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的偏见
《资本论》是马克思一生中最伟大的著作。在马克思的思想发展史上,1845-1846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的发表,标志着唯物史观的形成,这是马克思在巴黎研究政治经济学,后来在布鲁塞尔继续研究所得到的一个“总的结果”。《资本论》正是在唯物史观这样一个“总的结果”指导下完成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发现了剩余价值,并根据剩余价值学说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化大生产受到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束缚,而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求摆脱生产关系的束缚,因此这一基本矛盾必将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这一结论又反过来验证唯物史观关于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论断。所以,黄楠森说:“《资本论》正是以上述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为指导深刻地揭示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本质和其发展的基本规律,同时也使它得到了科学的验证和进一步的丰富与发展。”[i]事实上,在马克思的唯物史观中,推理前提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同步与推理过程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错位的矛盾,使其难以自圆其说,不可能推论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样的结论以及人类社会由原始社会开始、到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这样一个从低级向高级发展的一般过程[ii]。既然唯物史观的一般规律是不正确的,那么,以此为基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发现的剩余价值规律科学吗?能验证唯物史观的一般结论吗?如果不能,问题在哪儿?
一、《资本论》的思路及其理论基础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发现“剩余价值”,这是他一生中的第二个伟大的发现,正是由于剩余价值的发现,得出了“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iii]的结论。其实,“在马克思以前很久,人们就已经确定我们现在称为剩余价值的那部分产品价值的存在;同样也有人已经多少明确地说过,这部分价值是由什么构成的,也就是说,是由占有者不付等价物的那种劳动的产品构成的。但是到这里人们就止步不前了。”[iv]“于是,马克思发表意见了,他的意见是和所有他的前人直接对立的。在前人认为已有答案的地方,他却认为只是问题所在。他认为,这里摆在他面前的不是无燃素气体,也不是火气,而是氧气;这里的问题不是在于要简单地确认一种经济事实,也不是在于这种事实与永恒公平和真正道德相冲突,而是在于这样一种事实,这种事实必定要使全部经济学发生革命,并且把理解全部资本主义生产的钥匙交给那个知道怎样使用它的人。”[v]那么马克思由剩余价值所发现的经济学上的“革命”是什么呢?马克思“把这个增殖额或超过原价值的余额叫做剩余价值”[vi],它是由工人劳动创造的被资本家无偿占有的那部分价值。由于剩余价值是工人劳动创造,按理应该归还给工人,现在被资本家无偿地剥削去了,工人享受不了,这样下去的结果是什么呢?资本家得到剩余价值,并把它用于扩大再生产,就能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这样他们就会越来越富有;而工人只能得到自己劳动力的价值,而且又必须在再生产的过程中用来补充劳动力的消耗,所以工人就会越来越贫穷。但是他所创造的价值却越来越多,变成了商品,堆积在资本家的库房里或商场的货架上,这样长此以往,工人会因为穷得买不起商品而发生生产相对过剩的经济危机。而这一切都是在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的欲望驱动下发生的,在私有制下没有人有权力抑制和取消资本家追求剩余价值或发财的欲望,那么社会生产在无序的竞争中得不到调节和协调发展,I(v+Δv+m/x)=II(c+Δc)实现不了,这就是经济危机爆发的直接原因。资本主义私有制与生产盲目扩大的矛盾实质上就是资本主义制度下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它们之间的矛盾无法克服,就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同时说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暂时性和历史性,证明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历史发展的普遍规律,——这就是马克思发现的剩余价值的“革命”。
