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为何屡在重大公共事件失声
杭州阔少飙车撞死人,本是一起地方性交通事故,而今演变成一个风生水起的全国性公共舆论事件。网民们群情激奋,从人肉搜索,追究真相,到口诛笔伐,声讨公道。中国网民再一次自觉成为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决捍卫者。
网民的普遍愤怒,不仅仅是指向“飙车案”本身,而是抨击案件透露出资本炫富、特权狂妄的极端表现,是要追究相关部门的玩忽职守、执法不公平、程序不公开和可能存在的权钱交易。借用一句古话,就是要讨回公道。
在民主与法治社会里,公道是不需要讨的,自有司法部门来主持公道。中国常常发生网络舆论讨回公道,缘起社会普遍不公不义,盖因人大监督软弱无力。在重大公共事件突发时,我们的人大代表都玩“躲猫猫”,隐身去哪里了?
远的不提,就说最近两年发生的陕西周老虎事件、贵州瓮安事件、山西血窑事件、三鹿毒奶粉事件、云南躲猫猫事件、习水强奸幼女事件等轰动全国的重大公共事件,只见网民们废寝忘食、穷追不舍、愤怒谴责,哪见过人大代表站出来勇敢发声、依法监督?杭州“飙车案”,只见媒体披露、网民拍案、市长批示,代表人民利益的人大代表在哪里?
网民监督一次次的胜利,反衬出人大监督一次次的失职。众多公共事件值得玩味之处:即此事件浮出水面,完全依赖于一种偶然,继而依赖于网民的穷追不舍。而以监督为主要职责的人大代表们,却从未“偶然”发现或者勇敢揭露出来,虽然他们比网友更具备“必然”性。因为他们能直接介入调查并合法获取同级政府各项证据,这是宪法赋予他们的法定权力,也是他们的基本职责。那为何人大代表们在重大公共事件突发时屡屡失声,被网民“越俎代庖”呢?
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三:
一、有声发不出。
在中国,任何一个人发声,都需要媒体渠道传播出去。各级党委的决策意图统帅一切,所有舆论工具无不在其领导掌控之下。各级人大必须遵循各级党委的意图。重大公共事件突发,第一时间必须报送当地党委。而当地党委对事件处理的决定意见,就成为当地政府对外危机公关的“一个口径”声音。有时党委宣传部门还直接跳出来,抢演新闻发言人的角色。云南省委宣传部门刻意组织的躲猫猫调查团,就是不择不扣的典型闹剧。人大代表根本不放在各级党委处理公共事件的优先位置。各地党委有宣传部,政府有新闻办,人大政协只有办公室负责对外新闻联络。人大代表想履行监督职责,常常轮不到说,没地方说,说了也没人听得见。
二、有声不敢发。
面对邪恶,中国历来不乏挺身而出、舍生取义的仁人志士。当今中国人大代表中,为人民仗义执言者,大有人在。党委政府领导往往由于工作不力,引发群众对立情绪。犯了错的领导不思已过,往往反迁怒于依法监督的人大代表,斥其为“找岔子”。“摆平”规则代替“公平”原则,成为政府部门处理事端的公关方式和理想结局。近年来,各地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时,被阻碍、刁难甚至遭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
浙江省杭州市第七、八、九届人大代表郑智纯,因举报反映当地一条道路存在质量问题,家庭受到围攻打砸。郑智纯今年元旦期间在外躲避10多天,不敢回家。
四川泸州市人大代表曾建余当了9年的人大代表,为当地百姓办了1000多件实事,先后救助过18名失学贫困儿童。可在他受托为民请命时,却以莫须有的罪名被判入狱。许多市民上访,为其鸣冤抱不平。
湖北省武汉市去年发生的一起羞辱、刁难人大代表的严重事件,在全国的人大代表当中引起强烈反响。青山区人大代表朱信洲因为一座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问题,多次向环卫部门提出建议,该部门一位领导竟当众罚他扫厕所。
安徽省含山县一基层法庭在执行一起货款纠纷案时,直接将当事人、人大代表王春非法拘禁。尽管王春一再声明自己是人大代表,请法庭先报告镇人大。可那名法庭负责人称“法律上没有这一条”,仍将其非法拘禁了10多个小时。
山东省临朐县人大代表杨辛芬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期间,向村民们广泛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保证了选举的依法顺利完成。但她却因为“得罪”了一位落选的候选人而被围攻殴打。
人大代表依法监督,常常遭受特权势力和黑恶势力的报复打击,连自身都难保,更不用说为社会其他不平事勇敢发声了。
三、有声不想发。
每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会不平则鸣。人大代表绝不会缺失起码的道德认知。很多行业精英和社会名流就长期潜伏在网络,为社会公平正义鼓与呼。事实上,某些网络知名人士,其现实身份就是政府官员或人大代表。现实话语的逼仄空间,使他们不得不将某些观点和信息倾诉于网络。
