然”;但不知道为什么会有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之分,即所谓“不知其所以然”。现在,矛盾的系统性(即矛盾所遵循的一般系统规律)为我们向着“知其所以然”前进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既定的固有性告诉我们,“在复杂的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哪一种矛盾是“主要的矛盾”,而哪一种矛盾是次要的矛盾——答案是:整体矛盾是“主要的矛盾”而要素矛盾是次要的矛盾。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的固有性还告诉我们,摆在面前的两个看似都处于激化状态的矛盾,为什么其中的这个矛盾会迅速地上升为主要矛盾而那个矛盾却会下降为次要矛盾——答案是:这个矛盾是整体矛盾而那个矛盾是要素矛盾。例如,在一个民族中原已激化的阶级矛盾面临因外族入侵而正在激化的民族矛盾时,民族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而阶级矛盾下降为次要矛盾的原因是:民族矛盾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阶段中是固有地高于阶级矛盾的整体矛盾而阶级矛盾则是包含于民族矛盾之内的要素矛盾。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的相对性告诉我们,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为什么可以相互转化——答案是:整体矛盾和要素矛盾在宇宙世界中是相对的。

    二、矛盾的对立同一

    矛盾的对立同一有着自身特殊的规律。

    矛盾作为特殊的系统,它总是只有两个要素。任何矛盾都是由对立着的“双方”构成的,宇宙世界不存在“三方”或“多方”构成的“矛盾”。“三方”可以构成三个矛盾,“多方”也可以构成若干个矛盾(即m方可以构成 个矛盾),但是一个矛盾却总是只有两个要素。

    矛盾作为特殊的系统,其内部两个要素的相互独立具有对立性,而两个要素的相互联系具有同一性。对立既包含着(诸如整体、要素等)独立的一般性,又包含着(诸如排斥、否定等)对立的特殊性。同一既包含着(诸如层次、结构等)联系的一般性,又包含着(诸如依存、渗透、一致等)同一的特殊性。

矛盾作为特殊的系统,其内部两个要素的相对地位总是处于不平衡的状态,总是有一个处于主要地位的要素规定着矛盾的状态。毛泽东说:“矛盾着的两个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矛盾论》,《毛泽东选集》1966年横排本第一卷297页)这就是说矛盾的两个要素的地位总是不平衡的,不平衡是绝对的、永恒的,平衡是相对的、暂时的,不平衡状态是矛盾存在的基本状态。处于主要地位的要素应称之为矛盾的主要要素,处于次要地位的要素应称之为矛盾的次要要素;矛盾中的主要要素决定矛盾的状态。例如官僚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即官僚阶级利益与资产阶级利益的一致与不一致)就是如此:他们利益的一致与不一致及其特殊的结构决定了这一矛盾是官、资性质(即私权与资本)的矛盾;当不一致占主要地位时或在不一致占主要地位的地方,就表现为官僚阶级与资产阶级的斗争,他们之间的矛盾就处于激化(斗争)状态,而当一致占主要地位时或在一致占主要地位的地方,就表现为官僚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勾结,他们之间的矛盾就处于缓和(同一)状态。再以事物内部的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之间的矛盾为例,当肯定因素处于相对主要的地位而否定因素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时,矛盾表现为兴旺状态,事物处于新兴阶段;反之,当肯定因素处于相对次要的地位而否定因素处于相对主要的地位时,矛盾表现为衰败状态,事物处于衰亡阶段;事物内部的肯定因素和否定因素之间的平衡是暂时的、有条件的,其对应的是矛盾的暂时状态,事物处于过渡阶段或相持阶段。

三、矛盾质和量的体系运动

矛盾质的体系运动(即矛盾的质差和质变)存在着反正面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矛盾量的体系运动(即矛盾的量差和量变)存在着对称规律。

    诸范畴

对立同一的范畴是非常丰富的,矛盾规律从事物的许多方面表现出来。过去,人类对各种矛盾范畴的认知有着悠久的历史;现在,人们可以在系统法则的指导下,对各种矛盾范畴进行比过去更理性、更“知其所以然”的认知;将来,人们必将凭借新的实践——凭借由自然科学新的伟大成就催生出来的比系统法则更加高级的宇宙法则的指导,对矛盾范畴加以更深刻、更丰富的认知。

矛盾的普遍性决定了每一事物都包含者矛盾的诸范畴,借助下图的直观形象,会使得对相互交错的矛盾范畴的探讨更易于理解和更加明了,例如,A是B的原因,A'、A"和D"是现实A的可能等等。

>因果图

 