马克思得出的这个结论,经过一百五十多年的检验,在我们今天看来,资本主义社会并没有发生像马克思所描述的那样的阶级斗争和革命,少数已经发生社会主义革命的国家反而回到资本主义社会,并且现存的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领域,也需要借鉴资本主义的一些经验,进行经济改革。可以这样说,社会化大生产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矛盾不必然导致资本主义的灭亡,其根本原因在于《资本论》的理论基础——劳动价值论,马克思就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一步一步推导出资本主义必然要灭亡的结论的。下面我们来看看马克思坚持的劳动价值论的问题和局限性。
二、劳动价值论的起源和历史
其实,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中分析商品价值的思路和两千多年前亚里士多德的思路相似。亚里士多德说:
1、“我们所拥有的一切事物都有两种用途,两者都属于事物自身,但方式不同,因为一种用途合乎事物本身,另一种则不然。例如鞋子就既可用来穿,也可用来交换物品;两者都是鞋的用途。用鞋从需要鞋的人那里交换金钱或食物的人,的确也是使用了作为鞋的鞋,但这并非鞋所固有的用途,因为鞋做出来并非为了交换。对于其他所有物也同样如此,因为它们全部可以用来交换,在最初这是一种合乎自然的方式,是由于人们所拥有的物品,有些太少,有些又太多所致。” [vii]
2、“这种互惠是由交易关系构成的,设定营造师A,制鞋匠B,房屋C,鞋子D。那么营造师要从制鞋匠那里得到他的成果,又把自己的成果给予鞋匠。如若在比例上首先相等,回报就随之而来,我们所说的情况也将出现。如果不是这样,交换就不存在。”[viii]“设定房屋为A,10个米纳为B,卧塌为C(设若一所房屋有定价,并定为5米纳),那么A就等于二分之一的B。设定一张卧榻为十分之一的B,那么多少张卧榻与一所房屋等价也就清楚了,是5张卧榻。这也可清楚表明,在货币出现之前,交换是怎样进行的,5张卧榻对一所房屋,和5张卧榻的价格并没有什么区别。”[ix](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章(《资本论》第一卷第74页引用过亚里士多德的这个事例。)
3、“因此,凡是在交换中的东西,都应该在某种形式上相比较。为了作比较,人们发明了货币,它是作为中间物而出现的。它衡量一切,决定价值的高和低。多少双鞋子等于一所屋子和定量的食品。营造师和制鞋匠之间的比例,也应与鞋子对房屋或食品之间的数量关系一样。如若不是这样,交换就不相通了。除非存在着某种意义上的相等,不然交往就不能形成。”[x]
4、“对于初始的共同体(即家庭)这种技术显然无用,当社会共同体扩大后它就变得有用起来。因为家庭成员在开初共同拥有一切,后来分家后,各分支便分有了许多物品,而且不同的分支又分有不同的物品,这样他们便不得不用一些物品来交换他们所需要的东西,这种以物易物的交换至今在野蛮民族中仍然存在,他们除了相互交换生活必需品外,不交换任何别的东西;例如,用酒交换谷物或谷物交换酒,以及其他一类的交换。这种物物交换并不是致富术的一个部分,也不违背自然,它对于满足人们的自然需要乃是必需的。其他形式的交换都是从这种交换中演化出来,就如我们可以猜测到的那样。当一地的居民对另一地的居民依赖性愈大时,而且当他们引进所需,输出多余之物时,人们便必然开始使用钱币。由于各种生活必需品难以携带,人们在相互交往时便一致使用某种本身有用并且对日常生活而言便于处理的东西,例如铁、银以及这一类的金属。开始这类东西的价值仅凭大小、重量来确定,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在金属上打上印记以减少称量的不便,有印记表明了币值。”[xi]
5、“货币作为一种尺度,可将一切事物公约,并加以等价化。倘若不存在交换,也就不存在相通,倘若不存在等价,也就没有交换,倘使不能公约,也就没有等价。”[xii]
上面过多地引用了亚里士多德的话(着重号是引者加),并且按照习惯的思维方式排列起来,目的是让大家清楚地看到马克思与亚里士多德对商品价值的认识思路和角度没有什么质的区别:
1、亚里士多德当时已经意识到价值的存在,上面第四段引文中的 “开始这类东西的价值仅凭大小、重量来确定”这句话中的贵金属的价值就是经济学意义上的价值,是从商品的各种使用属性中引申出来的,是超越商品具体使用属性的理性范畴,是对商品为什么能相互交换的解释和说明,撇开了交换过程中的其他非理性因素。不过,他虽然使用了“价值”一词,其含义是不固定的,有时价值一词又指“比例”关系,比如他说:“平等有两种:数目上的平等与以价值而定的平等。我所说的数目上的平等是指在数量或大小方面与人相同或相等;依据价值的平等则指在比例上的平等。例如,三超出二与二超出一在数目上彼此相等或平等,而四超出二与二超出一就是在比例上彼此平等,因为二作为四的部分与一作为二的部分彼此平等,二者都是一个半数。”[xiii]然而亚里士多德虽然意识到经济学上的价值的存在,但没有说明价值一词在经济学上的具体含义,没有指出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绝对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学意义,更没有认识到他的这两种价值含义实质上的一致关系。
2、亚里士多德从商品的使用属性中概括出来的经济学上的价值概念是一个实体性的范畴,远离了一般意义上的关系性范畴,使后来的经济学走上继续追问价值实体意义的道路,并在这一条认识道路上越陷越深。因此,这种二元分立的价值观对后世的影响很大,威廉·配第、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和马克思都是和亚里士多德走的同一条路。
