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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状上法官书写“狗X的”?

火烧 2009-08-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法官在诉状上写下‘狗X的’等不雅字眼,引发对司法公正和职业道德的质疑。法院仅以批评教育处理,引发公众对法律尊严和司法公正的担忧。

诉状上法官书写“狗X的”?  

   

据人民网8月27日报道,在一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原告因不服一审判决,到法院查阅案件材料时,发现有人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不雅字眼。8月24日,广西钦州市中院有关负责人称,经查实,这是钦北区法院一名副庭长揭某所为。揭某承认这些字是“随意写的,没有任何意思”。目前,钦北区法院已对当事法官进行批评教育,并致以歉意。  

“狗X的”,这是法官“随意”写的?可能吗?蒙人都不会!大家知道,言为心声,如果涉事法官当时的情绪不是很激动,不是很气愤,能“随意”地在诉状上写下“狗X的”等不雅字样?而“狗X的”居然“没有任何意思”,谁会相信?纯粹是一派鬼话!  

作为一名法官,他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无不折射出法官的职业精神,代表的是至高无上的法律尊严,代表的是司法的公信力。当事人可能在诉讼中提出不合理的要求,有的甚至是无理要求。作为居中裁决的法官来说,应当用理性的力量来感染人,用事实的真相来说服人,用法律的精神来感召人,用司法的公信力来征服人。而这位法官却不是这样,居然在诉状上写下“狗日的”等明显带有侮辱性字眼,怎能让人相信他毫无任何指向?怎能让人相信他会公正地审理案件?怎能让人相信他会依法裁决?怎能让人相信他是法律的坚定维护者?怎能让人相信他是一位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法官?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这位法官既然能在诉状上“无意”地书写“狗X的”等不雅字眼,又怎么不会“无意”地审理案件?又怎么不会“无意”地裁决案件?那位制作“鸳鸯判决书”的法官,不是很能说明问题吗?  

更让人无法理喻的是,在诉状上书写“狗X的”的法官,仅仅只是受到口头上的批评教育。这不能不让人为之唏嘘。  

2009年4月,深圳一位陈姓男子在上诉书“事实和理由”一栏中仅写了一个“操”字,就被深圳市福田区法院以“在上诉状中使用粗俗语言直接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为由,对其作出拘留十五天的决定;  

6月12日,湖北省枣阳市一名小区业主,因用相机拍录法院执法活动被拘留,法院签发的拘留决定书上写着:非法用摄像机录制法院执行活动,干扰法院执行公务;  

7月10日,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人民法院发生一起怪事:一名律师因没有顺从法官的意愿,没有在不符合要求的庭审笔录上签下自己的意见,法官竟叫法警用手铐把律师铐在法院篮球架上晒太阳40分钟左右。  

……  

原来我们的人民法院是这么司法的,公民的所谓犯错,不仅被暴晒,甚至还被行政拘留,而这位法官,“狗X的”比“操”字更严重,侮辱性更直接,竟然只是批评教育了事!这就是我们天天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是我们天天喊的司法公正,法治社会?  

难怪法院的公信力日渐下降,难怪司法的公正性遭人质疑,就连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也坦承:“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发生了这么多的司法不公,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感“,能不“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吗?如果我也象这位法官的那样,说不定也会“狗X的”一通!   

我当然不能张口“狗X的”,闭口“X狗的”,我只是希望这样的案例,能成为我国警示法官的大吕,能成为教育法官的经典,真正树立起司法的权威,使司法的公信力“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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