一、原因—结果、可能—现实

宇宙世界的系统性决定了事物有原因与结果之分、可能与现实之分,决定了“原因—结果”和“可能—现实”这两双事物的矛盾。原因是一定层次中某一运动的旧事物;结果是同一层次中这一运动的新事物。可能是一定层次某一体系中的周围事物,现实是其中的某一事物本身。

原因是时间顺序的前者,结果是时间顺序的后者。

原因是与结果同一层次的旧事物,如果超出这一层次,原因便是大层次中大结果的“原因之一”或小层次中小原因的结果了。类之,结果是与原因同一层次的新事物,如果超出这一层次,结果便是大层次中大结果的“原因之一”或小层次的小原因的“发展结果”了。

原因是与结果同一运动的旧事物,如果超出这一运动,原因既是旧运动的结果,又是新运动的间接原因;类之,结果是与原因同一运动的新事物,如果超出这一运动,结果既是旧运动的间接结果,又是新运动的“原因”。

宇宙世界是一个运动的整体,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宇宙世界是无限可分的和无限延伸的,事物的“极始”原因和“终结”结果都是宇宙世界本身——这是因为:包括“极始”原因事物和“终结”结果事物在内的一切事物都深含着元的属性,当事物的系统性和矛盾性都被剥离后,元的属性就会显现,而“极始”和“终结”恰恰是对事物(狭义)系统性和矛盾性的统统剥离。宇宙世界的相对稳定独立决定了相差较大层次或较远运动的原因和结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宇宙世界的绝对发展联系决定了“没有”因果关系的原因和结果是有因果关系的,有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可能是空间维的多样者,现实是空间维的唯一者。

可能是与现实同层次体系的周围事物,如果超出这一层次体系,“可能”便是另一大层次体系中大现实的“可能之一”或者现实内部小现实的“不可能”了。类之,现实是与可能同层次体系的某一事物,如果超出这一层次体系,现实便是另一大层次体系的大可能的“现实之一”、“可能之一”或现实内部又会分化出小的可能、小的现实了。

宇宙世界是一个体系的整体,有可能必有现实,有现实必有可能;宇宙世界的无限可分的和无限延伸决定了事物的无限可能和无限现实都是宇宙世界本身。宇宙世界的相对分类独立决定了相差较大层次或较远体系的可能和现实是“不可能的”和“不现实的”,“不”是相对的、有条件的;宇宙世界的绝对综合联系决定了上述“不可能的”可能和“不现实的”现实,是可能的和现实的,这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宇宙世界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事物,一事物相对于包括若干个周围事物的大事物体系来说,一个是现实事物本身,其余都是可能。人们常常据此推演逻辑矛盾,以纠正对事物的错误认识。一事物相对于只包含另一个周围事物的(矛盾)大事物体系来说,一个是现实事物本身,另一个是仅有的可能,人们便以“排中律”的形式运用逻辑矛盾。

二、必然性—偶然性、现实性—可能性

宇宙世界的系统性表现为无限延伸(或无限可分)的层次性,这决定了无论是原因还是结果、也无论是现实还是可能,事物总是包含着“必然性—偶然性”和“现实性—可能性”这两个矛盾。

事物的必然性和偶然性是事物本身(运动层次)相对于宇宙世界无限延伸(或无限可分)的运动层次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性。事物的必然性是事物相对于事物本身(层次)的运动以及事物内部的要素运动(即阶段)或更低层次的小事物运动所表现出来的确定不移的属性,是矛盾的一个方面;事物的偶然性则是事物相对于高层次或更高层次的运动表现出来的不确定的属性,是矛盾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表述为:事物整体相对于事物整体本身的运动或事物要素运动是确定不移的,存在着必然性;事物要素相对于事物整体的运动或更高层次的事物运动是(在整体或更高层次的范围内)不确定的,存在着偶然性;事物的必然性和事物的偶然性对立同一于事物之中。可见,同样相对于事物的整体运动,事物的整体(运动)本身是确定不移的、必然的,而事物的要素(运动)是(在事物整体运动范围内)飘忽不定的、偶然的。例如“(得)西瓜”这个事物(运动)相对于“种西瓜得西瓜”或“种无籽西瓜得无籽西瓜”这两个与事物(运动)同层次或较低层次的运动来说,是确定不移的、必然的,表现出它的必然性(“种无籽西瓜得西瓜”同样是确定的、必然的);而“(得)西瓜”这个事物(运动)相对于瓜农们“种瓜得瓜”或地球上“春华秋实”这两个比事物(运动)层次高或更高的运动来说,是(在“瓜”或“实”的范围内)不确定的、偶然的,表现出它的偶然性。可见,同样相对于“种西瓜得西瓜”这一事物运动来说,“西瓜”这个事物整体表现出必然性,而“大西瓜”、“小西瓜”“长一点的西瓜”、“圆一点的西瓜”等等事物要素(在西瓜范围内)表现出偶然性。