3、亚里士多德已经意识到价值除了物物交换的偶然的价值形式和货币形式之外,还可能存在其他价值形式,但没有具体列举出来,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章中,按照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总和或扩大的价值形式、一般价值形式、货币形式的顺序,将亚里士多德没有具体指出来的价值形式一一补全。
所以马克思在评价亚里士多德时说:“亚里士多德不能从价值形式本身看出,在商品价值形式中,一切劳动都表现为等同的人类劳动,因而是同等意义的劳动,这是因为希腊社会是建立在奴隶劳动的基础上的,因而是以人们之间以及他们的劳动力之间的不平等为自然基础的。价值表现的秘密,即一切劳动由于而且只是由于都是一般人类劳动而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只有在人类平等概念已经成为国民的牢固的成见的时候,才能揭示出来。而这只有在这样的社会里才有可能,在那里,商品形式成为劳动产品的一般形式,从而人们彼此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关系成为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亚里士多德在商品的价值表现中发现了等同关系,正是在这里闪耀出他的天才的光辉。只是他所处的社会的历史限制,使他不能发现这种等同关系“实际上”是什么。”[xiv]
4、货币是人们规范价值多样性的标准和尺度,同时也是价值实体化的结果。对于错综复杂的问题,人们常用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标准化。有了货币这个标准化的尺度后,商品的交换方便多了。但价值标准化并实体化为货币,只是一种折中妥协的办法,不代表实际商品交换中矛盾的解决,从反面体现商品交换中矛盾的复杂性;同时,人们也把商品交换中的矛盾转化为价值标准化后的币值的大小和多少的确定上来,历朝历代的统治者也常常利用规范货币的权力对劳动人民进行剥削。亚里士多德让价值穿上货币的外衣,并把货币作为价值的尺度和标准,颠倒了货币与价值的关系,使价值问题更加扑朔迷离。
威廉·配第是继亚里士多德提出价值之后第一个提出商品的交换价值是由劳动决定的这一思想的经济学家,他说:“假如一个人在能够生产一蒲式耳谷物的时间内,将一盎司白银从秘鲁的银矿中运来伦敦,那么,后者就是前者的自然价格。”[xv]也就是说,一盎司白银的价值等于生产一蒲式耳谷物的劳动。这就使亚里士多德未明确的价值概念有了实质的含义,但是在配第那里,价值、交换价值、价格是不分的。
之后,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出“任何一种商品,对于占有这种商品而不打算自己使用或消费,却打算用它交换其他商品的人来说,它的价值等于这个商品能够买到或支配的劳动量。由此可见,劳动是一切商品的交换价值的真实的尺度。”[xvi]但是,他发现:当出现了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产品不再归劳动者自己所有,资本和土地所有者也要分享时,劳动和现实生活矛盾了。亚当·斯密解决的办法是把价值分成工资、利润和地租三部分。
大卫·李嘉图则反对亚当·斯密的将劳动价值一分为三的做法,他说:“亚当·斯密如此精确地说明了交换价值的原始源泉,他要使自己的说法前后一贯,就应该认为一切物品价值的大小和它们的生产过程中所投下的劳动量成比例;但他自己却又树立了另一种价值标准尺度,并说各种物品价值的大小和它们所能交换的这种标准尺度的量成比例。他有时把谷物当作标准尺度,有时又把劳动当作标准尺度。这里所说的劳动已经不是投在任何物品生产上的劳动量,而是该物在市场上所能换得的劳动量。好象这两种说法是相等的;也好象是,因为一个人的劳动效率增加了一倍,因为他所能生产的商品量因此增加一倍,他用这商品来进行交换时所获得的量也必然比以前增加一倍。” [xvii]李嘉图坚决认为:“商品的价值或其所能交换的任何另一种商品的量,取决于其生产所必需的相对劳动量,而不取决于付给这种劳动的报酬的多少。”[xviii]结果李嘉图的理论因无法解释价值规律与资本和劳动相交换之间的矛盾和价值规律与平均利润规律之间的矛盾而破产。
从威廉·配第开始,到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都只是沿着亚里士多德的实体性范畴的认识路线,一步一步加深了对价值概念的认识,没有超出亚里士多德的认识方法和研究思路,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也是如此。
三、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不足
1、价值概念推导过程的逻辑错误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核心命题是:“A.商品规定为用来交换的具有使用价值的劳动产品;B.价值定义为一切商品的共同属性或共同尺度;C.抽象人类劳动创造商品的价值。在这里,A和B是两个前提,C是A和B的必然结论。”[xix]庞巴维克认为其实际推导过程是:“第一步:因为在交换中,两件商品是彼此相等的,所以它们二者必定含有数量相等的一种共同原素,交换价值的原则必然是包含在这个共同原素里;第二步:这个共同原素不能是使用价值,因为在商品交换关系中,使用价值是没有关系的;第三步,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丢开来看,它们就还只留下一种属性,那就是劳动生产物的属性。所以劳动是价值的本源。或如马克思所说:一个使用价值或财货有价值,只因为有抽象的人类劳动,对象化或物质化在它里面。”[xx]