人大代表中有大部分是党委政府的官员,还有部分是各民主党派代表、各条战线代表,绝大多数都是业余代表。因为业余,所以他们必须考量保障维护自己主业里的利益和安全。陕西周老虎事件,林业厅张厅长就是全国人大代表。他出现新闻中的身份是代表一厅之长还是代表人民意愿?一个担任市长的人大代表,他是代表政府利益,还是代表选民利益?一个担任校长的人大代表,他敢对当地的教育改革直言不讳吗?一个担任医院院长的人大代表,他敢对当地医疗改革的弊端直抒己见吗?一个以企业家身份入选人大代表的人,他敢不顾及税务、工商、银行等等众多官老爷和财神爷的面孔吗?一个以明星身份荣膺人大代表的人,他除了在电视镜头和报纸版面上,博取受众眼球外,有多少时间或者有多少能力去关注选民的生计,嘘寒问暖?
每年春天,全国人大会议闭幕了,近三千名人大代表在首都北京忙碌了十天之后,带着“大会精神”奔赴各地,“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各地两会常常成了歌功颂德的同一首歌,成了各展风采的政治嘉年华。那些从全国选举出来的“代表”,到底是称为“人大代表”,还是应称为“人民代表”?人大代表是两会召开期间的会议代表,还是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与权力的人民代表?是全天候代表还是时段性代表?是全责代表还是业余代表?
召开两会时,人大代表是香饽饽;会议结束,人大代表往往只成为一个社会荣誉和特权符号。中国人大代表的业余参政,深刻体现出中国民主政治的不完善,决定他们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常常无可奈何,常常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
全国人大常委范徐丽泰谈及躲猫猫事件时说:“之所以发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制度本身存在某些漏洞,一是有人失职或者滥权。网民的参与,有助于为受害者讨个说法、修补制度漏洞,对一些不正常的地方政府或部门来说,是一种有效的监督。”的确,当一些政府机关特别是公检法部门把公众看作弱智的时候,当人大代表因种种原因失声的时候,躲在网络后面的亿万网民正以一种正义使者的姿态异军突起,这是一件可喜可贺的事情,它所折射出的是中国在网络民主监督方面的巨大进步。但同时,岂不又是人大监督的尴尬窘困呢?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频乃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没有均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不甚通畅,司法保障机制的无法实现,公平正义还停留在纸上。圆满处理公共事件,光靠网民的热情参与,远远不够。如果突发重大公共事件时,人大代表依然隐身失声,而只是在事后党委政府组织的座谈会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踊跃发言,对事件感到痛心疾首,纷纷谴责。”那么,作为中国建设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公平正义”,将永远得不到实现,宪法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监督职能,将日益萎缩。
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人类追求美好社会的永恒主题,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价值取向。温家宝在回答凤凰卫视记者提问时指出,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公平正义就是要尊重每一个人,维护每一个人的合法权益,在自由平等的条件下,为每一个人创造全面发展的机会。如果说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动社会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
世间一切政治改良,光靠良心是不能一蹴而就的,必须要靠国家机器去努力达至。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的是,推动社会公平正义是政府的良心,而同时公平正义又是一个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那么谁应该肩负起推动中国社会公平正义的职责?毫无疑问,应该是完善的民主政治制度,应该是代表人民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
建国之初,毛泽东在与黄炎培关于政权周期率对话时,极富信心地说,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这段对话后来被反复引用,成了关于人大监督的经典话语。但是建国六十年来,民主之路坎坷。不提国家主席手执《宪法》惨死的不堪往事,就目前而言,人大监督的优势也远远没有发挥出来。首先人大监督是以权利制约为基础的,而中国目前全社会的权利观念比较淡薄,人民权利并没有受到足够重视;其次权利和权力是两种不同的力量,人大监督优势的发挥要求权利和权力要有明确分工,而中国目前权力和权利混同的现象却比较普遍,其典型的表现就是人大代表中官员的大量存在,行使权力者同时也是行使权利者,二者的角色定位不明确。人大要将权力和权利两种力量整合起来,才能使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其效用,而中国目前的人大监督普遍存在着权力与权利脱节的现象,二者脱节的后果是各自的优势无法体现,而各自的缺陷却充分暴露出来。