绝对夸大宇宙世界的必然性或绝对夸大宇宙世界的偶然性都是不成立的。当一部分人们似乎可以顺着宇宙世界的无限可分将“所有的偶然”演算成必然时,另一部分人们似乎也可以顺着宇宙世界的无限可分在刚刚完成的必然之下预见出新的偶然,可见,“最小的必然”总还是要娶“最小的偶然”为妻。如果有人找到了“真正最小的偶然”并即将把它演算成必然时,那他一定是到达了宇宙世界的不可分处,他即将与一个顺着宇宙世界的无限延伸蹬着“最大的必然”拿到了“真正最大的偶然”的冒冒失失的家伙撞在一起;他如果把“真正最小的必然”演算出来,则会立刻与“真正最大的偶然”强烈地吸在一起、融合在一起。这是因为“真正最小的必然”与“真正最大的偶然”都是被剥离了(狭义)系统性和矛盾性的事物,这样的事物只具备元的属性。

事物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是事物本身(体系层次)相对于宇宙世界无限延伸(或无限可分)的体系层次所表现出来的矛盾性。事物的可能性是事物相对于高层次或更高层次的事物体系表现出来的不确定性;事物的现实性则是事物相对于事物本身(层次)的体系以及事物内部的要素体系(即方面)或更低层次的小事物体系表现出来的确定性。也可以表述为:事物要素相对于事物整体体系或更高层次的体系是不确定的,存在着可能性;事物整体相对于事物整体体系或内部要素体系是确定不移的,存在着现实性;事物的可能性和事物的现实性对立同一于事物之中。可见,同样相对于事物的整体体系,事物的整体本身是确定不移的、现实性的,而事物的要素是(在事物整体范围内)飘忽不定的、可能性的。例如“瓜” 这个事物相对于“瓜”本身或“西瓜”这两个与事物同层次或较低层次的体系来说,是确定不移的、现实的,表现出它的现实性(“西瓜也是瓜”同样是确定的、现实性的);而“瓜”这个事物相对于“农作物”或“植物”这两个比事物层次高或更高的体系来说,是(在农作物范围内或植物范围内)不确定的、可能的,表现出它的可能性。

三、本质—现象、内容—形式

宇宙世界的系统性以其无限层次的事物的质和量决定了事物总是包含着“本质—现象”和“内容—形式”这两个矛盾。

事物的本质就是事物的质——即事物系统整体成为它自身并区别于他事物的内部所固有的规定性,它是矛盾的一个方面。事物的现象则是事物的外部结构,它是矛盾的另一个方面。只有本质没有现象的所谓“事物”和只有现象没有本质的所谓“事物”都是不存在的。绝对脱离现象的“纯本质”、“绝对本质”和绝对脱离本质的“纯粹现象”、“绝对标准现象”都是不存在的。

对于事物的本质来说,其现象是与其它事物本质之间的。这种通过事物的现象与事物的本质相连的其它事物应称之为表现对象。本质是现象的内在根据,表现对象是现象的外在依托,这两者共同决定着现象;现象是本质的外衍,它和表现对象共同表现着本质。

本质和表现对象共同决定着现象。帝国主义的本质决定了它的现象是侵略和战争以及最终失败,世界人民也决定着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战争的最终失败。对于某一事物来说,其本质决定了事物与不同的表现对象之间会有不同的现象,而不同的表现对象之间的关系则决定了这一事物的不同现象之间的关系。事物本质的运动决定了它与宇宙世界中呈体系运动的无限多样的表现对象之间会有无限多样的现象;表现对象的体系运动决定了事物现象的诸如层次、片面、多变、流动等等体系性和运动性,而一些表现对象的对立则决定了事物与之相应的现象之间的对立,这大概也正是世间真象和假象的来历。正是事物周围那些相差180°的两个表现对象之间的对立,造成了事物真象和假象的对立。爱好和平的世界人民与帝国主义的战争机器之间的对立,部分地决定了帝国主义对世界人民高唱和平赞歌的假象和对其战争机器灌输威胁论的真象。公众与贪腐的对立部分地决定了贪腐者公开廉洁的假象和背地里贪腐的真象。

