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杀官,不能以案件、必须以事件对待至关重要
5月10日湖北巴东县民女邓玉娇在该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手刃该镇政府项目招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邓贵大,这件事影响之大,反应之烈,关注之切,是前面所未有的。
一个年仅22岁的农家弱小女子,一个县城宾馆的修脚工,既没有显赫的地位,也没有昭人的业绩,何以因为杀人,就一下能成为中国亿万人民的共同关注和一边倒支持的人物?是因为她杀人的地点、对象和过程,使人不得不联想中国社会现实的不平等,不得不思索当今中国官场的黑暗,不得不同情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的命运,不得不反思中国当前许多问题的大是大非,不得不愤恨当今中国法制的丧失,不得不憎恶中国政治的腐败无能。除此之外,是没有任何其他理由的。
于是,邓玉娇手刃邓贵大,引发人们马上联系到的是有关这几个方面:
一,这个官员竟然色胆包天,见了女人好像人家都卖淫,因此有权有钱就可以随意糟蹋;而且嚣张到用人民币敲打对方,并且实施两次的“按倒”逼迫行动。——这是发生的事实。
二,娱乐、休闲、洗浴中心其实存在着卖淫条件;邓贵大一伙要求的所谓的“特殊服务”,言下之意,、就是要求邓玉娇卖淫。——这是情理之中的常识。
三,党风政风不但不正了,而且不治了;今天中国几乎看不到治理官员腐化堕落的任何希望。——因此人民大众失望了。
四,官员严重腐败和社会不公的程度,实际上已经达到挑战极限的社会性质层次了。——因此一种民意、民愤爆发了。
五,长期的法制不全和司法不公,乃至中国人民大众已经对其失去信任和希望,所以人们这次掀起的声援邓玉娇的非常态的巨大浪潮,首先表示的是对国家机器特别是在表明对司法机关的不信任和失望!
……
于是,只要人们不至于太幼稚或者故意心存叵测,就应该看到,邓玉娇杀邓贵大,是特殊的时代环境下产生的特殊事件,背后牵扯到太多的现实因素联系,乃至决定不是一个简单孤立的案件。——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事件发生后有人惊呼:邓玉娇一捅破了天;所以事件发生后有人第一关心的是邓玉娇如何配合他们以给政府一条“出路”!
概而言之,邓玉娇手刃邓贵大属于事件是客观事实的,至于我为什么要这么坚持认为不能以案件、必须以事件对待,因为:
1、这个事件是整个中国今天社会的矛盾聚焦的特殊性,离开这个特殊性的现实的同时观察和追究,最后的结果不但是放走了罪恶时代环境现实的这个最大的真凶,而且会造成对邓玉娇个人的最大不公平。如果政府错误估计了这个形势,仍然按照原来的习惯思维,在法律的名誉下置罪于邓玉娇个人,必将激起更大的民愤和由此产生更严重的社会后果。
2、 这个事件的制造者邓贵大一伙人,挑战的是社会道德、党纪和国法的底线,所作所为是流氓都不敢做的比流氓更流氓,代表的是以权和钱压到一切的邪恶一方,而邓玉娇仅仅出于保护自己权益的本能,奋起对邪恶势力的反抗而己,代表的是社会文明和人民国家主人的正义一方。这时候,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不对准邓贵大一伙人而是对准邓玉娇,用法律把邓玉娇套住,判她有罪,那就等于是在判正义有罪,由此引起的后果是,我们这个社会不但要继续黑暗,而且将更加黑暗!
3、 只有坚持不能以案件、必须以事件对待的认识高度,才能把当前一边倒的民意与国家政治和法律精神统在一起,才能最终最好地保护邓玉娇个人的权益。
结论:邓玉娇手刃邓贵大,正在把中国现实的天给捅破了,因此今天整个中国社会的矛盾正在这里聚焦,这时候,只有提到事件的高度,才能真正全面地看到事实的真相,才能理顺其中有关整个中国社会的利害关系,才能找到这个问题最终最好解决的真正办法,乃至才能最终于保证我们这个国家人们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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