接着,庞巴维克对马克思的推理过程提出质疑,他说:“我很少看到像上面这段话这样坏的推理和这样粗心的结论。第一步理论还可以过得去。可是第二步理论就只能用最错误的逻辑来维持了……它们的错误就是把一种类概念和这种类概念所表现的特殊形式混淆在一起,以为前者不相干就是等于后者不相干……在交换过程中,使用价值的特殊形式,不论上衣的使用,食的使用,或者屋的使用,当然是不相干的,可是商品的一般使用价值绝对不是不相干的。一件东西,如果没有使用价值,它便没有交换价值,这一点,马克思是知道的,而且也是不得不屡次承认的。马克思的第三步理论更是错误的。他说,把商品体的使用价值丢开来看,他们就还只留下一种属性,那就是劳动生产物的属性。这句话对吗?例如,具有交换价值的商品,是不是从需求方面来说,还具有稀少的属性呢?是不是一切商品都是供求的对象呢?它们是不是都是受人们支配的对象呢?它们是不是自然的产物呢?……那么,我们现在要问,价值的本源为什么不能存在于这些共同属性之中,像存在于作为劳动生产物的属性之中一样呢……还不止于此。我们能不能说,一切具有交换价值的财货都有这种共同属性,就是它们都是劳动的产物呢?原始土地是劳动的产物吗?金矿是劳动的产物吗?煤是劳动的产物吗?然而人人都知道这些东西都具有很高的交换价值。”[xxi]
马克思抽象出价值这一概念后,认为:“作为使用价值,商品首先有质的差别;作为交换价值,商品只能有量的差别,因而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xxii]这显然是割裂了概念与对象的关系。黑格尔说:“概念是“存在”与“本质”的统一,而且包含这两个范围中全部丰富的内容在自身之内。”[xxiii]因此,价值概念绝不是像马克思所说的那样“不包含任何一个使用价值的原子”、是一个“死的、空的、抽象的东西”[xxiv]。
马克思从商品交换中抽象掉商品的使用价值和非理性因素,只留下价值这个唯一属性,这并不能反映商品的本质,它的局限性立即会体现出来,因为商品的本质(价值)与使用属性和其他非理性因素关系很大,例如,价值概念不考虑商品所有者之间是否有交换的欲望这一事实,而这一点在商品交换中非常重要。许多富人拥有大量的财富,虽然这些财富是劳动产品,有使用价值,但是由于它们的主人没有交换的欲望,所以它们没有价值。但是,一旦它们的主人如果发现用他们现有的财富通过交换可以使他们的财富成倍地增长,就又可能发生交换了。交换的欲望在这种情况下不仅影响交换是否成功,也就是说决定一件物品是否有价值,而且还影响这个价值的大小。交换的欲望愈强烈,交换时就愈容易买好价钱或“让价”,平时一元钱的商品,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化双倍或数倍的价钱买下,而要想尽快脱手的商品可能只有平时价格一半或者更低;反之,如果交换的欲望愈淡漠,交换时就愈可能“扛价”或“压价”,卖者甚至把价格高高挂起,让购买者望而生畏,买者则把价值压到成本线之下,要卖者“赔了夫人又折兵”,形成有价无市的局面。
所以,价值只是部分地解释商品交换现象,不能概括商品的本质。晏智杰教授说:“无论如何不应该将交换价值(价值)同使用价值分割和对立起来,因为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的延伸和另一种形式而已。就是说,它是通过交换别人的商品而满足所有者的需要。它同直接作为使用价值满足人们自己的需要的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是直接方式,另一个是间接方式。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的延伸和扩大,是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所以商品的二重性其实是一重性。”[xxv]
2、马克思沿袭了他的前辈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的绝对价值的思想。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引用亚当·斯密说:“对从事劳动的人说来,等量的劳动在任何时间和任何地点必然有同等的价值。在他的健康、体力和活动处于正常的情况下,在他的技巧处于平均水平的条件下,他所付出的休息、自由和幸福的分量总是一样多。所以,不论他取得多少商品作为他的劳动的报酬,他所付的代价总是一样。诚然,用这个代价买来的商品量,有时多些,有时少些,但这只是因为这些商品的价值有了变动,而不是因为购买商品的劳动的价值有了变动。可见,只有劳动从来不改变自己的价值。因此,它是商品的实在的价格……”(着重号引者加)[xxvi]亚当·斯密的话中有一句重要的体现绝对价值的观念的话是:“只有劳动从来不改变自己的价值”。
大卫·李嘉图在讨论商品相对价值变动的原因时说:“由于我希望读者注意的这种探讨,关涉的只是商品相对价值变动的影响,而不是绝对价值变动的影响,所以研究对于不同种类的人类劳动的估价的高低,并没有什么重要性。我们很可以作出结论说:不论这些人类劳动原来是怎样地不相等,不论学习一种手艺所需要的技术、智巧或时间比另一种多多少,其差别总是世代相传近乎不变,或者说至少逐年的变动是微乎其微的,所以在段时间内对商品相对价值没有什么影响。”[xxvii]在这一段中,李嘉图就认为商品的“估价尺度”一经形成不变了,这种价值也就成为绝对的价值。