现象和表现对象共同表现着本质。“吃草”是羊和草之间的现象,它表现着羊的一些本质;“被狼吃”则是羊和狼之间的现象,它表现着羊的另一些本质。“吃树顶上的嫩叶”是一种动物和树顶上的嫩叶之间的现象,它表现着这种动物的一些本质;“被狮子吃”则是这种动物和狮子之间的现象,它表现着这种动物的另一些本质。因为“树顶上的嫩叶”不同于“草”,“狮子”也不同于“狼”,所以这种动物不是羊而是长颈鹿。可见,“草”和“狼”、“树顶上的嫩叶”和“狮子”这些表现对象也参与了对羊或长颈鹿的表现。

本质和现象是有层次的。一事物的本质相对于包含它的大事物来说,只是这个大事物中的一个要素的质——它是大事物内容的一部分。一事物的现象相对于包含它的大事物来说,只是这个大事物中的一个要素与其它要素之间的结构——它是大事物形式的一部分。

对于一事物的现象来说,其本质是唯一的;相对的。事物的本质相对于现象另一端的表现对象的本质而存在,宇宙世界的本质相对于具体事物的本质而存在。

对于一事物的本质来说,其现象是多样的。在包含若干事物的大事物的范围内,事物的现象是有限的,它以大事物的范围为限;在宇宙世界中,宇宙世界的无限性决定了事物现象的无限多样。直接现象是事物外部的直接结构,间接现象则是事物外部通过它事物的间接结构。人们通过对有限现象的观察能认识一部分本质,这是对本质认识的绝对性;人们通过对现象的不断观察会不断丰富和修缮对本质的认识,这是对本质认识的相对性。这种绝对和相对的对立同一以及现象的无限多样决定了人们“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无限上升和不可穷尽。

总之,把事物的本质和现象从表现对象及其连带的整个宇宙世界系统的活体上切割下来放进研究室去进行孤立的研究,就会盲人摸象,莫衷一是。而把事物的本质和现象放回到宇宙世界系统的有机整体中去进行全面的研究,从而承认表现对象对现象的决定和对本质的表现,这是系统辩证法比以往的辩证法更加理性之处。

事物的内容是事物内部各要素的质简单相加的总和,是矛盾的一个方面。事物的形式是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的全体结构,是矛盾的另一个方面。事物的内容和事物的形式是事物内部基于量的整体的两个矛盾方面;内容和形式的实质区别是(各要素)质的总和与(各要素)结构的全体之间的区别,是类似于数学上组合与排列的区别,是类似于物理上的标量与矢量的区别;内容和形式是同一于事物整体的、不可分割的。

内容不等于本质,但与本质是相通的。内容是事物统一于内部的,本质是事物区别于外部的;内容是总和的质,本质是整体的质,二者都属于质。形式也不等于现象,但也是与现象相通的。形式是事物内部的全体,现象是事物外部的单体;形式是内部结构,现象是外部结构,二者都属于结构。

事物的内容和形式共同决定着事物的本质,进而部分地决定着事物的现象。

内容和形式的平衡与事物的本质独立相对应,而内容和形式的不平衡则与事物的本质联系相对应。在体系上,事物的内容和形式的相对平衡使事物相对于其它事物存在着分类;而内容和形式的不平衡使事物与其它事物的本质区别缩小、直至综合成其它事物,构成宇宙世界的事物体系。在运动中,事物的内容和形式的相对平衡使事物相对于新旧事物保持着稳定;而内容和形式的不平衡使事物的本质向新事物靠拢、直至发展成新事物,构成宇宙世界的事物运动。在体系上,空间的可逆性决定了内容和形式的相互平衡是可逆的,由于没有新旧之分,内容相同而形式不同的事物和内容不同而形式相同的事物都可以稳定地存在。例如内容相同的文艺作品即可以是小说形式、也可以是电影形式,而小说形式或电影形式都可以结合不同的内容;内容和形式的平衡与否决定着艺术作品的优秀与拙劣。在运动中,时间的不可逆性决定了内容和形式的相互平衡是不可逆的,由于有新旧之分,内容相同而形式新旧不同的事物和内容新旧不同而形式相同的事物都不可能稳定地存在。至于同一内容的事物在其发展的不同阶段会采取不同的形式,其实质是事物的“同一内容”被分成了不同阶段的不同小内容、“不同的形式”即是不同小事物的形式。在运动中,新内容而旧形式的事物和旧内容而新形式的事物都不会稳定地存在,只有旧内容与旧形式相对平衡的旧事物曾经稳定地存在而具备新内容与新形式相对平衡的新事物将会稳定地存在。可见,生产力对生产关系的“决定”是其“发展要求”对“改变和选择”的决定,是经过人的主观努力的“决定”、能动的“决定”,而不是自然而然的决定、机械的决定。在新内容抖落旧形式从而与新形式一起树立新平衡的过程中,旧形式总是不会跟随旧内容一起自动倒下,“凡是反动的东西,你不打,他就不倒。”(《毛泽东选集》1028页,人民出版社1966年7月横排本)