中国人大监督提出“四性”:“监督就是爱护,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监督就是指导”。怎么看都觉得人大监督似乎过于隐忍,过于胆怯,过于谨微。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监督法所规定的特殊权力。人大监督应该始终坚持以顺民意、谋民利、解民忧、得民心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价值取向,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为根本出发点,使人大监督始终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淡化、软化、弱化和浅化人大监督工作,手里拿着令箭作鸡毛,那如何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宗旨呢?
从对政府施政的大监督来看,每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要听取和审查“一府两院”工作报告。问题是,政府工作报告没通过怎么办?尽管“未获通过”本身就是人大行使民主权力的进步,但由于缺乏对报告“未获通过”后的法律处置措施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使得人大代表监督成为一种形式,成为一种例行公事。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部门审议意见或决议落实不满意时,应该如何操作?要不要对不满意的情况做出惩戒性的规定?遗憾的是,国家《人大监督法》规定就到此为止,没了下文,在最能体现监督效果的关键处“最后一米”,留下了空白。
从对社会公平的小监督来看,国家《人大监督法》几乎不著一字。公平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和原则,反映了人们对现实的社会权利关系的道义追求。它是围绕尊重和实现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而形成的一个多维的社会范畴,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分配公平。“社会公平正义”应该成为人大监督的首要职责。今年全国两会提出人大监督的两个重点,一要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二要加强对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对现代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核心价值“社会公平正义”的监督,又留下了空白。
人大监督越有力,法治国家越有形。所谓“法治国家”,就在于“权力的中规中矩”、“法律的无处不用”、“监督的孔武有力”。而“监督”显然是连接“法律无处不用”和“权力中规中矩”的桥梁和纽带。“人大监督”是最有力的部分,是人民意志和宪法宗旨的最高体现,对法治国家的形成势必发挥无可替代的作用。在人民政治参与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的政治文明背景下,人大逐渐强化监督是必然趋势。执政党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方式,将“法律至上、人民至上、人大为上”的现代思维代替政府和司法机关中的 “权力本位、官本位”思维,以思想的解放、头脑的风暴涤荡旧思维,实现宪法框架内“人大监督”与“一府两院接受监督”的现代法治国家之形。
互联网建设得再好,线路差最后一米就不能达到用户;道路修得再长,最后一米未完成就照样不能通车;运动员跑得再快,差最后一米未到终点也不能夺冠。同样,人大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如果差“最后一米”,就达不到预定的目标和期望的效果。人大监督要在“最后一米”取得突破,推进民主、完善法治是唯一选择。人大代表应当是完全意义上的民意代表,由选区公民选举产生,对选区选民负责,由国家财政专门供养,法律严格保护其独立发声之权利。这是实现宪法和法律理想的根本路径,是一个国家从“人治”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
公平正义是一个人和一个国家的首善之德。中国老百姓往往通过身边的事情来感知整个社会。当有一天,中国无论发生什么大事和小事,人大代表总会第一时间挺身而出,第一个仗义执言,我想,那时中国人真的幸福了,中国真的和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