马克思也有同样的思想,他在摘录魁奈《关于商业和手工业者劳动的问答》(德尔出版,第170页)一文时,有这样一段话:
“始终可以假定,它<交换>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有利的,因为双方都保证自己有可能享受他们只有通过交换才能得到的财富。但是这里所讲的,始终只是具有一定价值的财富同具有同一价值的另一财富交换,因而,不可能有财富的任何实际的增加<应该说:不可能有价值的任何实际的增加>。”(同上,第197页)[xxviii]
这一段话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改动,魁奈的原话是“不可能有财富的任何实际的增加”,马克思却在尖括号中把它变成“应该说:不可能有价值的任何实际的增加”,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变化,因为前一种说法无疑是正确的,特别是在物物交换的情况下,不管怎么交换,财富都不可能增加。但是,一旦把“财富”一词换成“价值”,意思可大不一样。具有一定价值的财富同具有同一价值的另一财富交换在交换中,虽然财富是不可能增长的,一个鸡蛋就是一个鸡蛋,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变化,但是其价格是变化的,过去一个鸡蛋是一毛钱,由于生产条件的变化现在一个鸡蛋可能是五毛钱,鸡蛋的价格变化了。不管在任何情况下,交换的货物即财富总是不变的,但是,价值却由于生产效率提高而下降,而且有时是很大的变化。所以说,财富和价值是不一样东西,财富不变的,而价值是变化的,它们是不可能相等的。而马克思却固执地认为:“改进机器,在生产中采取利用自然力的新方法,使得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用同样数量的劳动和资本可以创造出更多的产品,但决不是创造出更多的交换价值。如果我用纺纱机能够在一小时内生产出比未发明这种机器以前的产量多一倍的纱,比方从前为50磅,现在为100磅,那么我在一定时间内用这100磅纱所交换到的商品不会比以前用50 磅交换到的多些,因为纱的生产费用减少了一半,或者说,因为现在我用同样多的生产费用能够生产出比以前多一倍的产品。”[xxix]
这说明马克思的思想中,价值是绝对不变的,所以才作这样的改动,说明他思想中一直坚持的价值观即“人类无差别的人类劳动”是绝对的价值观。而马克思不使用“绝对价值”这个概念的原因很简单:“古典经济学的最后一个分支——李嘉图学派,多半是由于不能解决这个矛盾而遭到了破产。古典经济学走入了绝境。从这种绝境中找到出路的那个人就是卡尔·马克思。”[xxx]
3、马克思把决定价值的因素局限于劳动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由于生产力的水平长期以来一直比较低下,影响商品价值的因素如土地、雇佣劳动关系和科学技术等因素的作用没有明显地显示出来,因此,从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一直把劳动作为影响和决定商品价值的因素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自从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生产条件与前资本主义社会有了根本的变化,雇佣劳动出现,开始了机器大工业生产,在科学技术的推动下,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对商品价值有影响和决定的决定的因素明显的凸显出来。不承认生产工具和科学技术在生产中创造价值的作用,就无法解释租赁业,尤其是生产资料的租赁业存在的根据。
马克思并没有考虑这种变化,仍然坚持用劳动价值论来分析资本主义的生产,正如晏智杰教授所说,马克思价值论分析暗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物物交换,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初的原始的实物交换。”“前提条件之二,是假定劳动以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前提条件之三,是假定生产商品的劳动是简单劳动,如果是复杂劳动,也被认为可以化为倍加的简单劳动。”[xxxi]这种分析方法必然不能反映商品价值变化和增大的实际,并且如果根据劳动是决定商品价值的唯一因素,就可以得出和大卫·李嘉图一样的结论:(1)“商品的价值量与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xxxii](2) “国家每年生产的商品数量会加倍,从而国家财富也会加倍,但这种财富的价值却没有增加。”[xxxiii]这必然得出中国社会科学院俞品根研究员所讲的一个笑话:“有一个学生在学习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以后,提出了一个问题:“美国2亿多人口创造了9万亿美元的GDP,而我们中国有13亿人口,为什么GDP只有1万亿美元?”有一个经济学教师试图回答这个问题,他说:“美国这9万亿,是产品和服务的价格,而不是价值。”言下之意,美国创造的价值没有这么多。……可见,狭义的劳动价值论遇到具体问题,往往束手无策。或者是回避问题,顾左右而言它,甚至是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xxxiv]西方经济学从大卫·李嘉图之后抛弃劳动价值论,转向生产成本论、主观价值论、边际效用价值论、价值-价格论等理论的变化过程,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