内容和形式是有层次的。一事物的内容对于包含着它的大事物或更大事物来说,是大事物或更大事物的一部分内容。一事物的形式对于包含着它的大事物或更大事物来说,是大事物或更大事物的一部分内容;而对于包含于它的小事物或更小事物来说,它形式的一部分是小事物或更小事物的现象(直接现象或间接现象)。

对于一个确定的事物来说,其内容是唯一的;其形式是多样的。相对于有限的要素,事物的形式是有限多样的;相对于无限的小要素、更小的要素和更小更小的要素……,事物的形式是无限多样的。

四、整体—要素、整体—结构、要素—结构

“整体—要素—结构”是系统的范畴,而“整体—要素”、“整体—结构”和“要素—结构”却分别是三个矛盾的范畴。第一,整体和要素的矛盾是简单加和与简单分解的矛盾。一方面,在任何“整体和要素”的具体事物中都存在着明显的简单加和与简单分解的矛盾,这就象每个小学生都懂得的加减、乘除这些逆运算一样的简单明了。简单加和否定简单分解、简单分解否定简单加和;没有简单加和就没有简单分解,没有简单分解也就没有简单加和。另一方面,为什么任何“整体和要素”的具体事物都存在着一种不可简单加和与不可简单分解的属性呢?这是因为还有一个“结构”在作怪。一但加入“结构”,就是“整体—要素—结构”这三个要素了,就出现了系统的性质。正是由于“整体—要素”的矛盾背后总是横跨着一个“整体—要素—结构”的系统背景,所以任何表面上呈现为“整体和要素”的具体事物在本质上都存在着超出矛盾性的不可简单加和与不可简单分解的属性——系统性。“不可简单加和”与“不可简单分解”是分立的而不是对立的,“不可简单加和”既不否定“不可简单分解”,“不可简单分解”也不否定“不可简单加和”。例如在数学上,带有一定权数的加和既不是不带权数的分解的逆运算、也不是带有另一种权数的分解的逆运算;虽然带有一定权数的加和是带有同样权数的分解的逆运算,但这种相同的权数又使问题归回到简单加和与简单分解的意义中去了。第二,整体和结构的矛盾是本质、内容与现象、形式元素的矛盾,是事物内外质与事物内外系统方式的矛盾,是事物基于质的属性和基于量的属性之间的矛盾。第三,要素和结构的矛盾是联系主体和联系方式的矛盾。一方面,各个联系主体总是以一定的联系方式联系在一起的,而各种联系方式也总是联系着相应的联系主体;另一方面,在“联系主体和联系方式”中,对“联系主体”的肯定等同于对“联系方式”的否定,反之,对“联系主体”的否定又等同于对“联系方式”的肯定。

    长期以来,“整体—要素”、“整体—结构”和“要素—结构”这三个矛盾范畴缠结在一起,干扰了哲学家的视线,以至于把“整体—要素—结构”的系统范畴也塞入上述矛盾范畴,使这种所谓的“矛盾范畴”复杂化、繁琐化,降低了其哲学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2肯定—否定规律

肯定和否定是矛盾的存在形式,肯定和否定规律是宇宙世界中事物基本的矛盾规律。宇宙世界中的任何事物都是独立于宇宙世界之中的,它与除其以外的那部分宇宙世界有着对立性;同时,宇宙世界中的任何事物也都联系于整个宇宙世界之中,它与除其以外的那部分宇宙世界有着同一性。这样,宇宙世界中的各个事物都与除其以外的那部分宇宙世界构成了一个基本的矛盾——肯定和否定的矛盾。

肯定和否定是宇宙世界寓于各个事物中的本性。从表面上看,“事物”具有肯定性,确立着自己存在的范围和过程;“除其以外的那部分宇宙世界”具有否定性,不允许任何“事物”无界限和无起止地存在。事实上,任何事物都是宇宙世界的一个组成部分,“肯定性”和“否定性”都是包容于宇宙世界之中的,是宇宙世界的本性。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宇宙世界”赋予了每一事物存在的必然性(肯定性)以及存在的有限性和暂时性(否定性),使得每一事物既会存在但又不能无限地延伸和无起止地存在。其实,脱离于各事物之上的“宇宙世界”是不存在的,由脱离于各事物之上的“宇宙世界”赋予事物某种特性是不合逻辑的。实际上,由无数事物联系而成的宇宙世界,其肯定和否定的本性是寓于每一事物之中、通过每一事物表现出来的。

