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熊忠俊掩盖不了司法机关的纰漏
据新华社报道,2009年8月21日,湖北省鄂州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之规定,对利用网络捏造“证据”、散布“5.7”交通肇事案出庭被告人胡斌是“替身”谣言的该市无业人员熊忠俊,作出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本文想说的是:即使公安机关的这一处罚完全正确,但掩盖不了杭州市西湖区相关司法机关在处理这一事件过程中所存在的种种程序纰漏。
首先,据新华社报道,熊忠俊的主要违法事实是捏造“证据”在网上散布,从而产生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结果。那么熊忠俊“捏造”了哪些主要证据呢?大家都不会忘记,熊忠俊在网上散布的内容中,最能直接引起大家共鸣的就是:胡斌交通肇事时的照片与出庭受审时的照片之间出现明显差异,这是任何人凭日常经验法则都可以感觉到的。既然司法机关没有认定散布在网上的照片中存在伪造或人为制作的事实,也就不存“捏造”出来的“证据”材料。在这个前提下,胡斌发表在网上的言论即使有最大的错误,也只能是对客观事实材料认识上的错误,这与捏造事实而作“伪证”是有根本区别的。对客观材料认识上的错误是谁也避免不了,即使具有专门技能的司法鉴定机构也不能保证对同一鉴定材料都能作出一致的鉴定结论,何况一个无业的公民。因此公安机关对熊忠俊“捏造证据”的指控缺乏事实依据。
其次,对熊忠俊根据胡斌前后照片发表的个人意见和判断,如果司法机关认为与事实不符,就得针对其提出的质疑,以翔实的事实、严密的逻辑判断和推理来排除各种质疑,而不是自以为是、轻描淡写或强词夺理、另起炉灶来作出解说。如被质疑的司法机关曾轻描淡写地说:胡斌在看守所吃好睡好几十天,人胖起来了很正常。这种可能性当然不能说没有,但绝不会是普遍现象;同时如不强词夺理的话,更有可能的是富家子弟成为阶下囚之后,精神压力增大后迅速消瘦起来,因为看守所毕竟不是人间天堂般的可以养尊处优的地方。而且对被质疑的前后照片中人的手指长短等体形特征采取了装聋作哑的态度,笼统地以“无稽之谈”打发。所以,即使司法机关有充分的证据能从另外的渠道去证明出庭的胡斌身份真实,但对公众质疑的问题似乎显得答非所问而缺乏关联性,也就是说不能列举熊忠俊捏造“证据”事实的直接证据。譬如其发表在网上的照片是否虚假,是否存在故意歪曲照片上反映出来的事实等。在无法肯定这些事实的情况下认定熊忠俊违反治安管理法而给予行政处罚是证据严重不足的。
三是,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以监督法律实施的法定机关发表了证明胡斌庭审时身份真实的说明。这如是发生在一审期间的审判监督,则是完全正当的;但是发生在一审结束之后形成公众质疑胡斌庭审时身份有假的情况下,这种自证清白的公信力是要大打折扣的。因它与西湖区法院和西湖区公安机关均属于胡斌身份被质疑的矛头指向单位,即使可以由这些单位来查清事实,也得由上级监督机关来向社会作出说明。所以在杭州西湖区的司法机关相继作出胡斌身份真实的说明后,未能平息网络舆情沸腾的质疑之声。其中熊忠俊个人仍有质疑,是完全正当的,他没有义务非得相信你检察机关“自证清白”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