由于劳动价值论将价值的决定因素局限于劳动,引发价值实体与“总体工人”、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活劳动与物化劳动、价值创造与财富生产、价值一元论和价值多元论等的争论,所有这些都与价值的决定因素有关,而一旦价值的决定因素不再局限于劳动,所有这些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4、劳动价值论与它的初衷相违背
劳动价值论从千差万别的商品的使用价值中概括出价值概念,并把价值的决定因素归结为劳动,马克思在此基础上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使价值的决定有一个统一规范的尺度,这样使劳动价值论更加科学和准确地反映现实中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关系——这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初衷。
然而,他的这种做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因为马克思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指:“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xxxv],但是,在现实中并不都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怎么办?他在后面提出“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xxxvi]不过,这确实只能是“经验证明”,因为人们不能准确地算出:一个复杂的劳动到底等于几倍的简单劳动?一个大学生的一天的劳动等于几个中学生一天的劳动?一个博士的劳动等于几个硕士的劳动?一个现代人的劳动等于几个古代人的劳动?马克思没有说,也不可能说,这不是违背了劳动价值论的初衷了吗?因为提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说就是要从各种具体的劳动条件中抽象出一个统一的衡量价值量大小的标准,为劳动价值论奠定一个精确的、可操作的标准,而复杂劳动说又打破了这个标准或基础,使经济学成为精确科学的努力化为泡影,回到经验科学的层次。
晏智杰教授在谈到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局限性时,概括为“三个脱离”:“(1)对商品价值概念的认识脱离了它应有的内涵,即人与物的关系或商品与人的需要之间关系,并将价值这种相对的关系范畴不适当地归结为某种绝对的实体;(2)将价值源泉和创造力仅仅归结为一般的体力劳动(而且是抽象劳动),排除了其他非体力劳动的要素,这就造成了与发展生产力的要求相脱节的后果;(3)将价格决定仅仅归结为劳动一个要素,可是实际上价格决定是多元的,这就使这种理论难以说明市场经济中最普遍的价格现象,同市场经济的现实相脱离。这样一种“三脱离”的理论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不可避免的。”[xxxvii]这样的总结是客观的。
五、马克思坚持劳动价值论的原因
1、历史条件的限制。
因为当时人们只认识到“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其他的生产要素如机器、管理和技术在生产中的作用还没有完全显示出来,或者即使有所显示,但是其作用很少,人们往往把这个新生事物忽略了。马克思说:
“我们可以由此了解庸俗的让·巴·萨伊的荒诞无稽了:他想从生产资料(土地、工具、皮革等等)的使用价值在劳动过程中所提供的“生产服务”,引出剩余价值(利息、利润、地租)。决不轻易放过机会把精巧的辩护思想用黑字写在白纸上的威廉·罗雪尔先生则喊道:“让·巴·萨伊在《论政治经济学》第一卷第四章中非常正确地指出,‘榨油机所生产的价值扣除一切费用后,还留下一种同制造榨油机本身所费的劳动有本质区别的新东西’。”(《国民经济学原理》1858年第3版第82页注)非常正确!榨油机所生产的“油”同制造榨油机所费的劳动是很不相同的。罗雪尔先生所说的“价值”是指“油”这种东西,因为“油”有价值;但“自然界”有石油,尽管相对来说不“很多”,他大概针对这一点在另一个地方说道:“它<自然界!>几乎完全不生产交换价值。”[同上,第79页]罗雪尔的自然界同交换价值有关系,就象一个愚蠢的姑娘同一个只有“一点点大的”孩子有关系一样。这位“学者”还借这次引证的机会说道:“李嘉图学派通常把资本当作‘积蓄的劳动’包括在劳动概念内,这是不高明的,因为资本所有者不单纯是生产和保存它<什么东西?>,而且的确还做了更多的事情:就是节制了自己的享受,为此,比如说,他要求得到利息。”(同上,[第82页])这种单纯从“要求”中得出“价值”的政治经济学的“解剖学和生理学方法”是多么“高明”啊!”[xxxviii]
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一个脚注,他明确地把十九世纪象榨油机与所榨的油这类机器和机器创造的价值的关系比成大媳妇小丈夫的关系,因为那时的科技水平很低,“几乎完全不生产交换价值”,看不出它们之间重要意义,现在已经到二十一世纪,科技水平已有很大的提高,如果用马克思的话说的话,一百多年前那 “一点点大的”孩子现在已经变成了“大”小伙子,难道机器与机器创造的价值之间的关系没有实质的变化吗?