肯定和否定是并存于每一事物之中的。任何事物的存在都有其必然的理由,并且这种理由是唯一的、是独立于宇宙世界之“中”的,这是蕴藏于事物自身的肯定所在。宇宙世界是没有“边缘”、“开始”和“结束”的,任何事物的范围都不可能企及宇宙世界的“边缘”,任何事物的起止也都不可能企及宇宙世界的“开始”和“结束”,即,任何事物都是存在于宇宙世界之“中”的,都是有限的和暂时的,这是蕴藏于事物自身的否定所在。可见,只包含肯定而不包含否定的“事物”(即从来就有并永恒不变的“事物”)和只包含否定而不包含肯定的“事物”(即从来就没有存在理由的“事物”)都是不存在的。

肯定和否定规律是关于质的矛盾(或矛盾着的质的)规律。任何事物都是以其质独立并联系于宇宙世界之中的,因此,事物的肯定和否定是其质的肯定和否定。

肯定和否定规律是矛盾着的质的体系运动规律。任何系统都是体系的运动和其质、量的并存,因此,任何系统也都是其质的体系运动和其量的体系运动的并存。矛盾作为一种特殊的(即只有两个要素的)系统,它是矛盾的体系运动、矛盾质和矛盾量的并存,因此,任何矛盾都是矛盾着的质的体系运动和矛盾着的量的体系运动的并存。矛盾着的质的体系运动与非矛盾质的体系运动的不同之处在于它表现为鲜明的肯定和否定;矛盾着的量的体系运动与非矛盾量的体系运动的不同之处在于它所表现出来的对称性。

一、矛盾的质差规律

矛盾质的体系即矛盾的质差,可暂称之为反正面。

构成矛盾质差的事物,其反面的反面是正面(即事物本身),这就是矛盾的质差规律。

由于空间维所具有的多维性和可逆性,所以构成矛盾质差的事物,其反面具有多样性和相对性。以三维空间为例,事物的反面具有上下左右前后的多样性和上下左右前后的相对性。

二、矛盾的质变规律

矛盾的质的运动,即矛盾的质变,就是人们常说的“否定”;矛盾的质的运动规律,即矛盾的质变规律,就是人们常说的“否定之否定” 规律。人们以往常说的“否定”是狭义的否定,它仅仅指矛盾的质变而不包括矛盾的质差;并且这个“否定”还混合着两种含义:作为名词的“除事物以外的那部分宇宙”和作为动词的“事物质变”。这里仍沿用狭义的否定来探讨质变的规律性;并且是作为名词或是作为动词视语境而定。

1、否定之否定规律

凡物有生即有灭,任何事物都有其产生和灭亡,“产生”和“灭亡”对于任何事物来说都是不能单独存在的。任何事物,只要它不是从来就有的,只要它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产生”,那么,它就一定存在着相关意义上的“灭亡”。任何事物,只要它不是永恒不变地存在下去,只要它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灭亡”,那么,它就一定曾经存在着相关意义上的“产生”。事实上,只有产生没有灭亡的所谓“事物”和只有灭亡没有产生的所谓“事物”都是不存在的,这样的所谓“事物”要么是人们的臆想,要么是人们忽略了它的产生或误判了它的灭亡。

就某一特定的质来说,相关意义上的否定总是有两次 ,确立这一质的否定可称之为一次否定,而消灭这一质的否定则可称之为二次否定。这也就是说,宇宙世界的任何否定都存在着逆否定,宇宙世界中相关意义的否定总是有两次——一次否定和二次否定(即否定和否定之否定)。由于任何事物的质都不是永恒的,都要发生变化,都要发生最后的、彻底的、矛盾性的变化,所以在发生确立一定事物的质的否定之后,总是会发生消灭这一质的逆否定。由于任何否定都是旧质的灭亡和新质的产生的统一,所以“否定”、“逆否定”、“一次否定”和“二次否定”都没有绝对的意义,都是对于一定的质而言的,都是相对的。

