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从法律层面对“强奸”行为进行标准动作分解
建议从法律层面对“强奸”行为进行标准动作分解
非是老僧好诲淫诲盗,喜欢这个话题,实在是因为我曾对自己发愿,在某件事情没有结束前,绝对不转换话题。由于这几天是敏感时期,考虑到论坛版主的难处,在这几天就不说太刺激的话,只是讨论相关话题。写这个帖子,只是想透一口气,顺便表明我自己的态度:女方的防卫过当不可接受;男方的治安拘留也不可接受;“拉扯推搡”这种巧言令色更不可接受。实际上,最刺激我的就是“拉扯推搡”这几个字。试想,有哪一起强奸案件,开始的时候不使用“拉扯推搡”的动作?避实就虚,避重就轻,刀笔功夫果然了得。对于这个结论,我只代表我自己:绝对不能接受。当然,对于老僧这样的屁民,接不接受在某些人眼里看来无所谓的。但即使老僧的态度毫无用处,我还是要表态。因为这一次,我们在维护的,可以说是整个社会最后一点“人间正气”的火种。这几十年来,忽视精神文明建设也许是“我们”最大的失误,“物质”已经将“精神”蹂躏得面目全非,这最后一点点“精神”,我们别让它死了。
这几个月来,“强奸”这个词频频出现在网络上,从习水的“嫖宿幼女”案,到成都的爬树强奸案,再到最近的这一起“推坐丧命”案,每一起背后都有这两个字。但由于对“强奸”的标准动作有不同的解释,案件处理的结果也就大不一样。习水案的争议主要源于一道司法解释,将原来呆板的幼女强奸案作出了人性化的区分,增添了“嫖宿幼女”人性化解释。于是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操作人就有了选择的空间,习水检察官的选择引起了大家的争议;至于成都的爬树偷窥,最后以强奸罪论处,这完全是因为他自己承认了强奸意图,以此看来,“窥视”这个动作应该算是“强奸行为”标准动作的组成部分。以此看来,那么“色迷迷的”打量异性应该就是强奸标准动作的第一个步骤;打量之后,如果用语言或者行为进一步表示了使用对方身体的意图(由于强奸五花八门,不见得就一定是使用对方性器官,所以“使用对方身体”这种提法应该更合适),这应该算是标准行为动作的第二步;第三步就应该是使用强制手段,如推搡、拉扯、束缚、捆绑等动作限制对方的人身自由,约束对方身体;第四步就是强制使用对方身体器官。那么,从什么时候算强奸呢?依照成都的判例,从“色迷迷打量”开始就要算强奸标准动作的开始;但从“推坐案”来看,即使已经进行到了第三步也只能算是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还不能算强奸,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产生的反抗动作,不适用于无限正当防卫的条件。看来以“推坐案”来看,不完成“使用对方身体”的最后步骤是不能算强奸的。如果这个案例形成,那么今后“强奸未遂”的罪名也就可以取消了。如果再结合“付钱”这样的事后辅助动作,“强奸”的罪名也可以取消,统统以“强迫性交易”定罪。
从上面几个案例来看,规范解释强奸标准动作已经迫在眉睫,不然会让我们的司法操作人员非常“犯难”的,这么大空间,该怎么选择啊?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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