2、指导思想的错误。
《资本论》是在历史唯物主义思想指导下写成的,马克思写作《资本论》,目的就是要在唯物史观的指导下来证明资本主义制度的暂时性,使历史唯物主义由理论形态变为现实,同时又反过来证明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一旦放弃劳动价值论,剩余价值就可能被对手说成是资本的产物,整个《资本论》失去理论基础,变得毫无意义,历史唯物主义也失去了证明。为了维护他的整个体系“完整和科学”,他本人及其后继者必须坚决反对价值多元论、坚决维护劳动价值一元论。所以,面对从十九世纪开始,西方经济学抛弃价值一元论向价值多元论的转变,马克思仍然抱残守缺,坚持自己的劳动价值论,把其他观点都称之为庸俗经济学,以表明他在经济学上的“革命”,其实都是历史唯物主义错误指导的结果。
六、《资本论》整个体系的矛盾
《资本论》坚持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论证剩余价值思想,并通过剩余价值思想,证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暂时性。因而,马克思不得不解决导致李嘉图学说解体的两个矛盾:价值规律与资本和劳动相交换之间的矛盾和价值规律与平均利润规律之间矛盾,马克思的解决方法是:
1、对于价值规律与资本和劳动相交换这个矛盾,马克思是通过发掘劳动力商品的特征、区分劳动和劳动力来解决劳动与资本的交换的矛盾。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特殊性在于它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源泉,其使用所创造的价值,大于资本家支付给工人的劳动力价值,这个差额构成了原价值的超过额,即剩余价值,是资本家所获利润的来源。这样,马克思认为资本与劳动相交换而增大的部分(剩余价值)与价值规律不一致就得到说明了。
是这样吗?事实上并不是这么简单。马克思说:“生产劳动力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可化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需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说,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xxxix]其中“包括工人的补充者即工人子女的生活资料”,“劳动力的教育费……包括在生产劳动力所耗费的价值总和中”[xl]。如果是这样,那么,每个父亲的工资应该差不多、每个母亲的工资应该差不多、每个子女的工资也应该差不多,因为维护他们和他们家庭生存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应该差不多啊!而现实中决定工人之间工资差别的不是维持劳动力所有者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而是工人劳动中的作用大小决定的,这哪是劳动价值论?不是变成了劳动力的效用价值论了吗?[xli]
2、对于价值规律与平均利润规律之间矛盾,马克思是通过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的方法来解决。由于资本的有机构成或资本周转速度不同,商品如果按照各自的价值出售,各部门将得到极不相同的利润率。马克思认为,由于竞争的存在,资本会从利润率较低的部门向利润率较高的部门转移,直到各个部门的利润率大体相等,利润就转化为平均利润,价值规律与平均利润规律之间矛盾也就解决了。然而,当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时,必须使生产价格总额=商品价值总额,平均利润总额=剩余价值总额,这就是《资本论》中两个著名的等式。只有这两个等式同时成立,价值规律与平均利润规律之间矛盾才能解决。能不能成立呢?这个问题讨论了一个多世纪,没有能得到公认的证明。“因为总利润和总生产价格是客观存在的可以计算的量,但是,总剩余价值和总价值始终只是一个理论的抽象,在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而也是无法计算的。” [xlii]
结语
《资本论》的结论经过一百多年的历史证明是个偏见,而唯物史观的错误指导是导致《资本论》的偏见的根本原因,它当然也就无法验证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一般规律”的正确性。虽然当时人们没有发现它们的错误,如同菲比格(J.Fibiger)发现癌症寄生虫并获得1926年诺贝尔医学奖一样,事实上在今天看来它们是不科学的。
资本主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创造财富、迅速发展生产力的社会形式,没有任何其他的社会组织形式超过它,但这并不代表资本主义的血腥压迫剥削(特别是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是合理的,或者说值得我们学习,也不能说明资本主义是永恒的存在。相反,资本主义社会所暴露出了的国际政治经济旧秩序、社会公平、全球资源和环境等问题,这正是人们追求更加合理的未来理想社会的不竭动力。马克思研究的出发点,是为社会绝大多数人谋利益,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永远是人类的目标。
虽然在历史的发展中,无产阶级将错就错,选择马克思主义来实现自身的解放;虽然在苦难深重的旧中国,中国人抱着“病急乱投医,进庙便烧香”的心态,选择了马克思主义,但是,这些都是历史造成的,我们必须心里明白我们所选择的理论指导毕竟不是一个正确的东西,如同有用不一定都是真理一样。我们不能因为这个理论曾经给我们带来解放,就拒不承认甚至掩盖这种理论的错误,像害疮怕痛那样地维护它,并继续用它来做指导,那将会影响中华民族复兴的进程,贻害无穷。晏智杰教授说得好:“在西方经济学走上与劳动价值论不同的理论和实践道路之时,马克思将它加以改造和发展,并以其为基础建立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而我们在一个长时期内认为这种经济学及其价值论基础的科学性毋庸置疑,不仅以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经济理论基础,而且还作为认识当代资本主义的出经济理论基础,导致了我们今天不得不重新认识的局面。这里出现了两种相互联系的“渐行渐远”的理论和实践进程,一个是与传统劳动价值论渐行渐远,带来的是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一个是坚持传统劳动价值论的结果,带来的是我们自己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停滞和缓慢,以及在一个长期内对西方资本主义历史进程的认识渐行渐远地离开它的实际。这当然是“极而言之”的说法,决无将社会发展走向和成败仅仅归结为某种经济学价值论的初衷,不过,深入研究下去,我们又不能不认可这样的说法实在不过是“质而言之”。劳动价值论同当代资本主义的关系这个本来应被视为已经解决了的问题,实际上却以新的形式继续存在着,并具有严重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xliii]
致谢: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北京大学博导晏智杰教授对《资本论》和劳动价值学说等有很高的造诣,本文多处吸收和引用他的研究成果,在此表示感谢。
注释:
[i]、黄楠森主编:《马克思主义哲学史》,[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6月第1版,第74页。
[ii]、潘志新:《追问生产力和唯物史观》,《中国学术论坛》网(www.frchina.net)“经帮济世”栏目,2005年9月29日。
[ii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831-832页。
[iv]、恩格斯:《资本论》第二卷序言,《全集》第24卷,第20页。
[v]、恩格斯:《资本论》第二卷序言,《全集》第24卷,第20页。
[v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171页。