宇宙世界中经历相关意义上的两次否定之后,其第三阶段的事物总是与第一阶段的事物有着一定的类同。由于以往的辩证法都是把事物从宇宙世界中“拿出来”说明这种类同的,因此都没能较精准地说明这种类同。当把事物“放回到”宇宙世界中去以后(见下图),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每一事物都是存在于宇宙世界的两次相关意义的否定之间的——一次否定使它产生出来,二次否定使它灭亡掉。因此,相关意义的两次否定总是使宇宙世界分成了两部分:某一事物和除其以外的那部分宇宙世界(图中的圆形阴影部分和其它非阴影部分)。因为某一事物产生以前(即第一阶段)的那些事物和这一事物灭亡以后(即第三阶段)的那些事物同属于 “除其以外的那部分宇宙世界”,所以某一事物产生以前(即第一阶段)的那些事物和这一事物灭亡以后(即第三阶段)的那些事物存在着一种类同—— 一种基于宇宙世界的统一性的类同,一种基于前后两次否定之间的事物的特殊本质的类同,一种否定的类同。可见,尽管这种类同的现象往往表现为某种形式上的和回归式的,但这种类同的实质不是模模糊糊的“某种”、“形式上”、“回归式”的。      

>二次否定图

 

虽然宇宙世界中否定的意义千差万别,有着特殊性,但是相关意义的两次否定(即否定和否定之否定)却普遍地具有上述规律。那种认为“否定”有着特殊性,因而事物有时经过一个周期后可以向它事物转化、甚至认为“否定之否定”也可能被中断的观点,要么忽视了特定的两次否定的相关意义——把与特定否定非相关的另一否定看成了特定否定的二次否定,要么,则机械地看待第三阶段与第一阶段的类同,把不同意义的类同看成了不类同。

总之,由于时间维所具有的一维性和不可逆性,构成矛盾质变的事物,其否定具有新旧性和绝对性。事物的否定具有先后的新旧性和先后的绝对性。事物的否定分为先于它、曾经孕育它的旧事物和后于它、取代它的新事物;事物的否定不可逆转。

2、形核长大规律

如果说否定之否定规律定性地揭示了由宇宙世界固有的系统性所决定的事物质变的结果,那么,形核长大规律则将定量地揭示出由事物质变“动力学定律”所得出的事物质变的过程。

质变过程第一定律:事物质变的动力普遍而永恒地存在着。事物质变的动力来自于其肯定方面与(新、旧)否定方面的差距;事物肯定和否定之间的差距从不等于零,事物质变的动力也从不等于零。

质变过程第二定律:事物质变的动力与其肯定方面和否定方面之间的差距成正比。事物产生的动力来自于事物与旧事物的差距,差距越大,则事物产生的动力越大,差距越小,则事物产生的动力也越小;事物灭亡的动力来自于事物与新事物的差距,差距越大,则事物灭亡的动力越大,差距越小,则事物灭亡的动力也越小。值得注意的是,事物肯定和否定之间的差距是由事物内部所拥有的“落后”和“先进”这两个方面所决定的而不是单单由一个方面决定的,也就是说,既不是拥有“最先进”否定方面的事物质变的动力最大,也不是含有最“落后”肯定方面的事物质变的动力最大,而是其内部“先进”和“落后”之间差距最大的事物具有最大的质变动力。

质变过程第三定律:在事物的内部,事物质变的动力不均一、不平衡;动力大的局部将首先质变,形成一些新事物核心;事物的质变由新事物核心的增多和长大来实现整体完成。

总之,由于事物肯定与否定的差距不同,事物质变的动力也不同;事物的质变总是首先在事物质变动力较大的局部产生,形成一些核心,然后由核心的增多和长大来实现整体完成。这就是形核长大规律。不但象社会主义的确立这种人类社会形态的质变会呈现这种规律,即使是钢的淬火,这种常常在一瞬间完成的事物质变,其内部组织也经历形核、长大直至完成的过程。

3 对称规律

对称是宇宙世界所固有的本性,它寓于每一事物之中。

就事物的整体和外部而言,事物的肯定(即事物本身)与其否定(即除事物以外的那部分宇宙世界)的并存具有一定的对称性。这种对称性是建立在宇宙世界的统一性和具体事物的特殊本性这两个方面的基础之上的,它表现为除事物以外的那部分宇宙世界关于事物本身的对称,即否定关于肯定的对称。在体系上,事物的“反面—正面—(其它)反面”表现出一定的对称性;在运动中,宇宙世界的“否定—肯定—(新的)否定”也表现出这种对称性。