[vii]、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M],颜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9页。
[viii]、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五卷第5节,[M],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04页。
[ix]、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五卷第5节,[M],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06页。
[x]、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五卷第5节,[M],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04页。
[xi]、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一卷,[M],颜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9-20页。
[xii]、亚里士多德:《尼各马科伦理学》第五卷第5节,[M],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第八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9月版,第105-106页。
[xiii]、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第五卷第1节,[M],颜一编:《亚里士多德选集》政治学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版,第167页。
[xiv]、《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74页。
[xv]、威廉·配第:《赋税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48页。
[xvi]、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M],第五章。引自王亚南主编:《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选集》,[Z],北京:商务印书馆,1979年2月第2版(吴斐丹主持修订)第309页。
[xvii]、[英]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郭大力、王亚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9月版,第9页。
[xviii]、[英]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郭大力、王亚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9月版,第7页。
[xix]、肖殿荒编著:《<资本论>导读》,[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6月第一版,第168页。
[xx]、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息》,[M],何昆曾、高德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12页。
[xxi]、庞巴维克:《资本与利息》,[M],何昆曾、高德超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13-314页。
[xxi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49页。
[xxiii]、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328页。
[xxiv]、黑格尔:《小逻辑》,[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版,第327页。
[xxv]、晏智杰:《灯火集——劳动价值学说研究论文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21页。
[xxv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第49-50页的注释。
[xxvii]、[英]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郭大力、王亚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9月版,第16-17页。
[xxviii]、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中共中央马恩列斯著作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年11月版。第407页。
[xxix]、《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第1卷,第371页。
[xxx]、《马克思恩格斯选集》1972年版第1卷,第345页。
[xxxi]、晏智杰:《灯火集——劳动价值学说研究论文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4-5页。
[xxxi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52-53页。
[xxxiii]、[英]大卫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M],郭大力、王亚男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2年9月版,第236页。
[xxxiv]、晏智杰:《灯火集——劳动价值学说研究论文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465页。
[xxxv]、《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51页。
[xxxv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57页。
[xxxvii]、晏智杰:《评“发展”劳动价值论的一种思路》,《灯火集——劳动价值学说研究论文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10页。
[xxxviii]、《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232-233页。
[xxxix]、《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193页。
[xl]、《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2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第194页。
[xli]、晏智杰:《古典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1页。
[xlii]、晏智杰:《古典经济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2页。详细讨论在:《劳动价值学说新探》,[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5-86页。
[xliii]、晏智杰:《劳动价值论与当代资本主义》,《灯火集——劳动价值学说研究论文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10月版,第1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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