就事物的内部而言,事物要素的肯定与其否定的并存,也存在着这种对称性。

对称规律是事物内部的“肯定和否定规律”,它是要素的肯定和否定、要素的要素的肯定和否定以及更小的要素的肯定和否定综合而成的规律。事物整体和要素是相对的,事物内部的要素作为小事物,也同样有着其肯定和否定。更进一步,小事物中更小的事物也同样有着其肯定和否定。这样,事物内部的一系列小事物和更小的事物的肯定和否定已经不再仅仅有着肯定和否定的规律性了,它们包含着超出于肯定和否定规律之外的规律性了——它们构成了对称的规律。事物内部小事物的“否定—肯定—(重新)否定”似乎还只是肯定和否定规律在事物内部的表现,其对称性表现得还不明显。但是当我们的视野扩大到小事物中更小事物的肯定和否定之后,事物内部的小事物和更小事物的“否定—(小)否定—(小)肯定—(小重新)否定—(重新)否定”则表现出明显的对称性了。

对称规律是关于量的矛盾规律,确切地说,对称规律是矛盾事物的量的体系运动规律。事物内部的小事物和更小的事物以及它们的相互作用是事物的量。因此,由它们的一系列肯定和否定构成的规律是事物量的矛盾规律而不再是质的矛盾规律了。事物内部的体系和事物内部的运动就是事物量的体系运动,因此也可以说,由事物内部的一系列肯定和否定构成的对称规律是事物量的体系运动规律。

对称规律既然是矛盾(着的)量的体系运动规律,因而它必定分为两个方面:量差(即量的体系)规律和量变(即量的运动)规律。

一、量差(即量的体系)规律

任何事物都是由诸多方面构成的,事物内部由诸多方面构成的体系,我们称之为量差。

在事物的内部,方面的肯定和否定以及方面中小方面的肯定和否定(即矛盾性的量差)存在着对称性的规律。它表现为“(某方面的)否定—(某方面中小方面的)小否定—(某方面中小方面的)小肯定—(某方面中小方面的重新)小否定—(某方面的重新)否定”。

但是,由于空间维的可逆性,这种对称性(至少在目前是)没有引起人们的关注。

二、量变(即量的运动)规律

任何事物都是要经历一系列各种各样的阶段的,事物内部由各种各样的阶段构成的运动,我们称之为量变。

在事物的存在过程中,阶段的肯定和否定以及阶段中小阶段的肯定和否定(即矛盾性的量变)存在着对称的规律。

在以往的人们对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描述中可以看出,事物内部矛盾性的量变是存在着一定的对称性的。首先,以往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告诉人们,事物的“发展”是“波浪式的前进”。它告诉人们,事物总是从波谷A出发,经过一次否定而到达波峰B,经过二次否定而“回到”新的波谷A′。我们可以看出,在事物存在的过程中,在事物从成熟走向灭亡的转折波峰B前后 ,形成了一个对称的过

>波浪图

 

程 。即从A到A′的过程中,在B的前后存在着A a b c和c′b′a′A′的对称过程。其次,以往的“否定之否定规律”告诉人们,事物的发展总是经历三个“阶段”和两次否定,事物经过二次否定以后的“第三阶段”总是与“第一阶段”有着“某种形式上的类同”。在事物的存在过程中,小事物的“第三阶段”与“第一阶段”有着“某种形式上的类同”;小事物中更小的事物的“第三阶段”与“第一阶段”也有着“某种形式上的类同”。即在事物B中 ,小事物b的第三阶段 a′与第一阶段a有着“形式上的类同”;小事物中更小的事物b1的第三阶段a1′与第一阶段a1也有着“某种形式上的类同”。这样,在事物的存在过程中,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发展阶段构成了一个具有对称性的过程。即在B中,小事物和更小更小的事物a 、a1 、b1、a1′、a′构成了a a1 和a1′a′关于b1的对称过程。再其次,在以往的“否定之否定规律”所描述的事物发展的“螺旋式上升”的过程中,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发展阶段的肯定和否定也同样显示出一定的对称性。

>阶段否定图

 

总之,事物存在过程中由内部一系列不同层次的大小阶段的肯定和否定构成的事物的量变不仅仅具有事物的质变那种单一的肯定和否定规律,而且更主要的是它具有发展中的对称的规律性。

一、事物的对称中心——核心小事物或转折事物

事物的对称中心是事物内部的核心小事物,也可以称之为转折事物。事物从产生到灭亡的过程是其存在的理由从产生到消失的过程。事物的内部充满着小事物,但只有一个或一类小事物是与事物存在的理由密切相关的,这个或这类小事物的质差和质变会带来事物存在理由的体系运动 ,这个或这类小事物就是事物的核心小事物或转折事物。核心小事物或转折事物在事物体系上表现为转折方面,在事物运动中则表现为转折阶段。

总之,事物量的体系运动总是在事物内部呈现出关于其核心小事物(转折事物)的对称。

>对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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